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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無處不經濟

    準媽媽孕前就已感染艾滋病,在即將臨產時卻對接生的醫生隱瞞了這一事實,因為她害怕被醫院拒絕,為了孩子能平安降臨,所以選擇了隱瞞。但是這一行為卻導致為其接生的醫生也感染了艾滋病毒......

    這不是在說笑,上個月我們院就來了一位即將臨產的艾滋病人,她是白天來的,當時都已經開始有規律宮縮,但是在辦理入院時恰巧碰到了一直給她做產檢的門診醫生,她就跟醫生去辦公室說了一下情況,沒一會就走了。

    但是到了晚上,她又被送回來了,都已經快生了!還是被我們當地的婦幼保健院的120送來的,問他們原因,說是孕婦和家屬對婦幼不信任,說他們不是正規醫院,強烈要求來我們醫院。當時已經是九點多了,門診醫生已經下班,只有夜班醫生在,可那個醫生並不認識她,只能按照正規程式進行接診。

    醫生問她有沒有做過產檢,她說沒有,而且我們醫院不跟大城市的醫院似的,可以直接調取門診病例,所以當晚所有的值班醫生護士都不知道她有艾滋病。雖然也抽血檢驗了,但是檢驗結果出來時,她都已經生完了,側切的傷口都已經縫好了,這還是檢驗最快的速度。

    第二天醫生查房,正巧是給她產檢的門診醫生,到她這後一眼就把她認出來了。這時她才說出了實情,原來昨天來醫院辦入院,本想著什麼都不說,但是不巧碰到了門診醫生,醫生讓她去我們本地專門接診HIV陽性孕產婦的助產機構,對她和孩子的安全更有保障。可那些醫院正規是正規,收費肯定也高,於是她假裝聽了醫生的建議後就走了,不是去了專業醫院,而是去了更小的婦幼保健院。

    到婦幼後她也沒說實情,可現在只要醫院接收孕婦,第一件事就是抽血檢驗,婦幼保健院在她生之前就出來結果了,查出來是艾滋後要求她轉院,她說來我們醫院,但是,送她過來的120上的醫生和護士都對這件事絕口不提,哪怕跟值班醫生稍微透露一下。

    結果就是到我們醫院後馬上就要臨產了,她隱瞞了,婦幼醫生也隱瞞了,驗血結果出來沒那麼快,只能先生,醫生護士都沒有做任何防護措施,也沒有對這個產婦做相應的預防和治療。艾滋病人如果有併發症是不能順產的,更不要說側切了,這會大大增加新生兒的感染機率,即使順產了,新生兒出生六小時之內也應該服用抗病毒藥。

    後來知道實情後,幾位給她接生的醫護人員都開始吃抗病毒藥,現在想想仍不敢相信,不管是什麼疾病,為了自己和孩子的健康,一定要照實說,不能有所隱瞞,自以為是的對孩子好,其實只是自己趨利避害的心理。要真想對孩子好,請務必選擇專業助產醫院來生產!

  • 2 # 神通廣大的齙姐

    關鍵在於你的隱私權嚴重影響別人的健康權生命權!

    可是我們並沒有要你把你患艾滋病的情況告訴所有人,起碼,在就醫的時候你需要告訴醫生,你起碼要告訴你的性伴侶,並且對其他人要保持安全的行為。

    這不關於丟人 這是很嚴肅很嚴重的!!!因為艾滋病目前為止是沒有辦法治癒的。

  • 3 # 萬丈紅塵ooo

    這是用艾滋病人的道德來保護其他不知情,尤其是醫生 家人 朋友 性夥伴 的生存權。然而,八成的艾滋病患者的道德多少都有問題,不然怎麼得的?都是母嬰?

    以這種沒有道德保障的人的道德來保護易感染人群的健康權?是不是有些本末倒置?其他人的人權不是權嗎?你能保證他在大學校園不交女朋友或者男朋友?在交朋友的時候坦白自己的病情?萬一跟某個學生起了衝突有摩擦出現傷口呢?校醫不知情還不是也很無辜?要保護他們的隱私權請把你的孩子 朋友放去同一個學校並且不告訴他身份才是真的聖母,而不是婊

