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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邸建凱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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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王某vlog
民事案件中,律師的職責是代理當事人進行訴訟,律師只對當事人委託的事項負責,不對結果負責,一般來說,官司輸贏律師都會接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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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君鬆法律
一場官司,即使贏得概率很低,也要儘量去爭取,即使不能贏,也要將損失降到最低。
很多看似必輸的案件,經過律師的努力,也有翻盤的可能。
比如幾年前,一位快遞員在快遞分揀時,偷了一個手機,被監控拍下,被檢察院以盜竊罪起訴。
這看似鐵證如山,肯定輸,一審也確實被判了盜竊罪。但是二審上訴後,二審律師提出該快遞員是利用工作便利,將公司財物非法佔為己有,屬於職務侵佔罪而非盜竊罪,然而這隻手機價值1999,達不到職務侵佔罪要求的數額較大(6萬),因此應當無罪,於是二審被判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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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葉律師
律師為什麼明明知道,有的官司百分之百會輸,卻還要接?
官司總有人要輸,要麼是原告勝訴,要麼被告敗訴。即便雙方達成調解,也基本都是存在利益讓步,更多的是原告讓步利益。
如果案件事實非常清楚,法律關係也很簡單,那確實是能夠預料到敗訴的結果。但對於當事人來說,這個時候完全可以選擇通過協商調解來解決。而作為律師,這個時候除了履行正常的程式以外,更多是在幫助雙方協調的工作上。若雙方能夠達成調解,那對於被告來說,基本不算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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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西安陳丹律師
案件敗訴結果也有好有壞,對於當事人來講案件本身就面臨敗訴,但敗訴到什麼程度他是可以接受的,或者說什麼敗訴結果對他來講是把損失降到最低的,這就需要律師結合案件本身的情況分析。所以說案件本身是敗訴的不等於就放任不管,還是可以想辦法將損失降到最低,使自己的權益最大化,這樣才是最優的訴訟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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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孟少則說教育
1.沒個人對「輸」的理解不同。大多數人對於輸只是認為法院判決我方敗訴就是輸,其實這只是一種體現而已。
2.為什麼律師覺得必輸的案子還要接呢?因為,律師是為當事人服務的。當事人的合理要求只要合理都要滿足。
第一,為了出口氣。根本不是為了贏 只是為了告訴對方我要起訴你。
第二,為了拖延時間。比如有的財產保全就是為了拖延。
第三,為了有地方說清楚。有的人不願意出面,需要法院「請」他出來。
第四,為了少出點錢。有的法院判決輸了,但是比和解會少出點錢。
第五,無窮無盡。現在的奇思妙想,很多很多……
3.律師是乙方,甲方只要不違法,咱都可以滿足。為什麼要和金主過不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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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張曉冉律師
有99.9%可能輸的官司,沒有100%會輸的官司,訴訟是解決糾紛的,100%輸可能就不存在糾紛,就不會訴訟。不能因為你認為要輸結果輸就是100%要輸,如同你買了注彩票你認為100%不會中獎結果沒中,其實也只是概率低,即便是十億分之一也不能因概率小就得出100%不會中的必然結果。律師是站在當事人立場為其爭取那0.1%的勝訴機會。如果你不願為這小概率勝算請專業人士幫助買單,那便沒有律師會接受委託,你的問題也將不存在,反之一個願委託,一個願被委託你的問題也沒問的必要。為希望一搏,值否,賬你自己買單前想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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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法官小姐姐一枚
打官司確實有贏有輸,但是輸和贏不是絕對的,都是相對的。
比如說民事案件,同樣的案件,如果你委託律師了,律師對本案證據收集紮實,那麼,即便最終你可能只是相對來說輸了,比如說原告訴請了10萬,你可能只輸了五萬。如果你沒有委託律師,那麼因為你對法律的不瞭解,可能會是你最終完全敗訴!
再比如說刑事案件,公訴機關起訴意見是判處被告人有期徒刑五年,如果沒有委託律師,被告人可能對一些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情節不瞭解,最終可能會處罰的更重一些。
所以,任何事情都是相對的,我們需要用正確的態度去看待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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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律師qiaolawyer
我曾經代理一個合同糾紛。一個農村戶主在農村農電網改造中,因為自己去理順自己應該理順的動力線從梯子上掉下來拽成植物人狀態,很多律師界定為無因管理,後來當事人找到我。
我根據案情得出屬於無名合同糾紛。標的200萬元。
訴訟風險80%~90%。
當事人同意訴訟。
訴訟結果是法院支援了9萬元。在我的努力幫助下,依法提供各種困難的證據,法院依法免除了當事人的訴訟費用。
這個案子沒有贏家,不存在誰輸誰贏問題。
你說這樣的案子不能代理嗎?
