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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1 # 又蒜又菜又多餘

    這個我還真有經歷,之前有一份工作上了一個月左右(試用期三個月)面試我的主管當時對我非常滿意讓我第二天就上班,我當然欣然接受了。因為工作內容不多比較清閒,沒有前任,就是工作沒有人跟我交接過,很多具體事項不明確,犯了些不是主觀意識的小錯誤,然後那個主管給我打電話在電話裡裡面兇我,語氣特別不好,我就說話聲音大了點,然後她就讓我走人,當時真的很生氣,感覺從來沒有受到這樣的屈辱,馬不停蹄的收拾東西走了。事後還讓人事給我打電話讓我回去,脾氣比較硬的我怎麼可能回去,就辦理了離職,我是屬於那種比較好說話的,說點軟話就容易投降,也沒有要什麼額外補償就走了,其實無故辭退這個用人單位隨便給你找個什麼由頭都能辭退你,說試用期不合格不符合單位用人標準。勞動法可能我們也沒那個心思去斤斤計較了,接著找下份工作唄!

  • 22 # 翰成管理諮詢

    試用期辭退要具體看什麼情況

    公司辭退員工的合法情形有哪些?

    雙方協商一致;

    勞動者有過錯性情形(即:《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列舉的6項,其中,包括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公司依據《勞動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辭退無過錯員工(注:辭退無過錯的員工要提前30天書面通知員工本人,並根據其工作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

    經濟性裁員;

    如果公司無上述情形辭退員工,一般屬於無故辭退,屬於違法。試用期的誤區:試用期可以隨意解除勞動合同(×)。

    只有勞動者符合《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列舉的6項情形時,用人單位才可以隨意解除合同。其中單位用的最多的是“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但是用人單位不能濫用該項規定:

    用人單位制定的錄用條件必須合法、明確、有實操性

    用人單位制定的錄用條件必須告知勞動者並由勞動者確認

    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需要有證據證明

  • 23 # 職場小龍蝦

    試用期無故被辭退算不算犯法?

    從理論上來說,企業“無故”辭退你必然違法的,你可以申請勞動補償的。

    實際上,我從以下幾個方面給你分析下:

    什麼是試用期

    試用期辭退要求

    你該怎麼辦

    什麼是試用期

    試用期是指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是否合格進行考核,勞動者對用人單位是否符合自己要求也進行考核的期限,這是一種雙方雙向選擇的表現。試用期的時間法律也有明確的規定,一般不滿一年的試用期為一個月,不滿三年的試用期為2個月,三年以上試用期為6個月(這裡時間一般企業都是取最大值,很少會提前或者縮減)。

    試用期辭退的要求

    《勞動合同法》規定試用期內用人單位可解除勞動合同僅限於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5.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7.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8.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除上述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

    你該怎麼辦

    你所說試用期是否簽訂了合同?有些企業,會在你準正的時候才開始簽訂合同,這個時候,你如果有正常上班記錄(打卡簽到,工資條,工作任務記錄等),可以直接申請仲裁,以企業未簽訂合同,購買保險為由,獲取補償,企業面臨罰款。

    如果你簽訂了合同,或者購買了保險等。這個時候,一般你是沒有辦法的。你所說的“無故”是不會成立的。要知道,企業的HR不會那麼傻的,除非當面告訴你,你被辭職了,沒有原因,而你又錄下音來作為仲裁證據。正常的HR肯定會找到你的“毛病”,最終,你將符合試用期被辭退的第一條(不符合條件)或者第二條(違反規章制度)。舉個例子,口頭通知你被辭退了,你著急了,2次沒打卡簽到,還在想著怎麼仲裁,結果,企業直接說你多次沒打卡,辭退(是不是有點因果倒置?但是你沒證據啊!)。

    我的最終建議是好聚好散,拿好拿全你的工資,去找下一家吧,以後擦亮眼睛(仲裁耗時耗力,不一定贏的)。

  • 24 # 蝦米er

    試用期期間,企業無故辭退員工,是違法行為。

    我們從以下幾個方面闡述:

    1.什麼才是試用期期間合法辭退員工的行為?2.結合實際案例看,學會辨別被辭退背後真正的理由。3.該不該維權?

    首先,我們先看什麼是試用期?以及試用期合法辭退行為。

    試用期是指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是否合格進行考核,勞動者對用人單位是否符合自己要求也進行考核的期限,這是一種雙方雙向選擇的表現。

    以上是《勞動法》對試用期的定義,顯而易見,試用期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向選擇的過程,單位考察勞動者,勞動者也可以進一步觀察公司是不是符合自己預期,就好比找物件,先交往一下談談戀愛,彼此認為合適了再談婚論嫁。

    試用期期間,用人單位合法接觸勞動合同的情況如下?

    《勞動合同法》規定試用期內用人單位可解除勞動合同僅限於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5.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7.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8.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除上述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

    顯而易見,無故解除合同,不成立。按勞動法,要給予賠付。

    其次,辨別被辭退背後真正的理由。

    在實際操作中,如果勞動者被公司簡單粗暴告知,合同解除,不用來了,顯然是不合勞動法的。這樣很容易激起勞動者憤怒情緒,很多時間,勞動者把事情鬧大,也未必一定是為了多少錢,就是所謂的咽不下這口氣,但是我覺得這種簡單粗暴款低情商的hr很少。

    一般情況下,公司解除勞動合同,都會有理由,勞動者不服,可以仲裁,這時公司需要舉證。在辭職面談中,勞動者一般也會要求公司給予辭退的理由,Hr一般會出示公司的員工手冊或者崗位職責等條款,然後提供你種種不太ok的“證據”。

    但也有例外的,舉個現實的例子

    我朋友所在的一家公司,做線下培訓的,疫情期間不能開業。導致公司效益不好。然後領導層決定裁員,每個部門都有指標。客服部一合計,裁試用期的員工成本最小,然後從試用期員工裡面挑了個比較有“特色”的。想著好合好散,不料,該員工很不服氣。部門經理給提供了他被裁的證據和理由,他不服氣,覺得自己做的挺好的,理由根本不成立,明明是小題大做。然後要求合法補償,被拒絕。然後現場就開始各種鬧,各種表演,導致樓上樓下好多人圍觀,還有拍影片的。領導一看,這影響太不好啊,立馬決定按照勞動法正常補償。

    所以,學會辨別被裁背後真正的理由。被裁員吧,有時候是因為個人問題,有時候吧,很可能另有隱情。別看表面,學會分析。分析明白了,怎麼做就看自己了。

    最後,被辭退後該不該維權。這個問題看個人了,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大多數情況下,試用期一般就1-3個月,2個月的時候其實什麼結果也都比較明顯了,如果確實公司對你不太滿意呢,好在投入時間也不長,也就奔著好合好散的心態。很多行業圈子不大,大佬就這麼幾個,不要鬧的太僵。趕緊把精力投入找工作中。

    如果是那種試用期期間假裝招聘,為了招攬便宜勞動力(我們知道一般試用期工資都是轉正工資的80%)對待這種,千萬不要姑息,正常維權。一般都是仲裁,不過仲裁也是先兩邊調解,公司舉證。

  • 25 # 職場那些個事

    公司與員工之間,公司處於一種強勢地位,員工處於一種弱勢地位。

    如果試用期無故被辭退,通常作為員工很難找到證據證明公司是無故辭退的。而通常公司可以找到好多理由來證明員工不合格而辭退。

    犯法都是需要證據的。員工很難找到證據,而公司很好找到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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