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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heshi63966

    不合適!!!絕對不合適!!!

    適宜的判決是: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罰款人民幣100億元。理由如下:

    1.利用其特殊身份干犯罪勾當,性質極其惡劣,社會影響極為嚴重;

    2.認罪態度極差,在攪屎棍的慫恿下企圖犯案,說明他沒有悔改之心,應當嚴懲!!

  • 2 # 桂本坤

    王振華透過周燕芬,合謀,而又有計劃地將九歲女童騙至酒店猥褻一案;近一年時間,才終於有了一些結果。——被上海普陀法院判處五年有期徒刑。周燕芬被判處四年有期徒刑。——算是給國民有一個交待吧!——從中,也能算是給數以萬千的關注民眾一絲安慰吧!我認為,只要是猥褻,法院的判決、對王振華量刑還能說得過去。。但周燕芬的的量刑四年過輕。我認為案犯周某芬存在有“主要”過錯。一是她將女童送入“虎口”。二是,她從“主觀”、“客觀”都脫不了干係。從主觀上講,她是“有意”。從客觀上講,她沒照顧好孩子。三,“起”和“落”都屬於她。四,她的“目標”是幼女,危害的性質惡劣、歹毒,應“從重”量刑。王振華“性侵”得逞與否?周燕芬應按“強姦幼女”罪論處。

    青少年、幼女,都是祖國的未來。我們應保護好他們的身心健康。誰把黑水伸向他們,我們的法律就是否給予他的一條“不歸路”!我認為,似乎這才是人們想要看到的結果。

    以上是(個人觀點、僅供參考)

  • 3 # 社會正能量滿滿的

    你這個問題我只能說:相信法院,相信主審法官。因為,法院的審判也是有很多規定的,也不是主審法官說了算。例如:檢察院就是法律的監督機構。所以,法律的相互制約體系是相當完善的,不可能一家獨大。

  • 4 # 宜and禾

    應該沒收他的財產,然後槍斃他,在把他的家人抓起來判刑,這樣就可以讓大家知道無恥的人必將萬劫不復,很快大家就會看到效果!

  • 5 # 寂東淨遞

    不是合適與否,是存在錯誤。

    王振華與周燕芬共同犯罪案一審結果:

    以猥褻兒童罪分別判處被告人王振華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周燕芬有期徒刑四年。

    該案審判長在接受澎湃新聞記者採訪時表示:經法院查明,被告人王振華的行為已構成猥褻兒童罪,但其不屬於在公共場所當眾實施犯罪,也不具有其他惡劣情節。被告人王振華對不滿12週歲的被害人實施猥褻行為並造成被害人輕傷二級的嚴重後果,依法應從重處罰;被告人王振華到案後及庭審中拒不供認其猥褻的犯罪事實,可酌情從重處罰。

    “不具有其他惡劣情節”與發條和事實不符,屬於典型的對發條的錯誤理解和錯誤適用。

    考察刑法第237條的歷次修改過程,增加“有其他惡劣情節”的目的就是為了落實2013年10月23日兩高兩部的釋出《關於依法懲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見》第25條規定的7種從重並從嚴懲處情形。

    王振華猥褻女童行為符合第(4)項(未滿12歲)和第(6)項(造成女童下體二級輕傷)情形,理應認定為“有其他惡劣情節”。

    周燕芬協助猥褻女童行為符合第(1)項主體屬於對未成年人負有特殊職責的人(騙取女童母親信任帶孩子出來玩,已經取得臨時監護權)、第(4)項(未滿12歲)和第(6)項(造成女童下體二級輕傷)情形,理應認定為“有其他惡劣情節”。

    希望二審發回重審,體現法律的尊嚴。綜合其他加重規定,王振華刑期建議10-12年,周燕芬刑期建議8-10年。

    法律的問題僅靠情緒無用,需要回歸理性思維。

  • 6 # 天馬行空154681030

    非常不合適,個人感覺對這個人的這種判決簡直就是在踐踏中國的法律和人權!希望政府出面不能讓這幫有錢有權的個別人為所欲為了!還社會及法律一個公道吧!

  • 7 # 軍輝66816343

    針對王振華這樣的人必須嚴懲不貸!他既不是初犯也不是偶犯,他屬於慣犯,縷犯。據他律師說他不玩16歲以下的,這是什麼意思?什麼性質?純粹的是玩弄婦女。說明他玩弄婦女是經常性的,現在情況更惡劣了,開始禍害少女,摧毀少年兒童。這樣的判決實在太輕了,於情,於法都不容。對壞人壞事的放縱就是對正義踐踏!

