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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法海一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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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一封家書名店
真歎服造槍人的聰明才智,把火柴也可以造出制式手槍,不知道威力怎麼樣?可以用來收復釣魚島嗎?可以用來打日本鬼子嗎?如果不能,那制式槍的概念就不成立,不應該小題大做,應該判他繼續研究出可以打倒日本鬼子的槍,研究不出治重罪。誰讓他聰明才智不用到正地方,竟然研究出如此方便快捷的玩具手槍,從題的圖片上分析,該槍模仿了左輪制式手槍的裝填和激發結構,一次裝火柴6根,可以連發,射程不遠,但作為玩具槍有一定的危險性,如果被不良少年持有,可能會鬧出致人眼瞎、耳聾的惡果。兒童更是禁忌,因為他們的好奇和無知,有可能會造成我們不願看到的自殘的景象。屬於嚴格管束的玩具槍。
鑑於本槍並未造成嚴重的社會惡果,只是製作者自己的玩意,且該槍不具備大型的殺破傷能力,即使到了犯罪分子手裡,也無法實施實質性的傷害活動。所以,判其重罪不太合適,最多是沒收槍支,罰款和說服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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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泰初之士
1.此事件與天津大媽趙春華因擺氣槍射擊攤而被判處非法持有槍支罪案性質類似。行為人是否構罪,關鍵在於認定其製造的火柴槍是否屬於槍支。
2.火柴槍屬於玩具槍。玩具槍是否屬於《刑法》上的槍支,需要參考《槍支管理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本法所稱槍支,是指以火藥或者壓縮氣體等為動力,利用管狀器具發射金屬彈丸或者其他物質,足以致人傷亡或者喪失知覺的各種槍支。”但什麼是“足以致人傷亡或者喪失知覺”未做細化規定。
3.槍支鑑定標準一般以公安部發布的《公安機關涉案槍支彈藥效能鑑定工作規定》為準,但該規定經過一次修改,槍支的鑑定標準也發生了重大變化。經過修改後的鑑定標準使可能會被認定為槍支的槍形物的範圍大大拓寬。該鑑定標準的關鍵是槍口比動能,也即是該槍形物的致傷力。不管是玩具槍、模擬槍或其他自制獵槍、氣槍等,只要符合該規定中的槍支鑑定標準,具有符合該規定情形的致傷力,即可認定為槍支。
4.目前尚不清楚該火柴槍是否會被鑑定為槍支,但實踐中因改造模擬槍、火柴槍、射釘槍以及其他槍支配件等致使改裝後的槍支殺傷力大大增強,達到槍支鑑定標準,因而入罪的案例屢見不鮮。一般認為,以火藥為動力的槍支危害性高於以壓縮氣體為動力的槍支、軍用槍支危害性高於非軍用槍支、制式槍支(真槍)危害性高於非制式槍支(模擬槍、自制槍、改制槍)。
5.因玩具槍、模擬槍構罪入刑如何脫罪或者說如何辯護?其一,公安部《公安機關涉案槍支彈藥效能鑑定工作規定》的效力問題,該規定與《槍支管理法》中關於“足以致人傷亡或者喪失知覺”的立法原意不甚契合,有擴大解釋之嫌。其二,火柴槍作為玩具在我國很多地區尤其是廣大農村屬於普遍現象,火柴槍的持有或製造者誤將槍支當做玩具,是事實認識錯誤中的犯罪物件認識錯誤,自然可以阻卻犯罪故意,從而不能構成非法持有、製造槍支罪等犯罪。其三,犯罪的本質在於社會危害性,而且是嚴重的社會危害性。《刑法》第十三條規定:“一切......危害社會的行為,依照法律應當受刑罰處罰的,都是犯罪,但是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最後一句就是著名的刑法“但書”。即根據刑法分則已經完全符合犯罪主客觀構成要件的,也可能因其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而不認定為犯罪。雖然對該條能否實際應用還有不同意見,但實踐中卻有極少的案例,且最高人民檢察院研究室在對北京市院《關於涉槍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請示》的答覆意見中,也認為:“關於如何認定涉槍犯罪行為人的主觀故意問題,應當綜合全案情況正確判斷行為人的主觀故意,同時,還應考慮其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對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可以不作為犯罪處理。”(於沛鑫、於浩:《非法持有槍支主觀故意的認定》,載《中國檢察官》2014年第10期)
