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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宋在籃球場打球,離開時不慎將玉墜遺落。附近居民遛狗經過,順手將玉墜撿起,因擔心被小狗誤食,便將玉墜丟到垃圾桶裡。小宋將撿拾人起訴到法院,要求其賠禮道歉並賠償損失1萬元。撿拾人否認撿到的為涉案玉墜,稱小宋言辭激烈並圍堵自己的家人。律師提醒,在沒有找到遺失人或未上交有關部門前,拾得人應當妥善保管遺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遺失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對此,你怎麼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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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偶來三徑

    有些事的處置,儘管合法合規,卻又並不完全符合情理;有些事的處置,儘管符合情理,而卻又有違法制精神。這件事,就是某一個方面的最好例證。就這件事來說,你不能說這是不好的處理結果,但也不能說這就是最好的處理結果。

    根據有關法規,如《民法通則》規定:拾得遺失物……應當歸還遺失人;《物權法》規定:拾得遺失物,應當返還權利人。拾得人應當及時通知權利力領取,或者送交公安幹警等有關部門。法官認為遺失人對遺失物只是暫時地失去了實際控制,遺失人有權將其物品追回,拾得人應當物歸原主,而不能任意處置。而且,在未找到遺失人或上交有關部門之前,拾得人應當妥善保管遺失物,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致使遺失物損毀,滅失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該案正是以此為依據,因拾得人呂某任意處置遺失物,未盡保管義務,從而被遺失人小宋起訴索賠的。

    然而就情理上說,這種索賠或法律的支援,又令人難以接受,並引起爭議。

    首先,呂某拾得玉墜,並不知道它的價值,否則他也不會不假思索地給扔到垃圾桶裡;其次,根據小宋的索賠理由,還包含有感情上重要程度依託在內的精神損失。而這一點,對呂某就更有點“冤枉”了。這種極度個性私密的因素,也要讓拾得人承擔,或許是符合法律的,但在這個案例裡,一定是沒有道理的。

    有些法律人士對此也表達或提出了一些觀點,即:妥善保管或上交有關部門的要求是對的,但對拾得人有沒有具體的時間認定呢?而拾得人又怎麼確定有沒有人認領呢?另外還有關鍵一點是,拾得人又如何確定是遺失物還是拋棄物呢?據此,法律同時也有對此提出了考慮條款,如拾得人拾得的是他人的拋棄物,可有兩種選擇:一,據為己有;二,任性拋棄。按此考慮,呂某當時拾得的玉墜,他怎麼能確定是遺失物還是拋棄物呢?所以,他的這種行為不是也可以理解的嗎?

    一,他不知玉墜的貴重價值,這是肯定的;

    二,玉墜的價值一般人並不能準確掌握或認定,特別是現如今,遍地是此類裝飾佩戴物的情況下,廉價品多如牛毛毫不稀奇,已很少給人有高價值錢的認知,這是正常的;

    三,他不知道這是遺失物還是拋棄物,這是當然的。

    至於失主說這玉墜有多值錢和貴重,那只是他自己的說辭,與呂某當初的拋棄行為一點關係也沒有。因此,呂某肯定不是故意或因重大過失而致使遺失物滅失的。所以,從情理上說,呂某是無辜的。

    那麼,正常的做法,也就是符合“情理“的做法應是:只要拾得人沒有主觀意識上的重大過失或者惡意,由於“無知”,即便處置遺失物存在失誤,遺失人也不應當或有違常理常情地過於嚴苛要拾得人承擔民事責任。而是應該以善意的心智來看待拾得人對遺失物的判斷差錯,理解這是一種無意識的過失。但恰恰相反,遺失人小宋卻做出瞭如此的苛求賠償,並在雙方的溝通中言詞激烈,還出現過圍堵呂某家人之舉。儘管從法律上講,小宋的索賠起訴是有道理的。

    據說,由於調解工作很到位,拾得人最後自願接受賠償失主的損失。

  • 2 # 淺水暢遊

    只能說傻得遇上野蠻的。

    從他丟掉就知道他判斷不出這個玉的真正價值,他覺得可能就是那種幾塊或者幾十塊的。而且他很有公德心,知道丟垃圾桶,可能一些老經驗告訴他,這是別人丟掉的。(如果他知道這個玉是有價值的,我猜他肯定會上交給有關部門的。)

    他錯就錯在沒有如實說撿到了一個玉一樣的垃圾,然後直接丟垃圾桶了。

    就算小宋說了這塊玉的附加價值多麼珍貴。難道他就不會理直氣壯的說:誰知道這個是真的玉還是幾塊錢的,你說那麼貴就那麼貴,我也可以說就是個幾塊錢東西,不丟垃圾桶,小孩子撿到吃了會害了別人。

