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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諸葛亮北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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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中孚鑑
孝廉並非是古代的一種官職,不過其卻和官職有些很大關係。孝廉的意思就是“孝順親長,廉能正直”,這是漢朝漢武帝時期所設立的一種任用官員的方法,就是察舉制考試。
在古代選官除了科舉制度,還有一種就是察舉制,可分為常科(歲科)與特科,常科之中就是有孝廉,並且是重要的一科。
孝廉是古代選官的重要方式之一,開始於西漢,而在東漢則是步入仕途的必經之路,就如後來的科舉制度一樣,學子想要步入仕途,是需要透過科舉考試的。
當然在古代又有不少大的世族,所以有時察舉制度就會被這些世族所壟斷。漢朝歲科中的舉孝廉,就是每年各郡以規定的人數向朝廷舉薦廉孝順廉正的人才,這個制度確立後,就成為了當時任官升遷的重要的方式,由此對漢朝的政治是有些很深遠影響的,不少名公巨卿都是孝廉出身的。
不過孝廉的意思雖然是孝順親長、廉能正直,不過在西漢時還好,舉孝廉還很嚴格,到到了東漢中厚期,舉孝廉卻有些不實。
當然孝廉被巨薦到朝廷後,並不是馬上就任命他實官實職,而且先為郎官,如此就是為了看看他的才能,又可以熟悉朝廷事務,之後再透過選拔,根據品第結果而任命何職。簡單的說就是考試,看考試的成績任命官職。
舉孝廉就是漢朝以推薦和考試相結合的方式選取人才。朝廷詔舉賢良方正,州郡舉孝廉,漢朝選取人才注重學問的同時,也重品行,當然也會選取對文學創作有才能的人。
漢朝的察舉制和後來的九品中正制、科舉制都是古代的選官制度的一種。其中舉孝廉則是一種從下向上選舉人才為官的制度。被舉薦的人,大多是為州郡屬吏或者通曉經書的人。
舉孝廉後,先在朝廷為郎官,之後再為尚書、侍御史、侍中、中郎將等官。而在地方為官的則為令、長、丞、太守、刺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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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唐風宋月
孝廉不是官職,而是漢魏兩晉時期做官必備的資格和身份,如果用考試製度作對比,應該就是舉人吧。
舉孝廉屬於薦舉性質的一種選拔人才方式。薦舉制由來已久,《史記》一開篇就記載黃帝“舉風后、力牧、常先、大鴻以治民”。堯帝年老,諮詢四位輔政大臣(四嶽)誰能繼承他的帝位,四嶽表示沒有人可以當此大位。帝堯說:“悉舉貴戚及疏遠隱匿者”,於是四嶽“鹹薦虞舜”。
《論語》也記載了孔子關於這種人才選拔制度的論述。冉雍為季氏宰臣,向孔子詢問如何為政。孔子告訴他,要舉薦賢才。冉雍再問:“焉知賢才而舉之?”孔子曰:“舉爾所知;爾所不知,人其舍諸?”就是說,把你熟悉的人才全部提拔上來。那些你不熟悉的人才,自然有人會舉薦的,不用你操心。
秦漢以降,這種薦舉人才的制度逐步完善,而且建立了以“經學、箋奏、試孝廉”等“經明行修”四項內容為客觀標準的察舉徵辟制度,也就是我們通常熟知的“舉孝廉”。這個制度的設計理念同樣源於孔子,孔子認為,一個人在家孝敬父母,出去就會尊敬領導。在家勤勞肯幹,出去就會忠於職守。很少有在家忠孝廉悌而出去犯上作亂的。因此一個人首先要“修身齊家”,然後才能“治國平天下”。或曰,孝可以考察,廉怎麼考察?他又沒有官做。其實一個人廉潔與否跟是否出仕是兩碼事。廉要求的是一個人的道德操守,而非職業操守。
