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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4日,江歌案開庭第四日,辯方律師問陳世峰:“你覺得江歌是懷著什麼樣的心情離開人間的?”陳世峰開始哽咽,哭泣說:“江歌一定說,我不想死,我有媽媽,有人救救我嗎?媽媽,對不起。”陳世峰律師也開始哭泣。陳世峰說對於江歌媽媽發起要求他死刑的簽名徵集活動,他哽咽很久說,“24年,24年把女兒辛苦拉扯大,對女兒懷有美好幻想,對未來的希望。結果這樣被我刺死了,江歌媽媽肯定很悲傷很痛苦,她一定恨死我了。”江歌母親聽到,閉著眼睛搖頭。陳世峰說寫過很多次道歉信給江歌家人,律師讓他提交,但是“現在站在法院上,這是我唯一和江歌母親的見面機會,我想當面跟她道歉”。12月15日,江母出庭念陳情書稱:“我不覺得他(陳世峰)在反省。”陳世峰說,“我犯了這麼大的罪,說實話我不知道怎麼賠一條命。如果可以,我願意盡全力賠償。”江歌媽媽突然情緒激動,她說:“還我女兒,用你的命來賠!”後當庭暈倒。雙方的情緒表現會對此案量刑有影響麼?最終決定量刑的到底是哪些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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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三年之約-Z-

    我覺得是會有的,而且影響應該還是比較大的!

    江歌去世,江歌案件開庭,對陳世峰開始進行量刑!

    前幾天,江歌案件開庭,對陳世峰開始進行審判。而就在開庭後的幾天也就是在陳世峰進入法庭與江歌母親遇面後,他對著江歌母親哭了,也許,他可能真的是認識到自己的錯誤而哭泣,但在這個時候,我不得不對他的哭泣進行一定的質疑!

    也許,他的哭泣在我們看來用處並不發,可是,對於審判者們來說可是很重要的!在江歌去世後的那麼久,陳世峰也被捉拿歸案了,但是,他的父母好像並沒有過多的出現,甚至說沒有出現!

    而現在,他的哭泣,很有可能幫他減輕很多罪罰。

    江歌母親暈倒了。

    江歌母親在遇到陳世峰後,突然的暈倒了!這只是自己的情緒,我想,她真的是忍受不了後才會暈倒吧!

    我希望

    我希望,無論怎樣,都能公平的對陳世峰進行判決!

  • 2 # 法重情深

    江歌案開庭已進入了第五天,在這裡我們看到各方都進行了極力地表演,真是你方唱罷我登場。

    特別是陳世峰,又是道歉,又是當庭哭泣,就差說自己是“很傻很天真了!”,其辯護律師也跟著當庭哭泣。陳世峰的表現不知道是在表演還是真情流露?

    我認為:不論當陳世峰當庭是如何表現?都代替不了事實和證據。法官和陪審員都是見過世面之人,不會讓表象所迷惑的。所以說陳世峰的行為對量刑沒有影響,大家儘可放心。

  • 3 # 廖彩琳律師

    首先,從體系方面來看 日本和中國都借鑑德法 屬於大陸法系,有自己的憲法典。但是兩個國家法律是有很大差別的。

    日本的刑法和刑事訴訟法都是戰後制定的,是控辯式,更多是學美國的,

    其刑法主要為,裁判員制度。不同於大陸法系的參審制,也有別於英美法系的陪審制。它是按照規定的條件和程式。

    從普通國民中隨機選任裁判員,讓其與法官共同參與刑事訴訟程式,對特定範圍的刑事案件進行審理和裁判的國民參與司法制度。

    如果對被告人的量刑意見不一致,法官和裁判員雙方各自的意見都無法超過半數時,合議庭應當以最不利於被告人意見的人數,順次算人次不利於被告人意見的人數,直到同時包含有法官和裁判員雙方意見的過半數,並由以其中最有利於被告人的意見決定。例如,如果6位裁判員的意見都是死刑,3位法官的意見全部是無期徒刑。雖然死刑意見過半數,但是,因為其中未包含有法官的意見,所以,應當將死刑的意見全部併入無期徒刑意見中,最終判決被告人無期徒刑。

    從上訴中,我們可以看出,第一,裁判員是普通國民,第二,裁判員對量刑意見是有很大的作用的。

    作為沒有經過嚴苛法學訓練的裁判員其實是很容易被情緒左右的,

    何況,據我詢問一個華裔日本在職律師,法官會很看重被告人反省的姿態,尤其陳的律師哭泣,更可能也是一種戰術,提醒當事人適當該哭了,使用得當可以有很好效果。

    這一點其實也和中國類似,甚至在中國量刑參考意見中,

    所以如果哭泣得當,當庭認罪,可以說,是肯定有用的。能夠取得被害人諒解會更加降低處罰。

  • 4 # 葉歡大人

    哭泣可以減刑,要法律有什麼用?

