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覆列表
  • 21 # 蘆葦人生

    看到這個問題,想到這個事件,我這心裡就來氣。

    為何章瑩穎案遲遲破不了???

    我覺得是因為美國所謂“保障人權”的法律體制“從中作梗”,在很大程度上影響了快速、及時破案。

    眾所周知,美國法律講究的是“證據”二字。以證據立案,找證據破案,依證據結案。這當然有其科學性,畢竟有利於使案件的破解具有真實性、可靠性和“公證性”。但也存在其固有的弊端,倘若犯罪嫌疑人拒絕招供,而警方又沒有掌握足夠的足以證明犯罪嫌疑人犯罪事實確鑿的證據,那麼會導致警察機關錯失辦案的最佳時間和最佳機會,最終導致難以破案結案。

    除此以外,美國還特別注重所謂“人權”的保護。例如,犯罪嫌疑人在接受警察機關調查、檢查機關舉證和公訴機關審判時,擁有沉默權。換句話說,只要犯罪嫌疑人自己堅決不招供、不承認犯罪事實的話,那警察機關就很難破案或者說很難及時破案。

  • 22 # 顏二哥有言23

    在美國正式進入司法庭審前,都要經歷一定的司法程式。首先是認罪及保釋的聆訊,如果犯罪嫌疑人自動承認有罪,那就可以進去庭審。如果犯罪嫌疑人否認有罪,那就要看檢控方有沒有足夠的證據或鐵證(substantial evidences),同時這些證據必須是合法的:以合法的手段獲取的。這就得由大陪審團來認定,一旦這些能夠讓犯罪嫌疑人有可能判有罪的證據被接受進入庭審,那就可以正式開庭審判了。至於最後判有罪否,就得由陪審團在聽完檢辯雙方的證詞以後,舉行投票,如果投票一致同意有罪,就把決定交由法官,有法官來判決刑期的輕重。如果投票不能一致,就可能流審,然後重新來過,直到一致,如果還是不能一致,就有可能讓其得到無罪釋放。所以,犯罪嫌疑人認不認罪並不意味著檢方不能起訴他,不被判刑。主要還是看有沒有足夠的證據。當然,無可否認的是,如果犯罪嫌疑人自動認罪,配合檢方,整個過程就會相對簡單很多。

  • 23 # TellSheILoveHer

    美國講求證據遵循疑罪從無,就這麼簡單粗暴,從來沒有那個法官敢於挑戰這個底線。這種做法初衷是對好人進行保護,因為我們有時候很難證明自己的行蹤並找到不在場的證據。打個比方說,鄰居一條咬過你的惡狗被殘忍殺害了,警方詢問了很多人,大家都有不在場的證據並且都向警方舉報可能是你,而你一緊張竟然忘了事發當日你在哪裡有哪些人可以為你當時不在場作證,So you know……而壞人也恰巧可以利用這個逍遙法外。

  • 中秋節和大豐收的關聯?
  • 保羅·喬治和倫納德之間的差距,大概相當於現役哪兩個球員之間的差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