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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來自c羅的帽子戲法

    原標題:年輕女子意外懷孕做引產手術 三天後卻接到警方通知說孩子還活著…並且還被拐賣了??更想不到的是………

    哪個母親能想到,自己到醫院引產下來的孩子,會被護士救活送人!得到真相後孩子生母不但討不回孩子,找當地衛生局、計生委和公安局也均碰壁。

    這起離奇事件經央視《焦點訪談》報道後,8人被追刑責。護士梁曉華被內蒙古赤峰市中級法院以拐騙兒童罪判刑2年。赤峰市紅山區公安分局副局長石某等4名公安領導被判翫忽職守罪,赤峰生殖健康專科醫院鄭某等3名醫院領導被判國有事業單位人員失職罪,但均免予刑事處罰。

    ·奇案· 女子到醫院引產 男嬰被護士救活後送人

    2013年4月,家在內蒙古赤峰、剛滿18歲的女孩麗麗(化名),發現自己懷孕了。因為年幼無知,直到2013年11月5日,她已經懷孕35周多後,才在哥哥的陪同下,到赤峰生殖健康專科醫院產科做引產手術。麗麗引產很順利,出院清單上還寫明有20元處理死嬰的費用。

    產房護士梁曉華供述稱,引產手術前,她給麗麗做了內診。根據經驗判斷,她覺得引產的孩子有活下來的可能,因為她做實習護士時見過大月份引產的孩子活產的例子。

    麗麗進產房前,梁曉華給表哥溫某打電話,說如果他想要個孩子,就到赤峰來,溫某問她是男孩還是女孩,她說還沒生下來,不知道。溫某事後交代,“我和妻子結婚多年沒有小孩,一直想抱個孩子,也和表妹提過。”

    當天中午12點,梁曉華配合兩位醫生給麗麗做引產手術。麗麗引產下一個男嬰,膚色蒼白、沒有呼吸、沒有生命反射,醫生認為嬰兒已經死亡。梁曉華把孩子裝進塑膠袋,放在儲藏間專門存放醫療垃圾的袋子裡。

    後來,梁曉華聽見有孩子的哭聲,就把孩子從塑膠袋拿出來搶救。她親自給孩子吸痰、吸氧,結紮臍帶,還給孩子喝了些葡萄糖水,在儲藏間找了一件其他產婦落下的嬰兒服給孩子穿上,放在產房的嬰兒輻射臺上,孩子一會兒就睡著了。

    溫某得知男嬰被救活,立馬和妻子劉某乘車趕到赤峰。梁曉華稱,表哥要給她錢,她沒要。下午4點,梁曉華把表哥表嫂領到產房,將男嬰抱走。

    醫院的清潔工張某證實,“醫療垃圾死嬰的處理本應護士裝在垃圾袋後通知我去取,由我在交接表上簽字。但一般都是護士替我籤。當天,梁曉華沒有通知我去取死嬰。”

    ·過程· 警方不立案孩子要不回 母親找媒體曝光

    事後麗麗感慨,如果不是一位有正義感的村民報案,她可能一輩子都不知道自己的孩子還活在世上。兩天後,赤峰市阿魯科爾沁旗公安局雙勝派出所接到群眾舉報,稱當地居民溫某家有一名來歷不明兒童。

    ,現在在阿魯科爾沁旗。

    11月10日,麗麗應警方要求,和哥哥、母親一起到300多公里外的阿魯科爾沁旗公安局,配合警方做了筆錄,並做了DNA親子鑑定。

    引產下來的孩子居然被拐走了,麗麗和家人去醫院討說法。但到了醫院,醫院院長堅持稱孩子不是被拐走的,而是被一名護士抱走的,送給親戚了。筆錄錄完後,警方沒再給麗麗答覆。他們去公安局問,辦案警官只透露,孩子在當地一個鎮上。

    麗麗說,這時她發現警官的態度有了明顯的變化,之後再打電話發簡訊,警官都不回覆了。麗麗只好和家人找赤峰市衛生局、赤峰市計生委,還到赤峰生殖健康專科醫院所在的紅山區公安分局刑警大隊報案。麗麗說,單位之間相互推諉,公安局不予立案。