起碼這個農村家庭得到了9萬元賠償!
爭取當事人權益是律師的職責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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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律師姐姐的小目標
五十步還會笑百步呢。輸一千萬和輸一百萬,有差別不?請律師就是為了爭取這其中的九百萬。只有你請的律師會竭盡全力為你爭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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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榨汁小二郎
律師不同於法官,可以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和自身的特點選擇是否接受當事人的委託。但是一旦接受委託就必須恪盡職守,忠實的履行職責,盡最大努力維護自己委託人的合法權益。但有的人不理解,為什麼有的案子明明百分百會輸律師還是會接呢?
在刑事案件中,並不是只有無罪釋放才是贏。在司法實踐中,如果無罪釋放那就意味著之前公安機關和檢察機關動用強大的國家機器所認定的事實是錯誤的。這不管是在理論上還是實踐中都極其罕見(趙作海等冤案屬於例外)。律師通過自己的專業技能和實踐經驗能夠幫助自己的當事人辦理取保候審、取得能夠證明自己當事人有罪輕的證據、把自己當事人的罪名有一個重罪成功辯護成輕罪以及為自己的當事人辯護緩刑成功等都屬於贏。
其實這也是很多刑事辯護律師的價值所在。他們不僅能夠用自己的專業技能幫助到自己的當事人及其家庭,還能在工作中實現自己的價值,更是在用自己的行動一點一點的推動著國家的司法進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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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悟法析律
律師為什麼明明知道官司一定會輸,還要接這樣的案件呢?難道是為了自砸招牌?難道也僅僅是為了多收點律師費嗎?
當然不是,其實律師在訴訟代理過程中的作用很多,一個案件看起來必輸無疑,但是通過律師的工作,可以降低損失,減少賠償額,甚至減免部分訴訟費,或者在推動程式和減緩程式上發揮作用,這些價值如果溝通得當,是能夠得到當事人理解的。
民間借貸案件中,比如約定的利息是36%,借款人一直沒支付利息,那麼到法院後就只會支援24%的利息,而這不一定是所有被告都知道;律師接了案件後可以運用法律手段輕鬆的將利息降低幾十萬,這樣是不是贏面?
而且對被告來說,律師給自己減少了償還額,應該內心是感謝的吧,接這樣的案子對律師來說很有價值,關鍵就是在輸的內容裡面找到可以扳回的贏面,這也是委託人喜聞樂見的。
假如律師在代理被告有這種需求的案件時,即使明面上一看必輸無疑,但是如果能在訴訟程式上合理的運用,最多可以為被告爭取到半年甚至一年的緩衝期間。
舉個例子,房地產開發企業,欠款1000萬,如果可以延緩一年支付,按照融資成本30%來算,可以增加1300萬的流動資金,淨賺300萬的利潤,用來搞開發,甚至可以撬動5000萬的投資盤。
那麼律師接到這類案件後,只要配合對方的需要去想辦法延緩訴訟程式就行,各種程式中可以使用的合法手段用上,對方一定會很滿意,所以肯定樂於接這樣的案件,對自己利益又沒有損失。
最後案件輸了他自己也有準備,只不過臉面上不想當庭被對方看到,這時律師作為代理人的作用就發揮出來了。其實許多律師就是替不方便出庭的人出庭處理,或者作為代理人處理與訴訟的一切事務,他們已經習慣了這樣的操作,那麼面對別人看來必輸的案件,當然有勇氣去接下,畢竟對自己沒有任何影響,而錢又能準時拿到手。
懂行的人,看一個律師不會看他的案件勝訴率,而看他在案件審理過程中所付出的努力,所發揮的作用;每一個案件的輸中都有贏面,關鍵看律師如何找到那個點。
所以,看似百分百輸的案件,不但有律師接,而且大多數律師都會主動去接,不用感到奇怪,這是需求的融合,於輸贏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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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那一曲花瓣雨
題目的意思無非就是想說律師為了錢,故意欺騙委託人的意思吧?
