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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hengjiuzhix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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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DS5641579
警方的做法 從人道角度出發 沒有啥不妥 但老人 尤其是家人不懂事 這不可原諒 耽誤了一飛機的乘客 誤了多少事?!!建議同機乘客發起民訴 要求賠償每人500 給這一家人一個教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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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我是老螞蟻
可以施行一定數額的罰款,以警示他人不要再有此類行動。雖然這次事件沒有造成惡性後果,但不保證以後的類似事件都這麼幸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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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綠水晴山
80歲老太可以不處理。她的監護人呢?法律應該立一條,上了多大年紀的人,他的兒女作為監護人應該擔責,和未成年人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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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四海皆兄弟ZYM
不予處理合情,彰顯法律的人文情懷。現實中像這個年紀的老人即便是給予治安處罰拘留五天,拘留所也不收。只是告戒陪同老太家人,以後照顧好老人,對其類似做法及時勸阻,以免出現這種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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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又見葉飄零的飄零驛站
這個事件的幾個關鍵詞:80歲老人,飛機發動機撒幣,鉅額損失、擾亂單位秩序。
去掉80歲老人這個標籤,我想這件事如果發生在二十到六十歲之間這個群體身上的話,恐怕不單單是擾亂單位秩序那麼簡單,往飛機發動機裡撒硬幣,別跟警方說什麼沒有故意破壞的主觀願望,但凡腦子有點正常的人都知道這麼做會發生什麼後果。幸運的是飛機並沒有起飛,滯留在機場,拆開發動機,將硬幣全部找到,是的,據說這個事情造成的損失有幾百萬,我不知道這個損失是否應該讓當事人負責。
現在加上80歲老人這個標籤,那就似乎是不用負太大的責任,畢竟是老人了,尊老愛幼嘛,你得原諒老人,這麼大年紀了,可能是腦子糊塗了,你看輕信謠言的大多都是老人,上當受騙的也大多都是老人,老人嘛,經歷過那個年代的老人,大多數人讀書不多,也別跟他們計較常識不常識的,老人犯點錯就跟未成年人犯錯一樣,對了,我們有未成年人保護法,老年人如果犯法,根據《刑法》17條規定: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過失犯罪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在這個事件中,因為考慮到沒有故意破壞的主觀願望,所以也就算不上犯罪,即便真的是有主觀意願,考慮到年齡問題,也是從輕處理。
在這裡我想說一下,對於老年人的保護是建立在沒有危害社會的條件之下的,不管是這起事件還是老年人搶籃球場搶羽毛球場在景區放噪音跳廣場舞等等等等,建立在不影響社會不危害社會的條件下,老年人應該受到保護,我們國家也有老年人權益保護法,這個保護法主要針對的是老年人合法權益的保護,而《刑法》17條規定,也是對於老年人的從寬處理,體現了對老年人的寬容與照顧,那麼作為老年人來說,不應該因為老人所受到的一些福利而去傷害社會,傷害這個社會對於老年人的認同,現在普遍流傳的“壞人變老了”和“老人變壞了”就是一部分老人自己作出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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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張新年律師
首先,行為人的行為已涉嫌觸犯刑法。《刑法》規定,破壞航空器,足以使航空器發生傾覆、毀壞危險,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破壞交通工具造成嚴重後果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過失犯此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據此,行為人往飛機發動機裡扔硬幣,即使是為了所謂“祈福”,並無破壞航空器的主觀故意,但其應當預見到該行為可能造成破壞航空器的後果,故屬刑法上的過失犯罪,涉嫌過失損壞交通工具罪,應受拘役以上刑事處罰。
雖然《刑法》另規定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故意犯罪,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過失犯罪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但是這並不意味著對於老人犯罪可以不予處罰,甚至不予立案。
對於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拒不立案受理的,檢察院應依法予以法律監督。《刑事訴訟法》規定:“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的,或者被害人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後應當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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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hamlin34627151
警方不傻,對於這樣的高齡老太,的確不便處理,關不得,罰不到,但可以作為危害公共安全罪,對其進行相應的懲罰,對其加入黑名單,不準乘飛機,不準坐高鐵。也許能以儆效尤,杜絕此類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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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手機使用者6048065713
