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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8日,曾自曝與吳秀波有底下戀情七年的女星陳昱霖突然在社交賬號上發出長文,原來這次是陳昱霖的父母在替女兒發聲,他們在文中表示,女兒自曝與吳秀波的婚外戀情後,男方以私下解決的形式進行了溝通,並願意給一筆分手費,並希望女兒不要再爆料,但隨後男方找藉口僅支付一小部分錢後卻以“曝光隱私勒索錢財”為名報警抓捕了女兒,至今已有2個月,如罪名成立或面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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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列表
  • 1 # Mei1527

    構不成重婚的條件,我倒是贊成這種長期同居關係都按重婚罪論處,震懾一下男性出軌的歪風,打壓一下小三二奶的囂張。

  • 2 # 老藏民13990741

    重婚的第一要件是當事雙方以夫妻名義共同居住並讓周圍的人足以相信當事人就是夫妻!本案顯然不具備這一條件!!!

  • 3 # 1元芳1

    構不成重婚罪。因為婚姻法規定:1994年以後國家已經不承認事實婚姻了,婚姻以結婚證為準。沒有事實婚姻,如何構成重婚罪?

    退一萬步講,就算94年以前承認事實婚姻,事實婚姻的最主要關鍵點:長期同居且對外宣稱夫妻關係,這一條就不符合嘛,吳和陳同居時對外宣稱夫妻關係了嗎?光明正大同居了嗎?

    所以說,此二人的行為構成非法同居,但構不成重婚罪。

  • 4 # 李愚公笑不死你740

    這是來自蒼天的懲罰,有些女人為了名利情願出賣身心,結果是竹籃子打水一場空。多行不義必自斃,活著沒有啥意義。背叛配偶是可恥的,遲早會被“蒼天之雷劈死的”

  • 5 # 雜貨鋪Groceries

    法律這塊確實不懂,但是很不道德。

    一個女生能這樣的付出,不愛到骨子裡面是不會這樣做的,只是愛的太卑微了。

    影視圈有很多這樣的例子了,但是後人卻一直視而不見。哎

  • 6 # 盧陳佳真

    這件事情雙方有錯。但錯過多在男方!一個成熟男,一個有錢有勢之男士,要騙取一個剛成年的女孩,真的是小菜一碟。自己有家又有小孩,偏偏說和原配是有名無實,騙取女方的信任。這都是所有出軌男的行規!本件事件,我認為不是敲詐勒索罪,純屬民間糾紛。因為事情屬實,要多少分手費是人家兩人的事情,與第三者無關。男人做了就應該承擔,女方要天價,你不給就不存在什麼,哪來的後續!沒有叫人威脅你身體,只是自己叫你支付多少,都不叫敲詐。你通姦屬實,哪叫隱私爆光!

  • 7 # 柔軟時光cc

    配偶包庇有配偶者與未婚一方以夫妻名義非法同居的,視同配偶和有配偶者雙方自願離婚,實行配偶民不告,法官不糾的刑事自訴制度。

  • 8 # 植物園保鏢

    睡了7年,剛開始便宜啊,純潔啊,單純啊,日子長了,複雜了,誰不想有個家,沒有家,那就談實際的,給錢吧,家沒有,錢也沒有,玩夠了,要甩了,誰受得了,,王思聰說的還是對,人渣啊

  • 9 # 晨熙66666

    這個問題可能大家覺得女方吃虧了 可是有沒有想過一個女人和一個已婚的男人同居7年 既然知道人家已經結婚了 為什麼還情願做個小三 而且父母也知道都是怎麼想的 難道不是為了錢嗎?而且也是因為錢不合適才曝光的不是嗎??如果她要多少給多少 這件事是不是就和平解決了?有錢人包養情人很正常的事情 但是也都是在你情我願的 情況下交往的 所謂的情人說白了都是為了錢 !沒有錢你看她還願意做情人不? 所以我們只是旁觀者 不瞭解事情的原委 不能妄加評論一個人的好壞!