《世說新語 德行》篇記載了管寧和華歆的故事:管寧和華歆一起在菜園中鋤草,忽然掘出一片金子。管寧一鋤頭就把這塊金子鋤走了,與除去瓦塊石頭沒有區別。可是華歆卻把這塊金子拿起來看了看,然後才遠遠扔掉(捉而擲之)。兩人又一起在一張席子上讀書,門外忽有貴人的車隊經過(有乘軒冕過門者),管寧讀書如故,華歆廢書出觀。管寧遂割席分坐,說道:“你不是我的朋友”(子非吾友也)。時人由此看出管寧是個廉潔自律的人,而華歆心懷貪念,汲汲追求富貴。而國家也從他們日常的作為和人們的評價考核該人能不能用。
舉孝廉程式是這樣的:一個基層孝廉,首先要鄉里上報郡裡。鄉里有三個官:有軼,三老,遊徼。大鄉郡直接管轄,有軼為郡守安排,掌一鄉人,也就是鄉長。如果是小鄉,縣裡置一薔夫。三老掌管教化,“凡有孝子順孫,貞女義婦,讓財救患,及學士為民法式者,皆扁表其門,以興善行”。遊徼禁盜,鄉佐收稅。
郡守春天到各縣調研視察,勸民農桑。秋冬派遣司法人員決疑審囚,以正國法。年終派人向州里彙報工作總結,並舉孝廉。孝廉比例為二十萬舉一人。黃仁宇先生分析過舉孝廉的弊端:“這樣的選舉,無從全部公正無私。被舉者也不是像代議政治下的議員那樣參與政事,而是各授官職。其影響所及只有使被舉而得官者終生與舉者、闢者保持恩澤的關係,而將公事視為次要”。
這樣一來,一個出身“鄉里”計程車人其政治生涯主要操縱在那些在鄉里有“品鑑”威望的權威手裡,“名定於橫巷”。“由於士人們的道德水平不是可以用臨時的測驗就能評量的,而要有經常的觀察,因此宗族鄉黨的批評成為選舉上最主要的甚至是唯一的憑藉,失去這個環節,選舉就無法進行”(唐長儒語)。因此宗族鄉里成為士人權利的保障。那時的選人法皆“以土斷定”“各由鄉論”。
這種鄉閭評議權往往掌握在本地大族出身、或者與本地大族有密切聯絡的名士手裡,由少數人或一個人主持。每隔一個月,這樣的評議會就會召開一次,稱為“月旦評”。一個士人如果想在政治上獲得地位便只有依附於若干主持清議的名士,如果能有幸獲得優良評語,那麼進可以入仕,退亦不失為名流。當然了,如果不幸被這些名士下了不良評語,那麼很有可能就被打入另冊,仕途受到極大阻礙。如東晉時名士阮咸(阮籍侄兒)居母喪遭清議,“沉淪閭巷”。阮簡(阮籍侄孫)居父喪遭清議,“廢頓幾三十年”。陳壽(《三國志》作者)在父喪期間生病,讓婢女做了點丸藥,還接見了前來探病的朋友,結果“鄉黨以為貶議,坐是沈滯者累年”。
漢末孔公緒,史載其有“清談高論,噓枯吹生”的能力,噓枯吹生意為“枯者噓之使生,生者吹之使枯,言談論有所抑揚也”。漢末最有名的品鑑家為許劭、許靖兄弟,“並有人倫臧否之稱”“俱有高名,好共核論鄉黨人物,每月輒更其品題”。許劭最出名的品鑑之語當屬評價曹操。
史載:曹操年輕時行狀不端,因此軟磨硬纏想讓許劭給他評價一下(常卑辭厚禮,求為己目),可是許劭看不起他的為人,堅決不給評價(劭鄙其人而不肯對)。曹操於是耍出自己的流氓脾氣,找機會劫持了許劭,並且以許的安全相威脅(操乃伺隙脅劭)。許劭沒辦法,給他下了個“清平之奸賊,亂世之英雄。”的評語。曹操大悅而去。這裡許劭並沒有在曹操的淫威下屈服,而是以曹操的出身(宦官集團,寒門子弟)和日常品行(少機警,有權數,而任俠放蕩,不治行業)作出客觀評語(清平奸賊,亂世英雄)。而曹操得此一語,“由是知名”。
