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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心若止水146104610

    戀愛自由,但同居結婚是有年齡限制的。婚姻法明確規定,與14歲以下未成年人同居或結婚,不管自願與否都按強姦論處。所以說,鮑毓明無論從那個角度講,他都有過錯或涉嫌犯罪!

  • 2 # 瀋陽楊姐

    如果鮑毓明和女孩是一種戀愛關係,也存在著誤導或者是引誘的,14週歲,這個年齡他還什麼也不懂,他的世界觀,人生觀還不健全,存在著大人精神方面的誘導,類似於傳銷的精神上的控制,孩子還缺少關愛他,他被引誘了,如果戀愛關係,首先他就是一個,不對等的戀愛,一種嗯顛倒黑白的假設,小女孩子,她懂什麼?,尤其他沒有父親,長期的父愛缺失,母親又不在身邊,對她稍微好一點,就會很感動,所以說我覺得他們戀愛關係不會存在的,有的只是誘導。

  • 3 # 晨夕134099

    那也不正常!一個成熟的中年男人誘騙一個涉世未深的未成年幼女,不論從那個角度說、鮑毓明都犯了法,也逃脫不了法律對他的制裁!

  • 4 # 酷愛偵探片的小萌妹

    一個14歲的女孩懂不懂什麼是愛,什麼是性我們先放在一邊;即便是一個出於自願或非自願的小女孩往成人身上倒貼,但凡是一個心智成熟並正常的成年人做的都應該是把小孩推開吧!

    14歲的年齡連9年義務教育都沒有接受完全的人,如果你不能勸她回學校讀書,去做這個年齡的孩子該做的事情,不能告訴她是非對錯,至少你可以不縱容她這樣的做法吧!

    如果真的是愛情,請在她至少18歲以後,心智和身體發育都相對成熟之後再做決定!

  • 5 # 魒客

    這根本就不是畸形戀愛。更不是什麼自由戀愛,這案件更是與戀愛扯不上關係。鮑毓明矢口否認是養女關係是因為牠太懂法,想鑽法律的孔子開脫罪名,才咬定兩者是戀人關係。正因為說鮑毓明的行為是違法犯罪行為,是因為鮑毓明對案件的最初開端就是有預謀的,是蓄謀已久設下的圈套,是犯罪行為!案件的最初初心是有目的的,是居心不良,牠的動機不純,是有意圖的。

  • 6 # 生活實踐代言人

    如果你律師的身份,來來替鮑毓明去問一些問題,勸你還是省省吧,我們應該保護弱者不是嗎?如果鮑毓明非要以戀愛關係。來掩蓋他的犯罪事實。以此反轉博取同情,被無罪釋放了。會更加的肆無忌憚,以為天下他是王者,又有多少女孩兒成為獵物?世界會因此更加黑暗。可以多向身份的商人,怎會被一個十幾歲孩子汙衊呢?並且甘願汙衊三年,硬是把強姦說成愛情,他也能說出口,提起這件事我無比憤怒,只怕他坐牢了也不會是悔改的。

    他勝利了只會報復。

  • 7 # 橘子陪娃

    現在這件事情的真相是什麼,我們都還不清楚,不好妄下結論。

    但看到這件事的報道的時候,我很自然地想起大學剛畢業的時候。那時我認識了一位學法律的校友,由於住得近,我們經常見面。她有一個師傅,是一名律師,她經常去師傅那兒去。閒聊的時候她跟我說,她師傅收了好幾個乾女兒,有的也住在師傅家。她師傅離異有個五六歲的兒子,孩子和媽媽一起生活,當然有時也會去爸爸那兒。

    我們那個時候人相對都比較單純,覺得他師傅因為職業的關係,經常全國各地到處去辦案,結交的人多,各方面的關係也容易打通,所以應該會有一些人有求於他的。

    後來有一次校友說由於自己的戶口一直沒落下,她師傅跟他開玩笑說跟他辦假結婚就可以解決了。可喜的是,後來校友通過了司法考試,真的跟他師傅結婚了,還生了個女兒,兩個人一起辦案,她師傅也省得再找個助理了。

