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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呂律師民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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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榨汁小二郎侃法
哥哥去世了,嫂子有義務和弟弟一樣贍養老人嗎?當然沒有,理由如下。
首先,你嫂子贍養公婆沒有法律依據。《民法典》第八百四十三條第二款規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的,缺乏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可見履行贍養義務的主體為成年子女,《民法典》所稱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由此可見,這裡的子女並不包括兒媳,因此兒媳在法律上沒有贍養公婆的義務。
具體到你的情況,你哥因癌症去世,你一個人贍養兩個老人確實負擔較重。你說你的侄子也已經結婚生子外出打工了,可見你的嫂子年齡也不小了,大機率不會再改嫁。(當然如果你嫂子改嫁是她的合法權利,你沒有權利拒絕)因此,你可以嘗試著和你嫂子以及侄子商量著解決兩個老人的贍養問題,看看你嫂子能不能履行部分照顧老人的義務你的侄子能不能出點錢替他去世的父親近點贍養義務。
如果他們能夠同意那麼他們屬於自願加重自己的負擔,法律對此不加干涉。但是你沒法透過起訴的方式強迫你嫂子履行贍養義務。但是如果你的嫂子真履行了贍養義務,那麼按照法律規定,她可以作為第一順位繼承人享有繼承老人遺產的權利。
喪偶的兒媳對於公婆沒有贍養義務。從法理上講沒有,從情理上講同樣沒有。
按照法律規定,別說是已經喪偶的兒媳,即使是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兒媳對公婆女婿對岳父岳母也沒有法律上的贍養義務。
討論贍養義務,首先要討論的便是贍養義務的來源。事實上無論是從情理還是從法理上來講,贍養義務的來源都是子女未成年時父母的撫養。既然公婆不曾在兒媳未成年時撫養過兒媳,那麼兒媳顯然不會對公婆存在法律上的贍養義務。如果喪偶兒媳主動承擔贍養公婆的義務,那麼除去喪偶兒媳的子女對祖父母的遺產享有代位繼承權外,喪偶兒媳還能額外分得一份遺產。事實上這是法律對喪偶兒媳這一本身不承擔贍養義務的主體,以法律規定的形式給予的一種“額外獎勵”。喪偶兒媳對公婆沒有贍養義務,同樣喪偶兒媳對公婆無繼承權。這符合法律上權利和義務的對等。
從情理上講,很多人會以同傳統上“你養我小、我養你老”的說法。那麼對於幫助兒子兒媳撫養過孫子女的公婆而言,是否能夠由喪偶兒媳代替自己的之夫對公婆盡贍養義務呢?在法律上同樣是不認可的。公婆為兒子兒媳照料未成年的孫子女事實上的受益人是孫子女本人。且在法律上,公婆並無照料孫子女的義務,這事實上是一種出於親情的主動擔責。其實是基於與兒子孫子的親情紐帶,而非出於對兒媳的幫扶。所以最應該償還祖父母協助撫養孫子女“恩情”的,是兒子和孫子女。
如果題主確實沒有能力贍養兩位老人,是否還有其他人有義務撫養?事實上題主的侄子,才是除了題主之外,真正負有贍養義務的人。根據民法典第1074條之規定,“有負擔能力的孫子女外孫子女,對於子女已經死亡或者子女無贍養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贍養的義務。”所以在題主確實無力承擔兩位老人的贍養責任,如果侄子有一定的贍養能力,是可以要求的侄子協助分擔,可以獲得法律的支援。同時從法律上講,侄子作為代位繼承權人有權繼承祖父母的遺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