    紅山區公安分局刑警大隊副大隊長張某受指派負責協查此案,並掌握了男嬰被拐的事實情況。12月18日上午,他和法制大隊副大隊長張某某商議,決定不予立案。當日下午,張某向分管刑警大隊的副局長石某彙報,石某同意不予立案。

    之後,張某安排人員製作呈請不予立案報告,以沒有犯罪事實呈請不予立案。19日上午,張某等人向麗麗送達不予立案決定書。

    麗麗申請行政複議,張某某接待並受理。12月25日,張某某向法制大隊長劉某彙報,劉某確認不予立案。劉某向分管領導郭某彙報,郭某提議上局長辦公會討論。12月26日,紅山區分局局長梁某,紀委書記郭某,劉某、張某某參加研究,會上作出維持原不予立案決定的複議意見。

    ·判決· 護士被判拐騙兒童罪 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輿論開始發酵。1月8日,護士梁曉華因涉嫌拐騙兒童罪被赤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後被公訴至赤峰市紅山區法院。麗麗提出附帶民事訴訟,要求梁曉華賠償醫療費2萬元,交通費、律師費8萬元,精神撫慰金20萬元,撫養費、教育費80萬元,共110萬元。

    法院一審認為,梁曉華身為醫療機構的工作人員,採取隱瞞事實真相的手段,在監護人不知情的情況下,私自將引產存活的嬰兒送與溫某撫養,使嬰兒脫離監護人的監護,這種行為侵犯了麗麗與引產嬰兒的親子關係和引產嬰兒的合法權益,已構成拐騙兒童罪。

    法院以拐騙兒童罪判處梁曉華有期徒刑2年,但不承擔對麗麗的民事賠償責任,理由是這不屬於因梁曉華拐騙兒童的犯罪行為造成的直接損失。

    宣判後,梁曉華和麗麗均不服,分別上訴。梁曉華的上訴理由是,她的行為不構成拐騙兒童罪,請求改判無罪。

    2014年10月26日,內蒙古自治區赤峰市中級法院維持原判。

    產科主任醫院院長被判失職罪

    赤峰生殖健康專科醫院的三名醫院領導也被追究了刑事責任。2017年5月25日,赤峰市中級法院判決四人構成國有事業單位人員失職罪,但免予刑事處罰。

    法院認為,郭某身為專科醫院產科副主任,分管產房工作;江某身為專科醫院產科主任,負責產科全面工作,對產房死嬰、死胎移交工作不履行監督管理職責;高某身為專科醫院副院長兼任總務科科長,對後勤死嬰、死胎收集工作疏於管理;鄭某身為專科醫院院長,負責全院工作,未履行管理職責,致使死嬰、死胎交接管理漏洞長期存在,致梁曉華利用該管理漏洞拐騙了

    引產

    後成活的嬰兒。

    梁曉華拐騙兒童事件被媒體曝光後,在社會上造成惡劣影響,損害了國有事業單位的聲譽,四人的行為都構成國有事業單位人員失職罪。

    四公安領導構成翫忽職守罪 免予刑事處罰

    2014年2月14日,赤峰市紅山區公安分局刑警大隊副大隊長張某、赤峰市紅山區公安局法制大隊副大隊長張某某、赤峰市紅山區公安分局法制大隊大隊長劉某、赤峰市紅山區公安分局副局長石某,因涉嫌翫忽職守罪被查,公訴至敖漢旗法院。

    法院一審認為,四人身為公安機關工作人員,在查辦、稽核案件過程中,未認真研究相關法律規定,未正確履行職責,對應當立即立案偵查的案件,草率地作出不予立案的決定;在明知阿旗公安機關對麗麗的報案已先期受理的情況下,未及時進行溝通並移送相關材料,導致對案件有管轄權的公安機關均未立案。

    雖然不能否認四被告人都著手對麗麗的報案開展了工作,但根據相關規定,公安機關在接到關於拐賣兒童犯罪的報案,經審查符合管轄規定的,公安機關應當立即以刑事案件立案,迅速開展偵查工作。

    而涉案四人,無論是主承辦人張某、稽核人張某某、審批人石某還是複議承辦人劉某,均沒有依法作出立案決定,也沒有提出按照管轄的規定將受案材料移送阿旗公安局管轄的意見,更沒有報赤峰市公安局指定管轄,而是草率地作出和複議維持不立案的決定,是不正確地履行職責。

