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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赤峰市剛滿18歲的女孩麗麗,發現自己懷孕了。懷孕35周多後,她到醫院做了引產手術。但這個被引產的孩子,居然被護士梁曉華救活了,並送給了一直想要孩子的表哥家。生母麗麗後來投訴給了《焦點訪談》。經央視報道後,8人被追刑責。護士梁曉華因拐騙兒童罪被判刑2年,麗麗提出的附帶民事訴訟要求賠償110萬則被法院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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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列表
  • 1 # 月下的灰太狼

    說白了就是為了錢,一個嬰兒給這個十八歲的女孩 她養的起嗎。敲詐這一百多萬。然後嬰兒送人,自己過的生活蠻滋潤。想的真好。

  • 2 # 使用者62177264979

    想錢想瘋了,別人好心救活她引產的孩子,她還要告別人,還要別人賠錢,早知道就別打了,別人憑什麼給你錢,讓你養孩子,既然要要回去就自己養咯,要錢算什麼,我想那戶人家沒有孩子,對你引產下來的孩子肯定會好,而你卻是狠心不好孩子的人,不讓他看這個世界,剝奪他的生命,年紀靜靜不學好,學這個,丟死人,。

  • 3 # 阿遠2002

    按照我對我國法律的理解,胎兒在母體內算不得是個自然人,只有在離開母體的那一刻才算是個法律意義上的人。我不知道引產的具體過程,但應該是先使胎兒在母體內沒有生命體徵然後再從母體內取出吧,因為胎兒一旦活著離開母體,那麼就應該是個活生生的人,是受法律保護的,如果有生命體徵就應該搶救。我個人認為,如果胎兒經引產離開母體還沒死亡,應該算引產失敗,屬於醫療事故,醫院應該主動搶救,畢竟他(她)現在是法律上的人,享有正常人應有的權利義務。現實中醫院遇到這種情況是怎麼操作的我就不知道了,但肯定有一套規定,作為護士應該按照醫院的規程處理,當然也應當把情況如實告知產婦及家屬,在未上報醫院及告知產婦就私自處理並將孩子交由他人撫養一則違規操作,二則涉嫌觸犯了法律。這件事情中醫院的責任一是發生了醫療事故,二是管理不到位存在漏洞。

  • 4 # 憶深4812984

    我認為這個媽媽既然在孩子馬上要出生的時候引產就說明她放棄了孩子,而這個護士在聽見孩子還有哭聲的時候救了孩子並且送了人也是給孩子一條活路。她要是說利用職務之便直接把人家好好生下來的小孩說成是死嬰以謀取利益為前提賣給別人我覺得是天理不容。而事實是她只是救了被人放棄的孩子沒有收取任何好處送給了一直想要孩子的親戚。如果因此構成販賣嬰兒醉有些冤吧?

  • 5 # 使用者57776280014

    我覺得他應該感謝這位護士,因為這位護士她的孩子才有重生的機會,這位媽媽之所以告她應該是想要錢吧!再說了,都35周還捨得打掉,這媽媽是有多多心狠啊!

  • 6 # 姬付波律師

    作為一個法律從業人士,我只能說不知道當時開庭時辯護律師是從哪個角度展開辯護的,但這個案子明顯是判重了。

    第一、引產之後發現是活體的,應該聯絡孩子的母親並做後續處理,此時,母親若不要這個孩子可構成遺棄罪,但法律只能根據客觀事實去判決,而不能臆想。畢竟孩子母親最初不知道孩子是存活的,護士把其送人這就剝奪了其作為母親的的親權,至於我們所說的假如孩子母親知道孩子活了會怎麼怎麼,會不會遺棄等等,法律不做考慮。因此護士將孩子送人的行為確實已構成拐賣兒童罪。

