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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Jack偉仔

    首先要看兩個人的思想觀念,如果對方是一個沒有超前消費習慣的人,你這個要求就算過分!首先看的出你是一個習慣超前消費的人,如果對方不是,勸你還是放過對方吧,你們不合適!

  • 2 # 西一安鮮

    過分一般是指說話、做事超過一定的程度或限度。

    買房屬於做事範疇,我們下面來看提問者關於買房中做事的程度或限度是否有超出正常標準的舉動。

    那麼我們先來定義買房的正常標準和行為,個人理解買房的正常標準是:誰買房誰付款!

    這一點相信絕大多數家庭觀、教育觀、價值觀正常的人都會認同,自己買的房如果自己不付款還讓大眾來評理,那實在是說不過去。

    形成了以上的統一認知,我們再來看提問者的問題中的主要矛盾是否屬於“過分”範疇。

    問題一:女方要求婚前買房子,是否過分?

    如果男方已經有準備好的婚房,房屋大小符合兩口或三口之家居住,房屋沒有任何安全隱患或產權問題,那麼在這樣的基礎上,女方還要求男方買房,這個行為對於現有資金有限的男方來說屬於“過分”範疇。

    反之,如果男方並沒有房產,兩人已經到了談婚論嫁的地步,女方不願意婚後還居住在出租屋內,提出婚前買方的要求,不算過分。

    畢竟結婚對於女方來說,是離開自己的原生家庭,去往新組建的家庭共同生活,不同價值觀的人對於基礎生活保障的要求不同,然而當今在城市出生、城市長大的居民,一套婚房已經成為最基本的要求,個人認為並不過分。

    問題二:婚前買房後,婚後共同還款,過分嗎?

    婚前買房屬於購房者的個人財產,也就是說如果是男方在婚前買房,那麼這套房的產權屬於男方所有。

    然而在產權屬於男方所有的基礎上,女方還同意婚後共同償還房貸,我只想說:這樣的好老婆,打著燈籠都難找,何來過分之說?

    簡單總結我對該問題的看法:如果提問者對自己的老婆實在不滿意,沒有感情基礎,那麼無需勉強自己接受一段沒有情感的婚姻。但不能因為自己不喜歡對方,就強加給對方一個“婚前買房,婚後共同還貸”還成了“過分”的定義,如果這樣共同承擔債務還不要求產權的行為都成了“過分”,那是不是說提問者必須等著女方全款買房寫上你的名字才算“正常”?

    這時我們可以再來回顧一下開頭“過分”一次的含義:說話、做事不要超過限度,好不好?

  • 3 # 老張聊情感

    謝贊

    首先我是90後,家庭條件一般,我覺得不過分。隨著時代發展,房子已經成了剛需。我這一人,大部分的父母都是存了一輩子的錢,等孩子結婚的時候,勉強付了首付,所以婚後夫妻能共同還款,也說明這個女生並不是不講道理的。

    我一個朋友,29歲,沒有物件。前幾年談了一個女朋友,到了該談婚論嫁的時候了,就是為了這個房子,買房子可以,必須全款。如果貸款買房,婚後也不會承擔房貸。就因為這個事兒兩個人分手了,這就是很多人的現實。後來他的父母首付買了房子,他們一家人還房貸。

    因為身邊有很多這樣的例子,因為房子的還貸款問題,分道揚鑣。所以我認為婚後能共同分擔還貸款的女方,是一個有主見,有擔當,適合一輩子的伴侶。

  • 4 # 博睿迪

    婚前她買房子,婚後你們一起還款,這沒什麼可過份的。只不過,感覺你的關係裡,物質的東西太多。現在就各自打著自己的小盤算,婚姻的基礎就變成了利益。

    這樣的發展是可預見的,當你們婚後你的收入水平跟不上發展需要,矛盾將不可避免。

    如果婚後你的收入水平大大地提升,那麼今天的這個問題就是你心中的一道坎,你們也很有可能出問題。

    因此,今天你的婚姻觀不正確,如果又不知道怎麼調整的話。可能的後果是顯而易見的。

    買房怎麼買不重要,重要的是你們的婚姻觀要調整。如果結婚是為了以後離婚不吃虧,我不太理解你們的心情。

  • 5 # 一是一課堂

    以下是我針對該問題的回答。

    過分一般是指說話、做事超過一定的程度或限度。

    買房屬於做事範疇,我們下面來看提問者關於買房中做事的程度或限度是否有超出正常標準的舉動。

    那麼我們先來定義買房的正常標準和行為,個人理解買房的正常標準是:誰買房誰付款!