    當然這個故事跟鮑毓明事件還是有千差萬別,跟鮑毓明在一起的女孩畢竟未成年,處於弱勢,是否被誘導被矇騙都不好說,如果他們之間真的是一種畸形的戀愛關係,鮑毓明的人設已然崩塌,該承擔的法律責任也必須要承擔,我們拭目以待吧。

  • 8 # AECHO

    在人們心目中,愛情是美好的,但是,不能說,因為愛情,一切就可以原諒。更何況,這件事情還沒有完全清楚,而大概人們已經知道,一個十四歲的女孩子,含苞待放的年紀,對於愛情都是懵懂未知的,這個年齡的孩子,世界觀價值觀都未定性,而以他的年齡,和這個年齡段的女孩子居住一起,說是畸形的戀愛關係,是不是美化了他?戀愛,是有愛情的,一個成熟的男人,出於愛去傷害如此稚嫩的孩子?我覺得,無法接受,對這件事的看法也沒什麼變化。

  • 9 # 夏醬老師

    你的這個說法,真的很可怕。

    言情小說都不敢這麼寫!

    之前被千人唾罵的財新網的文章,

    正是表達了這樣的一個觀點

    來看<財新網>的《特稿|高管性侵養女案疑雲》

    其中有這樣一段文字,暴露了作者對鮑某進行辯護的動機:

    鮑某表示,由於他是單身,無法和蘭兒辦理收養手續……

    【我們來看這裡,單身男想要收養女兒,必須有超過40歲的年齡差距才行。所以從法律手續上,鮑某是無法收養小女孩的】

    蘭兒(小女孩)母親就說,“那就等她到了年齡辦結婚手續,反正都是一起生活”……

    【這個地方敲黑板,說真的,這是一個母親能說出來的話?】

    【為了所謂的讓女兒過上好日子,就把未滿14歲的女兒拱手送給陌生男人,甚至等女兒長大了就嫁給他?】

    【什麼叫“反正都是一起生活”?】

    而蘭兒(小女孩)也表示願意。“我想反正我也是單身,如果將來感情真能發展到那一步……”

    【再次敲黑板,小女孩的母親要啥沒啥,她憑什麼能嫁給一個赫赫有名的大律師?她自己心裡能沒點數?】

    就這樣的新聞,一看就是鮑某的自辯之詞,根本不符合邏輯。

    發它出來,就是為了蹭個熱點,拿讀者們當傻子嗎?

    何必要報警搞得人盡皆知?

    言情小說都不敢這麼寫!

  • 10 # 一頭捲髮條

    這個問題很有誤導嫌疑,為什麼一定要往戀愛上扯,也是太扯了吧?

    首先鮑是招領養而不是徵婚,怎麼發展成戀愛了,還不如說是十四歲女孩把四五十歲老男人帶偏了更能撇清自己,再編下去估計成言情劇了。

  • 11 # 閆老師教作文

    鮑某與小芳究竟是什麼關係?

    鮑某與小芳(化名),究竟是什麼關係?養父女關係?戀愛關係?真有點說不清。反正我感覺他們的關係有點不正常。

    是養父女關係嗎?

    好像不是。

    鮑某是2015年認識小芳的,當時小芳已經15週歲了。按照收養法,滿14週歲的兒童,就不能再收養了。因為年齡太大了,不便於培養親子關係,所以收養兒童必須在14歲以下。所以,在法律上,小芳是不夠收養條件的。這是一點。

    還有一點,就是收養法還規定,單身男性收養女童,必須比女童大40歲;而鮑某隻比小芳大29歲。這一點,鮑某與小芳也構不成養父女關係。

    另外,收養兒童還必須去縣以上民政部門辦理相關的手續。由於鮑某和小芳,都不符合收養條件,所以,他們也不可能有收養手續。

    再說小芳的媽媽並沒有嫁給鮑某,沒有婚姻登記。

    從各個方面看鮑某與小芳都不是養父女關係。

    如果有養父女關係,也是他們私下商定的,沒有法律意義的養父女關係。

    那麼,鮑某與小芳是戀愛關係嗎?

