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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1 # 基層林業

    什麼是林業三定?這是一箇中國林業史上的“歷史”問題,始於1981年,1983年結束。“林業三定”是新中國成立以後林業政策的一次重大調整;林業生產經營方式上一次根本性的改變;林業分配製度上一次歷史性突破,可以稱之為集體林權制度的第一次改革。

    從1981年林業大事記上可以很明確的看出“林業三定”的來龍去脈:

    2月16日至3月7日國務院在北京召開全國林業會議,討論林業調整問題。3月8日中共中央、國務院釋出《關於保護森林發展林業若干問題的決定》,明確規定保護森林發展林業的方針、政策,提出當前林業調整和今後林業發展的戰略任務。6月5日至11日林業部在北京召開8省、市林業“三定”(穩定山權林權、劃定自留山、確定林業生產責任制)工作座談會,研究林業“三定”有關政策問題。7月21日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林業部《關於穩定山權林權,落實林業生產責任制情況簡報》,要求各地儘快作出部署,組織力量在明春以前完成這項工作。10月26日至31日林業部在北京召開13省、自治區林業“三定”工作座談會,總結交流經驗,研究進一步搞好林業“三定”問題。

    至此,轟轟烈烈的“林業三定”工作在全國範圍內陸續展開,直至1983年結束。那麼“林業三定”具體有哪些內容呢?

    穩定山權、林權

    1981年出臺的《關於保護森林發展林業若干問題的決定》中將山林的山權、林權分置,再細分為四權,即山場的所有權、使用權,林木的所有權、所有權;將國家、集體、單位、個人所有的山林統一確權登記,明確規定山場的所有權只有兩種形式,一為國有,一為集體所有;將山場的使用權、林木的所有權、使用權按照不同的型別、不同的分配方式、不同的經營期限承包給農戶經營管理,由縣以上人民政府核發山林權證書,明確山權,穩定林權。

    劃定自留山

    將集體山場中的荒地、荒灘、開挖耕種的“火籽山”(集體開挖種植茶葉、玉米、山芋、芝麻等農作物的山場)、砍柴的煙火山等劃為自留山,經營期限為長期,分配給農戶長期經營,種植的樹木和經濟作物全部歸農戶所有,並允許繼承,由縣政府統一發放林權證。類似於土地改革中的自留地。

    確定林業生產責任制

    將集體所有的其他山場按照山場樹種的不同,約定山林管護責任、山林砍伐後分成比例、山場經營年限等,簽訂承包合同,由村統一製作發放承包合同書。按照當時的規定,經營期限最長不得超過70年,即可承包經營至2050年12月。

    細心的朋友會發現,上述三項主要內容中都有一個“定”字,所以簡稱“林業三定”。而始於2008年的集體林權制度改革是對“林業三定”的進一步鞏固和完善,將自留山證和承包合同統一核換髮成國家統一樣式的林權證。

    綜上所述,“林業三定”可以用三句話來概括:穩定山權林權、劃定自留山、確定林業生產責任制。

  • 22 # 基層林業

    什麼是林業三定?這是一箇中國林業史上的“歷史”問題,始於1981年,1983年結束。“林業三定”是新中國成立以後林業政策的一次重大調整;林業生產經營方式上一次根本性的改變;林業分配製度上一次歷史性突破,可以稱之為集體林權制度的第一次改革。

    從1981年林業大事記上可以很明確的看出“林業三定”的來龍去脈:

    2月16日至3月7日國務院在北京召開全國林業會議,討論林業調整問題。3月8日中共中央、國務院釋出《關於保護森林發展林業若干問題的決定》,明確規定保護森林發展林業的方針、政策,提出當前林業調整和今後林業發展的戰略任務。6月5日至11日林業部在北京召開8省、市林業“三定”(穩定山權林權、劃定自留山、確定林業生產責任制)工作座談會,研究林業“三定”有關政策問題。7月21日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林業部《關於穩定山權林權,落實林業生產責任制情況簡報》,要求各地儘快作出部署,組織力量在明春以前完成這項工作。10月26日至31日林業部在北京召開13省、自治區林業“三定”工作座談會,總結交流經驗,研究進一步搞好林業“三定”問題。

    至此,轟轟烈烈的“林業三定”工作在全國範圍內陸續展開,直至1983年結束。那麼“林業三定”具體有哪些內容呢?

