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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路見不平一聲吼044242

    根據勞動法,企業園工當然有權拒絕加班,但是園工在拒絕加班的同時也就面臨著第二天你會下崗失業!所以這個問題等於白問!

  • 2 # 竹下小屋

    企業員工當然是有權利拒絕加班的,一般情況下當然是當天的動作在工作時間內完成才是最好的。

    但是如果說公司需要加班的事情確實比較緊急,而且對公司有不少的影響的話相信大多數員工還是願意加班的,因為畢竟是在這個公司上班,不想它不好對吧!但是這種需要加班的情況下老闆也應當有所表示。

    在民網加班自由選擇你可以加班也可以不加班,公司實行資料積分管理,加班有分加,不加班沒分加,而分跟福利什麼的相掛鉤,加不加都隨自己。

  • 3 # 小魏V

    做為公司員工,是有權利提出拒絕加班的。先協商公司要真是有什麼緊急需要處理的,還是要加班處理的。

    要是沒什麼事老闆總要人加班,哪肯定是不行的。加班要有加班費的哦,有的老闆壓榨員工。員工有權反抗哦!

    其實,作為勞動者,你跟企業的選擇是雙向的,你是有權力不加班的哦。

    參考文獻:《》對加班行為做出了定量規範,延長工作時間,不得超過1小時/天,特殊情況下不得超過3小時/天,並且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並且加班需要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一致,加班必須按規定支付加班費;

    一旦加班,爭取自己的收入就是合法的了。

    《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報酬:

    (1)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150%的工資報酬;

    (2)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200%的工資報酬;

    (3)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300%的工資報酬。

    實行計件工資制的企業也應該按規定支付。《工資支付暫行規定》規定,已實行計件工資的勞動者,在完成計件定額任務後,由用人單位安排延長工作時間的,應根據上述規定的原則,分別按照不低於其本人法定工作時間計件單價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資。

    需要注意的是,實行不定時工時制度的勞動者,不執行上述規定。

  • 4 # sad流浪

    很高興能回答這個問題。我是脆弱的流浪我來回答。偶爾的一兩次是可以拒絕的,但是經常是不行的。加班是有償服務還是無償服務。我想這個世界沒有人跟錢

  • 5 # 吾是正能量

    作為一名勞動者是有權利拒絕加班的!

    我國《勞動法》對加班行為做出了定量規範,延長工作時間,不得超過1小時/天,特殊情況下不得超過3小時/天,並且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並且加班需要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一致,加班必須按規定支付加班費。

    一旦加班,爭取自己的收入就是合法的了。

    《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報酬:

    (1)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150%的工資報酬;

    (2)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200%的工資報酬;

    (3)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300%的工資報酬。

    實行計件工資制的企業也應該按規定支付加班工資。《工資支付暫行規定》規定,已實行計件工資的勞動者,在完成計件定額任務後,由用人單位安排延長工作時間的,應根據上述規定的原則,分別按照不低於其本人法定工作時間計件單價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資。

    需要注意的是,實行不定時工時制度的勞動者,不執行上述規定。

    但對於企業的員工而言,適當的加班應該是可以接受的,埋頭苦幹,任勞任怨的員工才能更被老闆賞識!更會被重用,當然工資也會水漲船高,對於員工的付出老闆也一定會看到眼裡,如果因為偶爾加班就產生牴觸心裡或者有一些實質的表現,那你在這家公司也不可能工作長久,當然換到另一家公司也是一樣的,只有把公司當成自己的事業來工作的人員工才會更有發展,每一份付出都是有回報的!但不見得是馬上,您應該理解,以上建議僅供參考。

  • 6 # zystbbs

    有,絕對有,又不是賣給單位,現代社會,福瑞德墓啊!可是記住一點,有權拒絕,就要負起拒絕的後果,哪怕是罰款坐牢,這段新聞一直說那個拒絕加班被罰的,還有磚家說荒唐,結果呢?判了就是判了,你可以上訴,但如果法律認定輸了,結果他可以逃脫?我這麼說不是說拒絕加班就一定會咋樣,想想那個拒絕的人估計也是想著公司不能拿他怎麼樣,結果證明他們不懂法,要拒絕,要依法拒絕這才是關鍵,至於如何依法,可以學,可以問千萬別自以為是