值得指出的是,這些品鑑大師都是“體制外”人士,本身並無官職,即使身有官職,他們對士人的評語也只是個人意見,並非官方言論。他們對士人們的評語最終只是政府操用人之權的權力人士對該士人的參考而非定論。就是說,也可以不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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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thranduil
孝廉不是官職,而是一種人才選拔制度選出來的人。就好比,三號學生不是官職一樣。但是選舉上孝廉就有機會會到中央政府擔任郎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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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有記憶的貓
1。孝,指孝悌者;廉,清廉之士。分別為統治階級選拔人才的科目,始於漢代,在東漢尤為求仕者必由之途,後往往合為一科。亦指被推選計程車人。
孝廉是漢武帝時設立的察舉考試的一種科目,孝廉是孝順父母、辦事廉正的意思。
孝廉是察舉制常科中最主要、最重要的科目。漢武帝時﹐採納董仲舒的建議於元光元年(前134年)下詔郡國每年察舉孝者﹑廉者各一人。不久﹐這種察舉就通稱為舉孝廉﹐併成為漢代察舉制中最為重要的歲舉科目,“名公巨卿多出之”﹐是漢代政府官員的重要來源。
孝廉舉至中央後﹐按制度並不立即授以實職﹐而是入郎署為郎官﹐承擔宮廷宿衛﹐目的是使之“觀大臣之能”﹐熟悉朝廷行政事務。
然後經選拔﹐根據品第結果被任命不同的職位,如地方的縣令﹑長﹑相﹐或中央的有關官職。一般情況下,舉孝廉者都能被授與大小不一的官職。漢順帝陽嘉元年(132年)﹐根據尚書令左雄的建議﹐規定應孝廉舉者必須年滿四十歲﹔同時又制定了“諸生試家法﹑文吏課箋奏”這一重要制度﹐即中央對儒生出身的孝廉﹐要考試經術﹐文吏出身的則考試箋奏。
從此以後﹐歲舉這一途徑就出現了正規的考試之法﹐孝廉科因而也由一種地方長官的推薦制度﹐開始向中央考試製度過渡。
師古曰:“孝謂曰善事父母者,廉謂清潔有廉隅者。”《漢書·武帝紀》
2.明清舉人也被叫做孝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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孝廉制度何以產生?
漢高祖劉邦建立漢朝,如何避免秦政覆轍,善治天下就成為一個現實而緊迫的任務。劉邦年輕時放蕩不羈,鄙視儒生。稱帝以後,他認為自己也能馬上得天下,《詩》、《書》沒有用處。謀士陸賈說:“馬上得之,寧可以馬上治乎?”劉邦於是命陸賈著書論述秦失天下的原因,以資借鑑,並最終接受陸賈建議,以儒家思想為主,道家法家思想為輔,取消秦朝“嚴刑峻罰”的政策。
對於如何選拔治理國家的各級官員,董仲舒認為:在武帝之前,新任基層官員多由高官子弟世襲充任,“夫長吏多出於郎中、中郎,吏二千石子弟選郎吏”,而這些高官子弟未必賢良。所以,他提出讓諸侯、郡守等兩千石以上的高官推薦賢良者做官,而推薦的標準是什麼呢?就是在一個地區大家都公認的孝子和廉吏。漢代一百多個郡,每年都有二百多名孝廉被推舉給朝廷,並進入當時的太學讀書學習,隨後在皇帝身邊經過幾年的鍛鍊,再分配到各地為官。這一制度,由最初的分割槽察舉,逐漸演進到按照戶口數按比例分配,以保證官員在地區分配上的公平性,最後又演化為由郡國察舉後,中央再加上一層考試。
2. 孝廉文化何以成為制度?