  • 8 # 沙家浜吳

    對於王振華的變態,我們的態不能變。他不僅挑戰了人類良知,糟蹋了法律,甚至挑戰了動物的本性。他恬不知恥的行徑,別說人類,連畜牲都不及,理應除根。

  • 9 # 無花觀主

    絕對是量刑過輕。應該是有期徒刑二十年,加藥物閹割。此案絕不是個案,王某從犯罪的手法上看肯定有類似的前科,建議嚴查深挖。另外此人在經濟上是否有犯罪行為,也需嚴查。

  • 10 # 我以農民觀世界

    我認為是錯誤的。

    一:從公開資訊觀察,兩被告主觀意識是嫖娼,而完成後王轉給周十萬元,可見這是事前談好的少女價格,辯護律師所發言論也從側面佐證了王以習慣了嫖娼行為。

    法律規定同不滿14週歲的發生性行為以強姦罪論處,而本案倆被告人主觀上是嫖娼,而價值為10萬的巨大金額,可推論事先是談好的少女孩價位,而從受害人造成輕傷狀況,因小女孩才九歲,屬於孩童期,在沒有其他佐證的狀況下,客觀上應推論被告強姦罪成立,而被害人低於12歲,而且致傷,應以其他嚴重狀況處罰。

    所以我認為本案定性上是錯誤的。

  • 11 # 一對可愛的小朋友

    太不合適了!判五年太輕了!他毀了孩子的一生,一生心裡都會有陰影,如果走不出去後果更加嚴重,他造成的社會影響也更加負面,所以應該重判!

  • 12 # 血色舞臺

    王振華一案的判決不但被告人不服,而且辯護律師也仍然堅持無罪的意見,並引起了公眾的不解和憤怒。之所以會出現這種情況,法院的判決不夠慎重是一方面,而更多的因素則是檢察院的定性似乎有點草率,公安部門的偵查也不夠全面深入,以至於影響了法院的判決的權威性。

    王振華是玩弄婦女的老手,但否認本案猥褻幼女的指控,並提出了被告律師聘請的法醫鑑定的結果和律師所謂被告不碰16歲以下婦女的證言,《判決書》對此似乎沒有正面的迴應,被告人及其律師因此覺得有上訴的勇氣,甚至要求不得有損他的地位和榮譽。至於幼女如何被騙,王振華對此有何責任,周某人犯罪的具體情節以及和王振華的歷史淵源等問題,公安部門有否深挖不得而知,《判決書》也一概迴避了事。幼女本人的陳述是最重要的直接證據,也不知是如何詢問的。這些問題以及其他有關問題可能會改變案件的性質,怎麼能不搞清楚呢?

    現在,被告人及其律師已經提出了上訴,我以為,上訴法院最合理的處理結果應該是發回重審,原審法院可以退回檢察院補充偵查,以使本案最終獲得公正合理合法的處理結果。

  • 13 # 塵緣如夢132925502

    不認罪悔罪,寧願花千萬請律師也不願賠償被害人一分,用金錢挑戰法律及道德底線,這種流氓人渣應嚴懲不貸,只判五年說不過去,應以強姦未遂罪、故意傷害罪(輕傷二級)從重判處,檢察院應提出抗訴,重新審理從重懲處。

  • 14 # 庫力貝拉

    現在又不是終審,不敢發表看法。只是想說,那些說王振華變態犯罪人群有多少變態分子。我是窮人,但不仇富。富人也是透過努力,拼搏,智慧,賺來的財富積累。窮人,富豪,都是在法律框架約束自己的行為。犯罪了適用的法律依據,都是一樣的。你憑什麼人家無期徒刑?是你窮瘋啦!

  • 15 # 西陽小草

    相信黨,政府,公檢法執法部門法津是公平,正義,平等的,律師是看錢打官司,人民的公檢法是看天平傘審訓,申訴,公判的,絕對不會受王振華是名人,富人,政治榮譽系一身的干擾,堅決嚴肅公審這人類敗類並予上不封頂的判決,並不得減刑,保外就醫,優待或變相優待牢獄生活環境,從靈魂深處得到感悟。

  • 16 # 見吳

    有錢就可以為所欲為了。拿拾萬元來滿足它的變態心理。可見它的變態心理是以來以久了。殊不知有多少女孩受到這畜生的傷害。怎不教天下父母痛心。如不嚴懲。這後果是更多的少女受到採殘。

