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5
回覆列表
  • 1 # 盈欣99

    (一)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對食品名稱有規定的,應當採用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規定的名稱;   (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對食品名稱沒有規定的,應當使用不會引起消費者誤解和混淆的常用名稱或者俗名;

    (三)標注“新創名稱”、“奇特名稱”、“音譯名稱”、“牌號名稱”、“地區俚語名稱”或者“商標名稱”等易使人誤解食品屬性的名稱時,應當在所示名稱的鄰近部位使用同一字號標注本條(一)、(二)項規定的一個名稱或者分類(類屬)名稱;   

    (四)由兩種或者兩種以上食品通過物理混合而成且外觀均勻一致難以相互分離的食品,其名稱應當反映該食品的混合屬性和分類(類屬)名稱;

    (五)以動、植物食物為原料,採用特定的加工工藝制作,用以模仿其他生物的個體、器官、組織等特徵的食品,應當在名稱前冠以“人造”、“仿”或者“素”等字樣,並標注該食品真實屬性的分類(類屬)名稱。

     第六條 食品標識應當標注食品的產品。食品產地應當按照行政區劃標注到地市級地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