    這一點相信絕大多數家庭觀、教育觀、價值觀正常的人都會認同,自己買的房如果自己不付款還讓大眾來評理,那實在是說不過去。

    形成了以上的統一認知,我們再來看提問者的問題中的主要矛盾是否屬於“過分”範疇。

    問題一:女方要求婚前買房子,是否過分?

    如果男方已經有準備好的婚房,房屋大小符合兩口或三口之家居住,房屋沒有任何安全隱患或產權問題,那麼在這樣的基礎上,女方還要求男方買房,這個行為對於現有資金有限的男方來說屬於“過分”範疇。

    反之,如果男方並沒有房產,兩人已經到了談婚論嫁的地步,女方不願意婚後還居住在出租屋內,提出婚前買房的要求,不算過分。

    畢竟結婚對於女方來說,是離開自己的原生家庭,去往新組建的家庭共同生活,不同價值觀的人對於基礎生活保障的要求不同,然而當今在城市出生、城市長大的居民(非城市居民除外),一套婚房已經成為最基本的要求,個人認為並不過分。

    問題二:婚前買房後,婚後共同還款,過分嗎?

    婚前買房屬於購房者的個人財產,也就是說如果是男方在婚前買房,那麼這套房的產權屬於男方所有。

    然而在產權屬於男方所有的基礎上,女方還同意婚後共同償還房貸,我只想說:這樣的好老婆,打著燈籠都難找,何來過分之說?

    簡單總結我對該問題的看法:如果提問者對自己的老婆實在不滿意,沒有感情基礎,那麼無需勉強自己接受一段沒有情感的婚姻。但不能因為自己不喜歡對方,就強加給對方一個“婚前買房,婚後共同還貸”還成了“過分”的定義,如果這樣共同承擔債務還不要求產權的行為都成了“過分”,那是不是說提問者必須等著女方全款買房寫上你的名字才算“正常”?

    這時我們可以再來回顧一下開頭“過分”一次的含義:說話、做事不要超過限度,好不好?

  • 6 # -樂天鼠-

    一點不過分,必須滴。所以你可以算算你的現任男盆友年收入多少,除了自己生存,孝敬父母和與你交往所需要的基本費用,大約多少年他可以支付的起這個你要求的首付。如果這男人沒出息,不能年內混出首付款,就直接休了他換下一個,直到遇上馬雲。估計在此之前的每一位都會從現任的位置上退居二線做備胎。恭喜你,堅持住自己合理的要求。

  • 7 # 河南趙啟莊律師

    1、一方婚前以個人婚前財產買房,支付了全部房款,原登記在一方名下,後變更登記在雙方名下的(即加名),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其實質為一方對另一方的贈與;

    2、婚前雙方共同出資購房,付清全部房款,房屋登記在雙方名下,根據登記情況認定系按份共有或共同共有;

    3、婚前雙方共同出資購房,婚後共同還貸,房屋登記在一方名下,婚後共同還貸部分及其所對應的房屋增值部分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其餘則按出資情況按份共有;

    4、婚前雙方共同出資購房,婚後共同還貸,房屋登記在雙方名下,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5、婚後夫妻雙方用共同財產買房,房屋登記在雙方名下,此為典型的夫妻共同財產;

    6、婚後夫妻雙方用共同財產買房,房屋登記在一方名下,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7、婚後夫妻一方以個人婚前財產買房,支付了全部房款,但登記在雙方名下的,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其實質為一方對另一方的贈與。

    8、結婚前,一方父母為子女出全款買房,結婚後取得房產證並登記在該方子女名下的,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9、結婚前,一方父母為子女部分出資(首付款)買房,婚後雙方共同還貸,房屋登記在雙方名下的,房屋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父母出資部分則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10、結婚後,一方父母為子女出全款買房,房屋登記在對方名下的,除非能夠證明出資方父母明確表示向其子女配偶單方贈與,否則視為對雙方的贈與,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11、結婚後,一方父母為子女部分出資(首付款)買房,雙方共同還貸,房屋登記在出資方子女名下的,房屋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父母出資部分視為對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離婚分割時可以出資父母的子女一方適當多分;

    12、結婚後,一方父母為子女部分出資(首付款)買房,雙方共同還貸,房屋登記在雙方名下的,房屋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父母出資部分視為對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離婚分割時可以出資父母的子女一方適當多分;

    13、婚後,雙方父母共同為子女出資買房,房屋登記在雙方名下的,該房屋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14、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後用共同財產購買的福利房,房屋登記在一方名下的,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 8 # 辣媽芬姐

    女方的要求不過份,但現在是殘酷的,男方沒有錢呢?你是不是意味著不結婚了?人人都想過好日子,但是要看能力的[淚奔]

  • 9 # 律師曲衍橋

    從法律上來說,女方要求婚前買房,婚後共同還款,如果首付全部是男方出資,且房本上只寫了男方名字,則房子是男方婚前個人財產,如果未來離婚涉及房屋分割,女方還款的部分視為借款,男方只用把這部分款和增值部分支付女方,如果寫的是雙方名字,那麼房屋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 10 # treeisred

    不過分!