  • 7 # 魚遊神州

    從法律層面講,員工是可以拒絕加班的。但在現實生活中很難實現,特別是在國內。因為我們的工會是聽領導和老闆的,工會基本上是個擺設。再說我國的勞動法也基本是給人看的,除公務員和事業單位外,最基本的年休假制度都很難有企業執行。如此種種,所以說拒絕加班是很難辦到的。

  • 8 # 職場小龍蝦

    關於加班

    企業總是有各種藉口去讓員工加班。

    好點的企業有加班費,次一點的企業有調休,差點的企業,員工就是義務加班。

    《勞動法》對加班行為做出了定量規範,延長工作時間,不得超過1小時/天,特殊情況下不得超過3小時/天,並且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並且加班需要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一致,加班必須按規定支付加班費;關於拒絕加班

    無論企業是否有加班費,員工都是有權利拒絕加班的。

    作為一名職場人士,和企業的選擇是雙向的,職場人士是有權利不加班的。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標準,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

    關於不得拒絕加班的4種情形

    1、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使人民的安全健康和國家財產遭到嚴重威脅,需要緊急處理的;

    2、生產裝置、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

    3、必須利用法定節日或公休假日的停產期間進行裝置檢修、保養的;

    4、為完成國防緊急任務,或者完成上級在國家計劃外安排的其他緊急生產任務,以及商業、供銷企業在旺季完成收購、運輸、加工農副產品緊急任務的。

    簡單的,揚州2員工拒絕加班,被罰款1.8萬就是例證。出現以上四種情況,員工是不得拒絕加班的。

  • 9 # 格格劉的日常

    頻繁的加班真的會影響上班的心情,自己沒有自己的修整時間。會導致更疲倦更狼狽,所以正面溝通相信可以解決問題所在。

  • 10 # 王茅石

    看簽訂的勞動合同,看工作性質。這裡沒說“看勞動法規定”,是因為勞動合同,是在符合勞動法規定條件下籤訂的。合同上約定視情況需加班的,當然應該加班;如果合同沒有約定,用人單位臨時安排的,應該雙方協商解決;有些工作需“短時期”(比如三天五天)完成,正常“工作時間”(每天八小時)無法完成,需加班的,也看約定,例如,以一個月計,每十天頭五天工作量少,用人單位也沒另外安排工作,後五天,每天都需十小時才能完成,不算加班;而頭五天工作量少,用人單位看你很輕鬆,安排了另外的工作做,那麼後五天,每天增加的二小時,算加班。正常情況下,勞資雙方,都遵照勞動法規定辦事就行,我過去打工,就是這麼辦的。

  • 11 # 我愛中國

    在我沒結婚的時候看過很多書,書名是8小時以外,國際社會的日工作時間就是八個小時,中國的社會正規的公司正常上班的時間也是八個小時。在政府機關部門是不是八個小時的工作量,老師上課的時間是不是也有標準的。私企和國企是不同的,按日工的少,好多公司是記件工資制度的,乾的多掙的多,乾的少掙的少,天天加班到半夜,有給加班費的,也有不給加班費的,也有私營企業開不了工資脫髮半年的,壓一個月工資不給的,還有逼迫職工加班的,生活在最低層的職工工資低,工作時間長,都要服從老闆的命令,體質差不想加班的人就成了非法分子反對派,這是私企的霸權主義思想。我覺著職工有權拒絕加班,公司也有權多招工人幹活,不能把職工當成長時間工作的機器來用!