    二、但是為什麼我說本案判重了,這就要說到刑法理論上犯罪的構成要件:刑事違法性,社會危害性,應受處罰性。本案護士確實刑事違法,但是其社會危害性不大,判決兩年跟其應受懲罰性相比確實有點重,這不符合刑法的謙抑性原則。 本案其實可以判二緩三之類的,真正做到罰當其罪。

    三、本案法官在判決時可能過多的考慮到了社會輿論的關注,這並不合理,作為一名法官,其判決的依據只能是現行有效的法律及其內心確信,輿論並不能過多的參考。

    四、涉案法院判決駁回母親附帶民事賠償這一點是絕對正確的,因為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不賠間接損失,也不賠精神損失,所以駁回其民事賠償要求自然無可厚非。

    一家之言,不喜勿噴。

  • 7 # 十音63

    我就想問一句:拐騙兒童罪是怎麼定的?八個多月了,他親媽不要他了,護士把他救活了,難道再弄死他才符合法律嗎?護士的做法也許觸犯了法律,但她在道德,倫理上沒有做錯,相反那個叫麗麗的,她還有臉把這事搞大,真是不要臉到家了!

  • 8 # 橙子幸福育兒樂園

    這個新聞這兩天的確是熱點,當我第一次看到這個新聞的時候,我義憤填膺的是——那個孩子的生母怎麼可以這麼狠心。

    可當我再看這個新聞的時候,我站的角度是,這個社會的弱勢群體真的很可憐。這位母親知道這個真相之後,找當地衛生局、計生委和公安局均碰壁,警方不予立案,最後不得已她才找的媒體曝光,最後終於解決。試問:在我們這個社會龐大的群體中,還有多少類似的事件每天發生著。

    我小時候,我的伯父做喜歡做的事就是上訪,所村裡把他們家的地徵用了不賠錢,每次去村裡村裡都說以後解決,然後他又跑到鎮上,鎮裡的說後期會有解決,再後來去市裡,就根本找不到負責的人。

    他心有不甘,仍然憤憤不平,可那又怎麼樣,所有的村民都接受了村裡的決定,他最後也沒辦法,必須低頭。這就是,弱勢群體最後的結局。

    回頭來看這位孩子的母親,她不愛自己的孩子嗎?肯定不是。不然也不會知道結果後苦苦找各個部門解決。唯一的猜測,就是在當時她引產的時候,可能確實是沒有辦法的選擇,才決定不要這個孩子。但最後,知道自己的親身骨肉被別人拿走了,自己心頭掉下的肉,肯定會痛呀。所以,對於這位母親,我覺得應該給予更多的包容和理解。

    而透過這件事凸顯的社會問題,恰恰是我們更應該關注的。比如說,護士的職業道德;再比如說,很多中國人要孩子傳宗接代的思想。這些,難道不是更值得大家思考問題嗎?作為新時代的人們,更應該去問問這個社會,問問我們需要的是什麼樣的社會?

  • 9 # 想多了_有罪

    畜生不如 自己的孩子呀 都足月啦 引產下來活的 別人是好人 不忍心 出發點就是好的 憑什麼有罪 他親媽出發點是惡 居然首先想到的是要錢 !!混賬東西!你配?

  • 10 # 壯士你褲子掉了

    第一,引產是合法的,不存在殺死孩子的問題。

    第二,並沒有人叫護士把胚胎救活,既然護士已經把小孩救活了,小孩的歸屬權仍然是屬於母親,那是母親不要的是胚胎而不是不要小孩,二者沒必然的聯絡。

    護士沒經小孩母親的同意抱走小孩那是叫偷,與是否盈利無關。從整件事情來看,其實雙方都有自己存在的問題。護士想把孩子給沒有小孩的表哥,而孩子的18歲母親去做引產就沒想過要這個孩子,只不過想以此拿到賠償。

    網友觀點

    @一顆泡在糖水中的檸檬 : 如果當時未救活嬰兒,就是殘忍殺害,如果救活嬰兒告知嬰兒母親,她說不定會告醫院沒負到引產的責任,反正怎麼做都是錯的,而我覺得這位護士做的是最正確的決定。

    @看著傻瓜瓜:當然有罪啦!屬於拐騙行為,少女要求引產(白紙黑字註明),而你護士隱瞞產婦把孩子救活送給他人這一切都未經事主同意,這不是拐騙難道是偷竊?