    此賊當誅!

    那個隱瞞事實,設計陷害受害者的惡女也該同罪一起槍斃!

  • 5 # 青鳥151497167

    如果說是在奪刀過程中憤怒情緒捅了致命一刀,如果沒有後面九刀刀刀刺要害,陳世鋒的眼淚或許能打動人一點點,但他是極兇殘冷血暴戾的人,他今天的眼淚或許只是在律師授意下為了減輕罪責而已

  • 6 # 東方新報

    這裡的“量刑”,我們暫且理解為是否能夠像江歌母親要求的那樣,日本法院判處陳世峰死刑。回答這個問題,我們需要知道在日本判處死刑需要滿足哪些條件。此前,本報專門採訪了從事中日死刑對比研究的華東政法大學在讀博士生黃辰,他為我們解答了這個問題。

    對於是否應該保留死刑,世界上存在不同的看法,歐洲一些國家已經廢除了死刑。這一背景下,日本雖然保留了死刑制度,但是日本對於死刑的判決是非常謹慎的。從1991年至2015年的20多年間,日本被一審判處死刑的人數只有197人,一年不到8個人,而被執行死刑的人數則更少。

    那麼,在日本什麼樣的行為會被判處死刑?

    1968年,當時尚未成年的永山則夫連續槍殺4人,被東京地方法院於1979年判處死刑,其後永山則夫不服上訴。日本最高法院以永山則夫的年齡、成長環境等因素,撤銷對他的死刑判決,發回重審。日本最高法院的一段判決詞稱:現行法律制度下的死刑制度,需要從決定犯罪本質、犯罪動機、犯罪樣態、犯罪結果的重大性等各個環節綜合考察。儘管永山則夫最終還是被判處死刑,1983年的“永山案”在日本死刑制度史上有著標誌性的作用。

    怎樣理解這段判決詞呢?黃辰稱,其意思是判處一個人死刑,要看他犯了什麼罪,殺人手段的殘酷性、犯罪人的年齡、有無前科,以及被害人遺屬的感情和社會影響等,要綜合這些因素考慮。

    據黃辰介紹,一個犯罪者最終被判決死刑,在日本最多需要四個步驟。

    第一步,檢察官是否提起判處死刑的求刑建議。日本法律定義的罪名中有19種罪名可能會被判處死刑,但是實際上只有極少數的罪名會被判處死刑,主要是暴力犯罪,比如殺人、搶劫殺人、強姦殺人,其中後兩種犯罪更為嚴重,屬於結合犯。前文中提到的“暗黑網站殺人事件”,既有搶劫又有殺人最新,這與江歌案不同,犯罪情節更為嚴重。

    如果檢察官提議判處死刑,且施害者是故意殺人,就進入第二步程式。第二步主要參考的是被害人數。從歷年的判例來看,被害人是1人的話,很少被判處死刑,被判處死刑的案件可以被視為“例外情況”,而被害人達到2人被判處死刑則屬於“正常情況”。如果超過3人,基本確定會被判處死刑。

    第三步,主要確認犯罪嫌疑人的殺人目的,是否有前科,殺人行為是否有計劃等。

    前三步程式基本上都是客觀事實的梳理,是不以個人的意志為轉移的,第四步則是相對客觀的判斷。比如殺人行為是否殘酷、犯罪者的生活背景、是否悔過、有無可能改過,以及被害人遺屬的感情、犯罪行為的社會影響等。但是死刑案件通常在前三步能就能夠確定,死刑結論在第四步被改變的可能性非常小。

    黃辰說,日本對死刑的執行程式一直備受詬病。日本有死刑複核程式,由日本法務省實施,但是法務省大臣可能出於自身判斷拒絕下達執行死刑的命令,這樣一來,死刑的執行時間會被拖延很久。最典型的的案例就是對製造沙林毒氣案、造成多人傷亡的奧姆真理教頭目麻原彰晃的判決,死刑判決已經接近20年,至今尚未執行。