  • 4 # 改個名字咋就這麼難難難

    去年有個朋友是醫院護士,她們醫院接收了一個做人流的病患,病人隱瞞了她是艾滋病人,查血結果還沒出來就做了手術,結果做的過程中病人不配合又把血弄到醫生和護士臉上,後來知道那個病人是艾滋病人後當天參與手術的人都嚇壞了,特別是那個醫生和護士,那種恐懼感沒經歷的人無法體會,經過預防治療和反覆檢查後確定沒被感染都還有心理陰影。所以說,艾滋病人的隱私權不能大於公眾的知情權,得了那個病必須教育病人接受,國家可以辦一個專門的艾滋病學校艾滋病醫院等專供艾滋病人活動的場所,而不應該教育健康人群去接受去和他們一起共存。畢竟那是一個現階段還不能攻克的疾病,讓健康人和他們共存本身就是對健康人的不公正,你們倒是為艾滋病人考慮了,可是為健康人考慮了嗎?

  • 5 # Dannah

    如果艾滋病不傳染人,自然是另說的,但是你結婚了卻隱瞞你有艾滋病,你有隱私權,別人難道沒有保障自己健康的權利嗎?這不同於你去寫字樓上班啊,你們結婚了會有性行為,會有各種親密接觸,人家不知情有可能就會被傳染上的,傳染上會死人的。一句話,你的隱瞞是會侵害別人的。

  • 6 # 59662550

    群眾的知情權一定要大於艾滋病人的隱私權,不能為少部分人的權益去侵害大部分人的權益吧。如果艾滋病不傳染的話可以保護他們隱私權,傳染的風險這麼大而且是不可根治的,對於無辜不知情的人多可怕,艾滋病人本身很可憐,但人不能光用道德標準約束他們,他們主觀為了保護自己而傷害了別人傷害了更多無辜的人的話誰來負責。

  • 7 # zsummer

    首先一個人的隱私權是很重要的~我們承認和尊重任何人的隱私權~然後每個人都有生存權和健康權~是不是艾滋病人都有生存權~如果隱私權和生存權衝突的時候~生存權更大~我們應該立法尊重艾滋病人的隱私權~更應該立法嚴懲涉嫌惡意傳播艾滋病的病人!

  • 8 # 劉大寶Roy

    知情權僅限於將與艾滋病感染者發生性關係,或者醫護人員。公眾對於他人隱私,疾病史沒有知情權。

    看了樓下那麼多評論,首先罵我的人,你們一定不瞭解艾滋病,你們的無知才是真正導致艾滋病持續傳播的直接原因。現代醫學已經進不到可以在感染後72小時內阻斷病毒傳播,如果艾滋病人想要進行性生活也能夠透過醫療手段做到阻斷傳播。人類已經攻克了很多領域,但是真正導致艾滋病傳播的大多數是因為無知。可怕的不是那些醫院登記過得艾滋病感染者,而是那些根本不知道自己有沒有艾滋病的人。

    你們之所以罵我,是因為你們覺得只要跟艾滋病患者生活在一起就有風險感染艾滋病,事實是怎樣的???普通的室友,同學關係接觸是不會導致艾滋病毒擴散的,只有與其發生性接觸和醫護人員需要注意。

    如果艾滋病感染需要告訴所有人的話,那麼乙肝感染者要不要通報?丙肝感染者要不要通報?傳染性肺炎,有過肺結核病史的要不要通報?那以後是不是所有人的病歷都要跟著檔案一起公開??不要跟我說這些病都不嚴重,這些病都有致死的案例,而且感染後都有可能復發,並不會比艾滋好多少。

    說感染艾滋就會死的,你們省省吧,現在的醫療手段,你如果感染了保證你活到個80來歲問題不大,也很容易。所以艾滋病已經不在致死病毒的行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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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先我並不認為知情權大於隱私權。

    當然這要分各種情況,如果艾滋病感染者面對醫護人員或者自己的性伴侶和結婚物件的話,那麼他們作為高風險方是有知情權的。

    然而前幾天出的事情是艾滋病感染者到大學裡上學,所有人都要求曝光這些大學生的身份,對此,只要校方及生活指導老師知情即可,公眾沒有必要知道這些事情,即便是一起生活的室友,如果你並不打算跟他們發生性關係或者公用針頭吸毒的話,那麼你基本上是沒有危險的。當然也有很多人會說還有其他各種情況也能感染啊?但是其他各種情況包括共用牙刷剃鬚刀等工具,還有直接接觸對方新鮮血液等情況。這種情況注意個人衛生,有常識的人基本都會避免。所以大眾是沒有必要知道對方是否是感染者的,如果你不打算與其發生性關係的話。當然心術不正的人抱著要睡遍大學每一個人的想法的人大概還是會急於跳出來知道誰有艾滋的吧。

