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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浪子31038

    財務負責人影響就業,不要隨便挂名“法人代表”

    1.《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增值稅發票數據應用防範稅收風險的指導意見》(稅總髮〔2015〕122號)文件規定:其法人或財務負責人曾任非正常戶的法人或財務負責人的納稅人,主管稅務機關可以嚴格控制其增值稅專用發票(以下簡稱專用發票)發放數量及最高開票限額。

    2.《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明確納稅信用管理若干業務口徑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85號)文件規定:有非正常戶記錄或者由非正常戶直接責任人員註冊登記或者負責經營的,納稅信用級別直接判為d級:

    有非正常戶記錄是指:在評價年度12月31日為非正常狀態。

    由非正常戶直接責任人員註冊登記或者負責經營的是指:由非正常戶直接責任人員在認定為非正常戶之後註冊登記或負責經營的企業。該類企業不受《信用管理辦法》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限制,在納入納稅信用管理的當年即納入評價範圍,且直接判為d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