    黃辰在採訪中多次提到被害人遺屬感情、社會影響等,這正是江秋蓮希望日本司法機構多加考慮的因素。

    黃辰說,在日本,遺屬感情對於案件判決結果的影響通常是這樣體現的——遺屬選擇原諒犯罪人,這可能使得犯罪人因此被輕判,但是遺屬要求嚴判犯罪人則並不能影響判決。換句話說,如果江歌媽媽選擇寬恕陳世鋒,陳世鋒被判處死刑的可能性將大大減少,“江歌媽媽不能夠讓陳世鋒死,但是可以讓他不死”。

    被害人遺屬與犯罪人和解、獲得賠償,或者犯罪人的悔過感動了遺屬,遺屬選擇原諒犯罪人,這些情形有可能讓日本司法機構減輕對犯罪人的判罰。黃辰說,這一點是被輿論所忽視的,但在日本法律中卻是作為一個慣例被表述出來的。

    法律是道德的底線,寬容是最高的道德,黃辰這樣說道。

  • 7 # 星雲月海

    看了樓主的描述,原來一開始我還覺得陳世鋒可能有這麼一絲絲的良心發現,現在開來絕對是提前背好的詞,你們不覺得這個特別像是為了煽情而煽情嗎,如果他們真的懺悔了,又何必非得挑在這個時候,早不哭晚不哭,偏偏挑在這個時候哭,在審判第二天的時候放江哥刀傷的圖片都沒有哭,沒有看出有什麼悔意,真當網友都是智障嗎,還是一句話,陳世鋒不死,天理都難容!

  • 8 # 唯鹿一生LH

    現在的問題是刀是否為陳世鋒自帶,還是劉鑫遞刀江歌。

    如果是陳世鋒自帶,出事後劉鑫不會那麼心虛,不敢見江母,正常人都會去安慰江媽媽。而劉鑫沒這麼做,並非因為她沒良心,很有可能是害怕面對江歌母親,因為那把殺死江歌的刀出自她手

    如果刀是江歌自帶,那陳世鋒就屬於防衛過當的殺人,或自衛殺人。我這句話闡述這個假設,不喜勿噴。

    兩人爭奪刀時導致江歌的致命傷,這不屬於蓄謀殺人的範疇,和故意殺人有本質區別,量刑是不同的。而且陳世鋒確有悔過態度,就不足以判死刑。

  • 9 # 一一天王

    江媽挺住;一定要讓兇手嘗命:陳兇手你現在才當庭說漂亮話i是想洗刷罪名吧?你想到殺江歌的時候你能下得了手?可想而知你是個劊子手:殺人魔:盡是一排胡言怕你家人承擔醫藥費?難道你殺了人就不用賠嘗嗎?劊子手改死的

  • 10 # 你若安好204331730

    陳世峰在日本留學,心也變得跟日本人一樣,心狠手辣,華人就不應該在日本留學,把日本人的一切不好的習慣學壞了,該死。一個母親好不容易把女兒培養成人才,是多麼的不容,媽媽都沒想上女兒的福,真是命苦的媽媽

  • 11 # 謹心

    肯定有影響。陳世峰和他的律師一起痛哭,甚至被稱為庭審時,被告表演最精彩的部分。陳世峰哭是就是他的律師帶的節奏。如果沒有影響,我不太相信,隔著兩國的差異,一個冷靜理智的律師,一個想幫殺人犯減刑甚至脫罪的律師會當庭痛哭?而且大家要知道,這個律師以及陳世峰都不是“乾哭”。他們是一邊哭,一邊有目的的表達。表達什麼呢?

    他們在懺悔,在讀道歉信,讀陳世峰爸爸寫的道歉信。有人分析,懷疑這封信應該是找人捉刀代筆的,而且是日本人代筆。暫且不說,陳世峰的父親是一個普通的農民出身,信裡的很多表達方式,都是日本社會的風格。例如,道歉信裡說,江歌媽媽沒能見到江歌最後一面,那我呢,也不會再見你最後一面。就是這句話,感動了庭審現場的日本人。甚至在聽到這句話的時候,還有日本人在抹眼淚。

