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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1 # 新的距

    一個問題其實要怎麼說,按照老話來說,嫁出去的女兒潑出去的水,而且家裡的房子資產女兒也沒有的到,所以說女兒沒有義務幫助償還也是正確的,別人也沒資格去譴責。但是從另外一個角度看,如果女兒本身經濟能力允許,那麼幫助孃家父親也是可以的,本來就是一家人。假如女兒沒有能力幫忙,那麼這個責任肯定是兒子負擔,畢竟父賬子還,天經地義。

  • 22 # 手機使用者瑞祥

    雖然女兒出嫁了,但要看父親欠債是用到了什麼地方,如果是因病而欠下的債,條件允許也應該幫助還債。如果是用在了兒子的結婚上,這應該兒子歸還。不論怎樣,幫助父親,不論是兒子,女兒都應該盡到自己的責任。

  • 23 # 東個把咕呀

    首先來說,父債子還這一說法已經是過去式了,國家法律沒有給予支援。

    所以是不需要償還的。也就是子女沒有義務給父親的債務承擔清償責任,除非子女繼承了父親的遺產,那麼同時是繼承他的債務的,這時候就有義務返還了。

    民法通則第二章第十一條 十八週歲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可以獨立進行民事活動,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所以父親無需要替成年子女償還債務。

    父親在世,子女如果已經有自己的獨立經濟收入,各自都有自己的財產。一般父親欠的債,子女沒有必須償還的的義務。但是子女有贍養父親的義務。

  • 24 # 使用者73696083463

    從法律角度講,子沒有代替父償還債務的法律義務;

    但在以下情況,子應當代替父親償還債務:

    1、接受了父親的贈與,造成父親的債務不能償還,不論這種贈於是有意識還是無意識;

    2、從父親那裡繼承了遺產,在接受遺產範圍內,承擔債務;

    3、父親借的債務是用於家庭共同生活,特別是用於子的生活,而子又是與父親一起生活。

    《繼承法》第三十三條: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

    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

  • 25 # 海之魂山之魄

    在回答這個問題之前,我們首先要弄明白一個法律問題:即在我國的現行法律中,只規定了兒女有贍養父母的義務,而沒有規定兒女有替父母償還債務的義務。所謂的“父債子還”不過是一種舊觀念的遺毒,法律對此並不支援。

    因此,“父親在女兒出嫁後的欠債該兒子還還是兒女都有義務?”這本身就是一個被道德所綁架的“偽命題”。

    那麼,這是否意味著兒女就可以對欠了債的父親撒手不管了呢?當然不是。正確的做法應該是這樣的:

    一、在能力許可的範圍內,積極籌措資金,幫助父親還債,以減輕父親的生活壓力。

    雖然法律並未規定“父債子還”,但在債務的壓力下,必然會導致父親生活質量的下降。在此情況下,子女就有義務緩解父親的生活壓力,讓其過上幸福的晚年生活。為此,在能力許可的範圍內,子女都應積極籌措資金,幫助父親儘早還清債務,只有這樣,才是盡到了贍養父母的義務。

    二、找出父親欠債原因,積極籌劃還債出路。

    正所謂“家家有本難唸的經”,兒女們的能力有大有小,並且各人都有各人的生活壓力。因此,完全依賴於子女們的幫助完清父親的欠債,在實際生活中並不現實。

    因此,在籌措資金幫父還債的同時,找準父親欠債的原因,對準原因找辦法,幫助父親籌劃還清欠債的出路,才是幫助父親從根本上解決欠債問題的治本之策。

    三、加強對父親的關愛,讓父親走出對生活的焦慮,避免重蹈欠債覆轍。

    父親之所以會欠債,在很大程度上是因為生活壓力過大所致。因此,子女們要主動去關愛父母,保障他們的基本生活所需,給他們一個可以期待的明確的未來,使他們對晚年生活有足夠的安全感。要切實地讓父母明白,安安心心養老,不做超出自己年齡和能力的冒險,避免出現不必要的負債,就是對子女最大的愛和擔當。

    此外,如果父親不幸去世,則其欠債應從其所留遺產中優先償還,如果其遺產不足以償還債務,則子女們並無法定義務替父還債。

    總之,中國千百年來的“人治”歷史,導致了人們法律的意識十分淡泊。在處理一些問題或糾紛時(比如負債)習慣於以“俗定”代替“法定”,因而使一些看起來可以依法解決的問題,變成了道德的綁架。這也說明,破除陳規陋習,實現依法治國,任重而道遠。

    法律是冰冷和不講情面的,但是父母兒女之間卻有著血脈相連的親情。因此,善待父母,自覺孝敬父母,為父母分憂是法律之外做子女應有的擔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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