    其次,如果一旦一個人感染艾滋以後他的身份會立即面向大眾公開,那麼將導致更惡劣的後果,那就是艾滋感染者拒絕就醫。在明知自己參與了高危活動的情況下仍然拒絕就醫,任由病毒在其體內滋生。畢竟身份被曝光面臨的是更嚴重的心裡壓力和,如果不就醫就不會被曝光出來,反正這個病在公眾眼裡跟絕症差不多。但是這種社會導向造成的結果是非常非常惡劣的。

    另外,比起要求艾滋病患者曝光身份,我覺得你不如充分了解艾滋病毒相關的內容。現階段,已經有藥物能保證在72小時以內阻斷病毒傳播。學會怎麼保護自己比什麼都重要。

  • 9 # 墨水白石

    為什麼說知情權大於隱私權而不說生命健康權大於隱私權?醫護人員的生命難道還抵不過那些人的隱私嗎?現在各地區疾控中心都可以提供艾滋病藥物和救治,專業的醫院能給她們提供更好的救治方案,而且在生產時有意規避風險可以讓孩子很大程度上避免成為感染者。利人利己的事就被那些自以為是的人給打亂了。而且醫護被感染後,誰又為她們的生命健康負責?

  • 10 # 造夢師6773977

    在別人有被你感染的風險時候,你連告知都不願意,那你就不配是人。請去死!別說我惡毒,因為你們先不把其他人當人!所以請去死!我並不排斥或者拒絕艾滋別人或者是攜帶者!但請你們也有良知。尊重是相互的!

  • 11 # 也許希望在前方

    無論是知情權還是隱私權,法律所賦予的任何權利,都有一個最基本的選擇,一個人的合法權益,不能靠侵害其他人的合法權益來實現。

    就如題主所說的這個事件,我們首先要明確一點,這不是一個隱私權與知情權的問題,中國法律明確規定,這兩種情況是禁止結婚的:一、患麻風病尚未治癒者的人不得結婚;

    二、患其它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第二條比較籠統,但是,艾滋病應該是屬於不應當結婚的疾病之列吧。而且,自己攜帶有艾滋病毒,卻對自己的婚姻伴侶故意隱瞞,這種行為,在道德上也是應該被譴責的。這樣一段在法律,道德上都站不住腳的婚姻,被判無效才是正常。

    我們再來談談艾滋病人的隱私權問題吧,法律和社會道德提倡我們平等對待艾滋病人,也允許艾滋病人在一定的限度下,可以隱瞞自己是艾滋病人的事實,但是,這一切都是建立在一個前提下,那就是不會對其他人造成傷害。

    我知道,每個艾滋病人都渴望像正常人一樣生活,一樣工作,一樣戀愛,一樣結婚,一樣生兒育女。這個社會也盡最大的努力給予艾滋病人與正常人一樣的權利。但是我想說的是,艾滋病人終歸不可能完全像普通人一樣。

    在不會對他人構成傷害的前提下,我們不反對艾滋病人隱瞞自己的病史,這也是法律賦予艾滋病人的權利,但是,對自己的配偶隱瞞,這就是在害人!因為在她不知道你是艾滋病人的情況下,被你傳染艾滋病毒的機率實在太高,如果像正常的夫妻一樣生活,基本上就是接近百分之百的機率。

    前段時間還有一個新聞,一個艾滋病人在看病的時候,隱瞞了自己是艾滋病人,醫生就像對待正常患者一樣給他進行了手術,結果醫生很不幸的感染了艾滋病毒,然而在事後,艾滋病人公然對媒體宣稱“這是法律給我的權利,而且我如果說了自己是艾滋病人,醫生就不會給我手術了”,法律給了你保護自己的權利,但是沒給你傷害他人的權利!就算這個一聲不給你手術,有專門的艾滋病人醫院為你們服務!

