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7
回覆列表
  • 1 # 用戶29268

    一、綜合管理部是出租房屋(場地)的防火安全管理責任部門。房屋出租時應按以上規定,根據承租方的租房(場地)用途,應使出租房屋達到消防安全要求,必要時需經過消防安全驗收

    二、綜合管理部應按照61號令的規定,在房屋(場地)出租合同中明確出租方和承租方的消防安全責任(包括滅火器材的配備、老化線路的更換等),與承租方簽定安全協議,並進行造冊登記,報送安全保衛部。

    三、承租方若因需要改變租賃房屋(場地)的用途或增大設備負荷、對線路、房屋結構進行改造時,必須首先徵得出租方的同意,並且必須保證出租房屋(場地)用途等改變後,仍能達到消防安全

    四、不准將房屋(場地)租給無合法有效證件和生產、儲存易燃易爆、化學危險物品的承租人。

    五、發現承租人有違法犯罪行為或嫌疑的,主管部門應採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及時報告公安機關、安全保衛部並積極配合進行查處。

    六、主管部門負責對出租房屋(場地)進行安全檢査,及時發現和排除不安全隱患,保證承租方的安全。

    七、房屋停止租賃時,應及時到安全保衛部辦理注銷手續,不得冒名頂替出租轉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