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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1 # 套麥克拉倫

    任何公民都有義務配合公安機關的詢問和調查,說白了就是一個身正不怕影子斜的道理,自己沒有違法犯罪,那警察問什麼你答什麼就可以了,而且一般警察不會在正常的詢問過程中問你比較隱私的問題,除非是有部分證據指向你跟某個案件有關聯,這種情況一般就直接把你帶回所裡問話了,所以沒什麼事的話,問什麼就如實回答什麼。看到有人說你有權利拒絕回答,這個如果自己明知道自己沒有違法犯罪情況的話,不建議這麼做,沒什麼意思,還容易引起不必要的誤會,警察職業的特殊性就註定了,如果警察正常向你問話,你卻支支吾吾或者避重就輕,很容易引起警察的警覺,最後的結果可能你就要被帶回所裡做一個詳細的背景調查了,以前前輩就講過一個事情,一個精神小夥一個人吊兒郎當的在街上瞎溜達,巡警過去查一下身份資訊,小夥還是吊二郎當,愛搭不理,果然被帶回所裡了,一進到派出所,小夥害怕了,一查資訊一切正常,小夥最後說就是小說和一些沙雕影片看多了想裝酷,你說可笑不可笑,這樣一來,本來幾分鐘就可以搞清楚的事,非得帶回去好好查一遍,不僅耽誤自己的時間不說,還浪費了不必要的警力資源,所以,還是那句話,如果沒什麼事,好好配合,問什麼答什麼,沒事自然就會讓你走了。一些惡意揣測和槓精我是不會回覆的。希望有幫助。

  • 22 # 木公先生蝦說

    義務的含義,首先是基於自願,其次是責任,所有和義務沾邊的事情都不存在法定強制性。

    面對警察的問詢,正常情況下都可以自主選擇是否回答,也可以保持沉默。

    沉默權是人權的一部分,司法權不能損害人權。

    英美法系中著名的米蘭達警告(常見於香港警匪片裡,警察抓人時會說:你有權保持沉默,但你說的一切將成為呈堂證供)是指任何執法人員在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進行訊問之前,必須明確告知他有保持沉默而不必回答提問的權利,如有違背則屬於非法取證或誘供。不得強迫自證其罪也被列入聯合國《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在任何情況下,任何人都有權力拒絕回答任何人的任何問題。這跟罪與非無關。

  • 23 # 一個人1976

    法律規定,只要是犯罪嫌疑人,只能也只能並且義務是向警察供述自己的犯罪行嗎。當然,你可以牙齒咬鐵釘,但警察也可以用法律給他的權將你送看守所放你和殺人放火犯一起刑事拘留37天。看你選擇了。

  • 24 # 做一件大事去

    在中國這個環境下,被警察抓了,基本上有什麼全部交代,畢竟認真查的話,沒有查不出來的,中國的警民關係還是非常和諧的。

  • 25 # 天津站吳敬中站長

    不要聽其他人的回覆。都是扯淡。你記住一句話,抗拒從嚴(回家過年),坦白從寬(牢底坐穿)。只要沒有證據啥事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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