    回到題主的問題吧,無論是艾滋病人的隱私權,還是普通人的知情權,這都是法律賦予他們用來保護自身的權利,而不是用來傷害他人的刀。

  • 12 # asprin1981

    不要混淆概念,公眾知情權和利益相關人的知情權明顯不是一個概念。就這個案例而言,根據艾滋病的傳播途徑,保護艾滋病人的隱私權明顯對於公眾安全不構成威脅,因此法律規定艾滋病人的隱私權大於公眾知情權。類似的當年的非典,致死率肯定不如艾滋病,但其傳播途徑決定了發現後一定要隔離,不可能享有所謂的對公眾的隱私權,因為會對公眾安全構成威脅。但是對於配偶這種特殊物件,艾滋病的隱私權對其人身健康和安全有重大威脅,當然不可能剝奪其配偶的知情權。順便再說一下,這個案例判決應該是基於婚前對自身身體狀況有重大隱瞞,所以判決婚姻無效,這種隱瞞不限於艾滋病,包括不孕不育,重大遺傳病史等等都屬於這種情況。

  • 13 # 王五哥這個名字有重複

    我想多數人會這麼想的,比如我:不鄙視,不用有色眼鏡看他,沒問題!因為病人不在身邊,不公開無所謂!但是!如果他生活在我身邊,請讓我知道!我也不會鄙視或者怎麼樣,但是,在一些生活交叉的可能感染的情況下,請慎重!咋的?因為隱私權就可以拿別人生命開玩笑了?!因為隱私權導致別人染病誰負責?道德婊們?鍵盤俠?道德婊們身邊有患者的話絕對是避之不及!讓他和患者同窗四年以後再來嗶嗶!

  • 14 # 沫79694600

    我是覺得像這類具有傳染性,並且不能根治的疾病,國家應該進行完善的資訊登記,一些有可能接觸傳染這類疾病的場所有權利對這些資訊進行查詢,像公共浴場泳池賓館等等,在有可能威脅到大眾的生存權利的情況下,個別人的隱私就不屬於單純的個人隱私了

  • 15 # 惡靈退散

    讓這個社會排斥憎恨厭惡艾滋病人就是了,所有病人入院就必須檢查艾滋而且是自費不納入醫保。把鍋全部丟給艾滋患者,就說是艾滋患者不願意說自己是艾滋這是不得已的辦法為了保護醫生以及前來就診人的健康安全。

  • 16 # 邶風北吹

    並非權利誰大於誰,對於醫生來說,都是一樣的,知情權是指醫護人員及患者的親屬配偶子女等對患者病情的同意,及醫生對病情的處理,隱私權是指醫護人員有替患者保護隱私,防止其隱私洩露對其造成傷害的義務,也就是說醫務人員有權知道患者的一些必要隱私,案情中患者患有艾滋,是要告知醫生的,而且是有相關規定的患者的義務,像這樣的病,如果不告知,是一種違法違規的行為

  • 17 # 腦胖紙

    這牽涉到一個問題,就是誰負責,能負責到什麼程度的問題,我尊重了對方的隱私權,萬一我被感染了,是否能治好?目前來說是基本判死刑了,那要我用生命去捍衛你的隱私,作為公平起見,你是否也應該犧牲點利益呢?現在的問題是,知情的都說不怕,但是沒有實質上的保護措施,等出了問題再說,你讓誰去玩?要不讓校長和老師等知情人立個軍令狀,萬一有人感染就自殺謝罪,肯嗎?

  • 18 # 明麗醬

    比如那個接受艾滋病學生的學校,既然不公佈,那完了,談戀愛千萬千萬別跟同一個學校的談~時刻注意安全~

    不是歧視,但是總得保護自己啊~我要知道是誰,坐一起吃飯啥的都可以。但是不知道。。。那就別住學校,別跟同校的戀愛,注意不要有傷口。。。

  • 19 # 天空myair

    這病可以透過血液傳播,就像文中所說,生孩子做手術,隱瞞不報,對醫生的生命健康權造成極大威脅。另外,這病是不影響正常生活,擁抱、共用物品都不傳染,但生活沒有那麼理想化,磕磕絆絆在所難免,傷口碰傷口了呢?甚至不僅如此,這病毒不是一見空氣馬上失活,它有一兩個小時都失活時間,這麼長時間怎麼傷口接觸帶毒血液呢?我不是歧視,相反對經血液傳播的病人很同情,但請你自己要注意,自覺不要跟他人握手共用物品。對於濫交吸毒得上的,我遠離你不是因為這病,是你的品格。

  • 20 # 1114856657856

    這兩者是相對的,對確實有直接影響的,如配偶應該有知情權。 但是對於醫務工作者則我認為不一定,醫務工作者本身有嚴格的操作流程,也必定可預知到病患可能患有傳染疾病,因此更應該遵守操作規則。

  • 中秋節和大豐收的關聯?
  • 如果知道自己將貧困一生,你還願意生孩子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