    穩定山權、林權

    1981年出臺的《關於保護森林發展林業若干問題的決定》中將山林的山權、林權分置,再細分為四權,即山場的所有權、使用權,林木的所有權、所有權;將國家、集體、單位、個人所有的山林統一確權登記,明確規定山場的所有權只有兩種形式,一為國有,一為集體所有;將山場的使用權、林木的所有權、使用權按照不同的型別、不同的分配方式、不同的經營期限承包給農戶經營管理,由縣以上人民政府核發山林權證書,明確山權,穩定林權。

    劃定自留山

    將集體山場中的荒地、荒灘、開挖耕種的“火籽山”(集體開挖種植茶葉、玉米、山芋、芝麻等農作物的山場)、砍柴的煙火山等劃為自留山,經營期限為長期,分配給農戶長期經營,種植的樹木和經濟作物全部歸農戶所有,並允許繼承,由縣政府統一發放林權證。類似於土地改革中的自留地。

    確定林業生產責任制

    將集體所有的其他山場按照山場樹種的不同,約定山林管護責任、山林砍伐後分成比例、山場經營年限等,簽訂承包合同,由村統一製作發放承包合同書。按照當時的規定,經營期限最長不得超過70年,即可承包經營至2050年12月。

    細心的朋友會發現,上述三項主要內容中都有一個“定”字,所以簡稱“林業三定”。而始於2008年的集體林權制度改革是對“林業三定”的進一步鞏固和完善,將自留山證和承包合同統一核換髮成國家統一樣式的林權證。

    綜上所述,“林業三定”可以用三句話來概括:穩定山權林權、劃定自留山、確定林業生產責任制。

  • 23 # 基層林業

    什麼是林業三定?這是一箇中國林業史上的“歷史”問題,始於1981年,1983年結束。“林業三定”是新中國成立以後林業政策的一次重大調整;林業生產經營方式上一次根本性的改變;林業分配製度上一次歷史性突破,可以稱之為集體林權制度的第一次改革。

    從1981年林業大事記上可以很明確的看出“林業三定”的來龍去脈:

    2月16日至3月7日國務院在北京召開全國林業會議,討論林業調整問題。3月8日中共中央、國務院釋出《關於保護森林發展林業若干問題的決定》,明確規定保護森林發展林業的方針、政策,提出當前林業調整和今後林業發展的戰略任務。6月5日至11日林業部在北京召開8省、市林業“三定”(穩定山權林權、劃定自留山、確定林業生產責任制)工作座談會,研究林業“三定”有關政策問題。7月21日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林業部《關於穩定山權林權,落實林業生產責任制情況簡報》,要求各地儘快作出部署,組織力量在明春以前完成這項工作。10月26日至31日林業部在北京召開13省、自治區林業“三定”工作座談會,總結交流經驗,研究進一步搞好林業“三定”問題。

    至此,轟轟烈烈的“林業三定”工作在全國範圍內陸續展開,直至1983年結束。那麼“林業三定”具體有哪些內容呢?

    穩定山權、林權

    1981年出臺的《關於保護森林發展林業若干問題的決定》中將山林的山權、林權分置,再細分為四權,即山場的所有權、使用權,林木的所有權、所有權;將國家、集體、單位、個人所有的山林統一確權登記,明確規定山場的所有權只有兩種形式,一為國有,一為集體所有;將山場的使用權、林木的所有權、使用權按照不同的型別、不同的分配方式、不同的經營期限承包給農戶經營管理,由縣以上人民政府核發山林權證書,明確山權,穩定林權。

