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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1 # 冰紛幻彩

    (一)幫助婦女提高訴訟能力 一方面,對於訴訟能力差,又因經濟困難無力聘請律師的婦女,法院在減免其訴訟費的同時,應當主動與所在地的法律援助中心聯絡,為其申請法律援助,由律師無償為貧困婦女提供法律援助。另一方面,法院要強化庭前和庭審中的指導,提高當事人的應訴能力。在受理案件時用通俗易懂的語言明確告知舉證責任及舉證範圍,使當事人瞭解“誰主張、誰舉證”的基本原則,以及舉不出證據應承擔的法律後果。法院可以明確列舉出離婚案件當事人應在哪幾方面提供證據,如要求當事人提供婚前感情基礎方面的證據、婚後相處情況的證據、婚姻現狀及感情是否破裂的證據、財產及債權、債務方面的證據、子女撫養能力方面的證據及其他有關證據。法院還應當告知當事人對自己無力提供的一些證據,可以申請法院調查取證。 (二)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加強對女方的保護 首先,堅持當事人舉證與法院查證相結合的原則,確保婦女權益的實現。法院審判追求的目標是實質公正,而不僅是程式公正。從事民事審判的法官要糾正忽視調查取證的思想傾向,在當事人提供證據為主的前提下,還要依職權或依申請進行調查取證。婦女對男方財產不清楚,對於其不能提供的證據,只要其提供證據線索,即認為已舉證,具體證據由法院依職權調取,然後再由雙方進行質證,根據質證情況,按照照顧婦女利益的原則予以判決。其次,立法上應延長婦女對財產追索的訴訟時效。婚姻法規定,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仍可以向法院請求再次分割財產。訴訟時效適用普通的訴訟時效,即為兩年。根據離婚案件中婦女對財產舉證的難度大,財產在離婚案件中認定難的特點,以及婦女財產權在離婚時得不到較好保護的現狀,建議將離婚後分割夫妻財產的訴訟時效延長為四年,以便更好地保護婦女財產權。(三)在離婚案件中,充分考慮婦女對家庭的隱性貢獻,給予婦女適當的補償 婦女在家庭生活中的付出是無法用貨幣來衡量的,在離婚時,應當充分肯定女性對家庭的情感付出,由男方給予婦女適當的補償。關於補償數額的確定,筆者認為在無相關司法解釋予以明確的情形下,應由法官根據具體案情行使自由裁量權,且這種自由裁量權的行使應當得到尊重。筆者認為,在分割共同財產時,應先拿出一部分財產給婦女,剩餘財產再進行分割。 (四)完善離婚後的扶養制度 不少國家的離婚救濟措施採用離婚後扶養制度,即配偶一方在離婚後失去扶養的身份依託的前提下,仍需對有困難配偶一方承擔扶養義務,將夫妻扶養義務加以延伸作為離婚的附帶事項。如德國民法典1569條規定:“如果婚姻一方在離婚後不能自己負擔其生活費,則該方可以依照下列規定向婚姻另一方提出生活費請求權。”借鑑他國的立法經驗,我國也應及時確立離婚扶養制度。我國離婚扶養制度的內容可以設計為:離婚時,生活困難的一方,無論男女,均有權要求給予一定期間的扶養;離婚後,一方因年老、病殘、照顧子女等原因不能就業或不能充分就業,其個人財產或離婚時分得的財產不足以維持基本生活的,有條件的另一方應當給付生活費;因離婚造成生活水平明顯下降或身心嚴重傷害的一方,有權要求方給予補償。(五)解決過錯損害賠償難的局面,提出應對措施 首先,對證明“與他人同居”這一事實的證據採信上要從寬把握。在女方舉出初步證據和損害後果後,由男方就女方提供的初步證據如相關照片、錄影、書信、手機簡訊息、悔過書、證人證言等作出合理解釋,或提供相反證據證明不存在過錯行為。如男方不能提供相關證據或不能作出合理解釋,則對女方提供的證據予以採信,推定其存在過錯行為。另外,因為該類案件中公開取證幾乎是不可能的,所以受害方提供的證據一般都是偷拍、偷錄的。只要不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不違反社會公共利益和社會公德,對於未經對方同意的錄音、錄影證據法官應當採信,作為定案的證據。其次,應當適當擴大司法解釋對“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解釋。婚姻關係不是單純的財產關係、契約關係,而是一種複雜的社會關係或倫理關係。夫妻關係中一方對他方享有絕對的、排他的、專有的感情寄託及性權利。實踐中有的男當事人雖未“持續穩定”地與他人共同居住生活,但與婚外異性存在著經常性的不正當性關係,這種行為嚴重損害了女方的權利,男方應當給予女方損害賠償。第三,在家庭暴力案件中,積極推行證人作證制度。在涉及保護婦女權益的家庭暴力案件中,案件的知情人由於種種原因大多不願意出庭為女方作證,使受害婦女合法權利得不到充分的保護。法官應針對證人不願作證的不同情況,分析證人的基本心態,作必要的宣傳教育工作,同時落實證人作證的補償措施,使證人能夠出庭為受害婦女作證。對於涉及案件主要事實的主要證人經做工作後仍不到庭作證的,法院可以依職權進行調查。 (六)要普及法律知識,加大婦女維權力度 應大力普及法律知識,加強《婚姻法》和《婦女權益保障法》、《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宣傳,要將這些法律納入普法總體規劃,採取多種形式,讓廣大群眾特別是婦女對婚姻家庭方面法律法規弄懂、弄通,更重要的是要學會運用法律來保護自己。婦女是創造人類文明和社會發展的一支不可或缺的偉大力量,對婦女權益保護的程度是社會進步的標誌之一,是社會性別平等的基本要求,對離婚女性來說也是如此。然而,由於歷史傳統和立法技術的原因,我國婚姻立法中的離婚婦女權益保護相對比較薄弱,在法律實施過程中給離婚婦女帶來諸多不利影響。本文對此問題給予關注,從社會性別視角對《婚姻法》中離婚婦女權益保護問題提出了完善建議。關注離婚婦女權益,不僅是男女平等的基本國策的體現,是對婦女合法權益的維護,也是對單親家庭中成長的未成年人的保護。因此,離婚婦女權益保護問題需要我們的不斷努力,不斷完善。

  • 22 # V我在上海

    現代婚姻是男女平等的婚姻!更談不上誰在婚姻中更重要!所以就沒有女人在家庭中的重要性一說!關於離婚還是建議協議離婚較好!至少讓女方說出了自已的利益訴求!這樣對雙方來講也是平等和友好的![大笑][大笑][大笑]

  • 23 # 陽光雨露花草樹木

    婦女在家庭中可以付出,但前提也要得到家人的尊重。婦女愛家人,也要愛自己!

    離婚,是到迫不得已的一步。無論拿到多少權益,都是毫無意義的。親情才是可貴的,因為同心同德,可以得到更多質的飛躍。

    婚姻中,道德,責任,愛,心靈相通,相輔相成,互相促進,共同成長,才是本質的東西。

  • 中秋節和大豐收的關聯?
  • 我88年的,離異帶一女孩,有情有義的,為什麼沒人看得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