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支援發展遊艇旅遊
對在新區註冊的獨立法人企業,新購置遊艇、遊船、帆船等營運設施,設施購置費不低於 1000 萬元,且首年度營業額達到 300 萬元以上的,給予每家企業一次性補貼 100 萬元;自第二年起兩年內,以上年度區級實得財力為基數,按增長部分給予 100%的獎勵。本條扶持政策每年所申報企業累計扶持金額不超過 200 萬元。
二、鼓勵發展旅遊新業態對新引進的帶動能力強,符合文旅部確定的文化體驗遊、休閒度假遊、生態和諧遊、城市購物遊、工業遺產遊、研學知識遊、紅色教育遊、康養體育遊、航空航天遊、自駕車房車遊等旅遊業新業態專案,實行競爭立 項、綜合評價、效益評估,每年評選不超過 5 個,每個給予 50 萬元的一次性資金扶持。
三、支援打造特色街區
每年評選不超過 5 條特色鮮明、業態豐富、文化主題突出的特色美食街區和休閒購物街區,實現統一管理和結算的,給予一次性獎勵 200 萬元;無統一結算的,根據街區營業額的20%給予一次性扶持獎勵,扶持資金最高 100 萬元。獎勵金額不超過企業年度區級實得財力貢獻。
四、推進發展特色餐飲對深夜特色餐飲新建專案,餐飲運營面積在 300-2000 ㎡(含)、2000-5000 ㎡(含),5000-10000 ㎡(含),10000 ㎡以上的分別給予工程建設費用和設施裝置費用補助 20 萬元、50 萬元、100 萬元、150 萬元;對已運營的深夜特色餐飲專案,參照上述標準分別給予 10 萬元、20 萬元、30 萬元、50 萬元運營補助,運營企業每年補助不超過 10 家,獎勵金額不超過企業年度區級實得財力貢獻;每年組織開展“三名”評選活動,評選西海岸新區“十佳名菜”、“十佳名吃”、“十 佳餐飲名店”,每個分別給予 3 萬元、3 萬元、10 萬元扶持獎勵。
五、支援發展住宿業對限上住宿業企業年營業額首次達到 500 萬元、1000 萬元、3000 萬元、6000 萬元和 1 億元,且增 幅同比超過20%的,每年分別一次性獎勵 5 萬元、10 萬元、30 萬元、60 萬元和 100 萬元。獎勵金額不超過企業年度區級實得財力貢獻。
六、鼓勵旅行社招徠客源對在新區納稅納統並且營業收入首次超過 1000 萬元、2000 萬元、5000 萬元和 1 億元的旅行社,分別一次性獎勵 10 萬元、20 萬元、50 萬元和 100 萬元。獎勵金額不超過企業年度區級實得財力貢獻。對全年招徠過夜遊客(需在新區限額以上住宿業企業住宿且遊覽新區至少 1 個收費 A 級景區)超過 1 萬人次的旅行社,按每人次 10 元的標準 給予獎勵,最高不超過 100 萬元;對全年招徠入境過夜遊客達到 2000 人次的國際旅行社,按每人 20 元的標準給予獎勵,最高不超過 100 萬元。
七、培育打造品牌民宿對經認定的特色精品民宿,年出租客房達 1200 間夜以上,辦理工商營業登記,經評選認定後,每年度按照營業額的10%進行獎勵,年度最高獎勵 100 萬元。每年扶持獎勵不超過 10 家,每家獎勵不超過 3 年。
八、鼓勵發展旅遊演藝培育扶持 1-2 個大型旅遊實景演出,實行常態化營業後首年度營業額超過 1000 萬元的,按營業額的40%給予獎勵,最高不超過 1000 萬元;自第二年起兩年內,以上年度區級財政貢獻為基數,按增長部分給予100%的獎勵。每年評選 2 個景區常態化旅遊演藝產品,按評選年度區級實得財力貢獻的100%予以獎勵。
九、創新做好旅遊營銷每年評選不超過 10 個旅遊營銷創新案例,每個給予 30 萬元獎勵。獎勵金額不超過企業年度區級實得財力貢獻。
十、培育發展旅遊商品對企業新自主研發的具有新區地域特點和明顯市場效益的文化旅遊創意產品和旅遊商品,經區文化和旅遊部門稽核推薦,年度內獲得國家級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授予的金獎、銀獎、銅獎,分別一次性獎勵 30 萬元、20 萬元、10 萬元;年度內獲省級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授予的金獎、銀獎、銅獎,分別一次性獎勵 10 萬元、5 萬元、3 萬元。
十一、鼓勵搭建旅遊目的地服務平臺企業在西海岸度假目的地公共服務平臺內銷售“酒店+”組合產品,按照酒店和景區各自年度銷售產品收入的10%予以獎勵,酒店每年最高獎勵 100 萬元,景區每年最高獎勵 50 萬元,獎勵金額不超過企業年度區級實得財力貢獻;對平臺內提供旅遊公共交通服務和定製服務的區間交通新能源車輛的經營單位,按照平臺內年度營運收入的10%予以獎勵,每年最高獎勵 100 萬元;鼓勵旅行社、OTA等銷售平臺內“酒店+”組合產品,每套產品達到 300 元以上,每銷售一套給予10%的補貼獎勵,每套最高獎勵 100 元。
本政策自 2020 年 4 月 10 日起實施,有效期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止。現行區級政策與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為準。
本政策未覆蓋的仍執行原政策,原政策有效期仍按原政策執行。有關本政策獎補扶持物件具體申報流程由區文化和旅遊局制定實施細則,另行釋出。本政策由區文化和旅遊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