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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1 # 廖律說法律

    首先,不知道他們的合同怎麼寫的,但一般情況下都不允許提前退租。即便要提前退租,本著合同相對方都是平等的原則,也必須徵得對方同意,並且支付違約金。

    其次,放死魚,不符合道德。

    第三,放死魚,不僅僅違背道德,從民法上講違法。承租人故意採取放死魚這一措施,給出租人的房屋造成了損害。有臭味,要消除吧?造成了房屋貶值吧?清理死魚,得耗費人力物力吧?冰箱已經廢了,這算大損失吧?這些都是承租人必須要支付的。

    最後,廖律師認為,如果金額達到了標準,那麼承租人的行為已然符合故意毀壞財物罪,依法可以判刑!毀壞,不僅僅僅限於打爛、敲碎,還包含了不能正常使用、非正常貶值等,所以放死魚的行為符合了故意毀壞財物罪的構成要件!

  • 22 # 大鵬146243745

    謝邀!租客提前退租,肯定是家庭有事或其它方面的原因,未履行與房東所籤合同的條約,房東不與退還押金,雙方沒有達成滿意的效果,從而導致租客產生過激行為,對房東進行惡意報復。從房東和租客簽定的合同來看,房東沒有過錯,但租客違約在前,應當承擔違約責任,但從道義上講,房屋合同只是雙方一種租用契約,並不是真正意義上的買賣合同,按理說有一種情孕含在房東和租客之間,做為房東佔理可退讓一步,減免一定數量的押金,讓租客降低一點損失,對他們也是一種心理安慰,也許他會感激你,矛盾也不會激化,造成的後果也不會產生,退一步不就海闊天空嗎!有多好。

    事以發生,房東也可根據房屋的損失情況,可以起訴租客進行賠償。但做為承租的房東們,有些霸王條款確實束縛著租客的手腳,為了利益,變相做手法漲價和欺騙租客,讓租客措手不及,租客只有自己擦亮眼,遇到好的房東,那是福。

  • 23 # 求圖55

    雙方沒有一個是省油的燈,不然事情斷然不會尷尬成這樣,誰都不想讓步,誰都不想吃虧,結果誰也沒佔到便宜,還都惹了一身騷,臭大了吧!這下他們、我們都應該更相信:

    “吃虧是福”,

    “做事留一線,日後好見面”等這些民間俗話的深意了吧!

  • 24 # 飛凡歌

    十幾年前在廣東陽江碰到一好房東,陽江本地的,租他的房子他說沒事,想搬走隨時退壓金,他也說了,出門在外打工不易,他們那裡過清明的時候挺重視,那幾天本村的都每家輪流請吃喝,輪到他家也會叫上我撮一頓,住了二年感覺蠻好,就是住頂樓夏天熱的受不了。

  • 25 # 沅犖

    綜合看了一下其他的答案,也查閱了一下相關合同法和刑法,我的回答如下,如果接合同辦事,業主於法律層面是沒錯的,於人情世故來講,是可以酌情退回一部分的,前提是租客在居住期間所有費用結清的情況下,包括但不僅限於水電煤氣,管理費,垃圾費和業主方出租的佣金,以發票為準。如雙方協商不成,租客覺得合同違反公平公正的原則,手裡應該也有業主身份證影印件,可以選擇起訴業主不正當得利,現在用這種涉嫌違法犯罪的處理方式,反而業主可以報警,留存所有證據,起訴租客故意破壞他人財物罪,因為業主手裡肯定也有租客的身份證明,根據刑法的規定,犯故意毀壞財物罪,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意毀壞公私財物致直接經濟損失5000元以上不滿5萬元,屬於“數額較大”的起點標準。故意毀壞公私財物致直接經濟損失5萬元以上,屬於“數額巨大”的起點標準。在此,奉某些年輕人,不要以身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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