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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1 # 史海一扁舟

    漢朝建立後,進過漢初70年的回覆和發展,到公元前140年漢武帝即位後,西漢王朝達到了空前繁榮的階段。而漢武帝也在此基礎之上,採取了一系列措施,不斷加強中央集權,從成就了漢朝新的輝煌。

    繼續打擊地方割據勢力

    漢武帝在漢景帝平定“七國之亂”的基礎上,採納中大夫主父偃的建議,頒佈“推恩令”,規定諸侯王除由嫡長子繼承萬王位外,其他諸子都在王國範圍內分到封地,作為封國。自此,封國越分越小,勢力大為削弱。

    後來,漢武帝又“作左官之律,設附益之法”。左官律規定,凡在諸侯王國任官者,地位低於中央任命的官吏,並不得進入中央任職,以此限制諸侯王網路人才,防止他們從事非法活動。“附益法”嚴禁封國的官吏與諸侯王串通一氣,結黨營私,以達到孤立諸侯王的目的。

    酎金奪爵。元鼎五年(前112年),漢武帝以諸侯王所獻助祭的“酎金”成色不好或斤兩不足為藉口而奪爵,被奪爵者達106人,展當時列侯的半數。至此,王、侯雖然還存在,但是隻能“衣食租稅”,不得過問封國的政事,封土而不治民。進一步加強了中央集權,基本上結束了漢初以來諸侯王割據的局面。

    在削弱諸侯王勢力的同時,漢武帝還採取了打擊地方豪強的措施。對於地方豪強勢力,漢武帝採取了限制和打擊的政策,一方面繼續推行漢初以來遷徙豪強的辦法,把他們遷到關中,至於中央的控制之下;另一方面,利用以嚴酷著稱的官吏誅殺豪強,使得地方豪強的勢力受到了一定的打擊,中央政府對地方的控制加強了。

    加強中央集權

    漢武帝為了加強中央集權,提高皇權,採取了限制丞相權利的措施。提拔一批中下層官員,作為自己的高階侍從和助手,形成了內外朝制度。由尚書、中書、侍中組成的“內朝”成為實際的決策機關,從而實現了權利的高度集中。

    同時,為了擴大漢王朝的統治基礎,漢武帝頒佈了一套新的選用官吏制度,注意選拔人才,充實官僚機構。除了繼續沿用漢初的按照軍功爵位的高低,選任各級官員以及選自郎官外,漢武帝又建立了新的官員選拔制度:其一為察舉制。規定凡丞相、列侯、刺史、守、相等推薦,經過考核,任以官職。同時依據人口的數量,按比例進行選舉,取消了資產的限制。其二為“徵召”之制,徵召那些有一定能力而又不肯出仕的人,由漢武帝召見,確有才能,即授予官職;以此相配合的還有“公車上書”之制,令天下吏民上書言事。其三為選用博士子弟。採納公孫弘的建議,為五經博士置子弟員,每年考試,成績為甲等者可為郎官。

    此外,漢武帝在廣開仕途的同時,還採取措施,加強了軍隊和法律。在中央的常備軍中,增設八校尉,隸屬北軍;增設期門軍、羽林軍,隸屬南軍。在漢武帝時,法律更為嚴密苛刻。

    採取新的財經政策

    漢武帝在位時期,在財政經濟方面也採取了一些新的措施,加強中央對全國經濟的控制,以解決由於戰爭和宮廷奢侈生活所造成的經濟困難。其主要措施有:

    改革幣制,把鑄幣權收歸中央,新鑄五銖錢成為當時唯一合法的貨幣。

    鹽鐵官營和均輸平準政策,為了增加中央政府的財政收入,漢武帝把冶鐵、煮鹽、釀酒等私營權收歸政府,由國家壟斷經營。在全國實行均輸平準政策,所謂均輸,就是調劑運輸,平準即穩定物價。

    算緡和告緡。為了打擊富商大賈、高利貸者的經濟勢力,增加政府的財政收入,漢武帝於元狩四年(前119年)頒佈了算緡告緡令。算緡就是向大商人、高利貸者徵收財產稅;隱瞞不報或者自報不實者,鼓勵知情者揭發,叫做“告緡”,凡揭發屬實,即被沒收被告知者全部財產,告發者獎勵被沒收財產的一半。

    罷黜百家,獨尊儒術

    漢初經過70年的休養生息,社會有了新的發展,無為而治的黃老思想已經不適應時代要求,主張加強君主集權、實現大一統的儒家思想取而代之。漢武帝接受董仲舒的建議,“罷黜百家,獨尊儒術”。漢武帝還特別強調法治,把儒法兩家糅合為一體,形成了“外儒內法”的統治思想。

    發動反擊匈奴的戰爭

    漢武帝在為期間,反擊匈奴的戰爭主要在元光二年至元狩四年(千119年)間進行。透過其中三次決定性戰役的勝利,漢朝制止了匈奴貴族的殘暴掠奪,保護了封建經濟的發展,使得北部邊境地區得到進一步開發,設立了“河西四郡”,同時打開了漢通西域的道路,加強了中國與西域各國的文化、經濟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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