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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能燒 額定工作壓力小於或者等於0.4MPa且額定蒸發量小於或者等於0.5t/h的蒸汽鍋爐,以及額定功率小於或者等於0.7MW的熱水鍋爐、有機熱載體鍋爐。 詳細的請看: TSGG6001-2009《鍋爐安全管理人員和操作人員考核大綱》 第四條規定:鍋爐操作人員是指鍋爐使用單位從事在用鍋爐運行操作的人員。 鍋爐操作人員分為I、II、III級,其工作範圍如下: (一)I級,額定工作壓力小於或者等於0.4MPa且額定蒸發量小於或者等於0.5t/h的蒸汽鍋爐,以及額定功率小於或者等於0.7MW的熱水鍋爐、有機熱載體鍋爐; (二)II級,額定工作壓力小於3.8MPa的蒸汽鍋爐,以及熱水鍋爐、有機熱載體鍋爐; (三)III級,額定工作壓力大於或等於3.8MPa的蒸汽鍋爐。 注1:III級鍋爐操作人員可以從事II、I級鍋爐操作人員的工作,II級鍋爐操作人員可以從事I級鍋爐操作人員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