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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對於線上旅遊而言,這是一股不能忽略的新風向。由於還處於徵求意見階段,業界對於一些細則也有一些不同的看法,但是整體判斷趨於一致:線上旅遊市場“合規高品質發展”是一個不可逆的大勢。

“首個”出臺,大勢所趨

1999年,伴隨中國第一個旅遊黃金週的確立,以攜程為首的線上旅遊公司也在這一年隨之創立,因此,1999年也被稱為是中國線上旅遊發展的元年。經歷20年的發展,中國線上旅遊市場發展迅速。資料顯示,2018年線上旅遊市場交易規模達1.48萬億元,預計2022年將達到2.46萬億元。

一邊是市場的快速增長,一邊是不斷產生的亂象。由於旅遊產品和服務呈現與交易的非同步性、消費的異地性等特點,再加上線上交易的虛擬性以及旅遊市場自身存在的頑疾,導致線上旅遊交易各種問題頻發。不僅有傳統旅遊行業所存在的不合理低價、旅遊安全等問題,也有線上交易所存在的虛構交易量、“大資料殺熟”等問題。

這些新老問題混雜在一起,導致線上旅遊交易侵犯遊客權益、上下游經營者的糾紛不斷,另外由於線上旅遊安全預警與應急的不規範、線上線下經營者責任邊界不清晰,導致一些突發消費糾紛、安全事故無法及時處理或追責;並且由於規則不清晰、標準不明確,導致對線上旅遊的監管也缺乏依據和抓手。

對此,《暫行規定》的出臺成為了首次聚焦線上旅遊領域明確的監管規定。

在這之前,2019年1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以下簡稱《電商法》)被正式推出,諸如大資料殺熟、捆綁銷售、刷單等線上旅遊市場亂象被一一提出並被納入監管範圍。

不過,北京第二外國語學院教授李巨集認為,當前線上旅遊市場的發展,光靠《電商法》還遠遠不夠。“電商法側重的是電子交易規範,如防欺詐和後續問題的解決,針對的大多是有型商品,但線上旅遊產品的本質是服務,所以電子商務法並不能完全針對線上旅遊市場存在的問題提出對症下藥的解決方案。”

據悉,本次《暫行規定》的提出是以電子商務法為規範框架,將電子商務法、旅行社條例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三者有機結合的新產物,不僅覆蓋範圍更廣,而且《暫行規定》針對線上旅遊的行業特點和實際情況提出了更具體的規定,更適用於當前的線上旅遊市場。

中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學研究會副祕書長陳音江對此表示:“文旅部的《暫行規定》徵求意見稿,對線上旅遊經營主體、監管部門以及平臺和平臺內經營者的責任等基本概念進行了規定,而且針對資質稽核、價格歧視、不合理低價遊以及信用監管等熱點難點問題進行了迴應,這無疑會對線上旅遊消費者的權益保護和行業發展起到積極作用。”

環環相扣,聚焦線上旅遊熱點

在《暫行規定》中,對線上旅遊市場進行了更加嚴密的約束,其中,針對虛假預定、大資料“殺熟”、平臺資質、信用監管等常見熱點問題進行了規範。

線上旅遊平臺為無資質酒店“敞開大門”,已經成為新聞熱點。2018年5月,來杭州出差的胡先生就經歷了假酒店事件——一個月前剛剛租下來自己改造而成的無資質酒店,竟然在多家知名OTA網站上好評如潮,堂而皇之地售賣。事件一經曝光,多家知名OTA的信用一落千丈。

為了杜絕事件再次發生,《暫行規定》明確提到,實際從事招徠、組織、接待線下旅遊活動的線上旅遊經營者,應當依法取得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未經平臺核驗和登記的經營者不得在平臺內從事線上旅遊經營服務。

且平臺經營者要加強動態監管,發現存在違反旅遊合同、侵害旅遊者人身財產合法權益等情況,應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監督、配合平臺內經營者實施有效應對措施以保護旅遊者合法權益,並及時向政府有關部門報告。

多家OTA存在的問題不止如此,其中,大資料“殺熟”的關鍵詞被重複討論。近日有媒體對2008名受訪者進行的一項調查顯示,51.3%的受訪者遇到過網際網路企業利用大資料“殺熟”的情況。