    陳世峰的律師先是在法庭上抽泣,然後是失聲痛哭。陳世峰看見律師哭了,他也開始痛哭,並說,江歌一定不想死,一定想讓媽媽救救她。非常詭異的是,這句話恰恰是當時江歌媽媽接受媒體採訪時說的原話。大家還記不記得,第一天開庭,陳世峰和江歌媽媽冷漠對視30秒。我不太相信,一個在法庭上極力狡辯,滿口謊言的人,會真正悔過。但願,陪審團不會被這個兩個演員迷惑。

  • 12 # 橫眉冷對社會

    陳世峰可恨!而這個律師更可恨!!這明擺著不是在引導當事人(兇手)的情緒嗎?來一出(狼哭小羊)大戲。讓法官及其他人對量刑多多少少有影響。你(陳世峰)不知道怎麼賠一條命?那麼我建議你這個畜牲(陳世峰),你可以喪心病狂濫殺一個無辜的弱女子、連刺十來刀都不手軟,怎麼沒勇氣自殺來謝罪?這樣也許能減輕一點你的罪孽,假如你還有一點人性的話。還有做為一個律師,拿人錢財、替人消災,這是無可厚非,但假如昧著良心、喪失人性去替一個畜牲不如的兇手極力辯護,那麼這個律師應該也跟畜牲沒有區別

  • 13 # 萬景路萬眼看日本

    據說12月11日日本東京地方裁判所開庭審理江歌被殺一案當日,至少有數十個中國媒體派人專程來日本採訪,因希望進入法庭旁聽的人數過眾,只能以抽籤方式決定旁聽席位。據目前情況來看,雖然江歌母親為女兒徵集到了450萬份簽名並遞交到了東京地方法院,這起殺人案也已在國內和日本華人之間炒的沸沸揚揚,甚至連本不大關心這件案子的日本一些媒體受中國媒體的炒作影響,也都紛紛加入了討論的行列。但根據日本的法律和司法獨立性質以及到目前為止對類似案件的判決案例,雖然在開庭時陳世峰當庭哭泣並謝罪了,雖然江歌母親哭暈在庭上,但這些情緒方面的表現,顯然是不會對日本法官審案、判案產生影響的。也就是說,案件的主角殺人兇手陳世峰是很難在日本被處以極刑的。因此,筆者也不想就此案再做置喙,而是想就因此案聯想到的這一年來在日本發生的華人殺人及被殺以及其他刑事案例來探討一下旅日華人的生存環境問題。

    今年9月1日的凌晨,日本愛知縣岡崎市警署接到一位男子的報案,聲稱自己把妻子殺了,警方隨後趕到位於岡崎市仁木町川越的一棟市營住宅裡的案發現場,發現一位女性胸部被刺多刀倒在床上因失血過多死去,警方立即以殺人現行犯的罪名逮捕了其丈夫馬黎明(37歲),馬黎明供述死者為其妻子楊慶華(31歲)。經調查,楊慶華生前多次遭遇家庭暴力,在被害之前的數日還去警署相談過遭受家庭暴力的事情,也去政府部門諮詢過離婚事宜,目前案子仍在審理中。

    就在江歌媽媽在國內掀起轟轟烈烈的徵集簽名請願活動的同一個月的8月21日傍晚,在位於日本靜岡縣富士市田子的一棟外華人研修生宿舍的一個房間裡,女研修生孔令華(35歲)倒在血泊中被殺身亡,旁邊還有一位20多歲的男性也倒在旁邊。隨後,接到報案的靜岡縣縣警感到現場,經過調查,警方認為應是二人發生了糾紛導致案件發生,目前此案也正在調查之中。

    再往前一個月的 7月6日,在日本神奈川縣橫濱市也發生了一起華人女性被殺案件,死者為家住橫濱中區的中國福建籍專門學校學生姐妹倆陳寶蘭(25歲)和陳寶珍(22歲)。目前,神奈川縣警方已逮捕了殺人嫌疑犯日本人巖崎龍也,案件正在審理中。

    此外,在今年的1月2日,在日本愛知縣豐川市的一家商務賓館的房間裡,工作人員發現了一具女性屍體,酒店隨即報案,經縣警調查,死者為年金18歲的在豐川市二葉町做農業技能實習生的王雅男。同日午後,警察逮捕了與王雅男一起入住該酒店的華人男性王昱(20歲),王昱對殺人罪行供認不諱,此案目前也仍在審理中。

