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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1 # 潛行的唐吉坷德

    說明你還有價值。

    也說明你和領導之前的溝通不夠;

    也說明你的價值不大,不然早給你畫餅啦。可能你走得急導致人手不夠,可能特殊時刻,員工的離職對他有影響。也可能只是表面的客氣。

    也說明你自己對職業規劃不清楚。

    好好想想,量化出來,打個分。可以用SWOT分析法。

    總之,走的時候被畫餅,走就是啦,留下雞肋都不如。

  • 22 # 文案書窩

    離職時領導找你談話,還給你畫餅,說明你對單位來說還是蠻重要的,不然都不會跟你廢話那麼多了。

    離職談話一般分為兩種:

    一種是領導不在乎你離不離職,甚至還可能有點希望你離職,這個時候的談話就是象徵性的了,意思意思挽留一下,因為有些單位,特別是國企離職手續裡可能有書記談話這一項,大家心知肚明,聽了就算了。

    另一種是真正欣賞你的領導,或者是你對單位相對來說有一定重要性,這個時候談話內容就需要甄別了,可能是畫餅,也可能是真的給你指明道路,給你看清楚格局,這個時候離職決心不堅定的人離職念頭可能會有所動搖。如果是真的,不是畫餅,這個時候留下來還好。如果明知是畫餅,那你可以邊吃餅邊離職。

    離職是一種選擇,選擇即存在風險。所以,無論離職時談話是不是畫餅,你都要在離職與不離職之間進行選擇,如果明知是畫餅,而你又有了更好的單位可供選擇,還是走吧,拿這單位給你的大餅昂首挺胸離開!

  • 23 # 白二爺沙壩阿龍

    我覺的這個看自己的想法了,因為你如果準備好離職了,畫在大的餅,那也只是個餅,因為在這之前你是想明白的。如果你沒想好去離職,如果有人給你畫餅那肯定是會猶豫的,因為會畫餅的人,口才肯定錯不了,如果自己沒有定性,那麼你就會被這個餅把你圈起來,如果你是一個定性特別強的人,那這個餅也只是一個餅。

  • 24 # 林白八點半

    我是林白,在職言職。

    職場辭職,一定要堅決果斷,萬萬不可拖泥帶水。

    我以前看過一個故事,講的就是關於離職的事:

    一個在企業工作了多年的骨幹人員,因為感覺在公司得不到發展,於是和老闆提出離職,老闆挽留他,承諾給他增加薪資,並安撫他如果繼續工作準備給他升職。

    這個人原本就是一個不太喜歡拒絕的人,於是承諾繼續做下去。

    沒想到,其實老闆從他提出離職以後已經通知人事部招人了,而且叮囑先不給他漲工資。

    他發現自己的薪資沒有變動,每次和老闆提起來,老闆總是左右周旋。

    最終,他忍無可忍,再次提出離職,而此時老闆已經找好了接班人,欣然答應了他的要求,而且答應的錢一分錢也沒有多給。

    職場如戰場,老闆都是精明算計的人,否則普通人也當不了老闆。當我們提出離職申請的時候,實際上已經開弓沒有回頭箭,老闆所謂的挽留和畫餅都是為了把公司的人員流失損失儘量降到最低,給你的崗位招到一個合適的接班人,這也是很多企業規定提前30天提出離職申請的原因。

    畫餅,說的直白一點就是空頭支票。

    老闆可以跟你說以後給你升職加薪、給你股權、給你高額補貼等等等等,其實都是權宜之計。如果真的有餅,為什麼非要在你提出離職以後才拿出來給你吃呢?平時讓你飢餓難耐,等你快餓死的時候拿出來給你吃的餅,或許不是“糖餅”,更多的有可能是“毒餅”。

    現實是殘酷的,企業老闆不會平白無故給一個員工利益,即使企業賺的錢再多,你為企業產生的效益再大,企業也希望以最少的成本來僱傭你。

    你或許會說,老闆說的話句句真切、感覺很誘人。

    當然了,不誘人的話怎麼可能使你心動。

    其實,你現在已經產生了留下來的心思,否則你也不會問這個問題!

    我上一份工作離職的時候,和你的經歷類似,領導找我談話,告訴我剛準備給我升職、薪資也計劃本月調整,不過我都沒有聽。後來領導有些生氣,和我說,你走了以後如果再想回來,可別怪我無情!我說,我走了就沒想過再回來!

    我以過來人的角度,告訴你,離職之前一定要考慮清楚你自己的想法,一旦把離職兩個字說出口,就不要聽任何人的意見。

    因為,已有異心,必無善果!

  • 25 # 阿潘民間故事

    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依法解除勞動關係,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進行離職面談時,勞動者可以從談話中瞭解老闆是想挽留勞動者或者只是走離職形式瞭解員工離職的原因便於後續進行改善。如果勞動者已經決心離職後,可以不受老闆的影響,如果勞動者想以離職作為幌子要求老闆加工資,勞動者可以詳細瞭解老闆的想法,結果可能會弄假成真。

    勞動者辭不辭職取決於勞動者本人,勞動者辭職是不需要任何理由的,勞動者辭職,只需要提前一個月以書面的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就可以解除勞動關係。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個人提出離職分三種情況:

    1、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書面提出解除勞動關係後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單位的批准,並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已正常上班的工資及經濟補償金(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及辦理離職手續等;

    2、勞動者沒有提前30天提出離職,用人單位也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直接提交辭職信就走人,屬於勞動者違法,因此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招聘勞動者產生的費用,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承擔。

    3、依據《勞動合同法》37條,勞動者提前30天提出的書面離職,不需要用人單位批准就可以離職,試用期提前3天書面提出;用人單位有義務結清工資並辦理離職手續。

    二、勞動者可以透過快遞或掛號信郵寄給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的通知(也就是通俗說的辭職信、辭職報告),這樣便於保留證據。用人單位不支付勞動者工資或不為勞動者辦理離職手續,勞動者可以到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字,至少儲存二年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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