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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用戶2958131555577

    會知道的。

    證人出庭的目的是為了有效查清事實,這就需要雙方當事人對證人進行充分有效的質證。

    在民事案件的審理中,如當事人一方證人出庭,法院卻沒有提前將該證人出庭的信息告知另一方當事人,也沒有提前將證人的書面證詞提交對方,那麼另一方當事人是不可能對該證人進行充分有效的質證的。在此情況下,對證人的背景、身份、品行、所陳述事實的真實性,都無法當庭進行判斷,也很難就其中一些細節問題提出質疑,這樣一來不僅事實真正被查清的概率很低,在某種情況下甚至可能起到誤導作用。

    其次,這不利於案件的公正審理,也不利於法院樹立公正的形象。一方證人出庭法院沒有告訴對方,這實際上是對另一方的證據“偷襲”,給人以一種庭審不公正的感覺,剝奪了另一方當事人進行庭審準備的機會,因而不能有效進行質證,極有可能影響最終的審判公正。

  • 2 # 用戶8305893419076

    司法機關取證是嚴密的,不可洩露的,當事人不會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