    我覺得房子分幾種情況:

    1.婚前全款,大頭是男方父母出的,要加名最好請示男方父母同意,不能強求,看男方父母意見,同意不同意,你以後有子女你有類似情況你也會衡量的,很正常!反對婚前必須男方沒有能力卻讓男方父母要全款購買並加名的,沒有多少父母會樂意,除非房款對他們經濟壓力不大的同意的可能性會大!

    2.婚前全款,大頭是雙方父母共同出資,所佔比例差別不大的,這個一定各有名!

    3.婚前全款,男方自己支付大頭的,兩口子協商,父母最好不要過多幹涉!

    4.婚前全款,男女雙方自己出錢的,不用多說,一定各有名!

    5.婚前貸款,一定要加名,必竟婚後一塊還的,只是如果男方父母出首付大頭的情況下,男方父母有要求,可以約定男方佔資比例多些,或婚後慢慢還男方父母該費用!

    6.婚前貸款,各加名,大頭雙方父母出資,不用多少

    7.婚前貸款,男方自有大頭或男女雙方合出,那沒得說,各加名!

    反對:

    1.要男方必須全款並加名,沒有就讓男方父母借,把男方父母壓倒,那寧可不結!

    2.明知道男方自身及家庭實在沒能力有首付或全款,強要求,那其實就等同分手宣言,直接明說,你太窮,我不想過得太累,直接言明分手得了,要麼一塊努力,要麼各自祝福!!

  • 11 # 甘肅平涼夏彤律師

    你好,從法律角度來講一下房子的歸屬問題。婚前付首付款房子登記在一方名下,婚後共同還貸的,如果離婚,房屋登記在誰名下就歸誰所有,獲得房子的一方需要向對方給付房屋對價款(房貸加房貸相應升值部分的一半)。

  • 12 # 榮海14

    這個算好的了。一個朋友妻子要求婚後買房,還要送一套給她父母住。她在家負責生育帶娃。結果給朋友戴了綠帽,和大學那個沒花錢得到她第一次的男生。。。

  • 13 # 想減肥的胖蘿蔔

    這個還真不算過分,嫁漢嫁漢穿衣吃飯,古話就是這麼說的,連動物界雄性想要找配偶都要先把自己的窩弄好了才行,女孩子只要求結婚前有房子而且願意婚後一起還貸款這已經很不錯了!不算過分!

  • 14 # 覃紅嬌律師

    在實踐當中婚前買房,婚後共同還貸款的情況還是比較常見的。

    如果雙方對這個事情能夠達成一致的意見。雙方都能夠奔著共同創造更好的生活這個方向去努力,一般沒有什麼爭議。

    也許這裡邊需要注意的一個事情是,這個名字登記在誰名下的一個問題。因為它不但涉及到雙方的一個觀念問題,也是起到一個重要的法律問題。

    也就是如果雙方日後離婚的話,這個房子的歸屬到底是誰?

    這裡邊要區分不同的情況。如果雙方在談戀愛的時候是共同出錢是以結婚為目的買的,這個房子在實踐當中一般法院認定為共同財產。

    如果是一方單獨出資購買的,並沒有是以結婚的目的購買的。那麼在實踐中,這種一般法院會認為是單方的房子。但是婚後共同還貸的增值這部分,另外一方是可以要求分割的。

  • 15 # 情感瑣事

    先來分享我們群友的原話:

    婚前我不會向男方提要求,婚後我只面對現實,並努力拼博,爭取過上更好的生活。

    過分一般是指說話、做事超過一定的程度或限度。

    買房屬於做事範疇,我們下面來看提問者關於買房中做事的程度或限度是否有超出正常標準的舉動。

    那麼我們先來定義買房的正常標準和行為,個人理解買房的正常標準是:誰買房誰付款!

    這一點相信絕大多數家庭觀、教育觀、價值觀正常的人都會認同,自己買的房如果自己不付款還讓大眾來評理,那實在是說不過去。

    形成了以上的統一認知,我們再來看提問者的問題中的主要矛盾是否屬於“過分”範疇。

    問題一:女方要求婚前買房子,是否過分?

    如果男方已經有準備好的婚房,房屋大小符合兩口或三口之家居住,房屋沒有任何安全隱患或產權問題,那麼在這樣的基礎上,女方還要求男方買房,這個行為對於現有資金有限的男方來說屬於“過分”範疇。

    反之,如果男方並沒有房產,兩人已經到了談婚論嫁的地步,女方不願意婚後還居住在出租屋內,提出婚前買房的要求,不算過分。

    畢竟結婚對於女方來說,是離開自己的原生家庭,去往新組建的家庭共同生活,不同價值觀的人對於基礎生活保障的要求不同,然而當今在城市出生、城市長大的居民(非城市居民除外),一套婚房已經成為最基本的要求,個人認為並不過分。

    問題二:婚前買房後,婚後共同還款,過分嗎?