  • 12 # 遊走在莆田的大街小巷

    從企業方面考慮,按國內目前常做出的是員工不應拒絕加班。聘用關係未結束時作為員工應遵守公司做出的決定,做企業不是做慈善,企業負責人不是慈善家,作為企業要想盡一切方法去盈利。國內不同國外,不談制度問題國內企業稅費總額要高於國外,所盈利大比例也要名做各種稅費上交。看到的是稅,看不到的送出的那應是什麼?民營苦,異常痛苦;民營難,一直都是異常艱難。[捂臉]

  • 13 # 依伊丫丫

    這個問題是是個假問題?勞動法規定的是五天八小時工作制,每月最高加班時數不超過36小時,對於加班等權益提出的是勞資雙方協商達成一致意見,法律沒規定資方安排加班勞方一定要加班,法無禁止;故員工當然有權利拒絕加班 。

  • 14 # 立不正

    根據<勞動法>規定,勞資雙方在協商一致的情況下,可以加班,並且按照規定給付額外加班工資。在需要的時候,不影響勞動者身心健康的情況下,可以加班。

  • 15 # 會飛的豬肚

    有沒有權利要看你對公司的依賴程度,離開公司生活會變得無比艱辛那你就乖乖的加班。如果能力強,客戶多那隨便你加不加。

  • 16 # 觿xi儁jun讀書

    我特意查閱了,咱們《中國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還有明確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標準,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

    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在這種情況下,員工不想加班,等同於協商不成,企業沒有強迫勞動者必須加班的權利。

    所以,除非,

    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使人民的安全健康和國家財產遭到嚴重威脅,

    生產裝置、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

    為完成國防緊急任務,或者完成上級在國家計劃外安排的其他緊急生產任務,以及商業、供銷企業在旺季完成收購、運輸、加工農副產品緊急任務的。

    員工是有權利拒絕加班的。

  • 17 # 輝哥哥的vlog

    當然有。

    既然是加班,是正班工作以外的工作,員工當然 有權利拒絕加班。

    不過,老闆是不會跟你談權利義務的,你加不加,不加就滾蛋。你咋辦。你若為了養家護口,你說我不加,那老闆會求你加班麼,趕緊滾蛋,有多遠滾多遠,根本沒一點商量的餘地。

    不過,你也要考慮老闆的感受,如果訂單催的很急,完不成的話拿不到貨款,沒有利潤,怎麼會有錢發工資。所以加不加班不重要,重要的是要保住訂單,保住企業的生存之本才有員工的工資,否則,光講權力沒有好處

  • 18 # 赤兔追夢

    其實,作為勞動者,你跟企業的選擇是雙向的,你是有權力不加班的哦。

    參考文獻:《勞動法》對加班行為做出了定量規範,延長工作時間,不得超過1小時/天,特殊情況下不得超過3小時/天,並且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並且加班需要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一致,加班必須按規定支付加班費;

    一旦加班,爭取自己的收入就是合法的了。

    《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報酬:

    (1)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150%的工資報酬;

    (2)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200%的工資報酬;

    (3)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300%的工資報酬。

    實行計件工資制的企業也應該按規定支付加班工資。《工資支付暫行規定》規定,已實行計件工資的勞動者,在完成計件定額任務後,由用人單位安排延長工作時間的,應根據上述規定的原則,分別按照不低於其本人法定工作時間計件單價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資。

    需要注意的是,實行不定時工時制度的勞動者,不執行上述規定。

  • 19 # 南京徐劍

    有權拒絕。勞動法41條規定協商;勞動法42條規定延長勞動時間不受41條限制,仍需協商。職工對於加班有權拒絕。

  • 20 # 筆尖天下109645549816

    正常情況下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首先必須是由於生產經營需要,其次要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用人單位不得強迫勞動者加班,也就是說勞動者若不同意加班有權拒絕。除此之外,延長工作時間的長度也不是隨意的,一般每日不超過1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不得超過3小時,但是每個月不得超過36小時。但用人單位延長工作時間是由於下列情況,勞動者不得拒絕:一是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因其他原因,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或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二是生產裝置、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懷孕7個月以上和在哺乳未滿1週歲的嬰兒期間的女職工任何情況下都可以拒絕加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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