    劃定自留山

    將集體山場中的荒地、荒灘、開挖耕種的“火籽山”(集體開挖種植茶葉、玉米、山芋、芝麻等農作物的山場)、砍柴的煙火山等劃為自留山,經營期限為長期,分配給農戶長期經營,種植的樹木和經濟作物全部歸農戶所有,並允許繼承,由縣政府統一發放林權證。類似於土地改革中的自留地。

    確定林業生產責任制

    將集體所有的其他山場按照山場樹種的不同,約定山林管護責任、山林砍伐後分成比例、山場經營年限等,簽訂承包合同,由村統一製作發放承包合同書。按照當時的規定,經營期限最長不得超過70年,即可承包經營至2050年12月。

    細心的朋友會發現,上述三項主要內容中都有一個“定”字,所以簡稱“林業三定”。而始於2008年的集體林權制度改革是對“林業三定”的進一步鞏固和完善,將自留山證和承包合同統一核換髮成國家統一樣式的林權證。

    綜上所述,“林業三定”可以用三句話來概括:穩定山權林權、劃定自留山、確定林業生產責任制。

  • 24 # 基層林業

    什麼是林業三定?這是一箇中國林業史上的“歷史”問題,始於1981年,1983年結束。“林業三定”是新中國成立以後林業政策的一次重大調整;林業生產經營方式上一次根本性的改變;林業分配製度上一次歷史性突破,可以稱之為集體林權制度的第一次改革。

    從1981年林業大事記上可以很明確的看出“林業三定”的來龍去脈:

    2月16日至3月7日國務院在北京召開全國林業會議,討論林業調整問題。3月8日中共中央、國務院釋出《關於保護森林發展林業若干問題的決定》,明確規定保護森林發展林業的方針、政策,提出當前林業調整和今後林業發展的戰略任務。6月5日至11日林業部在北京召開8省、市林業“三定”(穩定山權林權、劃定自留山、確定林業生產責任制)工作座談會,研究林業“三定”有關政策問題。7月21日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林業部《關於穩定山權林權,落實林業生產責任制情況簡報》,要求各地儘快作出部署,組織力量在明春以前完成這項工作。10月26日至31日林業部在北京召開13省、自治區林業“三定”工作座談會,總結交流經驗,研究進一步搞好林業“三定”問題。

    至此,轟轟烈烈的“林業三定”工作在全國範圍內陸續展開,直至1983年結束。那麼“林業三定”具體有哪些內容呢?

    穩定山權、林權

    1981年出臺的《關於保護森林發展林業若干問題的決定》中將山林的山權、林權分置,再細分為四權,即山場的所有權、使用權,林木的所有權、所有權;將國家、集體、單位、個人所有的山林統一確權登記,明確規定山場的所有權只有兩種形式,一為國有,一為集體所有;將山場的使用權、林木的所有權、使用權按照不同的型別、不同的分配方式、不同的經營期限承包給農戶經營管理,由縣以上人民政府核發山林權證書,明確山權,穩定林權。

    劃定自留山

    將集體山場中的荒地、荒灘、開挖耕種的“火籽山”(集體開挖種植茶葉、玉米、山芋、芝麻等農作物的山場)、砍柴的煙火山等劃為自留山,經營期限為長期,分配給農戶長期經營,種植的樹木和經濟作物全部歸農戶所有,並允許繼承,由縣政府統一發放林權證。類似於土地改革中的自留地。

    確定林業生產責任制

    將集體所有的其他山場按照山場樹種的不同,約定山林管護責任、山林砍伐後分成比例、山場經營年限等,簽訂承包合同,由村統一製作發放承包合同書。按照當時的規定,經營期限最長不得超過70年,即可承包經營至2050年12月。

    細心的朋友會發現,上述三項主要內容中都有一個“定”字,所以簡稱“林業三定”。而始於2008年的集體林權制度改革是對“林業三定”的進一步鞏固和完善,將自留山證和承包合同統一核換髮成國家統一樣式的林權證。