    @招福的花園:18歲姑娘意外懷孕不想要孩子早早做人流,這事我沒意見。可是生生地懷孕到35周去引產,我承認我對這人已經先入為主地沒有了絲毫好感,怪她自己。

  • 11 # 工維自動化黃工

    法學函授博士,替護士的無罪辯解:

    流產前,親媽與醫院簽訂了《人流及處理協議》。流產後,對於人流的嬰兒屍體,親媽早已失去了監護權力。(販賣人口罪/屍體罪,親媽已無起訴權力,只有社會才有公訴權)。

    後來,護士發現屍體還有救,護士發揚醫生救死護傷精神。自己投入金錢、時間、精力、知識,救活了嬰兒。

    此時,護士就是嬰兒的臨時監護人,自然取得合法處理的法律權力。

    救活後,護士有以下處理選擇:

    1、交給親媽。問題是親媽採取人流措施,早已放棄嬰兒的生命及監護權了,於法不合,於情不能(萬一又要二次結束生命呢)。

    2、交給醫院。問題醫院沒有撫養能力,不妥。

    3、交給福利院。給社會造成負擔,不妥。

    4、最無奈的、最妥當的方法出現了:護士得知表哥有撫養意願、相當的撫養經濟能力。

    權衡比較之下,護士認為採取第4種辦法,無生命危險、無社會負擔、有經濟條件長大、有完整成長家庭。護士有臨時監護人權力,完全可以這樣合法移交監護權。

    綜上所述,

    販賣人口罪名,不成立。

    販賣屍體罪名,不成立。(《嬰兒遺體處置制度》不適用)。

    鑑於護士救死扶傷,精神值得嘉獎、業務能力值得學習,記功一次,保留原職、訓誡留用(當然,這一點,只是本博士希望法官大人、公訴人,能夠採取,弘揚正氣)。

  • 12 # 蔡珠華大夫

    這個問題要從源頭來找原因,完善我國引產的相關法律法規。二孩政策放開如何從國家層面規範中晚期妊娠引產的政策 是目前急需解決的問題。

    就這個病歷,本來就不應該引產,中晚孕引產胎兒存活的可能性很大,目前相關法規沒有完善,病人裝法律空子,醫生風險很大。倫理上也說不過去。

    中期妊娠是指妊娠在14-28周,晚期妊娠引產是28周以後的引產。中晚期妊娠非醫學需要的引產主要原因:未成年女性妊娠,離婚及人工選擇胎兒性別的引產。

    二孩政策前 2016年5月前根據《禁止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鑑定和選擇性別人工終止妊娠的規定》(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令 第8號)的精神,各省市出臺相應的規定:擬實施中期妊娠以上的非醫學需要引產手術的,需經縣人民政府計劃省級行政部門或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計劃生育工作機構批准,並取得相應的證明,醫生必須要憑引產證明才能實施引產手術,違反規定的醫生有關部門可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總結一句話,以前引產要下圖這樣的證明。

    二孩政策出臺後,2016年5月1日,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廢止了第8號令,在此背景各省市政策也做了調整。各縣市以我們地區為例,瑞安市衛計局廢止了《進一步加強終止中期以上妊娠管理工作的若干規定》(瑞人口計生【2013】10號)。該檔案廢止後,中期妊娠引產臨床無實際法律法規可以依據,造成人工選擇胎兒性別更加容易的漏洞,引產孕婦安危急需關注;同時醫生在實施中期妊娠引產工作時面臨倫理困境和違法的風險;醫院安全醫療工作存在嚴重隱患。總結一句話,現在不要證明。