6.目前的槍支鑑定標準過於寬泛是立法層面亟待完善的地方,但執法、司法過程中對於此類社會危害性不大、情節顯著輕微的類似行為不作為犯罪處理似乎更符合刑法的謙抑性原則,也更接近於法律的真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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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親親兔節慶用品
想想幸好做槍只是我們兒時乾的事,放現在就麻煩了。小時我們用粗鋼絲,鏈條齒,黑厚橡皮筋,小鋼管,做成手槍,再去農貿市場買半斤火藥和炸藥(注,我們兒時火藥炸藥在市場可以買到,鞭炮很多人都買火藥和炸藥在家做),自己做的手槍可以打鳥,小夥伴們一人做一支再趴河邊齊發,看誰打得遠,槍一響,槍管就噴火,那場面,跟打仗一樣,哈哈,……說起市場賣炸藥,小時有一次,在讀書那個街上,那天趕場,人還是多,有兩個人,帶了一麻袋炸藥,放在市場上賣,快中午了兩人不知怎麼把炸藥引燃了,頭髮炸光,臉炸黑完,臉上眼睛都睜不開了,在小診所裡治,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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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遠方234234267
60 70 80 男生又有多少沒玩過呢 小時候都是自己做 這個都有罪 那我們小時候做彈弓 弓箭 竹籤筒 飛鏢 標槍 危險點的用乾電池引爆鋁筆筒裡的炮藥再加上風扇裡的改裝定時器 哪個拿出來都能傷人 小時候我們傷過誰 都是愛好做做自己玩 和一群小夥伴去打鳥 野兔不用說鳥毛都沒有擦到 再小我們也不會對著人射 我們童年就是這麼過來的 如果當年就禁了不知道童年少了多少樂趣 如今張大了 東西不玩了 如果再做出來你要多少人去局裡 做出來玩的不傷害人這點愛好也要剝奪 張大了只能去打打牌 玩玩遊戲嗎 我怕突然哪天手癢做給孩子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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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Thunder_Blust
對槍支嚴格管控我贊成,但反對按1.8的管控線,按之前的20或18都行,你總要讓人受傷才能定性吧?1m的距離傷到眼睛作為標準,扔顆石子就足夠了,你們是不是要把所有人的手都砍了?果然是連豬都可以當官,一句MMP免費送上,不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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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嬌龍求鳳
謝謝邀請!好嚇人哪,驚出我一身冷汗!55年前我9歲時也做過這種火柴槍玩,橡皮筋作動力,紅頭火柴頭朝後裝進槍管,扣動板機,啪的一聲響,還冒出一點點菸,挺新鮮,挺好玩的。如果是現在,估計我也得嚐嚐蹲牢的滋味了。所幸那個時代還沒有禁槍的法律,而且還鼓勵村民造槍打獵防獸害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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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竹林賞梅客
為什麼美英德等西方國家的軍工技術創造可以領先於世界?國家對發明創新的人才,發明出來的先進科技,有物質上的獎勵,智慧財產權有保護,所以人民熱愛鑽研科學技術熱愛發明創造新的學科技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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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一點閒話
某王姓富豪公子持槍怎麼就那麼容易被洗呢?還有某李姓藝術家的公子所持的M4SS怎麼又成了玩具呢?你問我怎麼看,我覺得我用眼睛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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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奇石伯樂
火柴槍,
小時候自己製造的,腳踏車鏈條關鍵環節,加上腳踏車輻條螺母帽,加上撞針,在用腳踏車內胎膠皮作為撞針動力,用十號鐵絲將這些組合起來,一隻完美的火柴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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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法重情深