  • 10 # qzuser

    是同居嗎,是以夫妻名義同居,劃重點,以夫妻名義。要是以夫妻名義他原配能不知道嗎,知道了能容忍這些年,不會吧?估計就是打個時間差的相好吧,所以不犯法

  • 11 # 青埂峰下的鬼話

    現在根本就沒有“事實婚姻”那一說,同居不是重婚罪,所謂的“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與他人結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為。所以同居與重婚罪是有區別的。重婚罪是要麼是領了結婚證,要麼是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並且這種夫妻關係,被親朋好友,街坊鄰居,所有人都知道。如果僅僅是渣男和小三同居,那就是一種姘居行為,婚外戀,說難聽一些就是通姦。從目前的的資訊來看,吳秀波與陳昱霖屬於同居行為,不屬於重婚罪。

    其實吳秀波和陳昱霖事情的本質很簡單,沒有那麼複雜。一個人付出青春,一個人付出金錢。這就是一樁買賣而已,就如同嫖客與妓女的關係,無非是這次嫖資有點貴。嫖客玩不起了,所以告對方敲詐。如果女方當初心眼多的話,也可以告對方強姦。妓女因為嫖客給的錢少,報警謊稱自己被強姦的事也不少。

    不過網上罵渣男渣女很多,只是我挺好奇的是陳父陳母不知道女兒給別人當了七年的小三嗎?應該是知道的吧,畢竟不工作滿世界旅遊炫富,也不問錢是從哪裡來的?或者陳父陳母也在享受著女兒做小三賺來的錢,所謂養不教父之過。既然自己沒有教育好,進去後被回爐再教育一番,出來後規規矩矩做人。所謂寧拆十座廟,不拆一樁婚。本來婚姻就是墳墓,非得做挖墓人。挖墓是最可恨的一種職業,只不過現在打著愛情名義的挖墓人不認為自己是盜墓,而是考古。這就是把不要臉當成個性,把無恥當成標籤。

  • 12 # 不能讓改名字不重要

    木木同學被追究刑事責任是跑不了的;波波的問題:他一直把木木置於隱蔽之中,也就更不存在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不構成重婚罪,就和千萬個包二奶的土豪們一樣最多讓人羨慕嫉妒恨而已!況且其本人就是以情場浪子起家,只是角色轉換為別人的恩客而已!

    吃瓜群眾只能站在道德制高點上發洩一下求之不得的忿懣而已!

    看看熱鬧,散了吧!

  • 13 # 比遠方更遠的遠

    為什麼還有這麼多人站小三?

    站小三的人是真糊塗還是揣著明白裝糊塗?

    法律壓根不支援小三這種身份,也不會保護小三的權益,本來就是破壞其他人婚姻的不光彩角色,知道別人有婚姻還跟對方在一起,安的什麼心還用說嗎。

    法律:敲詐勒索罪成立,現有證據足夠把小三送進監獄。重婚罪不成立,重婚罪一般是原配訴老公和小三,當然這件事裡也可以小三訴吳秀波,還有他老婆。這件事重婚罪不會成立,假使成立,也是三個人一起坐牢,雖然不是專業法律人士,但看完百度重婚罪詞條,就知道訴重婚的案件很難成功。況且法律本來就不應該保障小三權益,為婚姻法鼓掌。

    推測一下事情經過。

    吳秀波從小就是個情場浪子,說閱女無數不為過,他有今天,也是因為女人,劉蓓幫了他,男女這點事,對他來說都不算事,現在這社會,只要是你情我願,這些都不算什麼事。

    他和他老婆應該是形婚,兩個人也沒什麼激情了,也沒必要非要離婚,離婚對吳秀波公眾形象有影響,肯定會影響收入,現在的人都想得開,原配在一起彼此還是信得過,雙方利益可以得到更好的保障。他老婆還是他經紀人,他花錢養小三他老婆是知道並認可的,錢是他和他老婆兩個人的,只要數目不超過他老婆的底線,他老婆都能認可。歸結為一句話:他和他老婆才是利益共同體,小三隻是吳的消費品。