    一、由於妊娠中晚期胎兒基本形成,中期妊娠B超能鑑別胎兒性別,中期妊娠引產可成為選擇嬰兒性別的重要手段。根據婦女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婦女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生育子女的權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按此規定,婦女有中期妊娠引產的權利。這將使得計劃生育管理出現明顯漏洞,將會導致嬰兒出生性別比失調更加明顯。

    二、中晚期妊娠胎兒已成人型,國內外20周以上中期妊娠的胎兒存活的案例已經不是少數,晚期妊娠本身引產後就可以存活。從考慮胎兒的生命權出發,中晚期妊娠引產等同於“殺人”,這將使得臨床醫生面對倫理學上困境。同時如果對所有的要求引產婦女進行手術,手術中出現併發症,醫生將會因為沒有合理適應症而將要被追究責任:根據《執業醫生法》第三十七條規定違反操作規定,需要吊銷執業證書,或依追究刑事責任。另外醫生在不知情情況下實施以性別選擇為目的引產,根據《浙江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四十五條規定: 介紹、參與非法鑑定胎兒性別的醫生,由縣(市、區)衛生和計劃生育部門責令改正,處兩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綜合以上原因,醫生對中期妊娠的引產是無法律法規可以依據,對要求中期妊娠引產孕婦臨床推諉現象不可避免。這樣可能使得患者被迫選擇有“黑診所”之稱的非正規的醫療機構,勢必導致引產後併發症增多,嚴重的可引起孕產婦死亡。

    第三、醫療機構對此無所適從。一方面是無明確政策參考、安全醫療風險巨大;另一方面是患者因為醫生拒絕引產不斷的投訴。醫療機構對於非醫學需要的引產沒有義務、能力進行甄別,不能提供有效的管理。如果缺乏上級明確的政策引導,醫療機構自身無法解決這種困境,選擇“用腳投票”的可能性大增,勢必將這個難題繼續向上級醫療機構傳導,或者引發更大的社會矛盾。

    中晚期妊娠引產每天都在發生,現在的問題已經迫在眉睫,建議有關部門儘快完善盡快出臺中期妊娠引產指導意見:

    一、根據婦女權益保護法出臺婦女權益保護法的解釋辦法,出臺相應的法律和法規,進一步規範中期妊娠的引產。衛計委出臺相關法律或法規,明確醫生實施正常中期妊娠引產的權利義務和有限責任。

    二、非醫學需要的引產建議由第三方機構提供政策倫理學依據。建議衛生和計劃生育局相關部門比如鄉鎮計劃生育協會等調查和核實孕婦選擇的引產是否存在性別選擇的目的,記錄談話筆錄,並出具相關的證明供醫療機構留底儲存。保證婦女的自由選擇生育權利和杜絕性別選擇為目的引產。

    三、 醫學指徵的引產由醫療機構負責。醫療指徵的引產由縣級以上的醫院的三名以上的醫生共同提出引產的建議,並由醫院管理部門簽字確認後才實施引產手術。

    四、加強生殖健康服務,加強青少年性健康知識教育,加強宣傳,對無計劃妊娠的夫婦指導避孕,萬一避孕失敗建議在孕早期14周前儘早終止妊娠,減少甚至杜絕14周後的非醫學指徵的中期妊娠引產,減少對女性身體的創傷。

  • 13 # 陳蘭香老師

    這個問題真是道德與法制的悖論,裡面護士的做法合情合理,而且閃現著人性的光輝,但是的確違法了,而這個引產的產婦的做法在法律上沒有可指摘的,但是從情理來說卻實打實體現了人性之惡。

