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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題,關於章瑩穎案,如果犯罪嫌疑人拒絕認罪,拒不承認殺害章,根據美國法律,會怎麼辦?會無罪釋放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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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水上的小木屋

    美國法律注重實際證據,自己不供述,不認罪,就只有等著警察找出證據。。。。看似合理,對受害者很悲催,辦案時顯得被動,往往貽誤最佳破案和救援時機。。。這也是美國有很多變態犯罪行為的深層原因,把受害人滅失了、人間蒸發了,讓你找不到證據!!

  • 2 # 周矩心眼界

    抓到犯罪嫌疑人,遇到一個倫理學的問題,該不該行刑逼供?“小惡”和“大惡”之間該怎麼選擇?

    殘害中國女孩章瑩穎的兇手終於被抓了,可是這傢伙就是不說,急壞了眾多華人,活不見人,死不見屍。時間就是生命,萬一她在某個角落還沒有死,美國的警察就敲不開他的嘴巴。

    七八年春節前,國內某礦山沒有一點過節前喜慶的氛圍。因為發工資的運鈔車被搶了,大家的工資獎金沒有拿到,還死了幾個人。這種恐怖的氣氛一直持續到了大年後。

    警方透過周密的偵查,把幾個犯罪嫌疑人抓起來了,可他們就是一個字不說。

    實在沒有辦法,警察只有從最易突破的口子入手,這幾個人中有個是哺乳期婦女。不准她餵奶,讓她聽到餓得呱呱叫的嬰兒嚎啕大哭。終於,她忍不住了,……案子破了,追回了大部分現金,為死者討回了公道。過了春節一個月,礦區終於迎來了這遲來新年的炮竹聲。

    事後有人說警察太殘忍,也有人說那死去的幾個人就不是命嗎?小惡和大惡之間選哪一個?

  • 3 # 弄樂

    美國警察無能,法制不健康。人權自由民主,陰私權等高於法制。限制了破案的效率。此案中警方第二天就找到嫌疑人和車,只是問詢。而沒有及時採取措施,給罪犯以時間。半個月過了,檢聽罪犯後罪犯自己爆露才抓人。要是罪犯不說還抓不了,永遠不說警方也找不到,就成懸案了。這就是美國。蠢豬國,蠢法律

  • 4 # 創意175857587

    警方監控到他打電話說綁架的事 為什麼不找接聽電話那個人呢 或許那個人知道更多 這個案子疑點太多了 美國警方玩貓膩呢 如果在中國 這個案子早就告破了 況且還是同校學生 車第一時間發現 一共才18臺車 一拖再拖 如果人真的沒有了 就是這樣拖沒有的 所以說美國法律就是坑 坑國外的人

  • 5 # 9柚子花開

    美華人故意的,不知道有什麼貓膩呢?也許做人體實驗呢,不然,這案件已經很明顯了,電話都監聽到了,還有什麼不能定罪?

  • 6 # 煙煙一吸171369856

    在美國,如果他拒不人罪,又找不到屍體,在沒有其他新的證據的情況下是很難起訴他的,而且打官司政府開銷是很大的,所以一般案件檢察官上來就叫嫌疑人主動認罪,只要主動認罪刑期就可以減輕。

  • 7 # 優質男主角

    福建閩侯青口鎮新城路到陶金路段,途經鏡上路這路段時常有變態男,騎電動車,頭戴遮陽帽,佩戴墨鏡!專挑單獨過路女性進行猥瑣,白天黑夜均有出現!希望女性朋友防範…如此大膽妄為,希望有關部門重視。變態男首先是藉口問路,然後做出變態舉動,此路段沒監控,很難掌握證據!有關部門可以調查陶金路工廠上班女性,有百分之三十的遭遇過!

  • 8 # 清請情感

    沒有犯罪證據,疑罪從無,估計最多關一個星期就會釋放,很多時候美國的司法體系是保護嫌疑人的,寧可錯放一千不能錯殺一人,所以找不到章的下落,很難定罪。

    這個事情就可以清晰的瞭解美國其實很不安全,罪犯得不到有效的懲罰,而可能被釋放,再危害社會。

  • 9 # 米粒222333

    這個好簡單,我要是娃的爸,下次門口準備好一槍爆頭那個變態,肯定是無罪辯護撒,回到國內也是英雄。反正娃也沒了,孫子也報不上了,再生一個時間也來不及了,那就轟轟烈烈幹一場。而且多正義嘛!也符合西方主流價值觀。