    四人均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所以四人的行為都已構成翫忽職守罪。考慮本案有集體決策行為,責任比較分散,四人也不是決策者,犯罪主觀惡性較小,犯罪情節輕微,法院判四人均犯翫忽職守罪,但免予刑事處罰。

    四被告人均不服,分別上訴。

    張某、張某某認為,法院對《焦點訪談》內容沒有進行事實審查,他們僅僅是案件承辦人,對案件立案與否,沒有決定權,因此不構成翫忽職守罪。

    石某認為自己履行了職責,是間接責任人員。

  • 2 # 劉富林

    既然去引產,就表示拋棄孩子了!既然拋棄孩子了,那麼這個孩子是生是死與生母無關!無論怎麼處理或對待這個引產下來的孩子,都與其他人無關!甚至是有血緣關係的人也無關!至於那個生母得知孩子未死的訊息之後,受他人挑唆,起了貪心狀告護士——只是為了敲詐勒索錢財而已!並不是所謂的想要孩子!

  • 3 # 嗯嗯愛吃荔枝

    35周還要引產,就跟生下來掐死沒區別。這種人不配為人母,你說你不得已,一個月兩個月三個月的時候你幹嘛去了。35周生下來都是活得了,你卻要一陣把他打死,再生下來扔垃圾桶慢慢死。

  • 4 # Water43985307

    我只想說,護士沒錯,你不要的,準備要殺死的孩子,人家救了,並且沒有以販賣孩子掙錢為目的的給孩子找了一個家,她有什麼錯,為什麼判刑,於情,這是一條生命,護士不忍心救了,於理,人家無償為孩子找個溫暖的懷抱,怎麼就成販賣兒童了,反之,18歲的生母,倒真是不要臉到極點,自己不檢點,懷了孩子不要,打下來了又要回去,不是為了錢,想讓養母給,人家不給,才會索賠110萬,我想問問法律,人家為什麼要給她錢,孩子是她不要在先的!真不知道孩子被她要回去會怎麼樣,賤人怎麼會教育孩子!

    痛心啊!!!!!!!

  • 5 # 最後的冉冉冉

    不太懂這方面的法律,不過索賠110萬感覺是漫天要價。我覺得作為母親方,不管是因為什麼原因引產孩子,終極目的是不想要這個孩子,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終止妊娠,但是醫院卻沒有結束這個生命,這裡面醫院是否有醫療事故的相關責任?在母親不知情的情況下把孩子救活轉送他人,這和撿到孩子抱養也有本質性的區別吧。一個是惡意丟棄,一個是終止懷孕,母親究其本意來說沒有拋棄孩子的意圖,這裡面護士和收養家庭都涉嫌違規吧。其實站在這個女孩的角度(不論她人品如何),如果有一個本就不想要的親生子,引產之後居然存活而且還被送人,想來心裡也是膈應的,這個世界上有一個來的不是時候的自己的親骨肉,說不定以後生活會有難以理清的交集,說得不好聽是有了永久的陰影,她以後結婚生子都難免逃開這層關係。如果覺得自己的權利和生活受到了侵害,可以透過法律程式向醫院索要部分賠償,如果想要或者不想要這個孩子,沒辦法他也已經活下來了,透過法律程式爭取或者過到別人名下。但是如果只是為了訛取天價資金的話,於情於理確實有點過了。個人看法,我只是在想這樣的事肯定不會只有一次,但是引產母親不一定真的有惡意,如果再出現這樣的情況,到底應該如何判斷呢?

  • 6 # 廣西偷車男子周某切格

    這都是前年的事了。涉事護士都快出獄了。我家這發生的。後來那女的還是沒要那孩子。在我一個姐姐的醫院裡。醫生護士輪照看那個孩子。當時這個事還成立了專案組。沒立案的紅山區大隊長都給撤職了 當然那女的也沒要到錢。聽說在那個護士表哥家裡可把那孩子當回事了!

