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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5噸。 自2016年9月21日起,對於公路貨運車輛,統一按照強制性國家標準《汽車、掛車及汽車列車外廓尺寸、軸荷及質量限值》(GB1589)規定的最大允許總質量限值,認定車輛車貨總重是否超限超載,並據此進行檢查和執法。主要包含兩個方面的情況,一是總質量超限,二是外廓尺寸超限。 車輛總質量超限,取消了從2004年全國聯合治超確定的每軸10噸、六軸及六軸以上不超過55噸的認定,調整為二軸貨車總質量不超過18噸、三軸車輛總質量不超過27噸、四軸車輛總質量不超過36噸、五軸車輛總質量不超過43噸、六軸車輛總質量不超過49噸的認定標準。拖拉機、農用車、低速貨車,以行駛證核定的總質量為限定標準。 辦法還規定,由於車輛安裝輪胎數量及寬度、驅動軸數、空氣懸架等因素,同一車型有著不同的認定標準。 外廓尺寸超限由三種情形: (一)車貨總高度從地面算起超過4米; (二)車貨總寬度超過2.55米; (三)車貨總長度超過18.1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