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賭石是珠寶業術語,是一種翡翠原石交易方式,流行在滇緬邊境一帶,帶有賭博性質。翡翠在開採出來時,有一層風化皮包裹著,無法知道其內的好壞,須切割後才能知道翡翠的質量。

9千變百萬,價值懸殊巨大,是投資的合理回報,還是買賣的重大誤解?商家提出退還玉石或者補足價款的要求是否合理,法律層面如何規定呢?

陳東和商家購買原石,雖然沒有訂立書面合同,但交易過程其實是也是一種買賣合同。這和口頭約定也具有法律效力是一樣的。

現行《合同法》第54條主要規定了3種合同可撤銷的情形:一是重大誤解訂立;二是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三是一方以欺詐、脅迫或者承認之危,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可撤銷。

2021年1月1日即將施行的《民法典》第147-151條明確了民事法律行為可撤銷的情形主要有5種:一是重大誤解,二是一方欺詐,三是第三人欺詐,四是脅迫,五是乘人之危的顯失公平。

從此事的具體情形來看,買石交易這一行為不存在欺詐、脅迫,以及乘人之危等情形,商家要求退還玉石或補足價款,唯一可以援引的就是存在重大誤解的情形。

商家與陳東的此單交易,看似確實成立重大誤解,原因有二:一是商家誤將極品玉石當作普通石頭或普通玉石出售,對玉石的性質發生了具有交易上重要性的認識錯誤;第二是商家因錯誤認識,無意做出了不是本人真實意願的表示,即內心以為出售的是普通石頭或普通玉石,但生效的卻是極品玉石。但是還存在“典型風險排除重大誤解”的規則。在“賭石”買賣中,誤將極品玉石當成普通原石出賣,是商家應當承擔的典型風險。典型風險排除重大誤解的適用,商家不得以重大誤解為由撤銷買賣合同。

可能有熟悉《民法典》的朋友可能還會提出一個疑問,《民法典》第6條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公平原則,合理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陳東和女友以9000換百萬,顯然不公平!事實上,“公平原則”雖然非常重要,但法律上“禁止向一般條款逃避”,公平原則不能直接作為裁判民事案件的依據,並且現行民法對如何處理“賭石”這類買賣合同不存在法律漏洞!

綜合來說,商家與陳東之間的賭石買賣合同:第一,不存在無效事由(不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的效力性強制規定,也不違背公序良俗);第二,不存在效力待定事由(不存在無權代理或者行為能力瑕疵);第三,不存在可撤銷事由(不構成顯示公平、重大誤解、欺詐和脅迫);第四,雙方就主要條款達成一致,合同已經成立

根據《民法典》第143條規定:“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所以,該“賭石”買賣合同自成立時生效,對雙方具有實質拘束力。

商家提出退還玉石或者補足價款的要求完全不合理,違背誠信原則,有“黑店”嫌疑!此事後來圍觀者越來越多,紛紛指責商家不地道,在警方到場後陳東和女友得以順利離開。

最後提醒,“賭石”有風險,投資需謹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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