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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1 # 縣誌閒人

    冒名頂替與古代的科舉舞弊都是不擇手段、損人利己、違規違法的案件。歷代封建王朝對科舉考試都是極為重視,對舞弊行為處罰嚴厲。

    科舉制度是古代的一種透過考試選拔官吏的制度。從隋煬帝大業元年(605)開設進士科,到清光緒三十一年(1905)廢除科舉,歷經1300年。為選拔人才、維繫各朝代的封建統治科舉制度功不可沒。因此歷代朝廷為防止科舉舞弊,不斷完善考試製度,制定防範措施,對舞弊行為的處罰也越來越嚴厲。

    隋唐時期對科舉舞弊的處罰,相比明清是較輕的,對參與舞弊的官吏主要是“貶謫”,也就是降職處理,調到邊遠地區任職。對作弊的考生取消考試資格,登科者除名。

    宋朝繼承了唐朝的連坐制,實行了互保連坐制度。將同一地區的十個考生編為一保,如有人作弊,其他人都要處罰。

    明朝時凡科舉作弊的,一經發現即施杖責,隨後流放三千里,為時九年。

    到了清朝,科舉制度的發展已達巔峰,舞弊行為更是花樣翻新、層出不窮。朝廷的處罰更加嚴厲,登峰造極。就如《大清律例》,對科舉考試舞弊者以戴枷示眾,杖一百,發配邊疆充軍,影響惡劣的抄家問斬。

    最著名的清朝三大科舉舞弊案:即順治十四年(1657)的丁酉科場案、康熙五十年(1711)辛卯科場案、咸豐八年(1855)戊午科場案。這三大案件都使龍顏大怒,大開殺戒。共處死四十餘人,上至副國級高官柏葰,人頭落地,命歸西天。被除名、戴枷示眾、仗責、降職、革職、坐監、發配充軍數百人。

    現今我國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五條,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後增加一條,作為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從古至今,有考試,就有作弊。冒名頂替、傷天害理,總覺得神不知人不知,豈不知萬事皆有定時,最終害人害己,害了他人一生,也毀掉自己一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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