    當然,在日本各地涉及華人的殺人案件不止這些,但僅以發案頻度來看,已經足夠觸目驚心了。而且除去這些,在這一年左右,還有諸如留學生曹春輝、曹鋭容偷帶價值8.4億日元的毒品入境案;劉國鵬等六人偽造信用卡購物案;李瑞啟流氓案;孫豔華殺人未遂案(殺夫);陪酒女林霞蓮涉嫌灌醉客人偷盜客人現金案;薛品珠(女)誘拐日本兒童未遂案;陳松容利用網路騙錢案;胡王宇等集團盜竊案等等由華人在日犯下的普通刑事案件。

    那麼,都是什麼原因致使旅日華人頻頻成為日本兇案及普通刑事案件的主角呢?

    分析原因,首先有語言不通,遇事難以與警察溝通的理由。其次,正由於語言不通,所以報警需要翻譯,這樣,就會暴露個人隱私,因此選擇隱忍,最終導致案件發生也是理由之一。第三,不懂日本法律知識同樣是引起華人在日發生兇殺大案的原因之一。第四,認為日本法律輕,抱持僥倖心理作案的也大有人在。第五,除去華人自身的因素,日本警察對外華人來商談的事情所抱持的“敷衍”態度也讓旅日華人不願找警署相談,這同樣會導致案件發生。當然,除了這些,還有諸如日本輿論、媒體對中國、華人的負面報道導致的旅日華人對日本政府不信任以及自身教育、素質等原因存在,

    不過,不管是何種理由,涉及在日華人的包括被殺、殺人、搶劫、盜竊、從事色情活動等案件這一年左右在日本頻繁發生才是不爭的事實。那麼,我們能否換位思考一下,如果是日本人在中國不停的殺人放火、盜竊搶劫,我們又會是什麼態度呢?大家都明白,答案几乎是不言自明的。同理,在他人的國土上如此而為,人家又作何感想呢?要知道,審理這些涉及華人犯罪的案件花的可是日本國民的納稅錢,難道這些不更值得我們反思嗎?

  • 14 # 什中

    喪盡天良,這樣的人是否值得同情?答案是:否。正義不會落幕,鱷魚的眼淚不止的垂憐!

    看資料,陳世峰本人是一個90後,但已經二十來歲的年紀,做出這樣的事,十分違背一個正常人做事的底限。如果僅僅是倚靠他當場的致歉就可以減輕對其的懲罰,那麼,全世界的殺人犯都可以哭的梨花帶雨,然後高喊:我錯了!有用嗎?逝者已逝,請不要再玷汙死者的靈魂。

    以上圖片及內容來自於同問答的廖律師

    同時希望,像這樣同場的裁判員能夠客觀並理性的對待此案件,惡人終將受到惡報,正義永遠不會遲暮。

  • 15 # 祈禱36377104

    江歌案開庭從下午關注各媒體對案件的報道以及對法庭現場的描述 在回頭看看當初大江洋平的採訪對案件的敘述. 就是搞笑來的吧?沒一點法律常識性的敘述。江母賣房為江歌打官司 大江洋平一直熱心幫助下 也賺了不少高額律師諮詢費 11月開庭前江母換掉了代理律師大江洋平 因為偽律師沒有進入法庭陪同江母的資格.案件最後受害者家屬要做最後陳述 之後律師陪同代為陳述。大江陽平為了自己在日本騙取中國華人的錢財那江歌給自己做廣告.使得江歌媽媽的案情不能昭雪,大江洋平和你的狗腿子井上秋夠不要臉的。在日華人要記住這個騙子大江律師事務所

    創建於2017.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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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6 # 橙子在努力

    陳世峰鱷魚的眼淚,少假惺惺的了,早幹嘛去了,現在為了活命,裝模作樣嗎,一刀一刀的說說江歌怎麼被殺害的,正常一個有良知的人,都覺得痛,更何況是江媽媽的女兒,被殘忍捅十二刀變態的殺害,還可笑的在說什麼,殺人未遂,為了脫罪在這裡狡辯,陳世峰劉鑫你們倆繼續演,會有報應在你家人,和你家人身上的,人在做天在看,只是時候沒到而已。你等著吧。

  • 17 # 化繭成蝶62

    陳世峰趁早自己做個了斷,早死早超生,死了還補十刀,刀刀致命,你不赴死誰去赴死,沒殺人的都跳樓了,何況殺人犯,學學張國榮,喬任梁,翁美玲,你陳世峰也算值了,都成名人了 ,死又何妨。活著固然好,那誰叫你剝奪他人生命呢。就你命是命,別人命不是命