即使是高齡,只要不是精神病人員,他(她)的行為所產生的法律責任,應與任何一個成年人一樣!這才是法制社會的表現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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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孫旭陽
但僅僅從法條來看,網友們認為老太的行為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以及破壞交通工具罪,也很難成立。也就是說,按照中國現行法律,並不能認定老太已涉嫌刑事犯罪。
無論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還是破壞交通工具罪,主觀要件都要求當事人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兩者也有區別:(1)從認識因素上看,直接故意的行為人是認識到危害結果的必然發生或可能發生;而間接故意的行為人是認識到危害結果的可能發生。(2)從意志因素上看,直接故意是希望即積極追求危害結果的發生;而間接故意是放任結果發生。
顯然,為求飛行平安而撒幣的老太,既沒有直接故意,也沒有間接故意。她危害了公共安全,卻並不構成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因此,警方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以擾亂單位秩序辦理此案,本可處治安拘留5到10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的認定,大體還是符合法律的。
警方考慮到硬幣全部被找出,沒有造成嚴重危害,加上老太已經80歲,且沒有故意破壞的主觀願望,治安拘留不予執行,倒也無可厚非。在很多國家的司法實踐中,對年邁老人的羈押都會追求人性化和安全考量。此案中,倘若真要送80歲老太送拘留所,一旦出個三長兩短,橫生枝節,也失去了懲誡的原意。
至於該老太的行為給航空公司和機場,以及同機乘客造成的損失,後三者可以透過民事訴訟索賠。
透過這起案件,有關部門應該考慮修改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破壞交通工具罪等罪的主觀要件,不能簡單機械地實行“不知者不罪”。在社會生活中,除非不具備或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人,一般人譬如老太的“不知”,應該由當事人和家人承擔“不知”的風險和責任,而非隨隨便便置無辜公眾於巨大的危險之中。
換句話說,每個人都要為自己的無知負責,即使一生禮佛,即使年過八旬。否則,一起很可能導致150多人喪命的愚昧之舉,震驚了全國,卻僅僅以罰款500元了結,既悖離了公眾的樸素認知,也不能嚇阻效尤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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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華夏圖騰
看了標題描述,對警方不予處罰的決定表示認同。一位八十高齡的耄耋之輩,若在五天的治安拘留中能夠認識到其無知行為的嚴重後果,從而能夠心悅誠服的向航空公司認錯致歉倒也還好。而這種可能性畢竟微乎其微:幾十年的愚昧懵懂、渾渾噩噩豈能在一朝一日即幡然醒悟?更何況萬一因其內心糾結而想不通,從而引發這樣那樣的老年病,那警方豈不是惹上大麻煩?回過頭來再看看金屬異物在渦輪航空發動機裡將會產生的嚴重危害:發動機進入工作狀態後,由於發動機葉輪的高速旋轉而產生的強大負壓會將金屬異物吸入壓氣機。與此同時,高速旋轉的發動機葉輪葉片在與金屬異物接觸後會被損毀:破碎斷裂的葉片也被吸入壓氣機,從而導致壓氣機的損壞。而且發動機葉輪由於葉片的損毀脫落而失去原先的動平衡,從而導致發動機系統的整體損毀。若當時飛機正處於拉昇爬高狀態其後果不堪設想。所以,航空公司為此應當獎勵那位對飛機和全體乘客安全高度負責的乘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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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簡單的幸福33876912
撒幣老太,小便其實是想說傻逼老太,但又不好意思說,按我說,這樣的老太太就該嚴懲,要不然就拉黑名單裡,讓她以後只有看飛機的份,沒做飛機的份,如果不是看見把硬幣扔在了發動機裡,飛機起飛了,萬一故障了,那就不是我們現在在這裡說說了,按我說,就該嚴懲,要不就除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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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houdw
第一、應立法,75歲以上老人乘飛機應有成年人陪伴,陪伴應全權負責老人的一切行為。第二、雖不拘留但要罰款,並承擔給各方造成的損失。第三、支援各有關方面提起訴訟,賠償精神,安全受到威脅等方面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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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我得藍色天空
其實老太太不用拘留,罰點錢她就長記性了!普通人罰500她就照100倍1000倍罰!你看她心疼不心疼,長記性不長!不罰她不足以平民憤!也給不了飛機上幾百號人一個交代!難道就應該讓幾百號人陪著時間,陪著精力,陪著自身安危來陪她胡鬧麼?就因為她年齡大?就因為她是老人?就因為她是在祈福?!!!天子犯法還與庶民同罪的,現在的老人都怎麼了,因為年齡大就可以為所欲為了?!!!難道真的是不見棺材不掉淚麼,非的等到出事了再來追究麼?!老人的子女呢?這麼大歲數了讓她自己坐飛機,真放心啊!是不是真的沒錢花了故意讓老人來換錢的!!!當時飛機上的所有乘客都應該向警察要個說法,如果再發現類似的事情怎麼辦!想想都後怕,如果後邊的乘客沒有注意老人的舉動,或者不知道後果的嚴重性而沒有告訴乘務員………………天啊,後果不堪設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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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Again112235221
我不贊同警方對老太太的行為不做懲罰!!!
站在一個旁觀者角度看,跟我沒任何關係,下面說不必懲罰老人,那些人都沒親身經歷。試想,如果飛機起飛了,你坐上面,墜毀了,你能饒恕老太太嗎?
