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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蝦媽媽

    中國宋朝農業政策立法名詞解釋:中國北宋初期,恢復農業為當務之急政府為鼓勵農民耕作獲益,下令讓民種樹,獎勵廣植桑棗與墾闢荒田,設農師督導,鼓勵農戶買耕牛或改革農具以代牛力。

    置義倉、常平倉、惠民倉、居養院、安濟坊以實行救濟等。同時,加強農業賦稅法制管理,實行“兩稅法”規定,一般夏徵錢帛,秋征米粟。除兩稅之外,不斷增加附加稅,如下令征收田稅、牛革筋角稅、義倉稅、進際稅、蠶鹽錢、醋息錢、頭子錢等。征收方式上,也變化無常,常以“折變”(如應徵錢帛,折為米帛;應徵米粟,轉折錢帛之類,而物價低昂,全由官府指定,變相多徵)、“支移”(甲地賦役原輸乙地,為補差額臨時改輸丙地之類)等手段,進行多徵多收。在折變過程中,物價隨官府命令核定,農民深受其害。

    南宋時期,政府頻繁以折變榨取農民,如紹興年間下令規定,每石加徵三鬥七升充腳費。賦稅較舊定額增加五至七倍。為緩解社會矛盾,北宋朝廷支持王安石變法,實行方田均稅法、青苗法、農田水利法、均輸法,一定程度上促進了農業生產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