這簡直有點不可思議。
男子自制火柴槍被追訴非法制造槍支罪,我們認為首先要堅定該槍的效能、作用和殺傷力。
如果僅是小孩玩的火柴槍,只是一根火柴就打小的那一種。那根本就是一個玩具槍,不具備殺傷力。製造玩具槍,只是民間的一種工藝和一些牛人的愛好,是一種慾望和玩具。更談不上非法制造槍支罪。
如果該男子製造的是用火柴推動的,具有殺傷力的火藥槍,對人和動物都有一定的損害和威脅的。那麼可以定義為非法制造槍支,追究其行政責任或者刑事責任。
國家對於槍支的認定標準應當具體規範,防止罪名擴大。
對於本案中男子製造的火柴槍,如果僅是小孩玩的玩具槍,我認為不應當追究其法律責任,不要泯滅小孩的玩興和人類的動手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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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生活小世界
這樣的新聞不是第一次看到了,雖然說法律有規定,但是我還是很難接受這個事實,為什麼我們小時候的玩具,現在長大了再玩就要被問罪;這只是一個簡單火柴槍,如果是玩鞭炮,放那些沖天的煙花,不是……。那些的破壞力其實更大。
下面這個玩具我相信很多人以前小時候都玩過,如果要論的話,這個力度還大過火柴槍,是不是意味著我們再也不能夠玩呢?這些可是我們滿滿的童年記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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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散嗨殷意
這照樣說,原來我們偉大復興的5000文明的中國才是“槍支大國”,比美國那些玩槍的更牛逼,因為我們從小就是軍火商,真是壯哉我大中國,咱還怕誰,誰都不怕,手撕鬼子都不是事,1.8焦耳就能殺死人,何況一拳打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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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胡延美律師
做一名職業辯護律師,胡美美想說:“中國是一個對槍管制最嚴的國家,中國立法不僅對槍而且對槍形物有潔癖,我國刑事立法不僅打擊制式槍,而且打擊模擬槍,而目前模擬槍的認定標準已經低到令常人難以理解的程度,這也導致包括玩具槍愛好者在內的大量愛“槍”人士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觸刑法,構成犯罪。
根據《公安機關涉案槍支彈藥效能鑑定工作規定》中國立法已將槍支的動能認定標準降低到“發射彈丸的槍口比動能大於等於1.8焦耳/平方釐米”。1.8焦耳/平方釐米的概念是“隔著一張桌子,你坐在我面,我抓起一把豆子扔到你臉上。這些豆子的能量就差不多是1.8焦耳/平方釐米”。很顯然在中國大量被槍鑑定為槍支的槍形物其實不具有殺傷力的。並且大量仿製槍支的製造者、持有者僅僅基於愛好和興趣,並沒有任何犯罪動機,比如本案中的火柴槍製造者。
但,即便如此,胡美美依然支援刑事立法中對槍支採取超低認定標準。原因在於:無論是在預防犯罪還是規避涉槍傷害中,低標準對於廣大民眾特別是喜歡玩槍弄棒的小朋友都是有好處的,我們概不能為了保護幾個槍支愛好者而將標準提得太高。
然,唯一值得提出異議的是,當槍支的標準定到超乎常人正常認知的程度時,相關立法機關理應加強宣傳,將該標準儘可能通知到每一個潛在槍支接觸者中,避免他們因不知法而犯法。
最後,胡美美律師認為:大幅降低槍支認定標準本身並沒有錯誤;錯就錯在隻立法不普法,從而導致部分民眾因不知法而犯法,進而引起全社會的質疑和不理解。這充分說明我國在立法和普法方面任重而道遠。
同時鑑於火柴槍製造者缺乏犯罪目的和動機,建議相關管轄法院對其判處緩刑,給其一個學法知法守法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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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潘律師說事兒
作為一名職業律師,潘衛霞認為,對於這位製造火柴槍的哥們,定罪一定要慎重。一人有罪,全家遭殃,三代人擇業受限,對被定罪公民的打擊和影響是巨大的,刑法對犯罪的基本定義是行為要具有社會危害性,而社會危害性又是一個見仁見智的問題,通常律師認為沒有社會危害性,法官卻認為有,沒轍。自制火槍有社會危害性,那麼火柴呢,菜刀呢,一棍柴禾棍也可能戳瞎人的眼。如此類推,必然草木皆兵,人心惶惶。很多人回家都把孩子的玩具槍打碎扔掉了,這是不正常的。
