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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1 # 滄海一粟19927958

    如果人家索要報酬,那麼也應該給!!!因為這樣才會讓更多的人拾金不昧!!!這樣曝光別人倒是太小心眼兒了……!對這樣的小氣人應該撿到了直接砸爛……

  • 22 # 挽兒黑呀

    我覺得應該要,這讓我想到一個故事(這裡不是裝逼,真的是同樣的情景)大概是這樣的,孔子的學生有一次在湍急的水流中救了一個落水兒童,那被救兒童家人為了感謝孔子學生,送他一頭牛,染而孔子學生沒有接受。然後這段故事被十里八鄉傳為佳話讀說孔子學生做英雄不留命而且不接受人家的感謝贈禮(那時候的一頭牛,我猜應該很值錢的)。後來孔子另一個學生也是救助一個人,但是他接受了人家的感謝贈禮。孔子聽到之後就罵他第一個學生:你如果不接受人家的感謝,以後很多人見到這種情況就不會去救助別人。這樣不好,對第二個救人的學生卻大加鼓勵,人家感謝你你就收下,當日後再遇到類似事情你也會去幫助人家。還有說的是你去到其他國家如果看到本國的人淪為奴隸你就把他贖回來當地政府給報銷,如果你把人贖回來卻沒有去報銷,短期內人們覺得你品質高尚,但是你自己遭受損失,下一次見到本國奴隸你就不去贖他,你的心理和物質都沒有得到相信的補償。回到這個現實問題,一個手機人家送回來固然是好,你給點錢象徵性感謝無可厚非。如果你沒有表示感謝,下次你丟其他東西估計就找不回來(似乎是因果報應的),假設你此後再沒有遺失過東西,其他人遺失了,這個司機也絕不會返還東西。人性。心理和物質的平衡總要有一樣得到滿足才罷休。

  • 23 # 人人用法

    這個問題讓我想起論語中的一個故事:魯國人子貢出國遊歷期間見到一個魯國籍的奴隸,便自己出錢將他贖了回來。按照當時魯國的規定,魯國人在國外淪為奴隸,凡有人能花錢把他們贖回的,可以到國家報銷贖金。但子貢贖了人卻不願接受國家報銷的贖金,一時在魯國被傳為佳話。但孔子知道這件事卻很生氣,說:從此不會再有人為魯國人贖身了。而後果然為魯國人贖身的人越來越少。

    小法帶你看看世界各國在法律上是如何規定的:

    《德國民法典》規定:拾得人撿到遺失物後,應進行公示,或交警署。失主不來認領的,失物應歸還拾得者所有。在德國,城市的公共事務局都專設了失物招領處,丟失物被儲存半年,無人認領物將被拍賣,而失主領取物品時則要根據物品價值繳納管理費。

    《瑞士民法典》規定:拾物者應通知失主,如失主不明,應將失物交付警署或自行採取適宜的招領方法。已履行拾得人義務的人,在公告或報告後逾5年仍不能確定失主時,取得該物的所有權。

    《荷蘭民法》規定:貴重物品兩年內若無人認領可進行拍賣,收入歸國家所有。非貴重物品滿1年零1天無人認領,即可歸拾物者使用,直到找到失主。

    《法國民法》規定:如果在7日內失主沒有認領失物,失物歸拾得人所有,拾得人只需上交稅金即可。

    《義大利民法典》規定:“如果自公告期屆滿之日起經過一年,拾得物的所有人仍未出現,則拾得物,或者在必須出售的情況下,其價金歸拾得人所有。物品的所有人如同拾得人一樣,在取回物品或者價款之後應當承擔必要的費用。” “如果拾得物品的人提出要求,則物品的所有人應當將拾得物價值或價款的十分之一作為獎金獎勵給拾得物之人。如果拾得物的價值或者價款超過了10萬里拉,則超值部分的獎金為二十分之一。如果拾得物不具有任何經濟價值,則獎金的數額由法官自行決定。

    《日本民法典》規定:“關於遺失物,依特別法規定進行公告後6個月內,其所有人不明時,拾得人取得其所有權。”《遺失物法》第4條規定:“受物件返還者,應將不少於物件價格5%,不多於物件價格20%的酬勞金給付於拾得人。但是,國庫或其它公法人,不得請求酬勞金。

    《俄羅斯聯邦民法典》規定:“拾撿人有權要求並有權領受拾得物的人付給數額為拾得物價值20%以下的報酬。如果拾得物僅對領受的人有價值,則報酬的數額與該人協商決定。如果撿拾人不報告拾得物或企圖隱瞞拾得物,則不產生取得報酬的權利。”

    中國臺灣的民法則規定:拾得遺失物,應通知失主。失主不明時,應做招領啟事,或報告警署和自治機關,並將失物一併交存。遺失物在6個月內,有失主認領並交了相關保管費後,應將失物返還失主,無人認領的,就歸拾得者。

    我國《物權法》規定:其一,權利人並不因遺失而喪失權利。《物權法》第107條第1款規定,所有權人或者其他權利人有權追回遺失物。第109條規定,拾得遺失物,應當返還權利人。拾得人應當及時通知權利人領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關部門。我國《物權法》的規定排除了拾得人取得遺失物所有權的可能,第113條規定,遺失物自發布招領公告之日起六個月內無人認領的,歸國家所有。

    你喜歡哪個國家的處理方法?

  • 24 # 宸宸豆豆媽咪

    必須給!!!好多人總是盯著別人得到了多少,自己失去了多少,卻不考慮自己得到了什麼。

    就這件事而言,的哥撿到蘋果手機,給你送回去,難道不需要油費嗎?即使是你自己去取,人家不需要時間等你嗎?犧牲的工作時間,不是錢嗎?

    對於你,如果人家不給你送,過橋的時候,隨手扔河裡了,(你就別炫耀人家不敢賣,牛逼的蘋果功能,警察能查出來什麼什麼的),你買手機需要多少錢?補號要不要錢?手機裡沒有重要資訊嗎?聯絡人要一個一個重新儲存,不要時間嗎?

    這樣算來,100塊錢真的不該給嗎?66塊錢如果算你耽誤別人的時間和油費的補償,還有34塊錢算是感謝別人拾金不昧的精神,難道多了?

  • 25 # 宅女美兒

    《物權法》已經有了失物返還應予以相應報酬的規定,雖然在數額上沒有明確,但參考其他國家的相關法規,一般數額應在失物價值的5%-20%之間。蘋果手機一般要幾千元,5%起碼要200元以上,所以的哥索要100酬金並不過分。

    拾到失物並返還,收不收取報酬是您個人的意願,不收是你發揚風格,收取也無可厚非。

    什麼事情都拿道德尺子來衡量的人往往最沒有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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