    綜上所述,“林業三定”可以用三句話來概括:穩定山權林權、劃定自留山、確定林業生產責任制。

  • 25 # 基層林業

    什麼是林業三定?這是一箇中國林業史上的“歷史”問題,始於1981年,1983年結束。“林業三定”是新中國成立以後林業政策的一次重大調整;林業生產經營方式上一次根本性的改變;林業分配製度上一次歷史性突破,可以稱之為集體林權制度的第一次改革。

    從1981年林業大事記上可以很明確的看出“林業三定”的來龍去脈:

    2月16日至3月7日國務院在北京召開全國林業會議,討論林業調整問題。3月8日中共中央、國務院釋出《關於保護森林發展林業若干問題的決定》,明確規定保護森林發展林業的方針、政策,提出當前林業調整和今後林業發展的戰略任務。6月5日至11日林業部在北京召開8省、市林業“三定”(穩定山權林權、劃定自留山、確定林業生產責任制)工作座談會,研究林業“三定”有關政策問題。7月21日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林業部《關於穩定山權林權,落實林業生產責任制情況簡報》,要求各地儘快作出部署,組織力量在明春以前完成這項工作。10月26日至31日林業部在北京召開13省、自治區林業“三定”工作座談會,總結交流經驗,研究進一步搞好林業“三定”問題。

    至此,轟轟烈烈的“林業三定”工作在全國範圍內陸續展開,直至1983年結束。那麼“林業三定”具體有哪些內容呢?

    穩定山權、林權

    1981年出臺的《關於保護森林發展林業若干問題的決定》中將山林的山權、林權分置,再細分為四權,即山場的所有權、使用權,林木的所有權、所有權;將國家、集體、單位、個人所有的山林統一確權登記,明確規定山場的所有權只有兩種形式,一為國有,一為集體所有;將山場的使用權、林木的所有權、使用權按照不同的型別、不同的分配方式、不同的經營期限承包給農戶經營管理,由縣以上人民政府核發山林權證書,明確山權,穩定林權。

    劃定自留山

    將集體山場中的荒地、荒灘、開挖耕種的“火籽山”(集體開挖種植茶葉、玉米、山芋、芝麻等農作物的山場)、砍柴的煙火山等劃為自留山,經營期限為長期,分配給農戶長期經營,種植的樹木和經濟作物全部歸農戶所有,並允許繼承,由縣政府統一發放林權證。類似於土地改革中的自留地。

    確定林業生產責任制

    將集體所有的其他山場按照山場樹種的不同,約定山林管護責任、山林砍伐後分成比例、山場經營年限等,簽訂承包合同,由村統一製作發放承包合同書。按照當時的規定,經營期限最長不得超過70年,即可承包經營至2050年12月。

    細心的朋友會發現,上述三項主要內容中都有一個“定”字,所以簡稱“林業三定”。而始於2008年的集體林權制度改革是對“林業三定”的進一步鞏固和完善,將自留山證和承包合同統一核換髮成國家統一樣式的林權證。

    綜上所述,“林業三定”可以用三句話來概括:穩定山權林權、劃定自留山、確定林業生產責任制。

  • 26 # 基層林業

    什麼是林業三定?這是一箇中國林業史上的“歷史”問題,始於1981年,1983年結束。“林業三定”是新中國成立以後林業政策的一次重大調整;林業生產經營方式上一次根本性的改變;林業分配製度上一次歷史性突破,可以稱之為集體林權制度的第一次改革。

    從1981年林業大事記上可以很明確的看出“林業三定”的來龍去脈:

    2月16日至3月7日國務院在北京召開全國林業會議,討論林業調整問題。3月8日中共中央、國務院釋出《關於保護森林發展林業若干問題的決定》,明確規定保護森林發展林業的方針、政策,提出當前林業調整和今後林業發展的戰略任務。6月5日至11日林業部在北京召開8省、市林業“三定”(穩定山權林權、劃定自留山、確定林業生產責任制)工作座談會,研究林業“三定”有關政策問題。7月21日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林業部《關於穩定山權林權,落實林業生產責任制情況簡報》,要求各地儘快作出部署,組織力量在明春以前完成這項工作。10月26日至31日林業部在北京召開13省、自治區林業“三定”工作座談會,總結交流經驗,研究進一步搞好林業“三定”問題。

    至此,轟轟烈烈的“林業三定”工作在全國範圍內陸續展開,直至1983年結束。那麼“林業三定”具體有哪些內容呢?