    而且從後續的騷擾可以看出來,人太老實就是會被欺負。

    ps:這個故事告訴大家,以後要撿地上丟的東西,最好先看看有沒有監控拍攝到。

  • 3 # Small人物看世界

    遺失玉墜被棄物主索賠1萬

    宋先生稱,7月10日他在學校的籃球場打球,離開的時候不小心將玉墜弄不見了。第二天,呂先生是附近的居民,他到籃球場裡遛狗,看到那個玉墜,便將玉墜撿起,呂先生擔心自己的狗會誤食那個玉墜,於是便隨手將撿到的玉墜扔進食堂北側的垃圾桶裡。

    不久,宋先生從同學那裡得知呂先生有撿到他的玉墜,宋先生便到呂先生的家裡,要去呂先生將那個玉墜還個他,但呂先生否認自己曾經有撿過那個玉墜。宋先生卻說有監控錄到他有撿過那個玉墜,後來呂先生還是承認自己有曾撿過玉墜,但有隨手就扔掉了,沒有辦法還給宋先生。宋先生於是向派出所報案,處理無果後,便將呂先生起訴到法院。

    宋先生覺得,那塊玉墜是自己的外婆留給他的,這麼多年來一直隨身佩戴,對他來說那個玉佩的意義是非常中的大的。宋先生認為,呂先生撿到玉墜並沒有交還給失主,更將玉墜丟掉,存在一定的過錯,而且在後面溝通中,其態度極其惡劣,不肯配合,因此要去呂先生要賠禮道歉並賠償損失1萬元。

    撿拾人否認撿到的為涉案玉墜

    開庭時,呂先生並沒有出庭,只是他的代理人出庭闡述,代理人表示,7月11日,呂先生確實在籃球場裡撿到一塊玉墜,但是那塊玉墜是綠色,並不是宋先生所指的奶黃色。而且宋先生稱要索賠1萬元,這是不合理,那個玉墜的價值不明。更重要的是,宋先生曾多次找呂先生,曾圍堵過呂先生的家人,呂先生堅決不同意宋先生的全部訴訟請求。

    據監控顯示,呂先生確實在宋先生遺落玉墜的地方撿起了一個物品,但具體是什麼物品,並沒有看清。呂先生也沒能舉證證明自己後續有將玉墜丟棄的行為。

    法官對此案進行了調解,最後,經過法官的調解後宋先生和呂先生在互相理解的基礎上達成調解。

    其實這個案件就是告訴我們,在路上撿到東西就要交給失主,不然很可能就會惹來官司,呂先生這個案件也算是給我們一個警惕,一個警告,撿到東西將要及時尋找失主或者上交給派出所,讓派出所的民警來幫你尋找失主,這樣妥善的做法,才能免於官司的災難。拾金不昧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作為中華民族的兒女,要弘揚這樣的精神。

  • 4 # 碧翰烽

    撿到玉墜隨手丟棄被索賠,你覺得應該麼?

    小宋在籃球場打球,離開時不慎將玉墜遺落。附近居民遛狗經過,順手將玉墜撿起,因擔心被小狗誤食,便將玉墜丟到垃圾桶裡。小宋將撿拾人起訴到法院,要求其賠禮道歉並賠償損失1萬元。撿拾人否認撿到的為涉案玉墜,稱小宋言辭激烈並圍堵自己的家人。律師提醒,在沒有找到遺失人或未上交有關部門前,拾得人應當妥善保管遺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遺失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對此,你怎麼看?

    首先,從法律來看,遺失物與遺棄物是有重大區別的。必須要能確認這是個遺失物,而該居民拾得一塊玉墜,還是比較模糊,不能辨認其是否是他人的遺失物,還是遺棄物。因此他隨手丟到垃圾桶,從法律上不存在過錯。

    其次,該居民不存在故意與重大過失的問題。無論是動機,還是認識方面,都不存在任何問題。除非小宋方能夠證實其有這方面的過錯。

    最後,小宋自己過失造成的後果,不能總想著由他人來承擔損失。無論怎麼樣,小宋保管不慎是主要原因,如果人家有意為之,或是不歸還,或是故意損毀,可以考慮法律追究,但如果這裡並不存在這方面的因素,如果非要人家賠償,那就存在極不地道的問題了。

  • 5 # 屆論112

    我想說,一個又不是人民幣,誰都認識,不是每個人都是堅寶專家一玩就看的出來那個很值錢,也不是誰都是斷案高手一眼就看的出來東西是丟的還是掉了。如果是我我特麼想說。我就把把它當做地上的垃圾扔垃圾桶了而已。有錯??