  • 17 # 使用者大鳴大放

    對於王振華來說,判五年有點不平民憤。不過,還是要相信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純。相信法院的法官及工作人員。為什麼不平憤?一,升為自己有官位在身,有頭有面的人,長期搞男女關係。不應該。二,明目張膽地說,16歲以下女孩不侵。說假話。三,出資10萬元找人拉女孩,出資10萬拉人,是什麼概念?那麼,被侵女孩又給多少錢呢?四,拉來的女孩才幾歲,這當中不是事先王要求的,也起碼經過王同意了的,才引進酒店房間的,說明這不是先例,裡面還有數次沒有發現。五,判五年還不服,還要上訴,還說自己無罪,還說沒有性侵,還說只抱她玩,還說只摸了下身處,還說輔導學習,等等假話。所以,根據公開的資訊來看,判五年就覺得輕了,應該重判。

  • 18 # 使用者名稱不會不說

    首先回答:不合適。王振華案是一起普通的猥褻未成年人案。並未構成變態結果。就是因為他是企業家。有足夠的錢。但早期王也是普通家庭出身!是自己奮鬥出來的。有了金錢,地位後……未能把握好自己?我個人還是希望給重新做人機會!符合社會發展規律。

  • 19 # 司法胥吏

    答:不合適,但合法。王振華作為上海地產大亨、商界頭面人物,卻有猥褻兒童的特殊嗜好,自然為人不恥,輿論情緒激憤在所難免。

    從司法的角度看,不能說法院判得不妥。因為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規定的猥褻兒童罪有三檔,最低一檔是拘役(1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中間檔是5年以下有期徒刑(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最高檔是5年以上有期徒刑(5年以上15年以下)。

    根據刑法規定,猥褻兒童罪應在上述三檔對應檔次內從重量刑。如果要在5年以上量刑,至少具有三個條件之一:一是聚眾,二是在公共場合,三是有其他惡劣情節。從王案看,沒有聚眾,也沒在公共場合,是否具有其他惡劣情節,也不好說,最高法院司法解釋沒有明確什麼是其他惡劣情節。

    如果把王犯造成幼女“輕傷二級”理解成“其他惡劣情節”也是可以的,但如果把造成“輕傷二級”視為在5年以下從重處罰的量刑情節,也說得過去(幼女和輕傷兩個從重情節,在中間檔頂格判處5年),所以對王案來說,量刑在5年以下還是以上,完全取決於主審法官的個人認識,而且不論是5年以下還是以上,從法律規定看都沒有什麼硬傷。

    王犯在猥褻兒童過程中,造成兒童輕傷,為什麼只定猥褻兒童罪一個罪名,沒有定故意傷害罪?這就涉及到刑法理論中的專業性問題。王犯猥褻兒童造成輕傷的行為,既侵犯了兒童性保護權利,也侵犯了兒童身體健康權利。兩種權利保護分屬猥褻兒童罪和故意傷害罪兩個罪名,也即一個行為觸犯了兩個罪名,在刑法理論上稱為“想象競合犯”。因為王犯只實施了一個刑法上的行為,為防止重複評價,實踐中按照從一重罪處斷。

    從猥褻兒童罪和故意傷害(輕傷)罪的對應量刑檔次看,一個是5年以下,一個是3年以下,顯然猥褻兒童罪對應的刑檔要重,所以王犯就按猥褻兒童罪定罪量刑,這也與本案的犯罪形態相符合。

    王犯被判5年有期徒刑,完全是他咎由自取,罪有應得。但社會輿論對判決結果不認同,也反映出我國刑法對性侵未成年犯罪的規制還有完善空間

  • 20 # 吳家波喜鵲

    對王振華的判決,還是非常恰當合適的。也是從重判決的,已經是法律量刑的最上限了。

    首先,要分清罪與非罪的界線,此罪與彼罪的接下,罪輕與罪重的接下。

    其次,法律效力的初審判決,到終審判決,都必須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事實與證據,是定奪王嫌犯有罪無罪、此罪彼罪、罪重罪輕的依據。是否構成強姦罪,要考察男女性器官是否接觸。如果沒有接觸,就不夠成強姦罪。如果王嫌犯對被害人採取了手淫、吸吮、撫摸性器官的行為,才構成猥褻罪。如果沒有這些行為,則不夠成犯罪。

    猥褻罪,是行為罪,必須要強制猥褻,才構成犯罪。沒有強制,就不構成犯罪。根據我國現有刑法,第二百三十條的規定,強制猥褻罪,最高刑罰,是五年。猥褻十四歲以下兒童的,比照此條從重處罰。在公共場合猥褻兒童的,暴力猥褻兒童的,猥褻兒童兩人以上的,才可以處以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所以,根據以上論述,對王嫌煩振華的一審判決,還是合適的。也充分體現了立法者的本意。

  • 中秋節和大豐收的關聯?
  • 本人今年30,之前一直做銷售,現在想轉行,有好的建議嗎?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