至於如何懲罰,那是法律的事,如果我是航空公司,我會加強管理,這是管理失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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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一笑風雲過
警方依法處罰,但是不予執行,沒有問題。
先說一下,處罰是一件事,執行處罰是第二件事,但是處理的根本在於定性,不對違法行為定性當然不能處罰,而如十六歲以下未成年人,孕婦,七十歲以上老人不執行拘留,是基於保護特殊群體權益的考慮,如果我們要求對於這些群體加重處罰,那麼我們的孩子,妻子,父母都將無法受到這樣的保護。
接下來要搞清楚為什麼老人的行為不構成刑事犯罪。
在刑事案件中推定犯罪嫌疑人的主觀要件,第一點需要考量的,就是嫌疑人的認知能力,也就是嫌疑人是否具備正確認識現象,及評估危險程度的能力。
而在過失犯罪中,就是指嫌疑人是否應當明知行為的危險性,這裡面需要引入一個概念,叫常識。
常識,即一個生活在社會中的心智健全的成年人所應該具備的基本知識,包括生存技能(生活自理能力)、基本勞作技能、基礎的自然科學以及人文社會科學知識等。
具體到本案中,我們要解決的問題就是,有多少八十歲的老人知道,飛機的發動機在哪裡?
公平是正義的基礎,沒有公平,也就沒有正義。
由於無知犯下得錯誤當然不應該被原諒,但是也不意味著應當遭遇過度的懲罰,我們經常講,不可以對嫌疑人做有罪推定,換句話說,也就是不以惡意揣測他人,然而在這一事件中,卻看到眾多網友滿滿的惡意,我們必須用證據去證明嫌疑人的惡意,而非從自我主觀認知出發去進行評定。
警方的處理結果已經認定了老人的過錯,但是在法律問題上,也不是由警察包打天下的,其實就本案而言,航空公司和由於老人行為導致航班被延誤的乘客,都可以向其發起訴訟,進行索賠,法院當然會支援訴訟請求,但是刑法,行政法,民法分屬不同法律體系,有著各自的管轄範圍,不能混為一談。
讓錯誤的行為受到適度的懲罰,才是法律公平正義價值的體現,二者均等,不可偏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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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衡山犛牛
看到這個新聞,我的第一感覺是悲哀,因為老人的行為只為祈福,卻不承想這種行為會帶來飛機安全隱患。事實上,在氣流的作用下,的確有一枚硬幣掉進了飛機發動機整流罩,如果未被及時發現,飛機冒然起飛,輕則損壞發動機,重則機毀人亡,釀成災難性事故。可見,全民科技知識和安全知識的普及仍是當前的重中之重。看了大部分網友的評論,我更感到悲哀,因為在這些人眼裡,“老人”成了禍害的代名詞,彷彿世界上一切的惡都是老人造成的。老人就該早早下地獄,為社會節省些資源。不知這些人想過沒有,八十歲的老人年少時因為貧窮,沒有接受過文化教育,其行為舉止在現在所謂“文明人”看來,可能有些荒唐,甚至可笑,但絕大多數老人其出發點卻是善的。這些老人勤奮一生,為今天這個充滿朝氣的時代耗盡自己的年華,今天我們所享受的一切,都凝聚著前輩的奉獻。老人的今天是我們共同的明天,我們都要慢慢老去。我只想說,一個厭惡老人,貶損老人的社會是不正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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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大可可5563172
我一直很好奇的是老人是怎麼走到飛機引擎前面丟硬幣的?正常程式乘客是透過登機通道進入和離開飛機,應該全程無法接觸飛機引擎。就好比,你一個普通人去銀行取錢不可能直接走進櫃檯裡拿錢一樣,這次事件很詭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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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手機使用者50339107483
人性化不能代替法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既然老人年齡偏大,但她有監護人,難道監護人也不需要負責任嗎?我國現在已是一個老齡化的國家,此口子一開,以後那些老壞人會更加峙無忌殫。本人不贊同沒有造成後果的說法,如果一個搶劫犯砸開了銀行的保險櫃,結果裡面沒有錢,難道他就沒事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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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崑崙山上不老松
此時是不幸中的萬幸,有多少生命差點為撒幣而毀掉,有多少個家庭從此家破人亡。從差點付出的代價而說,年齡不是原諒錯誤的藉口,年齡大了應該是懂得多,為啥不往地上拋,卻往發動機裡拋,證明他知道厲害關係。若不處理,就會造成一個誤解,年齡大的老年人犯錯不會被處罰,就會有一些有意的破壞行為出現。小孩犯錯會讓監護人受罰,老年人犯錯就應該是贍養人即子女代受。
據瞭解,老太太邱某向發動機附近拋撒硬幣、後續沒有造成嚴重危害的行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屬於“擾亂單位秩序”,可處治安拘留5到10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不過,雖然邱某的行為造成了航班延誤5個多小時,但機務人員找到了全部9枚硬幣,沒有造成更嚴重的危害,考慮到邱某已經80歲了,且沒有故意破壞的主觀願望,本應處行政拘留5日,但因年事已高不予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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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處理老太太是可以理解的,但是當時推著輪椅的是監護人嗎?為什麼不制止和報告?老人小孩做錯事,監護人就沒責任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