  • 10 # 你囊個嫩個列個喲

    和題主問題牛頭不對馬嘴,只是個人感想而已。看了勝利既是正義,覺得裡面說的很對,律師和法官都不是神,都會有個人情感在審判裡面,而法律講求的是程式上的正義,就是在法官宣佈嫌疑人是罪犯前,只能做無罪推定,要證明嫌疑人是罪犯,檢查機關必須拿出證據來,否則嫌疑人就是無罪。之前看了南韓的素媛,最後審判那個變態也只判了12年,心裡也很難受。作為旁觀者很難說到底怎樣才好,堅持程序正義有時候會讓罪犯逃脫,但是採用刑訊逼供又可能會造成冤假錯案。法律是複雜的,人心也是複雜的。法制化任重道遠。

  • 11 # 吉祥如意125324901

    這個只看評論,不懂得國外法律怎麼處置,只能盼望早日歸來,全家團圓,不想聽到噩耗,因為老百姓家沒錢,孩子在自己國家上學兩口打工都費勁,從來不敢奢求外國兩個字,更不敢想,我知道出國都是有錢有權人家,哪個國家都有自己法律,誰的國家誰做主,最後祝福平安,早日回到中國自己家吧孩子

  • 12 # 10二巍

    那就要看證據了,證據最直接的來源就是屍體,所以說所有的一切訴訟的基本就是首先要找到屍體,要證實這個人確實已經死亡,才是定罪的前提條件,你屍體都找不到怎麼證實他是殺人犯?找到屍體後,從屍體上分析死因提取檢材,找犯罪嫌疑人的dna,以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精液活著皮屑等殘留在被害人身體上,在綜合最後被害人最後上了嫌疑人的車,就算不能確鑿的定罪也可以有法律依據羈押。現在這個情況找不到屍體,嫌疑人也不認罪,關一段時間就要釋放了。所以美國有好多犯人殺人之後第一件事就是毀滅屍體,藏匿屍體,我記得之前華裔神探李昌鈺在美國破了一件案子,嫌疑人把被害人屍體用碎木機打成渣渣噴到湖裡,最後都被李昌鈺找到,定了罪。所以這件事大家只要等找到屍體的訊息就行了,找到屍體一切就真相大白了,找不到就是懸案,在拖上幾年屍體腐爛晚了,就更不好破案了。

  • 13 # 791017

    美國的法律就是奇葩,如果到時找到受害人可以指認兇手,那如果找到的是屍體或屍骨,兇手仍然不承認是自己乾的,而警方又苦於找不到證據證明他就是兇手,那案件是不是又被擱置了,其實抓到嫌疑人時就應該將他在近期接觸的人,甚至跟他有電話聯絡的全都設為調查對像,否則只要嫌疑人不認罪,別人就很難給他定罪。

  • 14 # 捨得131550832

    司法機關如果可以刑訊逼供,後果會更嚴重,遠不是個別變態狂對社會的危害性可比,何況無罪推定已經成為人類司法制度基本共識。不要妄圖尋求絕對公正,目前人類能找到的最有效且可實施的就程式公正。

  • 15 # 世道不好獨善其身吧

    找不到證據,加上又是白人,很可能無罪。這時候,需要一個華人的義警英雄,在這個b走出法庭,洋洋自得的試圖對媒體裝逼賣老的時候,近距離打他三槍,兩槍胸口,一槍頭部,然後扔下槍,等待被逮捕。懲奸除惡,單靠警察不行,時代需要英雄。

  • 16 # 海狸子清

    美國更在乎對嫌疑人權利的保護,嫌疑人享有沉默權,並且定罪不以口供做為主要依據。同時警察出示的證據在獲取的程式和方法上都有十分嚴格的法律要求,從辛普森案的庭審就可以看出來,當時全世界(包括大法官)都知道誰是罪犯,但最後因為辦案警察在取證程式上存在問題,部分關鍵證據法庭不予採信,最後還是無罪釋放了。有時候,看不懂這種所謂的人權和民主,嫌疑人的權利保證了,死者和她的家人呢,能向誰去訴冤?告法院嗎?告大法官嗎?

  • 17 # 手機看北京

    6月9日中國學者失蹤,至6月30日美國警方逮捕涉嫌綁架的美國男子xx,美國警察竟然耗費了21天的時間。而且至今章下落不明,嫌疑人不開口,美國警察似乎也束手無策。難怪網友要問:美國警察,還有大片裡牛哄哄的FBI是怎麼破案的?