  • 18 # 和有趣的人一起旅行

    我們來看看最新的訊息,直到目前為止,江歌案庭審已經全部結束,將會在12.20下午14:00宣判。

    以下是12.18陳世峰的在法庭中的狀態。

    每個人都只會相信自己願意看到的事實。陳世峰的哽咽和哭泣,是自己的律師教他的,還是他真正的懺悔,也只有他自己知道了吧。

    在我看來,陳世峰犯下的罪行不可原諒,這麼殘忍的人,不受到重刑的懲罰,怎麼可以?但是為了保證司法的公正,他有辯護的權利。他在庭上哭泣哽咽的表現,相信也會有一定的量刑參考。

    在之前震驚日本的福田孝行案,就是一個活生生的例子。如果不是律師和受害人家屬不斷努力蒐集證據,發現他寄給友人的信件上寫的那些惡毒的不知懺悔的話語,最終都不會被判死刑吧。因為他就是在庭上哭泣哽咽假裝懺悔騙過所有人!但是沒人性的人,就是沒有人性,連禽獸都不如!

    犯法的人還可以有法律去制裁,沒有道德的人只能靠輿論去譴責。

    以上。

  • 19 # 啟奏皇上

    我這裡整理了一下事件的軌跡,簡單敘述飛,方便大家知道整體事件的脈絡。

    2017年12月18日

    庭審第六日天,檢方稱陳世峰蓄意殺人,全盤否定陳的辯詞 陳向江母磕頭不被接受

    江歌案今天繼續開庭。

    檢方認為,陳世峰蓄意謀殺,手段極其惡劣,而且到目前為止一直沒有反省。

    檢方全盤否認了陳世峰的陳述,請求法庭判處陳世峰20年有期徒刑,量刑從以下7個角度考慮:

    1、行兇性質惡劣殘忍;2、強烈殺意;3、恐嚇尾隨騷擾等相關惡行;4、造成嚴重結果;5、計劃性;6、企圖殺劉鑫,劉僅為偶然逃脫;7、陳完全沒有反省,法庭狡辯。

    陳世峰向江歌母親道歉,但江母表示不接受

    案件將在週三最後宣判

    2017年12月15日

    庭審第五天,陳世峰稱願以命償命,江母痛苦暈倒

    陳世峰今日重新敘述殺人過程,表示先後四次寫道歉信,並表示願意用一切賠償,包括姓名。

    江母聽到這句話後,突然暈倒。

    庭審中,受害者代理律師念江母呈情信,旁聽席多人哭泣,女翻譯也一度哽咽。陳世峰雙手握拳,趴在桌上痛哭

    2017年12月14日

    庭審第四天,陳世峰首次回答法庭提問,並向江歌、劉鑫和江母道歉

    主要內容如下:

    去找江歌,是為了和劉鑫緩和關係,想要江歌能夠幫助自己

    衝突發生的前半部分,門一直是處於半開的狀態。

    陳世峰自述,第一刀為誤傷,之後經過一兩秒思考,擔心之後治療費用問題,索性將人殺死;

    並沒有想殺劉鑫,否則會在二樓動手。

    2017年12月13日

    庭審第三日,陳世峰方日本證人未出場,劉鑫否認遞水果刀

    辯方證人未按預定計劃出庭;證人是一位日本人,是和陳世鋒關係較密切的女士,也是辯方唯一證人

    辯方出示證據,證明附近有多家乾洗店和能買到兇器的百元店,檢方反對辯方律師對證據做超出範圍的說明

    2017年12月12日

    庭審第二日,江母闡述當日細節

    江歌媽媽闡述了最後跟江歌通話的內容,最後電話時,江歌提到了劉鑫和對自己的一些未來憧憬

    2017年12月11日

    案件在東京開庭審理

    庭審關於陳世峰的資訊如下:

    帶了衣服去現場,並在事後換了衣服

    帶了一瓶酒去現場,說是要跟江歌分享聊天。但警方檢查出瓶口有陳世峰DNA,也就是案發前就喝酒了,警方認為是壯膽

    承認殺人,但否認故意殺人

    屍檢報告結果表明致命傷刺了2次,頸部傷口深6.5到8釐米,總共有11-12次刺傷,江歌遇害所穿衣物22處刀口。

    劉鑫本人不會出現在法庭,會在特定的房間用影片方式出席法庭。

    案件將在20日進行宣判

    2017年11月12日

    江母和劉鑫見面,劉鑫未得到江母諒解

    江歌媽媽在案發近300天后見到劉鑫,兩人相談許久,劉鑫最終沒有得到江歌母親的諒解

    劉鑫詳細講述了當天事情的經過,並表示不管將來能否被原諒,自己都不會說話傷害對方了

    首次迴應“當時是否鎖門”,表示自己未鎖門

    2017年11月04日

    江母再次前往日本,徵集簽名要求判陳世峰死刑

    本次簽名目的仍然是希望判處陳世峰死刑

    2017年08月14日

    江母在網上發起請願簽名活動

    請願活動的目的,是希望日本法院判處陳世峰死刑。

    本次活動6天內獲得24萬網友線上支援

    2017年05月21日

    江母發表文章"泣血的吶喊:劉鑫,江歌的冤魂喊你出來作證!"

    文章中敘述了案件來龍去脈,並公開劉鑫和其父母的照片和身份證號等資訊、兇手陳世峰部分資訊

    同時留下自己的聯絡方式,希望大家幫忙尋找劉鑫下落

    2016年12月14日

    陳世峰被正式起訴

    陳世峰以殺人罪被正式起訴

    2016年11月24日

    陳世峰增列殺人罪名

    日本警察對已被拘捕的陳世峰增列殺人罪名

    2016年11月09日

    劉鑫對江母表示,認為陳世峰為兇手

    2016年11月07日

    陳世峰以“恐嚇劉鑫”的名義被日本警方控制

    陳世峰因為“恐嚇劉鑫”,而非謀殺罪名,被日本警方控制

    2016年11月06日

    “事情解決了以後我也不會再見你了……”

    “再出這種新聞,我就停止協助警察“

    2016年11月05日

    江母微博公開懷疑兇手是“劉鑫前男友”,網路輿論開始發酵

    11月5日 江母在微博上公開懷疑兇手是“劉鑫的前男友”

    同時,網路出現輿論,大多對劉鑫進行指責,並質疑“江歌是為劉鑫‘擋刀’死的”

    有人號召對劉鑫進行人肉搜尋

    2016年11月04日

    江歌母親公佈劉鑫姓名,然後到達日本

    凌晨3點,江秋蓮釋出了關於江歌案的第一條微博,請求在日留學生督促警方破案

    江母發出第一條微博求助資訊,並公佈劉鑫姓名

    晚上,江母到達日本,日本中野警察署,見到江歌的遺體。

    此時劉鑫正在警方控制之下接受問詢。

    2016年11月03日

    陳世峰殺害江歌,劉鑫和江母影片通話

    凌晨約0點22分,江歌在公寓中被陳世峰殺害,送醫後身亡。

    下午六點左右,劉鑫和江母影片通話,告知江歌在醫院,並說“阿姨,對不起”表示道歉

    2016年11月02日

    陳世峰與江歌、劉鑫發生爭執

    江歌照片

    陳世峰來到江歌公寓找劉鑫複合,劉鑫獨自在家。

    約下午三點,江歌回來後,陳世峰與江歌劉鑫使用漢語發生爭執,被鄰居聽到,時間長達一二十分鐘

    晚上,陳世峰尾隨劉鑫至打工地點,劉鑫下班後請求江歌等她結伴回家。

    我會及時更新到下面這篇文章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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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 # 使用者73204915394

    18日“江歌案”庭審的主要內容,摘要如下:

    一、檢方宣佈對被告陳世峰求刑20年。根據是:

    1.陳世峰造成的江歌的致命傷嚴重,直接穿透脖子、刀口深度深、傷口達12處之多;

    2.陳世峰殺害江歌的殺機非常強烈;

    3.陳世峰的殺人動機很自私,2、3個月之前就開始對劉鑫做過各種行為(比如跟蹤、恐嚇等);

    4.陳世峰造成的結果很嚴重,江歌前途無量,遇害後給江歌媽媽帶來極大痛苦;

    5.陳世峰的計劃性,其經過周到的準備,是計劃殺害劉鑫的;

    6.由第5點,檢方認為,如果劉鑫把門開啟,或者刀刃沒有斷,陳世峰還會繼續殺害劉鑫的;