任何一種能夠真正長期發揮作用的正式制度一定有其文化根基,也就是符合普通大眾的生活習慣,能夠得到他們的支援和認可,才能夠降低這一制度的交易成本和執行成本,這一制度才能夠長期維繫。漢朝乃至我國曆朝歷代之所以選擇以孝為中心的儒家文化作為治國理政的基礎,有其深刻的經濟社會文化根源和歷史必然性。我國傳統社會是一個農耕社會,農業生產必然以家庭為單位展開,由於生產技術的低下,以家庭為單位增加勞動人口、維持家庭和諧就成為歷史必然的選擇。
道家、法家、墨家為什麼只能成為一種匹配性文化而無法如儒家文化那樣成為主幹文化?原因在於這些文化均無法從整體上適應社會的現實需要。秦始皇依靠法家思想統一六國,但法家思想只適合於短期、區域性、社會處於激烈競爭與變動的時期和社會,它主要依靠外部的強制和懲罰而施行,因此制度成本極高,在社會處於平穩的建設與發展時期,法家思想難以在全社會普遍施行。
制度並非單一地發生作用,而是必須和其他制度、尤其是作為隱性制度的文化和道德共同融合而發生作用。孝廉制度作為一種顯性制度,它必須建立在孝廉文化的制度土壤之上,同時,還必須有其他顯性制度的支撐與配合,例如,在漢代的察舉制度建立之後,如何激勵約束諸侯郡守推舉真正的孝子和廉吏,避免他們因私廢公,推舉或者相互推舉自己的子弟?如何避免民眾為獲得推舉而沽名釣譽假冒孝廉?諸侯郡守的建立在文化基礎上的公心、自律、羞恥、以及相互之間的監督都是一種隱性制度。
二、孝廉文化的現實意義
孝廉文化在當今市場經濟的背景下,是否仍然有其現實意義?答案是肯定的,當然它也必須適應當今的現代社會而有所演化。
第一,家庭的經濟功能在逐漸減弱,子女對父母的孝道除了經濟上的責任和道義上的服從以外,更多地表現為一種情感上的關懷和回報。市場經濟打破了人身的地域限制,要求人們在一個更大的空間範圍內工作和生活,傳統社會中的“父母在,不遠遊”,在市場經濟中並不現實。由於農業人口的減少,父母通常擁有自己的工作和退休金,儘管《婚姻法》規定子女有在經濟上贍養父母的義務,但這種義務只是當父母喪失經濟能力後最終的保障,並不像傳統社會中的“養兒防老”那樣強烈,絕大多數父母也並不要求子女對自己在經濟上有所回報。
第二,孝廉文化的部分內容被法律所規定,但道德部分不可或缺。現代社會是法治社會,市場經濟是法治經濟,人們的行為更多的以法律為準繩,但道德受到忽視。法律和道德的關係非常複雜,法律是一種正式的顯性制度,道德則是一種非正式的隱性制度,道德對於法律的實施具有巨大的支撐和輔助作用。例如《婚姻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
第三,孝和廉存在著密切的關聯。孝是一種對待父母的行為,屬於私人部門的活動,廉則是對待政府和公務的行為,屬於公共部門的活動,但由於我國傳統社會中並沒有在公共部門的國和私人部門的家之間劃出一條明確的界限,所以,對父母的孝在很大程度上就等同於對政府和民眾的廉。儘管我國傳統社會無法完全杜絕貪腐,但孝廉文化也成為一種強大的文化和制度力量,有力地制約著貪腐行為。
第四,在進行制度設計時,除了主體制度以外,更要重視配套制度和隱性制度的配合。察舉孝廉制度在漢初能夠發揮作用,原因在於有其他配套制度和隱性文化的配合,而這一制度在漢末逐漸失去作用,也在於社會的演變以及相應配套制度的缺乏。現代政府同樣面臨著如何選拔優秀人才進入政府,如何對這些人才進行考評激勵的問題。我國公務員法規定公務員考核的五個方面為“德能勤績廉”,孝屬於德的範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