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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1 # 驕橫仙帝

    買了房還活受罪!!!還受限制!自己花錢買的房,花錢給別人來找罪給自己受!自己被自己僱的人打了,那麼大個小區,人不齊心,那就沒辦法了!說1再多也就一句話,活該!業主有一半齊心協力,你看物業敢給你們臉色,敢動手嗎?

  • 22 # 發發個人而已意見

    首先要搞清楚該車位有沒有計入公攤,不管是地上還是地下,這點很重要!決定開發公司有無權買賣,現在都叫長租,收取費用的歸屬,停車費是由場地租用費和管理費組成的,沒記入的屬於全體業主,但業主使用還是要交場地租用費!因為你用的地是全體業主的,沒車的也享有,這個費用屬於全體業主也就是公共收益!物業收取的是管理費,是法律上明確了的,是保障車位上的清潔,照明,維護進出小區秩序保安工作等服務費用。沒記入的屬於誰投資誰收益,一般都是開發商投資的,物業公司還是隻能收管理費,總之一句話車屬於你專用,交錢是肯定的,只看是費用的歸屬是誰,多少是否合理!那些說我是業主,買了房就該免費的,我只能呵呵了!

  • 23 # 非哥歸來

    按照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車位是算在公攤面積裡面的,也就是說,業主在買房子的時候本身已經掏過車位的錢了,再次掏的7萬那屬於二次買賣,本身已經違法,但是現在國家對於這一塊是民不告官不究,沒人去告的話也就沒人管,保安每月收100元車位錢那就更站不住腳了,一個停車位已經掏了兩次錢了憑什麼再掏每月100元?而且在每月的物業費裡已經包含了保障小區內業主財產安全的費用,再加上推到孕婦,違規收費加故意傷害,我認為可以去告他們了,每一項不管是物業還是開發商都沒有佔理的地方

  • 24 # 苞米108392761

    根本上的問題是大多小區業主都沒有選擇物業的權利,導致雙方互不遵重,矛盾沒有有效化解途徑。如果真由業委會組織業主或業主代表自行選擇物業,有了矛盾雙方溝通解決在多數時間會快捷有效,還會有這樣多的業主和物業間的矛盾嗎?

    物管業是一個巨大的蛋糕,但還沒有完善有效的法律約束機制和監管機制,也沒有真正的市場化運作。解決了這個問題,和諧社群才有基本的保障。

  • 25 # luoluofairy

    兩點:第一,推倒懷孕業主,不管爭執如何,推搡不推搡的,和孕婦動手顯然不合適。孕婦懷孕也要自己顧及自己和孩子的安全,別覺得我懷孕我最大,你們誰動我試試,總有不帶腦子衝動的。為自己和肚裡的孩子考慮,這種時候別往前衝。第二,購買車位和繳納車位管理費是兩件事情,就跟你買了房子一樣要繳納物業費一樣,車位是保證你有地方停車,車位管理費則是車庫裡保安巡邏和保潔做衛生等服務的費用,你享受了就得掏錢。

  • 中秋節和大豐收的關聯?
  • “窮人:小心翼翼的大方,有錢人:大大方方的小氣”你怎麼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