    7.從這幾天陳世峰在法庭的表現來看,他完全沒有反省,一直在重複不合理的主張。他在庭上的謝罪道歉只是表面上的。

    檢方解釋說,在日本殺人罪可以判處死刑、無期徒刑和22年有期徒刑。從過往案例來看,綜合來看,檢方對陳世峰求刑20年。

    江歌媽媽代理律師代表江歌媽媽陳述的最後,明確要求判處死刑。

    二、陳世峰的辯護律師非常詳細地對檢方進行反駁。其中,將矛頭再次指向劉鑫,堅稱劉鑫遞刀、鎖門;劉鑫有時間把刀柄(案發兇器)拿走並進行清洗,然後再將刀柄放在三樓樓梯上。

    三、陳世峰的辯護律師在法庭上提供了一封信,就是本應該13日出庭作證卻最終未出席的日本證人、被陳世峰稱為“日本媽媽”的女性寫的,這位日本女性說,陳世峰是一個非常認真、和善的孩子,當初就反對陳世峰與劉鑫交往。如果知道發生這樣的事情,當初就應該更加強烈地反對。

    四、陳世峰說,“向江歌母親進行道歉,會持續賠償,直到我(陳世峰)生命的結束。”陳世峰下跪,向江歌媽媽磕頭,江歌媽媽迴應“我不接受。”

    關於“江歌案”中嫌犯陳世峰的量刑,依據當前的情況看(日本檢方要求20年有期徒刑)最高可達20年有期徒刑,這與江歌母親所要求的死刑相差甚遠。陳世峰的罪行判處20年是否合理?若在國內將是怎樣的判處結果?

    《日本刑法典》對殺人的規定原文:

    第百九十九條(殺人)

    人を殺した者は,死刑又は無期若しくは五年以上の懲役に処する。

    翻譯:犯殺人罪一般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5年以上的有期徒刑。 但具體量刑就要根據犯罪的性質、情節、輕重等決定。

    京師律師封躍平認為,當前對國內對“江歌案”關注的大眾普遍對陳世峰可能的判決結果感到不滿或不理解。這首先我們需要了解日本的法律體系。

    封躍平律師指出,當前國際社會法律體系主要分為兩種:一是英美法系(海洋法系),另一是大陸法系。日本雖然以大陸法系的六法體系為基礎,但是判例在司法實踐中的作用越來越突出,特別是二戰以後模仿美國賦予最高法院以違憲審查權,對日本憲法的發展具有重要意義,在訴訟制度上,引進了英美法的庭審中的對抗制,同時以大陸法系的職權主義作補充,兩種訴訟體制的融合,更有利於查清案情。

    日本是發達國家中唯二儲存死刑的國家(另一個是美國)。但是在死刑的適用上,日本法院長期採取極為慎重的態度。首先,在適用標準上極為慎重。在社會相對穩定,經濟進入高速發展時期之後,法院對於死刑適用採取了極為剋制的態度,死刑判決大為減少。現今的日本刑法實際量刑中殺死一人是幾乎不可能判處死刑的。即便有被判處死刑,也是對社會有極其惡劣的影響。在犯罪情節一般的場合,即便殺死了兩個人,通常也不會被判處死刑,而是判處無期徒刑。因此,從日本的量刑實際情況來看,當今的死刑標準,儘管根據個案的具體情況,會有些不同,但是大體來說,維持在被害人沒有過錯的場合,“殺害數個人的話,原則上會被判處死刑”的程度。

    封躍平律師舉例,如1995年東京地鐵沙林毒氣事件,造成13人死亡及5,510人以上受傷。2004年2月27日,東京地方法院對製造東京地鐵沙林事件的奧姆真理教教祖麻原彰晃進行一審宣判,以殺人罪、拘禁罪、非法制造武器罪等13項罪行的“首謀”罪名判處麻原死刑。但時至今日仍未執行。

    而在中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2010年的轟動一時的“藥家鑫案”,因嫌犯行為對社會造成影響極其惡劣,犯罪行為太過殘暴,最終被判處死刑。換言之,若“江歌案”發生在中國境內(受屬地管轄權的限制,雖然三位當事人都是中國國籍,但案發地在日本,故由日本方面處理),陳世峰有可能被判處死刑。

    最後封躍平律師認為,依據日本二戰以來的判決結果而言,檢方提出的對陳世峰判處20年有期徒刑是較為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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