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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張宏超律師

    兩者在以下五個方面存在區別:

    發布對象:律師聲明一般針對不特定的對象發布,而律師函的對象通常是特定的。

    目的:律師聲明的主要目的是公開澄清事實、消除不良影響,防止招搖撞騙。相比之下,律師函的目的更為嚴格和嚴肅,主要通過律師表明權利人的主張,對侵權或者違約行為的性質、後果、法律責任等進行法律闡述,使責任人清楚其行為應當承擔的法律後果。

    需要查明的事實內容:對於律師聲明來說,律師可根據委託人或者囑託人的委託發出聲明。而律師函則需要更詳細地了解事實和證據,以準確地闡述法律責任和後果。

    內容:律師聲明的內容通常是公開的信息,例如對某個事件的澄清聲明,而律師函的內容則更加具體和詳細,包括對權利人權利的主張、侵權行為的性質和後果等。

    發布方式:律師聲明通常通過報紙、期刊、廣播、電視、網絡等媒體公開,而律師函通常通過信函郵寄或者電子郵件的方式送達。

    總體來說,律師聲明和律師函在處理法律事務上有所不同。律師聲明通常用於公開澄清事實、消除不良影響,而律師函則用於傳達具體的法律主張和警告潛在的侵權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