    再說小三,小三明知吳秀波有婚姻,也不可能離婚跟她結婚,她一開始只想利用吳秀波的資源發展自己,吳秀波也幫過她,但她自己不行,沒發現起來,後來放棄了,乾脆過起了不勞而獲被包養的生活。她沒什麼收入,吳秀波的錢她沒少花,從她的生活狀態裡可以看出來,她父母和吳秀波老婆一樣,不可能不知情,只是揣著明白裝糊塗而已。吳秀波老婆,小三,小三的一家人花的錢基本都是靠吳秀波賺來的,本來是挺和諧的局面。不知道是小三越來越擺不正自己位置,還是物質要求越來越高,還是非要轉正,又或者是吳秀波對她膩了,總之兩個人掰了。小三的美好生活到頭了,就想要一筆分手費,本來無可厚非,吳秀波既然能和老婆保持形婚,對小三也不會太小氣,但小三要的太多,別忘了這裡面還涉及到吳秀波老婆,這次分手費也是要他老婆也能認可才行,老生常談,吳秀波和他老婆才是利益共同體。小三要的錢太多,吳秀波和他老婆不想給這麼多,給少了小三不幹,畢竟不勞而獲錦衣玉食慣了,就要挾吳秀波,結果被吳秀波和他老婆告了。

    整件事梳理一下大概就這麼回事,最後表達一下個人看法,有一句話這麼說成年人不論對錯只講利弊,但任何行為準則可以不考慮道德,但法律是底線不能碰!吳秀波和小三本來就是簡單的情人關係,各取所需,吳秀波做的沒什麼問題,他該做的都做到位了,小三不講契約精神,到最後竟然觸碰法律,進去了活該!

    根據回覆再補充一下:人的一生,很多東西是理想,但不一定能實現,婚姻如果能一直美滿幸福固然好,但現實中很多婚姻做不到。婚姻不只有情感,還有財產,對父母,子女和對方的責任,公眾人物考慮的更多,離婚對收入的影響,財產如何分配等等。當婚姻中的兩個人感情破裂,還有很多需要維繫的,所以不管選擇離婚或者形婚,只要雙方接受,是可以理解的,婚姻不成仁義在,沒有愛情還有感情,沒有感情還有交情,況且雙方還有那麼多共同的利益點,總比小三上位靠譜。

    吳秀波和老婆形婚,他老婆也是願意的,不算對不起他老婆,形婚後就成為另一種關係,更多的是明星和經紀人,利益關係,責任關係。找小三,他老婆也是知情的。吳秀波也在事業上幫過小三,是小三自己不爭氣沒發展起來(看過吳秀波探班小三的影片,明顯給小三站臺),吳秀波平時沒少給小三花錢,小三沒什麼收入,看看小三被曝光的生活就看得出來,分手以後,小三看準吳秀波不想這事被曝光,就一次又一次的要錢,一次比一次金額高,完全把吳秀波當下蛋雞了。

    我絕對不是什麼水軍,公關,就是個普通人,我覺得這件事吳秀波沒什麼大問題,還算一個有責任感的男人,如果非要說渣,我覺得光想得到不想付出,虛構欺騙,才算渣。這件事裡都是小三父母說的,小三父母說的明顯和實際不符,說自己不知道完全是扯淡,說吳秀波騙小三離婚和她結婚我也不信,吳秀波不需要這麼做,他的個性也不會這樣做,有錢有資源,外形也很好,內涵也不缺,願意當小三的排著隊,誰上趕著一目瞭然。非要拿吳秀波和小三比較,最起碼吳秀波在這件事上沒違法,最多被說沒道德,小三是既沒道德又違法。

    吳秀波不是渣是浪,活的太隨性,看高曉松訪談就看得出,很多人對他只是羨慕嫉妒恨,因為自己玩不了他這麼明白,家裡紅旗不倒,外面彩旗飄飄。我拿陳冠希和李宗瑞打個比方,陳冠希那不叫渣,叫浪,李宗瑞那才叫渣!