    穩定山權、林權

    1981年出臺的《關於保護森林發展林業若干問題的決定》中將山林的山權、林權分置,再細分為四權,即山場的所有權、使用權,林木的所有權、所有權;將國家、集體、單位、個人所有的山林統一確權登記,明確規定山場的所有權只有兩種形式,一為國有,一為集體所有;將山場的使用權、林木的所有權、使用權按照不同的型別、不同的分配方式、不同的經營期限承包給農戶經營管理,由縣以上人民政府核發山林權證書,明確山權,穩定林權。

    劃定自留山

    將集體山場中的荒地、荒灘、開挖耕種的“火籽山”(集體開挖種植茶葉、玉米、山芋、芝麻等農作物的山場)、砍柴的煙火山等劃為自留山,經營期限為長期,分配給農戶長期經營,種植的樹木和經濟作物全部歸農戶所有,並允許繼承,由縣政府統一發放林權證。類似於土地改革中的自留地。

    確定林業生產責任制

    將集體所有的其他山場按照山場樹種的不同,約定山林管護責任、山林砍伐後分成比例、山場經營年限等,簽訂承包合同,由村統一製作發放承包合同書。按照當時的規定,經營期限最長不得超過70年,即可承包經營至2050年12月。

    細心的朋友會發現,上述三項主要內容中都有一個“定”字,所以簡稱“林業三定”。而始於2008年的集體林權制度改革是對“林業三定”的進一步鞏固和完善,將自留山證和承包合同統一核換髮成國家統一樣式的林權證。

    綜上所述,“林業三定”可以用三句話來概括:穩定山權林權、劃定自留山、確定林業生產責任制。

  • 27 # 基層林業

    什麼是林業三定?這是一箇中國林業史上的“歷史”問題,始於1981年,1983年結束。“林業三定”是新中國成立以後林業政策的一次重大調整;林業生產經營方式上一次根本性的改變;林業分配製度上一次歷史性突破,可以稱之為集體林權制度的第一次改革。

    從1981年林業大事記上可以很明確的看出“林業三定”的來龍去脈:

    2月16日至3月7日國務院在北京召開全國林業會議,討論林業調整問題。3月8日中共中央、國務院釋出《關於保護森林發展林業若干問題的決定》,明確規定保護森林發展林業的方針、政策,提出當前林業調整和今後林業發展的戰略任務。6月5日至11日林業部在北京召開8省、市林業“三定”(穩定山權林權、劃定自留山、確定林業生產責任制)工作座談會,研究林業“三定”有關政策問題。7月21日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林業部《關於穩定山權林權,落實林業生產責任制情況簡報》,要求各地儘快作出部署,組織力量在明春以前完成這項工作。10月26日至31日林業部在北京召開13省、自治區林業“三定”工作座談會,總結交流經驗,研究進一步搞好林業“三定”問題。

    至此,轟轟烈烈的“林業三定”工作在全國範圍內陸續展開,直至1983年結束。那麼“林業三定”具體有哪些內容呢?

    穩定山權、林權

    1981年出臺的《關於保護森林發展林業若干問題的決定》中將山林的山權、林權分置,再細分為四權,即山場的所有權、使用權,林木的所有權、所有權;將國家、集體、單位、個人所有的山林統一確權登記,明確規定山場的所有權只有兩種形式,一為國有,一為集體所有;將山場的使用權、林木的所有權、使用權按照不同的型別、不同的分配方式、不同的經營期限承包給農戶經營管理,由縣以上人民政府核發山林權證書,明確山權,穩定林權。