  • 6 # 千江月2018

    不知道會不會有個姓秦的刻個秦始皇的玉璽放王健林門口,回頭不見了,說是從祖上傳下來的,反正是在你家門口丟的,找王健林要個十來億。這個事情即便是當事人撿到,但是是無意丟進了垃圾桶,而且價值也無法考量,一跑出來就要一萬,多少有獅子大開口的意思,況且,這樣的方法追究,是不是還要追究倒垃圾的人的責任?

  • 7 # 燈塔10086

    我認為應該放到原地或者路邊 畢竟這不是平常意義上的垃圾 很有可能是別人吊的 試問 撿到手機是不是你也會扔掉哪 那也太壞了 應該不去動 或者撿起來放一邊 或者還給失主 不要混淆垃圾和別的物品的區別!

  • 8 # 米斯特Y先森

    偷騎共享單車死亡告ofo,無證摩托撞欄杆告公路局,我只能默默的說一句:這個世界太瘋狂了,道德底線都淪陷了。你的玉墜你稀罕,在我們眼裡就是塊石頭,就是個垃圾,把它丟垃圾桶說明我們愛護環境!

  • 9 # 陳武152286927

    事情的結果我不與評論!我只想告訴檢東西的那位先生:你接受教訓把!下次不管是見到什麼,只要不是你的,不要管!繞開走,手欠後患無窮!前幾年利用這種方法訛人的事情還少嗎?這幾年剛少了點你就忘記了!你到是好心,怕狗吞到肚子裡!可別人不那麼想呀!怕狗吞下去你就把狗帶遠點遛,管那麼多事情幹什麼!現今社會是“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現在好心作好事被訛的還少嗎?哥們,多長個心眼把!

  • 10 # 幸福家庭55895114

    現實的社會還能做好事嗎,以前在馬路邊撿到一分錢交給警察,現在以100倍的分量交一塊錢給警察不罵你神經病才怪了

  • 11 # 不拋棄不放棄144530134

    想不明白的是,撿到,然後隨手扔垃圾箱,過程應該不會太久吧?難道遺失人全程跟蹤了嗎?跟蹤了那說明玉墜能撿回來的,後續的故事就不存在了。監控呢,恐怕看不清撿到了什麼吧?如果沒有權威部門證實,這就是吃飽了撐的編故事。

    最近發現,索賠事件越來越多,都不想自己損失,哪怕壞了良心,也要索賠。下三濫突然多起來了。

  • 12 # 京師律師

    法律不強人所難,無過錯賠償有欠妥當,背靠背調解雖能息訴,但公堂之上應慎用此民間調解手段。

    首先說說法律,法律規定拾得遺失物應當歸還失主,這樣的立法本意是要求遺失物的拾得人不去侵佔他人財產和惡意毀壞他人財產,但是是否拾得人就因此有了一個“嚴格注意”拾得物的價值的義務?沒有,絕對沒有,否則垃圾站工作人員會很蒙圈。

    所謂法律不強人所難,是指法律不能要求人做自己不能做到的事情,在此案中呂某作為一個非專業人人士,他是不能判斷撿到的到底是一塊玉還是一個玻璃塊。就是從曹操墓裡面拿出一個翡翠球扔到路邊,這個玩意兒十有八九要進入垃圾站的,而致使翡翠球進入垃圾站的人並不存在過錯,如果有過錯倒是讓人害怕了,人們不敢在把地上的垃圾隨便撿起來扔進垃圾箱了,誰知道你扔的東西是不是一個玉玩翡翠或者一個偽裝成垃圾的灰頭土臉的遙遠戰國時期的文物吶?想想這個真替掃垃圾的大叔大媽擔心。

    當然,這並不是說公民對撿到的遺失物沒有責任,按照我國民法通則和物權法的規定,公民對撿到的遺失物是有返還的義務的,但這根本並不代表公民在“撿垃圾扔向垃圾箱”的時候,有嚴格的專業的分辨所撿垃圾是否是他人遺失物及甄別該遺失物是不是不像表面看起來那麼貴重的義務,此時公民的注意義務是普通的平常的,法律上叫“一般注意義務”,是“一般人認為”的會注意到的情況。而且呂某為了保護自己的小狗,在公共區域將一塊玻璃樣的東西撿起來扔到垃圾箱,這個行為是不是符合法律規定的“拾得遺失物”的情況還有待斟酌,所謂“拾得”指撿起來得到,但是呂某他得到了嗎?這樣說有些詭辯,但是呂某撿扔垃圾的行為確實和“拾得”的字面意思是有差別的。

