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根據上市規則第13.50A條的規定,就意見提供保證毋須再作出不發表意見及披露足夠資料,以便投資者對其財務狀況作出知情評估;
(ii)刊發上市規則規定的所有未刊發財務業績及處理任何審核修訂;
(iii)證明公司遵守上市規則第13.24條;
(iv)重新遵守上市規則第3.21條;及
(v)知會市場所有重大資料,以供公司股東及投資者評估本公司狀況。
其中,2020年年報及2021年年報已於2022年3月31日及2022年7月26日刊發。
然而,除有關(其中包括)刊發未刊發財務業績及審核保留意見的復牌條件外,第13.24條復牌條件亦已載入聯交所於2022年6月2日發出的復牌指引函件。公司認為,將上市規則第13.24條復牌條件納入復牌指引並不公平,原因為股份暫停買賣的核心原因為延遲刊發上市規則規定的經審核財務報表及由此產生的多項不發表意見。
鑑於暫停買賣的核心原因已獲解決,務請聯交所允許恢復股份買賣。公司並無任何機會就施加第13.24條復牌條件提出上訴。儘管公司一直致力於實施上述集團的業務策略以滿足所有復牌條件,解除塞班的旅遊限制是恢復業務營運的關鍵因素之一,因此亦為集團財務表現的關鍵因素之一。該集團將密切監察塞班的旅遊限制的最新狀況,並於適當時候以公告方式知會股東。於恢復後,就遵守上市規則第13.24條的情況所作進一步查詢將繼續進行,而公司將於其後提供更多資料以處理有關查詢。
公司董事會認為,鑑於上文所述復牌條件的狀況及集團的建議資金及營運安排,該集團已達成所有復牌條件,並已向香港聯交所提交申請,以尋求上市科批准恢復股份買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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