    劃定自留山

    將集體山場中的荒地、荒灘、開挖耕種的“火籽山”(集體開挖種植茶葉、玉米、山芋、芝麻等農作物的山場)、砍柴的煙火山等劃為自留山,經營期限為長期,分配給農戶長期經營,種植的樹木和經濟作物全部歸農戶所有,並允許繼承,由縣政府統一發放林權證。類似於土地改革中的自留地。

    確定林業生產責任制

    將集體所有的其他山場按照山場樹種的不同,約定山林管護責任、山林砍伐後分成比例、山場經營年限等,簽訂承包合同,由村統一製作發放承包合同書。按照當時的規定,經營期限最長不得超過70年,即可承包經營至2050年12月。

    細心的朋友會發現,上述三項主要內容中都有一個“定”字,所以簡稱“林業三定”。而始於2008年的集體林權制度改革是對“林業三定”的進一步鞏固和完善,將自留山證和承包合同統一核換髮成國家統一樣式的林權證。

    綜上所述,“林業三定”可以用三句話來概括:穩定山權林權、劃定自留山、確定林業生產責任制。

  • 28 # 基層林業

    什麼是林業三定?這是一箇中國林業史上的“歷史”問題,始於1981年,1983年結束。“林業三定”是新中國成立以後林業政策的一次重大調整;林業生產經營方式上一次根本性的改變;林業分配製度上一次歷史性突破,可以稱之為集體林權制度的第一次改革。

    從1981年林業大事記上可以很明確的看出“林業三定”的來龍去脈:

    2月16日至3月7日國務院在北京召開全國林業會議,討論林業調整問題。3月8日中共中央、國務院釋出《關於保護森林發展林業若干問題的決定》,明確規定保護森林發展林業的方針、政策,提出當前林業調整和今後林業發展的戰略任務。6月5日至11日林業部在北京召開8省、市林業“三定”(穩定山權林權、劃定自留山、確定林業生產責任制)工作座談會,研究林業“三定”有關政策問題。7月21日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林業部《關於穩定山權林權,落實林業生產責任制情況簡報》,要求各地儘快作出部署,組織力量在明春以前完成這項工作。10月26日至31日林業部在北京召開13省、自治區林業“三定”工作座談會,總結交流經驗,研究進一步搞好林業“三定”問題。

    至此,轟轟烈烈的“林業三定”工作在全國範圍內陸續展開,直至1983年結束。那麼“林業三定”具體有哪些內容呢?

    穩定山權、林權

    1981年出臺的《關於保護森林發展林業若干問題的決定》中將山林的山權、林權分置,再細分為四權,即山場的所有權、使用權,林木的所有權、所有權;將國家、集體、單位、個人所有的山林統一確權登記,明確規定山場的所有權只有兩種形式,一為國有,一為集體所有;將山場的使用權、林木的所有權、使用權按照不同的型別、不同的分配方式、不同的經營期限承包給農戶經營管理,由縣以上人民政府核發山林權證書,明確山權,穩定林權。

    劃定自留山

    將集體山場中的荒地、荒灘、開挖耕種的“火籽山”(集體開挖種植茶葉、玉米、山芋、芝麻等農作物的山場)、砍柴的煙火山等劃為自留山,經營期限為長期,分配給農戶長期經營,種植的樹木和經濟作物全部歸農戶所有,並允許繼承,由縣政府統一發放林權證。類似於土地改革中的自留地。

    確定林業生產責任制

    將集體所有的其他山場按照山場樹種的不同,約定山林管護責任、山林砍伐後分成比例、山場經營年限等,簽訂承包合同,由村統一製作發放承包合同書。按照當時的規定,經營期限最長不得超過70年,即可承包經營至2050年12月。

    細心的朋友會發現,上述三項主要內容中都有一個“定”字,所以簡稱“林業三定”。而始於2008年的集體林權制度改革是對“林業三定”的進一步鞏固和完善,將自留山證和承包合同統一核換髮成國家統一樣式的林權證。

    綜上所述,“林業三定”可以用三句話來概括:穩定山權林權、劃定自留山、確定林業生產責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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