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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用戶2106281474394707

      目前法律規定,所有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都是勞動合同關系,已經沒有臨時工和正式工的區分,每個用人單位都有義務與所有的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   勞動者想辭職,只需要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向用人單位勞動人事部門遞交辭職通知書〔切記:要求用人單位在勞動者的“勞動者送達、移交(文書、材料)簽收單”簽上姓名和日期〕,不需要徵得用人單位的同意。勞動者繼續上班滿30天,在第31天就可以中止工作,有權要求用人單位辦理辭職的手續,用人單位應該予以辦理(《勞動法》第31條、《勞動合同法》第37條),同時一次性付清工資(《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9條),給勞動者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勞動合同法》第50條),否則用人單位就是違法。   第31條 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第37條 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