  • 7 # leelyli

    試問,如果護士發現孩子還活著,她怎麼處置算是無過錯?1.找到家屬,歸還孩子,那麼等待孩子的將是親生媽媽或者姥姥姥爺活埋她。2.想辦法處死她,然後天天做噩夢,良心受譴責。 然而,目前,孩子活著,對孩子是最好的結局,卻成了施救者的噩夢

  • 8 # 瞭然於心142771807

    作為一個母親,感覺這女人就是和這孩子有不共戴天之仇,她殺不死孩子別人居然敢不遵從她的意願把孩子給救活了,救活了也好還不把孩子交給她,要是當時孩子交在她手裡沒準她能悄悄找個機會再給弄死,現在倒好孩子居然活下來了,既然沒機會弄死這孩子了那就誰讓孩子活下來的就弄死誰。至於報道說她要不回自己的孩子什麼的把她說得有多可憐,只是這些做報道的人為了煽情而已,為了吸引觀眾的眼球不惜把人性給泯滅了。雖然從法律來說這個護士有錯,但是如果不是這個護士的這一點錯這個孩子就被殺死了,因為引產的孩子是有活下來的可能的,這個護士也只是稍微多留心一下罷了,還有這個護士救活這個孩子也不是為了換錢。法不外乎情,難道讓一個要凋謝的生命重新燃燒不比死板板的遵循規矩看著一個本可以活下來的生命在自己眼前流逝才是正確的?如果這個女人知道孩子還活著單純的想要回孩子還可以理解,但索要撫養費太無恥了一點,你本來不要的孩子別人養得好好的你要哪門子的撫養費,人性呢?

  • 9 # 砼築砼行

    即使是拐賣罪成立,這又與她有何關係?護士拐賣的是遺棄兒!她的孩子已經被她和她的家人早就預謀殺害了,她知道孩子活著不是急著要回孩子,而是想著怎麼去敲詐勒索醫院!她們全家最終敲詐能否成功大家不關心,而大家關心的是她現在知道孩子活著,她能撫養孩子成人嗎?如果她不撫養孩子,不管是遺棄、送人,她應該承擔什麼法律責任?

  • 10 # 萌滾滾19103445

    關鍵是後續報道呢?沒有啦!看見問答有的朋友說那個18歲的女人最後也沒有要孩子,根本扔到醫院不管,說白了18的女人就是想要敲詐一筆錢而已,老天不公平啊!我結婚四年,苦苦求醫才懷孕,吃了多少苦,受了多少罪,那個18歲的小姑娘隨便就懷孕引產了!

  • 11 # 古草9

    孩子俺是不要的,俺要的是錢!

    35周了,俺也捨得引產。

    孩子死了,俺依然是處女。

    孩子活了,而且被送人了,那就得給俺錢。

    俺要很多很多錢,但俺不能直說,俺只能以要回孩子的名義,尋求鉅額錢財。

    俺可以向收養人要錢,但人家只會出個三萬五萬,太少了。於是俺盯上了醫院,醫院有錢,賠個百萬千萬都有能力。

    法院以前好說話,俺是原告總能得些錢。可他們今怎麼啦?就是不同意給錢!

    氣死俺了!孩子就歸你們了。拿不到錢,這孩子俺就不管了。

    俺畢竟還要嫁人!

  • 12 # 秋水伊人70166613

    應該護士沒錯,也不給賠償,因為她是來引產的,引產證明不要這個孩子,殺死了孩子。護士聽見動靜,救活了孩子,救人一命應該有獎賞的啊,難道視而不見,見死不救才是對的嗎?雖然說她救了孩子送人了,可那是被遺棄的遺產兒啊,就算功過相抵也不該有罪或罰款。就算有罪的話,也應該判那個八個月了,還選擇引產的母親,都可以活了還選擇引產,相當於殺人了,還有臉要一百多萬賠償金?

  • 13 # nn甜nn

    懂的不多但是18歲是成年人了!智商正常該為自己的行為完全負責,本意就是殺死孩子結果卻是成了受害者,動不動就18歲少女這是道德綁架不值得同情,年齡稍長的婦產醫生護士極度不樂意做刮宮引產手術就是不願意傷害生命,護士是絕對好心救活被放棄的生命值得尊敬送人保養不過是行業行為,我看這新聞不過是錢鬧的一切目的就是一個字“錢”讓人噁心

  • 14 # 洗剪吹19

    在這件事中,所有被告都無罪,有罪的是麗麗和他的家人,警察發現這家人的無恥不予立案,醫院根本不知情,護士救人一命,應嘉獎!法官們靜下心來想想,你們在顛倒黑白。麗麗告護士要撫養費,我本來是不要養的,你救了他,你就得出錢撫養他,這是什麼邏輯?以後沒人敢救人了,醫院救活一個病人,家屬告醫院,你救活病人,接著我還得養他,那你得拿撫養費!所有的與論一邊倒,希望有關部門出來把這件冤案重審,重判,判麗麗及家人賠償護士的一切損失!