    鮑某極力說明是戀愛關係。因為,如果是戀愛關係的話,她性侵小芳就構不成犯罪了,那就是一場戀愛糾紛了。

    因為,小芳已經滿14週歲了。與滿14週歲的小芳發生性關係,只要小芳是自願的,就構不成犯罪。

    那麼,如果鮑某在與小芳發生性關係時,有強迫行為,那就會構成強姦罪。

    小芳極力證明發生性行為是被強迫的,認為自己是受害者。這就要看有沒有強迫發生性行為的證據了。

    小芳,如果有能夠證明鮑某強迫自己發生性關係的確鑿證據,就可以治鮑某強姦罪。

    現在看來,鮑某與小芳發生了性關係是無容置疑的了,關鍵就是,是自願,還是強迫?

    自願就沒罪,強迫就有罪。

    鮑某與小芳,會各執一詞,鮑某會說是自願的,小芳會說是強迫的。

    不過,我覺得鮑某好像有戀童癖,你一個40多歲的大男人,要才有才,要顏值有顏值,要地位有地位,要錢有錢,20歲到40歲的女人,還不是隨便挑嗎?幹嗎要去給一個未成年人談戀愛呢?這不是精神有病嗎?

    鮑某的行為,構沒構成犯罪,就得靠證據,就得靠司法機關去確認。

    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公安部已介入調查,我想,真相不久就會水落石出,還正義一個公道。

  • 12 # 關常平

    凡事必有順序

    這一次的一方是未成年人,雙方的認知和判斷,主張和能力,表達與理解都是不對等的,所以這一次的順序首先必然是:法律,人倫,道德,即使要加上一個情感,那也是畸形的情感。

    至於你說”戀愛“?對不起,戀愛不是成年人之間的事情嗎?小孩子那叫愛慕,信任,尊敬。怎麼,你的女兒說”爸爸香一個“,你還要伸出尺把長的舌頭嗎?

    我們可以隨機截個圖:

    這位受害的老人和對方是一種畸形的智力關係嗎?

    整個事情是他不如別人聰明造成的,所以對方責任較輕甚至沒有責任嗎?

    如果你不這麼認為,那你大概也不應該認為鮑毓明和他以收養名義帶著的女孩,是什麼畸形戀愛關係。

    凡事必有公論

    女孩報案被性侵三年,被性侵時她還是未成年人。這種情況下,偵查之後能得出”不夠成犯罪“的結論,所以立案又撤銷。你能說什麼?可能是煙臺市某某分局對犯罪的理解和我們的常識判斷不一致吧?

    我們看看前不久出事的新城集團老闆王振華,已經被批捕,案件等待審理和宣判。

    我們再看看開封市天源面業有限公司老闆趙志勇,墳頭草都能淹沒你的AJ了。

    我們再看看昨天發生在北京地鐵的強抱事件:

    回過頭來,對鮑毓明案,你還想說這是”畸形的戀愛“嗎?

    你可以不相信那些真真假假的”弱者“,但你得相信事實;

    你可以不相信某些害群之馬的執法人員,但你得相信法律;

    你可以不相信任何人的任何言行與訴求,但你得相信自己良知的感同身受。

    凡事必有結果

    福禍無門,唯有自作。

    居心害人,其心豈可?

  • 13 # 腑瞰世界

    首先以鮑毓明的身份不能去愛一個出生貧寒沒有備景的甚至對愛情無知的女孩,那麼就是說鮑利用了女孩母親的愚味無知來騙取女孩在生活中的富足感誘導女孩為其做性工作者:他當然不會真心去愛她,是一種變態心裡,如果說這件事情不予制止那麼將會有無數李星星的受害者出現,所以不論李星星和她母親是出於什麼心態法律都必須嚴懲這樣人間披著人皮的色狼!.