其實,一個案子是不是要請律師,就看委託人是不是需要。說白了,大多數委託人內心非常清楚是不是需要,現在畢竟不是八九十年代,很多普通老百姓都能懂個七七八八。
普通老百姓缺乏的就是實際操作和理解、運用法條的能力。就像你看農民工拌水泥很簡單,等到你親手操作,可能拌出來的水泥沒法用。但是,拌水泥可以反反覆覆熟悉,開庭可能就是一次結束了,法官可能不會給你拌水泥的機會。這就是為啥很多人即使自己搞清楚了,還是會請律師的原因,就是專業和愛好者存在本質性區別。郭德綱老師說的好,你也會說話,你也識字,幹嘛要花這麼多錢聽相聲呢?
好,回到正題,那麼有沒有知道百分百輸的案子呢?可以說有。因為輸是一個相對概念,比如說原本應該罰五十萬的,經過律師努力罰了五萬,如果你以是不是需要罰款作為衡量標準,那麼就是輸了。如果你以儘量少罰為標準,那麼就是大勝。那麼這種案子,可以說事先知道百分百會輸,因為罰款不可避免。
你說的情況,估計是你去諮詢律師了,然後律師告訴你可以解決,然而判決下來沒有達到預期效果。然後你覺得律師是畫餅騙錢,對吧?
不能否認,肯定會有這樣的律師存在。政治局常委都會有被追究法律責任的,律師行業怎麼可能都是聖人呢。
律師行業隨著社會普法程度越來越高,這類律師肯定會越來越少。大多數律師和醫生一樣,肯定不會故意傷害求助者。看病和看案子本質上來說,肯定會有可以爭取一下地方。就像醫生會告訴患者,可以通過治療儘量讓病人多活幾年。那麼你是不是可以認定醫生既然明明知道病人不可能治癒,還是要讓你花錢買藥或者手術呢?
另外,律師畢竟不是法官,而且即使法官對同一個案子也可能會有大相徑庭的看法。律師只能告訴你,根據對法條的理解,可以爭取一個較好的結果,但是這個結果是不可能給你保證的,畢竟一個案子最終判決涉及的因素太多。
如果你覺得需要一個可以保證的結果,有一種委託叫風險代理,可以去了解一下。但是你中意的律師是不是願意接受風險代理,那是雙方自願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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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小玉兒說法
民事案件中,律師的職責是代理當事人進行訴訟,律師只對當事人委託的事項負責,在一個案件裡面不是隻有輸和贏,輸贏只是相對的。
首先,案件並沒有絕對的勝負之分,為當事人挽回部分損失或減少賠償,有時甚至就是利用訴訟程式爭取時間,都是有價值的。
其次,其實很多時候是因為對法律關係、事實的理解有偏差,或是選擇訴訟策略時失誤,這種情況下,有時候“必贏”的案子,都可能會輸。
再次,律師接案子的出發點是當事人的需求,如果當事人有法律服務的需求,就可以接。
最後,也是最重要的一點是,好的律師應具備有找到對方訴訟漏洞或彌補缺失的能力,即使案件“必輸”,也有力挽狂瀾的能力。
親身經歷:曾跟隨主任律師辦理過一起離婚案件,對方持有分家單,要求按分家單上分當事人的房產,本以為必分無疑了。仔細研究分家單之後發現,當初製作書寫分家單的是當事人的叔叔,當事人父親並未在分家單上簽名,且房產登記在當事人父親名下,向法庭提出之後,法庭經過調查屬實,支援了我方當事人的答辯請求。
下面在闡述一下各個型別的案件是否需要律師代理的問題。簡單案件,如自然人之間的民間借貸之類,通常事實比較清楚,證據數量也不多。這種情況意味著在事實的認定上很少會產生爭議,且法律關係也簡單明確,判決結果就很好預測。如果當事人已經處於非常不利的地位,那麼就應該思考還能不能補救。如果不能補救,那請也白搭,如果還能補救,那可以試試。
一般案件,通常是金額較大的民商事糾紛,事實不一定很清楚,證據數量要麼很少,要麼很多(多個證據間可能相互矛盾),法律關係乍一看比較複雜,但條分縷析梳理清楚之後一般還是比較清晰的。這種情況下,判決結果依然可以預測,但因為個別特殊情形的存在,可能導致法官存在一定程度上酌情判決的可能。在這種情況下,應該請律師。這種時候,律師的作用在於將案件的事實整理清晰,蒐集證據從而形成證據鏈,同時就法律關係中某一要件是否成立進行論述。在這種案件中,當事人利益是否能夠得到維護在很大程度上取決於律師的能力,並沒有“必敗”或“必勝”這一說。
高難度案件,這種案件的金額反而不一定大了,這種案件的顯著特徵是“事實很清楚,但就是沒法兒判”。若要論及原因,一是法律沒有明文規定,二是怎麼判可能都是錯的。舉個栗子,當年重慶有一個案子,一個行人走在高樓下,被高空墜物砸傷,確實沒有辦法確定到底是哪家住戶扔的,但又一定能確定肯定是其中某一家住戶扔的,這種情況下,怎麼賠償?最後法院的判決是,除有證據證明自己確實不可能扔的住戶之外,其他住戶一起平攤傷者的醫藥費等損失。後來這個判決方法直接被引入了《侵權責任法》,即第八十七條:“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這種案件,對律師、法官專業素養的要求都是極高的,因為不僅要在個案中達到公平正義,更要考慮到這一個案件的判決將對此後所有同類案件產生影響。如果有這種案件,不要錢都要做啊,完全忍不住啊!
