1、應當與取得燃氣經營許可的燃氣供應企業簽訂供氣合同(提倡使用本市的示範文本),明確供用氣雙方的安全責任。對於未使用示範文本簽約的,合同中必須明確供用氣雙方對用氣場所、燃氣管線、氣瓶等設施和用氣設備的安全管理責任。
2、使用液化石油氣的,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1)應當使用取得燃氣經營許可證的供應企業提供的合格的鋼瓶,不得使用判廢、超期未檢和標記不符合規定的鋼瓶。
(2)高層建築內不得使用瓶裝液化石油氣。
(3)存瓶總重量超過100 千克(折合2瓶50千克或7瓶以上15千克氣瓶)時,應當設置專用氣瓶間。存瓶總重量小於420千克時,氣瓶間可以設置在與用氣建築相鄰的單層專用房間內。存瓶總重量大於420千克時,氣瓶間應當為與其他民用建築間距不小於10米的獨立建築。
(4)氣瓶間高度應當不低於2.2米,內部須加裝可燃氣體濃度報警裝置,且不得有暖氣溝、地漏及其他地下構築物;外部應當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誌;應當使用防爆型照明等電氣設備,電器開關設置在室外。
(5)氣相瓶和氣液兩相瓶必須專瓶專用,使用和備用鋼瓶應當分開放置或者用防火牆隔開。
1、應當與取得燃氣經營許可的燃氣供應企業簽訂供氣合同(提倡使用本市的示範文本),明確供用氣雙方的安全責任。對於未使用示範文本簽約的,合同中必須明確供用氣雙方對用氣場所、燃氣管線、氣瓶等設施和用氣設備的安全管理責任。
2、使用液化石油氣的,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1)應當使用取得燃氣經營許可證的供應企業提供的合格的鋼瓶,不得使用判廢、超期未檢和標記不符合規定的鋼瓶。
(2)高層建築內不得使用瓶裝液化石油氣。
(3)存瓶總重量超過100 千克(折合2瓶50千克或7瓶以上15千克氣瓶)時,應當設置專用氣瓶間。存瓶總重量小於420千克時,氣瓶間可以設置在與用氣建築相鄰的單層專用房間內。存瓶總重量大於420千克時,氣瓶間應當為與其他民用建築間距不小於10米的獨立建築。
(4)氣瓶間高度應當不低於2.2米,內部須加裝可燃氣體濃度報警裝置,且不得有暖氣溝、地漏及其他地下構築物;外部應當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誌;應當使用防爆型照明等電氣設備,電器開關設置在室外。
(5)氣相瓶和氣液兩相瓶必須專瓶專用,使用和備用鋼瓶應當分開放置或者用防火牆隔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