  • 14 # 全利88

    文學作品中,有很多人夢想著突破,其中之一就是突破人類的各種禁忌。

    類似的情況,國內報導不多,所以公開場合,根本就無人敢觸及。而世界文壇卻有先行者,最著名的肯定是《洛莉塔》!

    不過,從法律角度上來看,我個人並不樂觀。原因吧就勿需細說了,不管從法律法規的完善程度,還是從刑偵手段上來看,中國相關的能力確實還有待提高。

    反面的例子是麥克爾-傑克遜,不放跑壞蛋,我們更不能冤枉好人吧?當程序正義能成為常態化的時候,最大的受惠者,應該是我們小老百姓,哪怕只能面對冷冰冰的法律,從長遠看,並非是壞事!

  • 15 # zcc52618

    這是一起違背倫理的案件,當事人應當受到強烈遣貴!這是一起畸形戀愛,當事人應當分別受到強烈程度不同的遣責!假如當事人中有犯罪行為,就必須受到法律的追究。

  • 16 # 謝金澎

    毫無疑問的,鮑某某在此案中一定扮演了不光彩的角色,只是這個角色到底是違法犯罪的強姦,還是利用法律故意打了擦邊球,就不得而知了,只能等公安部、最高檢的督導組給出最後權威的謎底了。

    鮑某某之所以能夠在趙某星數次報案甚至立案後都安然無恙,一定不是一些網友所謂的權錢關係發生了作用,因為他並不算是一個掌握權力的人,更不是真正的富豪。只不過是一個高階白領而已,這樣的人在中國已經多如牛毛。

    他能夠屢次三番讓警方無法立案、立案後也不得不銷案,在我看來,應該是幾個因素髮揮了作用:

    第一、李某星母女在明知他是壯年單身男性,還將女兒拜給他做養女,並讓李某星與他單獨生活;第二、這種長期同居關係過程中發生的性關係,如果沒有及時的傷痕鑑定、物證資料、或者合乎情理的場景描述,只要鮑某某矢口否認,就很難定性;第三、按照疑罪從無原則,鮑某某堅決不認罪,證據鏈無法形成的話,警方無法為他們的關係定性。而鮑某某作為資深法律工作者,肯定很清楚這一點。況且這個女孩多次報警指控強姦,但是卻還一直住在他家,接受他的供養;第四、據女孩的指控,他們第一次發生關係是在她十四周歲的時候,這個年齡界限剛好避開了與未成年人發生性關係無論是否自願都被視為強姦的法律界限。所以無法以此為依據給鮑某某定罪。

    倘若他們從同居一室一開始,就存在著曖昧的性關係,只要鮑某某每次在發生關係時沒有毆打和恐嚇,是不能認定為強姦的。而是否毆打恐嚇,除了傷痕鑑定和現場錄音,幾乎很難取證。

    當然,從人類良知的角度來說,我們無法容忍一個無辜的女孩被養父侵犯。但是如果其中真有刻意設計的功利目的,或者是複雜情感關係,那麼大家肯定會改變對這對母女的看法。

    總之,隨著公安部和高檢的聯合督導組開始複核這個案件,我相信真相一定會大白於天下。在這之前,我們不妄下定論,傳謠信謠。法律一定會給壞人一個嚴懲,給無辜的人一個公平。

  • 17 # 獨孤

    如果鮑毓明和女孩是一種畸形的戀愛關係,你對這件事情的看法是否會有變化?