    先說說這個產婦的行為為什麼體現了人性之惡吧,我們不管當年她因為什麼原因引產,這沒有什麼可指責的,畢竟我國法律規定胎兒沒有生命權,產婦有權利決定胎兒的去留,但是孩子被引產下來卻還活著,那他就是一個單獨的生命,她既然當初打算引產那就沒打算撫養孩子,所以就算醫院把孩子沒有死的訊息告訴她,她估計也會放棄撫養,想必這孩子的命運還是被拋棄,最終被領養,但是十幾年後當她知道孩子還活著,換做一般母親,自己的親生骨肉還活著,第一反應應該是先去看看孩子,而這個母親竟然第一時間去告當年救活孩子的護士,並且索賠鉅額賠償,最終把護士送進了監獄。說到底她最終的目的不過是為了錢而已,而不是出於對孩子的愛。

    再說說這個護士吧,看到引產下來的孩子還活著,作為護士救死扶傷的職業操守讓她救活了孩子,這對一個醫護人員而言沒有可指摘之處,就算是換成一般人可能也不忍心看著一個剛出世的孩子啼哭無動於衷吧,所以她救活了孩子,哪怕這個孩子是引產下來的,但是隻要出生後還活著那就有生命權,一個醫護人員對他展開搶救沒有任何問題,但是後來她把救活的孩子送給別人撫養的確是犯法了,畢竟領養孩子有合法途徑,所以說她的行為合情卻不合法。如果她當時把孩子救活後,告知孩子的父母,讓他們決定是否要撫養孩子,如果他們決定放棄孩子,再由民政部門合法讓別人領養孩子就不會發生後面的這些事了。

    所以這件事就提醒我們所有人,做任何事都要在法律的準繩之下,有的事做了合情卻不合法,照樣會受到法律的制裁,畢竟法不容情。

  • 14 # 姚廣孝wayne

    這個案件非常具有戲劇性,我們可以從法律和道德兩個方面對各方當事人的行為做一個簡答的分析。

    首先釐清當事各方的法律責任。對於母親而言,中國並沒有全國性的法律明確指出妊娠晚期引產行為是違法的,只有國家人口計生委出臺的“關愛女孩行動”方案中提到禁止懷孕28周以上的引產。然而這只是一項指導意見,尚未落地成為法律。所以,女孩的引產行為並不違法。

    醫院方面在這起案件中則需要承擔相應的管理責任。醫院對於引產嬰兒的管理登記手續不才會讓職工鑽了漏洞,瞞著醫院救活嬰兒並送於他人。

    而對於護士,我國的《刑法》中對拐騙兒童的犯罪進行了明文規定:拐騙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脫離家庭或者監護人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據此,法院對於護士的判決是完全沒有問題的。

    再從倫理道德的角度看這件事情。胎兒在未出生前是母親身體的一部分,可一旦胎兒引產後又活了下來,這時嬰兒就是一個自然人,理應受到保護。站在護士的角度看,如果突然發現嬰兒有活著的希望,醫護人員救死扶傷的天性也會讓她很難放任嬰兒死去,可救活的話又會在將來惹上很多麻煩。在這個事件中,護士選擇了救活嬰兒,但是事後沒有第一時間告知醫院和嬰兒的父母,而是私自將嬰兒送與親戚,僅從道德層面出發,這個行為也是需要指責的。

    而對於事件中的這位母親,網友們更多地是出於人性的考量而進行批判。母親在懷胎35周後選擇引產,放棄胎兒,理虧在先,在得知孩子活著的資訊後,又趁機索要包括撫養費、教育費在內的鉅額賠款,從頭到尾都絲毫讓人感覺不到一個母親對自己孩子的愛護,行為實在讓人寒心。

    總而言之,在這個事件中,母親的做法合法但是不合道德,護士救活嬰兒的做法合乎道德,但是將其私自送於他人既不道德又違背了法律。相關部門應該以這次事件為契機,積極完善針對引產的相關法律,對妊娠晚期引產可能出現的各種情況都明確規定對應的處理方法,避免今後此類事件再次發生。