最後,提一句。“勝訴”或“敗訴”是通俗化的提法,在實際的判決書中,是不會有“勝訴”或“敗訴”這樣字眼出現的。法官只會“支援”或“駁回”某一訴訟請求。通常而言,我們認為“支援”就是勝訴,“駁回”就是敗訴,但不是沒有例外。例如,我曾見過的某一買賣合同糾紛,很簡單的追討貨款案件。被告不是不付錢,但就是一時半會兒資金緊張,需要時間週轉。律師幫他通過調解、上訴等一系列過程,雖然最後依然“敗訴”,但被告贏得了充足的資金來籌措資金,最後被告籌措到了部分資金支付了一部分違約金並未造成太大損失。這樣的案件,雙方似乎都周旋在時間上,勝敗已經不是那麼重要了,爭取時間才是最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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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斯南小子
1、一個官司沒有百分百會輸這個說法2、就算百分之99.99會輸,律師也可以讓你輸得好看點,比如少賠款,少坐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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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老古148142224
官司不管輸贏,都有錢賺,旱澇保收,誰不去接那是傻瓜。如果規定官司輸了,其輸方律師不但沒有律師費,還得向輸方當事人賠錢,我看誰都不敢接那些早就預料會輸的案件了。因此說,都是錢的因素在作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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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一通嗆嘡
因為如果真的翻盤了,當事人會養活他一輩子,就不用這麼辛苦了。律師們都有這類幻想,所以樂此不疲,還美其名曰“我喜歡挑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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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九品湘下農夫
還有個輸多輸少的問題!
還有個亡羊補牢的問題!
或許還有調解的選項
或許還有更高層次的合作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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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侯僑盼律師
首先當事人的訴權應當得到保障,其次案件輸贏在接案時是無法作出絕對判斷的,案件程序中多種因素影響著案件的結果。
即便輸也在訴訟過程中明白為什麼輸,應該輸多少。
不同的案件事實,不同的證據情況,不同的庭審對抗情況,會發生不同的反應。
願世間美好與你環環相扣,願遭遇變故你能積極面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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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使用者7937935751109
律師不一定是專門打官司,還有庭外和解!有的糾紛可以不上法院在律師的撮合下相互和解達成一致,你說算誰輸?另外在刑事案件中能最大限度的維護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使其只是承擔自己犯罪的那部分結果或者說是處罰,你說算誰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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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呢,如果從表面上看確實屬於百分之百不可能贏得的官司。一般律師呢,會跟當事人解釋清楚。勸當事人不要起訴了,但是如果當事人執意起訴的話,律師可以接,也可以不接這個案子,這個完全看律師自己自願。
但從另一方面說,訴訟都是有風險的,沒有百分之百贏或百分之百輸的這個說法。
以我辦理的一個案子為例,我方委託人與對方簽署過一個對賬單,雙方都蓋章確認,比如截止到2018年10月1日,對方公司欠款50萬元。這個證據應當是比較充分了,相當於百分之百確認,官司應當能勝的。
但開庭時,對方又拿出了一個對賬單寫的是截止到2019年9月10號,對方公司欠款10萬元。事後問我方的銷售,才知道這10萬元是新產生的欠款。但因為我方工作人員的疏忽,這個對賬單沒有寫明,這個新產生的10萬債務是2018年10月1日到2019年9月10日產生的。最後法院判決只認可了這10萬元的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