    婚前買房屬於購房者的個人財產,也就是說如果是男方在婚前買房,那麼這套房的產權屬於男方所有。

    然而在產權屬於男方所有的基礎上,女方還同意婚後共同償還房貸,我只想說:這樣的好老婆,打著燈籠都難找,何來過分之說?

    簡單總結我對該問題的看法:如果提問者對自己的老婆實在不滿意,沒有感情基礎,那麼無需勉強自己接受一段沒有情感的婚姻。但不能因為自己不喜歡對方,就強加給對方一個“婚前買房,婚後共同還貸”還成了“過分”的定義,如果這樣共同承擔債務還不要求產權的行為都成了“過分”,那是不是說提問者必須等著女方全款買房寫上你的名字才算“正常”?

  • 16 # 穎想法律故事會

    我覺得你能碰上這麼一個通情達理的女友,真是你的福氣。為什麼呢?

    首先,婚前買房,讓雙方有一個穩定的住所,對於兩個人的感情和生活是至關重要的。證明你女友是想和你長相廝守的,做了長期打算的。

    其次,婚前買房,婚後共同還貸,是一種同甘共苦的計劃,她並沒有逃避自己的責任。雖然可能婚前購房的首付款需要你負擔,但是,這也是一個男人要成家立業必須付出的基本支出吧。如果連首付款都不願意出,誰還願意跟你共同還貸啊?總得有個誠意的表示吧。

    第三,如果女方沒有強迫你在房產證上加上她的名字,那你就更應該珍惜這個女人了,因為這意味著,最起碼首付款對應的房產是你的婚前財產,她只和你共同持有婚後共同還貸的部分。這個女孩不貪婪,非常講道理。

    最後,建議你在感情生活上,不要太過斤斤計較,如今女人也揹負和男人同樣的工作壓力。這個女孩能夠為你們的未來做長期打算,並願意和你共同擔負還款的壓力,這是非常難能可貴的。

    在這方面,男人的確需要多努力,多體諒,既然女孩願意同甘共苦,那麼,作為一個男人怎麼能逃避壓力、不多付出一些,表示誠意呢?

    要知道,娶到一個通情達理的好女人,是有利於上下三代人的最好投資,這筆投資可是多少套房子都換不回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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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7 # 海星之旅

    她又沒讓你一個人還款,怎麼不合理了,只是婚前買房,好歹她不用在出租房裡結婚,沒什麼過分的。養兒子的父母,都會很早計劃兒子的房子,養個女兒自然不考慮買房了。

  • 18 # sinoyaya

    應該不過分,但也要看男方的經濟能力。我和孩他爸結婚的時候啥都沒有,彩禮沒有,婚禮沒錢,更別提婚房了。去他家辦酒時回的老家,一顆心哇涼哇涼的,真正的家徒四壁[捂臉]。我家出的房子,雖說小點,一家三口夠了,好在老公人不錯,也換了穩定的工作,前幾年生了二寶,就貸款換了大房子,兩個人用公積金還款就夠了,不影響生活開支。以後應該會越來越好[微笑]

  • 19 # 都用不了

    說實話真的不過分,沒要求你全款,也沒要求婚後不和你一起還

    婚前買房相當於給女方一個心裡安慰,不會覺得婚後連住的地方都要租,當然,這個根據自己家庭條件來看,實在買不起,家庭特別困難(記住,是特別困難),條件好一點的按揭個房子自己還貸應該問題不大,只是看房子的大小,條件好的大一點,不太好的小一點

    所以這也沒什麼過分不過分的

  • 20 # 王康律師

    不過分啊,一點都不過分,這個就看你們婚前是一起出錢,還是你男方單獨出了,如果你男方單獨出錢的話,那麼加不加女方的名字呢?

    如果不加女方的名字,那麼這個房子在物權上來講,是你的婚前個人財產,婚後共同還貸部分以及其的增值部分,女方到時候是可以要求分配的!

    那麼如果說女方要求婚前買房,男女雙方共同來支付首付,然後婚後共同還款的話,這個要求我覺得很不過分,非常的通情達理,非常的公平公正,這毫無疑問是雙方的共同財產,在後續以後如果出現分割情況那麼也是非常公平的!

    因此不管是哪種形式,如果是我說的所說的這樣,這個要求都不過分,相反在其他一些過分的要求面前相比,這個要求是真的非常通情達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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