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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用戶4441664675130775

    根據《物權法》的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何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因此,如果辦理產權登記時只登記一個人名下,沒有登記共同權利人的名字,那麼,共有權利人的利益難以得到有效保護。

    對於這類問題的處理辦理一般有以下幾種:

    一、共有權利人到產權登記機構申請辦理共有權登記手續,變更產權屬性。

    二、產權人私下簽訂的出資協議約定產權構成,對雙方產生合同約束力。(但這種約定只是一種債權,不發生物權的效力,不能對抗登記效力與第善意第三人。)

    三、進行物權(房產)分割,簽訂房產分割協議,協議中按照出資份額分割房產,併到你們當地的公證處進行公證。經公證的債權協議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請執行。

    四、進行產權證(房產證)託管,因房產證只有一個人的名字,很難約束持證人的行為。為避免今後出現未經其他合買人同意,自行出讓房產,最好的辦法是房產證不由房產權屬人(產權證人)保管,委託第三方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