  • 15 # 吃嘴精

    覺得事情一分兩面,首先毋庸置疑,這個母親夠不要臉,看新聞應該是未婚先孕,不敢生下來,怕害了自己一輩子,而且引產不要的孩子,還敢拿來索賠,也是夠了。再看護士,初看護士是一片善心,救人一命,孩子有了家,表哥家有了娃,就出發點而言,給護士個贊。最後看漏洞,說明死嬰處理方面有不少漏洞可以鑽,這個護士被處罰看起來冤屈,但假設護士出發點是壞的呢?比如,有個產婦,孩子大月份了,護士想拐賣孩子,所以聯合醫生告訴產婦孩子有問題,需要引產,然後引產下的孩子被拐賣,或者說產婦正常生出來的孩子,被醫護人員瞞報,說已病亡,其實是被拐賣呢?漏洞反應出來其實算是好事,以後堵住這個漏洞,去醫院生孩子就不擔心被醫護人員欺瞞。說到底,這確實是醫護人員利用漏洞造成的事故,判刑兩年是對其他所有醫護人員的警示,賠償應當免了,個案分析,是這個母親太無恥!!!

  • 16 # 影零亂

    我認為索賠110萬很不合理。

    護士救活了本該引產而死的孩子,救人一命勝造七級浮屠。當然,她未經當事者的同意就將孩子送人是有錯的,但是孩子母親發現後,如果捨不得將孩子送人,完全可以把孩子要回。畢竟要是沒有這位護士,這個孩子早就不在這個世界上了,而且這個孩子本身就是該女子不想要的,護士只是給救活的孩子找一個家,並沒有販賣人口。適當的索賠是可以的,但是110萬簡直就是天價,絕大多數人都接受不了吧。

  • 17 # 好攝的老賀—旅遊人文

    良心喪盡,這種錢也好掙?

    有沒有基本的道德底線啦?什麼喪盡天良的錢都敢掙,真是道德淪喪、不怕有報應嗎?

    也許是天天看著這樣的引產發生在身邊,也許是懂得太多的身體的秘密已經不信福報,也許是經常做類似的事情早已麻木了。

    這次,被挖出來,估計心裡還在想:多次作案的老手這次被鷹叼了眼去。

    這就是醫院裡發生的,活生生的血案.....

  • 18 # 沒八卦的娛樂圈

    先看看法院的判決。

    同意法院的判決,護士的行為違反了法律,但是孩子家屬要求的賠償是不合理的。

    十八歲少女意外懷孕,既然肯定不要這個孩子,為什麼要等到孩子長到35周了再去引產呢?這是一個即將降臨人世的生命,家屬的這種做法是殘忍的,是對無辜生命的扼殺。

    該護士是在發現孩子啼哭的情況下救起孩子的,可以說是挽救了一條生命,錯誤的是她把孩子送給了一直想要孩子的表哥一家。

    孩子家屬所要求的賠償精神損失費,撫養費,教育費是不合理的,一方面護士的行為與這些費用沒有直接聯絡,另一方面,這些費用是家屬們必須承擔的責任。

  • 19 # 小罈子英語電影推薦

    最近這些事怎麼這樣奇葩,先是小黃車事件,再是這個事件,當事人是不是想錢想瘋了,道德呢,三觀呢,社會進步了,思想也"進步了"。

    責任在誰,誰大誰小,照法律辦,35周才引產,嬰兒都成型了,那個女子的理性和人性都有問題,我不知道醫院有沒有責任,但是護士沒有傷天害理,即使行為不妥當,但是也付出了兩年判刑的代價,該女子,該"母親"的無理索賠不該護士承擔,也實在沒有理由承擔。

  • 20 # 悅己35359193

    按這個女孩兒的意思就是,必須要把她的娃殺死,殺不死就得賠她錢。她扔掉的東西別人不許撿!護士的做法雖然欠妥當,但本意不壞,而且做的也不是壞事。最可憐的是那個小孩兒了,長大後知道這些事兒️多痛苦啊,她最愛的媽媽本要殺死他,後又想靠他發財。唉,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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