    不會有任何變化,犯罪就是犯罪,不管怎樣美化,都改變不了一個14的少女被一個40多歲的惡臭老男人長達4年施暴的違法行為。

    就像網上說的那樣,如果這件事情有反轉的話,那麼唯一的反轉就是女孩從未遭受過性侵。

    14歲的年紀該上初中,本來應該在教室裡接受9年義務教育,為中考備戰。可實際情況卻是要在一個老男人的控制下,失去正常學業,只能窩在出租房裡反覆接受精神和肉體的摧殘。報警也不管用。

    她的生活只能處於黑暗之中,而鮑毓明長年的暴力、監控、威脅、洗腦,只會導致一種情況,那就是女孩容易患上斯德哥爾摩綜合症。

    所以她的言行才會奇怪。

    另外,假如有些人非得扯上什麼愛不愛的,那我想問了,在你的生活中,你所見到的男人愛一個女人就是要用最殘忍的手段毀滅她的一切嗎?難道保護她,疼惜她才是不愛?你自己的愛情是這種嗎。

    比如,把這個女孩換成你自己的女兒,若你能同意你14歲的女兒不上學,去和比你年齡都大的老男人發生關係,讓這個老男人做你女婿,叫你岳父岳母,若你覺得無所謂的話,那就可以推翻我的結論了。

    但事實是,沒有哪個父母能相信自己14歲的女兒有魄力去禍害一個有社會地位心機深重的老男人,都會認為是老男人對自己女兒有企圖。既然如此,那為何還有部分人認為是這個女孩對老男人圖謀不軌呢。邏輯明顯不成立。

    03

    綜上所述,不管鮑毓明拿出什麼對他有利的“證據”,都不會改變他在我眼中的犯罪事實。而那些說女孩也有錯的,我真誠地給你們一個建議,那就是把你們的女兒從課堂上拽出去,找個像鮑毓明一樣四五十歲的老頭好好談戀愛。怎麼,不可以?那就閉上你們的臭嘴。

    既然你們的女兒不能被鮑毓明這樣的老男人糟蹋,那新聞中的這個女孩就能嗎?所以答案還是鮑毓明有罪,其實你們心知肚明,可你們卻為他辯解,我不知你們是出於何種心理,我只知道凡是為鮑毓明洗地的就是幫兇。

    人類歷史上最大規模的屠殺,不是集中營,而是房思琪式的強暴。被殘忍對待的時候只能接受洗腦:這就是愛你。

    女性之間更要守望相助,勇敢發聲

    2020.04.16.17:35

  • 18 # H0豆兒

    養女的名義性侵未成年女孩,這樣的人還不夠噁心,還不夠陰險狡詐嗎?還有什麼可以狡辯的?

    14歲,養女關係。

    女孩的家長把女孩推進火坑,任人侮辱,揉搓,踐踏,一個滿身都是細菌的老淫棍,玷汙了一個女孩的清白

    一個小孩沒有父母的庇護,就容易被老色鬼盯上,那些男人就像狼一樣的。

  • 19 # 蚍蜉匹夫

    這個問題帶有一些傾向性和誘導性呀。

    回答這個問題,不能一概而論。必須從道德和法律兩個層面進行分析。

    可無論真相怎樣,鮑毓明都會被釘在社會的恥辱柱上。而女孩永遠是受害者,不論她值不值得同情。

    第一,從道德層面上分析。

    鮑已經年近半百,女孩當時未成年。他和一個未成年女孩戀愛,還發生了親暱關係。

    就是欺騙,就是玩弄,就是流氓人渣。

    這違背了社會的公序良俗和基本的道德準則。

    就算是戀愛關係,也不能發生關係。就算是發生關係,也不能和未成年人發生關係。

    因為,未成年女孩,身體和心理都未發育完全,對一些事情還不能真正的理解。會受到極大的傷害和影響。

    第二,從法律層面來看,他們是否是戀愛關係,並不會對鮑是否構成犯罪有什麼影響。因為,是否構成強姦犯罪的決定因素是是否違背婦女意願。

    無論他們是否戀愛關係,只要鮑違背女孩意願而強行和女孩發生關係,那就是強姦。

    無論鮑毓明和女孩是否戀愛關係,都不會改變我對此事的看法。

    鮑毓明是個人渣,是來自地獄的惡魔!

  • 20 # 溫熠翼

    戀童癖!誘姦14歲小女孩!這是事實!一個媽媽賣14歲的女兒給你,你會接著?然後誘姦她?什麼戀愛?就是獸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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