    我個人對他覺得很遺憾,他如果克己復禮,可以做一個德藝雙馨的藝術家,不過現在這社會,都有自己的選擇,人家只想按照自己的想法活著,我們又憑什麼要求人家非要當個聖人呢。現如今還是少談道德,道德是用來要求自己的,要求別人只能用法律,做到不違法就是好公民了。現在的社會背景還適合談道德嗎?以前給別人當小三偷偷摸摸的,生怕被人知道受到譴責,現在都光明正大了,轉正了叫有手段。如果父母知道自己女兒給別人當小三,恨不得和自己女兒斷絕關係,覺得丟人,現在花著女兒當小三賺來的錢,譴責對方,哪來的底氣?自己都做成這樣,有權利讓對方對自己講道德嗎?

    如果非要找點什麼問題,可以查他稅,娛樂圈我相信沒幾個人沒有稅的問題,一查一個準!

  • 14 # Lou321122

    重你們個蛋,這就重婚了?一群傻逼閒蛋疼,要是他養了頭豬養了7年你們是不是說他企圖強姦豬仔。那是人家花錢養在那兒的,也沒孩子。他老婆不去告沒人能把他怎麼樣,就算告也不能說他重婚,他大可以說是因為工作需要她,她就賴著你了,問題是爆光之後吳老二損失慘重,撕破臉了,公眾對這件事的判斷就是她是女人,你是男人包養她,最後把她弄進去了,人家就渣就是絕情,雙輸的結果,這件事吳老二也是豁出去了,女的肯定也是愛吳的,轉正無望就弄了這麼一出,到底是年輕不想後果,沒轉還的餘地了。女人這種動物真的一到動情就什麼事都幹,要是對你不感冒十頭牛都拉不回,輕易別去碰

  • 15 # 風柏村66210323

    什麼叫事實婚姻?領證了沒有?我就問這一句,什麼叫同居7年就可以認定是事實婚姻?將人往溝裡帶。中國的婚姻法就如此不嚴謹???如此的不嚴肅???在挑事?還是挑刺?我國必須將未領證與領證分清楚,不能認由某些心裡陰暗的貨將婚姻法當成撈錢爭利的工具,

  • 16 # 火星84471211

    怎麼又出來什麼事實婚姻這一說了,這個怎麼界定怎麼解釋什麼叫事實婚姻,同居七年就被認定已經結婚還要民政局幹什麼!

  • 17 # 鳳含月

    黃海波招人陷害,嫖娼一次,就收容6個月。這裡是7年有多少次,那麼怎樣判?難道嫖娼有罪,包養就無罪嗎?這個法律是否有失公平?

  • 18 # 虎妞羊羊得意

    男權社會男人應該三妻四妾嘛!女人只是附屬品沒有什麼人權可言女人如果養個小白臉估計能成為千夫所指男人養小三隻是正常現象嘛!沒毛病,老鐵什麼法律什麼道德都是說給沒有權利人聽的身為女性的我早就看出來了男人追你的時候花言巧語如果成功馬上換下一個哼!!╯^╰喜新厭舊說的好像就是男人吧?

  • 19 # 吳伯康271

    文藝界亂性。就是閒的無事做,大家可以明白以前戲子類為人瞧不起。事出有因。不是別人不高看他。而是他們著淺自身在先。不受人待見在後。

  • 20 # 逍遙騎士723

    吳秀波與陳同居是否為事實婚姻?吳以敲詐勒索罪,將陳告上法庭陳被刑拘,難道丈夫以敲詐勒索罪將妻子告上法庭?故,婚姻之說何來之有?

    怪不得現今同居不領證的多,特別是離婚後,男女在一起同居的特別多,這樣來去自由,對於多換異性也能躲過“重婚罪”免去諸多麻煩。

    事情就是這樣,此一時彼一時,從前同居非法,現在法不干擾同居,什麼是真理,什麼是公平?讓人茫然!男女兩人在一起同居多年沒領證不叫結婚,兩個人領證半個月分手,那叫各有婚史再想姻緣,那叫二婚。

    如今男女見面的第一件事就是先睡覺,請問,有過戀愛史的處男處女有幾人?還好,只要不領證先睡她(他)幾個又何妨!現今你還在乎一紙“結婚證”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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