《暫行意見》明確表示,線上旅遊經營者不得利用大資料等技術手段,針對不同消費特徵的旅遊者,對同一產品或服務在相同條件下設定差異化的價格。

此外,不合理低價遊、虛假預定、捆綁搭售、線上評論作假等線上旅遊相關亂象也被一一納入監管範圍,並嚴厲杜絕。尤其是不合理低價遊,《暫行規定》中明確表示,“線上旅遊經營者不得為以不合理的低價組織的旅遊活動提供交易機會。”

值得注意的是《暫行規定》對平臺的“先行賠付”也給予了表述,即“旅遊者通過平臺經營者與平臺內經營者訂立旅遊合同發生糾紛的,或在履行合同過程中出現人身財產損害的,平臺經營者應當負責協調解決,協調不成的,鼓勵平臺經營者先行賠付。”

周易水在文章中指出,2019線上旅遊形勢異常複雜,錯綜複雜的局面下,稍不留心,就會陷入萬劫不復的境地。途牛面對海航、京東等大股東的複雜形勢,要抓住主動權,進行自我證明;攜程鞏固並提升既有行業地位,實現大企業夢,真正做出一個“大就要有大的樣子”,重建企業良好形象是比盈利、國際化、三四線滲透等更為重要的事;同程把同程藝龍推上市之後,在瞬息萬變的機酒標品市場需要增加復購率、品牌忠誠,另一半的同程國旅需要進一步捋順產業邏輯;2019這個上市夢怎麼做,還需要驢媽媽繼續探索,不過,驢媽媽還是很有實力的;美團要在旅遊行業充分發揮後發優勢,自身的體量讓它不能容忍屈居攜程之下,它對標的是Booking、Expedia,至少要在酒旅板塊把攜程拉下馬;飛豬換帥之後,需要重整旗鼓以更大的力道開疆拓土,包括再次吹響全球遊的號角;近幾年所涉財報一直宣稱“繼續減虧”的遨遊網,需要向中青旅乃至新歸入的母公司,證明行業板塊協同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在這個極其關鍵時刻,滿屏都是對你的吐槽,你讓投資人、大股東、母公司、團隊、消費者怎麼有信心“跟”下去?更何況,今年的日子還都不太好過,取捨之中最易拋棄的就是公共場域中標籤化的loser。

還有多大“調整”空間?

當前的《暫行意見》仍在面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的階段,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19年11月10日。對此,多位專家表示,《暫行意見》的最終成稿可能會與當前的意見稿有些出入。

李巨集提出,當前《暫行規定》的規範物件範圍依然模糊不清。“京東、阿里巴巴、美團這些大型電商不是線上旅遊企業,但是他們底下又有旅遊公司,所以很難直接界定這些旅遊平臺是否在《暫行規定》管轄範圍內。”

李廣認為,目前《暫行規定》徵求意見稿的重點在於經營者與消費者之間關係處理,側重於對旅遊經營者的規範和對旅遊消費者的保護。但從行業現實來看,平臺經營者、平臺內經營者、履行輔助人等經營者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失衡的狀態也很嚴重,平臺經營者利用其平臺、流量優勢,藉助其背後的資本的支援,對傳統平臺內經營者的利益侵害、對於正常商業邏輯的破壞也時有發生。而這些問題的解決,在《暫行辦法》中體現不多。

《暫行規定》在“大資料殺熟”方面,只規定了不得在相同條件下設定差異化價格。實際上,“大資料殺熟”損害消費者權益的行為不只是價格歧視,還包括針對不同消費者設定不同交易條件,如針對部分使用者只提供少數高價專案,不提供更多專案選擇等,這些行為同樣是利用大資料技術損害消費者權益但沒有得到有效規制。

關於先行賠付的規定上,《暫行規定》只規定平臺應當負責協調解決,協調不成的鼓勵先行賠付。而實際上,如果平臺存在過錯、過失或沒有盡責的,本身就應該承擔相應責任。只有不屬於平臺責任的,才需要鼓勵先行賠付。具體落實可能會遇到一定難度。

陳音江表示,線上旅遊屬於新興行業,未來還有較大發展空間,《暫行規定》應該有一定的前瞻性和預見性。相關管理規定,需要考慮到線上旅遊行業點多、線長、面廣的特點,也要考慮到線上旅遊的現實發展需要,可以針對其現實中的熱點難點問題進行專門細化和明確。以便將來真正為監管部門提供執法依據,為經營者劃定合規邊界,為行業發展提供有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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