  • 15 # 瀟瀟63864872

    護士有什麼錯憑什麼讓她承擔這一切後果,醫護人員就是治病救人的,嬰兒生下來是活的為什麼不能救他?救死扶傷是說著玩的嗎?那麼多的人不能生育她只是做了護士應該做的並且幫助嬰兒找了人家收養而不是被生母拋棄,現在生母要賠償,真是可笑,臉怎麼那麼大呢,用這種方式賺錢也不是什麼好東西

  • 16 # 愛傅散粉的何小晏

    合情合理但不合法

    該事件引起網民熱議,不少網民為護士梁曉華叫屈並指出雖然是家屬“遺棄”的胎兒,但畢竟胎兒變成了嬰兒,既解決了母親不願養育的意願,也救助了一個可憐的孩子,還解決了一個家庭的不能生育的問題。此外,有網友指出,醫院給8個月身孕的麗麗引產這本身就是錯誤。

    網友:引產的醫生護士真的是心理壓力非常大。這種情況胎兒生出來是活的,任其凍死餓死才是滅絕人性。護士送養從道義上講是救人一命。

    醫師深藍認為,從醫學倫理上,有些國家規定不準在胎兒進入可存活期後實行人工流產,但因我國尚無相關的政策規定,所以,孕婦有自願引產的意願時,醫生做出相應的處理並不違反國家的政策。但是如何處理晚期人工流產上面臨的胎兒、母親、家庭等的衝突上,就讓醫務人員感到非常為難,也涉及了一個醫學道德問題,如果胎兒離開母體後是活體,而產婦並不打算留下的時候,只能放任剛出生的嬰兒死亡,因為一旦有了醫生的私自救治,後續醫生將面臨不勝其煩的法律和社會問題。

  • 17 # 上坪哥哥

    我想這不應該怪護士,生母已棄嬰兒而去,枉為人母豬狗不如!!!如果嬰兒長大也絕不認這個不負責任的所謂生母!!!我想,就是她自己本人也會有嬰兒的怨恨和想法!!!更別說中國的千千萬萬人民!!!這種豬狗有什麼資格要那麼多錢,有什麼資格起訴護士???難道護士救了你女兒還犯了不可饒恕的錯???如果不是護士救活這個可憐的嬰兒,你還不知道在哪裡瀟灑!!!還記得這個可憐的嬰兒嗎???還記得你是這個嬰兒的母親嗎???你去死吧!怎麼會有這樣的母親!!!十八層地獄是你的歸宿!!!

  • 18 # 使用者59393036141

    拐騙兒童罪?我沒聽錯吧?中國的語言有那麼複雜嗎?一個定了“死刑”的嬰兒,送表哥家收養成了拐騙?不理解!這個行為肯定得到院方的認可,但生母本人並不知情,一個“死嬰”盡然活了?奇怪不?更重要的是經濟賠償一分錢沒有?這不合常理。最起碼是病人做手術是全額付費了,肉體上受到了很大的痛苦,精神上也受到了一定的折磨,所以孩子要還給對方外,責任人要或醫院要承擔相應的經濟賠償!天經地義!

  • 19 # 青青奈奈子

    不想說什麼,專業知識也沒有,只是想說自己的想法,女方既然已經在孩子都已經成型了還要去引產,分明就是這個女生不想要了。既然護士救活了,為什麼不能處理孩子給她表哥呢,換個角度,如果一個孕婦把孩子生下來了,丟到路邊被別人抱養了,肯定不會有人說什麼問題吧。還去告別人,孩子總是會長大的。

  • 20 # A雅8-

    刑事犯罪受到懲罰首要一點是,犯罪嫌疑人的行為是否具有社會危害性。本案本質上侵犯了他人何種權利,具有什麼樣的社會危害性,是定罪量刑的唯一依據。就本案看胎兒母親主動放棄在前,這一點很重要,其後護士救活嬰兒,併為其尋找撫養人的行為本身均無過錯,錯的是未告知其生母,孩子今後如何安置應由其生母決定,侵犯了生母做為法定監護人的知情和決定權。該護士僅應為其此項行為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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