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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1 # 勵志武

    我覺得還好,婚前買房子說明想有個安定的住所,自古以來思想都這樣,所以這樣要求基本上沒啥問題。婚後共同還款說明同意貸款買房,而且同意跟你共進退。我覺得不過分

  • 22 # 法智律師網

    《婚姻法》第十七條、第十八、十九條規定的我國新型的夫妻財產製度,明確規定共同財產包括工資、獎金、經營活動收益、智慧財產權收益等。

    個人財產包括一方所有的婚前財產、一方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遺囑或贈與合同中指明歸一方的財產等。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和個人財產界定更加明晰。其中,新的《婚姻法》的最大突破是:規定了“約定優先”的原則,鼓勵夫妻進行財產約定,由此一來,夫妻關於財產上的劃分也就一目瞭然了。

    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雙方或一方所得的財產,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夫妻另有約定外,均為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平等地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夫妻個人財產,是指夫妻婚前個人財產或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具有較強的個人專屬性或他人不能使用的財產。離婚時,夫妻個人財產歸夫妻各自所有。

    下列財產應屬於夫妻個人財產:(1)任何一方婚前個人所有的財產和已取得的財產權利,包括婚前個人勞動所得、受贈、繼承或受遺贈的財產以及其他合法收入,及其為婚姻而購置的財產。婚後夫或妻已具有專屬性的日常用品,如衣物等。(2)婚後夫妻一方從事職業、業餘愛好等專用財產,如書籍、工具等。(3)婚後夫妻一方具有人身性質的補助金、福利財產、人身保險費、傷殘補償費、人身傷害賠償金等。如復員、轉業軍人所得的復員、轉業費和復員軍人從部隊帶回的醫藥補助費和回鄉生產補助費,婚後一方在社會貢獻中所得的榮譽獎品、獎金等。(4)婚後夫妻一方透過繼承、接受贈與、遺贈所取得的財產或財產權利。

  • 23 # 始寧飛飛

    其實在現實生活中大部分家庭都是這樣過來的,但是若確實困難的,是以兩人結婚後的生活品質作為前提的話,那我覺得這樣的房子應該也是沒有必要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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