公安部對槍支的鑑定標準,相對於刑法和槍支管理法的相關規定來說(詳見天津大媽打汽球案二審辯護詞,此不贅述)標準是降低了的,而一個部門規定如果與上位法衝突,那麼這個規定就是無效的。
亂世重典,盛世仁政,司法機關掌管生殺大權,每一個人的生命,自由和尊嚴,都是國家首先要保護的,打擊犯罪,是合法地剝奪犯罪人的某些權益,比如,人身自由權,名譽權,這些權益,都是公民最重要的基本權利,所以,國家才制定嚴格的程式法來保證公權力的正確行使,不放罪犯,也不枉無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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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晃焱
火柴槍小時候都玩過,威力是很大,能把火柴棒打進樹裡,但只能二三十釐米才有這功能,過了一米,就沒力了。如把火柴槍定性為槍支的話,一把砍刀比他威力大的多。所性中國政府把所有刀都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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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fengyuanfan
小時候玩過那種打木塞的槍雖然帶著一根牽止木塞的尼龍線但用手去試一下也會感覺很疼。那是年幼。
作為成年人喜歡槍那是男人的本色,但不要私自擁有否則違法。
人心的浮躁開啟中國私人擁有武器的大門還為時過早。想玩可以開放打靶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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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暴躁小書童
不要弄金屬材料的槍,就算塑膠的都不要有任何殺傷性,要不然倒黴是必然的,國內社會環境的安全不是白來的,有多少英雄倒在了緝槍路上,為了社會安定,儘量少傳播制槍仿槍的言論和技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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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孤鴻雨21576684
生效的法律是用來遵守的,如果立法不當,請等法律修改。
或者還有個例外,就是最高院有權在法定刑以下判處。
因此,雖然現行法律還有待完善,但在其生效期間,還是應當依法辦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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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能量家園
這個也禁,那個也禁以後誰還敢製造,自己發明科技說不定哪天國家能用上,草根不比專家次?不放開都從國外引進吧,讓民間的能人去國外申請專利吧!
網傳西安人鄭宇哲自己設計製造了一種火柴槍,該火柴槍不過手掌大小,“槍管”和火柴的長度等長,口徑不過3.5mm,剛好夾住一支火柴頭,靠撞擊火柴頭髮出響聲,這種70後的童年玩具,竟被鑑定為以火藥為發射動力的槍支,鄭宇哲被追訴非法制造槍支罪,面臨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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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本案,我有兩個基本觀點,一是不能以非法制造槍支為由定罪量刑,二是可以從行政處罰的角度予以處理。
現在大家在爭論的一個主要內容是關於槍支的定義及鑑定標準。這當然是重要的,但是,我認為,即使被鑑定為槍支,也不能以非法制造槍支論罪。兩點理由,一是犯罪的構成,不僅要看刑法分則的規定,更要看刑法總則的規定。從總則來看,犯罪定義中一個最重的概念是“社會危害性”。就本案而言,做一個火柴槍到底有沒有社會危害性,有多大的社會危害性,是否應當上升到刑法的高度處理,都是需要探討的。二是刑法謙抑性原則。這與前者相輔相成。就本案情況,根據本原則,是可以不按犯罪來處理的。
如果認為本案行為需要定罪,應該修訂刑法,增設新的罪名,如“製造火器罪”。
本案情形,可以考慮以行政處罰的方法予以處理。這樣,仍然可以達到懲罰支教育的目的,同時,又減少了社會管理成本和節約司法資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