    1、學者至今下落不明,嫌疑人不開口,美國警察就沒招嗎? 美國以所謂保障人權為由,規定了犯罪嫌疑人的沉默權,就像大片裡看到的,警察還要特別告訴犯罪嫌疑人“有權保持沉默”。因此大多數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後往往不開口,保持沉默。警察審問嫌疑人,一般還要有律師在場,也不能採取強制手段強迫犯罪嫌疑人招供,別說用刑了,連逼迫、誘導等辦法都屬違法。所以嫌疑人不開口,警察還真沒招。

    2、嫌疑人不說,警察還有辦法找到嗎? 警察的辦法,也就是動用警力或者其他偵查手段搜尋受害人。目前應該一直在做,只不過沒有結果就沒公佈。還有就是最後一招,所謂的“辯訴交易”。交易嘛,就像做買賣,雙方商量、砍價。比如說,綁架並致人死亡,屬於死罪。警察可以提出,你告訴我受害人現在在哪,我不以綁架致人死亡罪名起訴你。嫌疑人為了免死,可能會告訴警察在哪。這就是美國奇怪的法律。

    3、失蹤第3天,警方就知道克里有重大嫌疑,為什麼不早點逮捕他? 6月12日,也就是失蹤的第3天,警方就確認了克里xx有重大嫌疑。但是美國的法律規定,搜查、逮捕嫌疑人都要由法院法官頒發搜查令、逮捕令,警察才能採取搜查、逮捕等執法行為。而沒有足夠的證據,法官不會簽署搜查令、逮捕令。沒有搜查令、逮捕令,警察的行為就屬於違法。所以警察只能對嫌疑人進行監視,監聽,不能逮捕嫌疑人。

    4、現在法院聆訊算開庭了嗎? 美國刑事案件警察偵破後,一般交由檢察官公訴到法院。法院在正式開庭審理之前,還要經過一些程式,簡稱審前程式。審前程式一般包括初審、預審聽證、審前動議等等。美國審判案件除了法官,還要有陪審團參與。陪審員隨機挑選,任何符合條件的公民都可能成為陪審團成員。刑事案件往往由陪審團確定有罪還是無罪,法官只決定量刑,也就是判多少年。所以目前看法院第一次聆訊,可能只是法院的初步審查,還不算正式開庭審理。從案件發展看,正式開庭,可能還要有一段時間。

    5、犯罪嫌疑人會被判處死刑嗎? 根據美國各州法律,伊利諾伊州已經取消了死刑。不過目前聯邦警察FBI負責該案件,聯邦地方檢察官辦公室提起犯罪指控。警方如果找到了章瑩穎,並確認死亡,以綁架致人死亡罪名起訴。這樣應當適用聯邦法律,犯罪嫌疑人克里斯滕森有可能被判處死刑。

  • 18 # 旅行的熊貓

    既然沒有證據,必須堅持疑罪從無,這不是為了保護罪犯,而是最大限度的保護公民受人權,即自由。如果有一天你因為涉嫌某罪被刑拘,你拒絕承認犯罪,警方也沒有證據,你是希望被刑訊逼供,屈打成招,還是疑罪從無?

  • 19 # 策馬青塵

    這說明沒有直接證據證明犯罪嫌疑人殺害了章,你們所討論的問題是應不應該在沒有直接證據的情況下,用刑訊的手段讓犯罪嫌疑人頂罪?推測跟事實有很大差異,誰敢肯定章已經百分之百死亡?或者犯罪嫌疑人在配合章達到躲藏的目的?有些事情看似荒唐,但不可否認存在太多種可能性,沒有證據就不能定罪。

  • 20 # NeverAgain62327383

    這其實是個很容易解決的問題。跳出這件事,有了一定的高度就很好理解。案件判了只有三個結果,或者放過了壞人,或者冤枉了好人,或者壞人被抓。第三種情況不用討論是最佳結果。那麼到底是冤枉好人帶來的負效應大還是放過壞人的負效應大?肯定是冤枉好人的負效應大,如果冤枉了好人則表示真兇依然在外仍然有可能作案同時還搭進去一個好人。而放過壞人的話最多是真兇依然在外(沒有關進去好人),兩害相權取其輕也。所以應該選擇在證據不充分的情況下的無罪推定(即有可能放過壞人)!況且如果案子沒有找到真兇對社會依然有一定的警示作用,而如果錯抓了好人大家都以為真兇繩之以法,而真兇很有可能繼續作惡而人們卻沒有任何警覺。以上假定是基於執法機構沒有主觀惡意的情況下的理想狀況,假如執法機構有可能存在主觀惡意呢(通常無法完全避免),惡的結果會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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