    再說背對背調解,雖然這並不違揹我國訴訟制度中有關調解的自願、合法原則的規定,但是所謂背對背調解的最大的問題是利用了法官基於職權的優勢地位和當事人的無知的結合而達成合意。這種方式在民間調解尚為可行,當事人的爭議一旦成為法院的訴爭,成為司法調整的內容之時,公平原則大於一切,絕不應基於當事人某些知識技能方面的欠缺而作為結案的手段,否則就失去了訴訟最基本的意義。

    小宋稱遺失的玉佩系外婆所留,這份感情應抱以善意的關懷和理解,但是如果進行訴訟,那麼訴訟本身就是一個懷疑的過程,而這一點小宋很難舉出令人信服的證據。作為遺失玉佩的過錯人,小宋是應當承擔此不利後果的。

    北京京師(天津)律師事務所企業訴訟法律事務部主任 王希彬律師

    諮詢熱線:4001-666-001

  • 13 # Loading59691921

    一般普通人無法區分玉的真偽價值,且作為市民出於愛護環境的義務將其丟入垃圾桶實為合情合理。撿拾者也並非亂丟,只是在無法分辨其價值時,當做普通垃圾丟入合理的垃圾歸屬區。作為玉的所有者也未盡到財物的保管義務,故索賠無正當理由成立,應不予以支援。

  • 14 # Dorababa股市心得

    看情況。如果遺失者一能證明自己遺失的玉佩是正品不是假貨,二能證明自己不是故意丟失勒索錢財,三能證明玉佩在丟失時沒有因砸到地上而有損壞,四有專家出示的現有價值認定書。那隨手丟棄者應該賠償一部分,但也是次要責任,畢竟你先丟的,陪你10%安慰你吧

  • 15 # 風中的棍子

    說要賠的是傻逼好麼?鬼知道隨手撿的東西是真是假?如果是撿的人知道是真的,還會丟麼?肯定意識裡認為是個玩具不值錢,才會隨手丟棄。以物品的價值來衡量人的行為,那是在知情的時候。如果隨手丟的是一萬元。當然沒錯,需要賠償。這種玉墜在沒有當場鑑定的情況下,有幾個人會知道值多少錢?

    律師也是傻逼。

  • 16 # 千里馬40864021

    賠我覺得沒有道理吧:你丟了,別人既不是搶又不是偷的。當然地上的,地下的都是國家的。至於價值,有些東西對你可能無價,但對別人來說不值多少。撿到東西仍垃圾桶,要麼對他來說不值分文,要麼就是不識貨,是撿到者錯了嗎,就比如我看到地上撿廢紙仍了,然後你來找我,說上面有藏寶圖,要我賠損失,這不是笑話麼

  • 17 # 罵盡世間不平事

    下次一邊走一邊扔垃圾,有人撿起來扔到垃圾桶我就索賠,說是我遺失的各種限量版,一次二百,我感覺我找到了一條致富道路。好吧調侃完了說句正經的,別人怎麼知道你是丟了東西還是亂丟垃圾?

  • 18 # 該名字已存在0

    一般人無法分辨玉的好壞,但都知道玉還值點錢,這個人如果是佔為己有我都好理解,他給扔垃圾桶,實在理解不了,所以我不以道德譴責他,謹分析拾撿者做法的合理性。我認為,拾撿者沒有替失主保管和看管的義務,但也沒有替失主隨意處置丟失物的權利!有人說,誰知道這是真的還是假的,這是抬槓,一般人都知道玉是值錢的,價值有區別,既然分不清價值高低,就代表這東西可能是比較貴重的,又怎能以這樣的理由給丟垃圾桶,直接導致失主找不到丟失物!還有人拿垃圾舉例,這槓抬的,差點讓我搞不清什麼叫垃圾了。

  • 19 # 知足快樂163919653

    首先要分清是遺棄物還是遺失物,撿到者認為那不值錢扔到垃圾箱為遺棄物是正確,遺失者認為他那很值錢要索賠,還是看法院咋判,要是判賠的話以後,清潔工可要留意了,有哪一天可能要判你,傾家蕩產!

  • 20 # 莫問天塵

    玉這個東西很難說,有三塊錢的有幾萬幾十萬的,差價很大。撿到的不是毛爺爺,不具有鮮明的價值體現,可能是垃圾,也可能是古董,很難說。

    所以賠不賠都有點兒牽強,但要是按照南京鵬宇案來判,肯定有不服的。

    另外就本案而論,呂某並沒有佔為己有,判賠確有不公。

  • 中秋節和大豐收的關聯?
  • 你最喜歡去哪裡玩,你喜歡哪個季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