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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雁城流浪僧

    在中國古代,女性無權主宰自己的婚姻,且備受男性的約束進而淪為男性的附屬品。中國古代社會道德認為:女性必須恪守社會規範,以更好體現男性的尊貴。古代女性在婚姻中往往不能自主。她們的婚姻可以是媒妁之言,可以是父母之命,可以是禮聘制,但都具有強制性,她們只能服從。

    婚姻中女性是男性的附屬品。古代“三綱” 的觀點:“臣事君,子事父,妻事夫,三者順則天下治, 三者逆則天下亂,此天下之常道也。”董仲舒則認為 “丈夫雖賤,皆為陽,婦人雖貴,皆為陰”、“天道之三綱,可求於天也”,“三綱”從此成為處理男女關係的最高典範,女性的足跡被囿於家庭之內。女性在家庭中的主要任務就是料理家務、相夫教子,甚至只是傳宗接代的工具,她們只能被動地從屬、依附於男性。而古代又是“一夫一妻多妾”制,“不孝有三,無後為大”,為了有後,男性就會孜孜不倦的娶妾。

    女性婚後的艱難處境。婦有七去:不順父母去,無子去,淫去,妒去,有惡疾去,多言去,竊盜去。這是古代男子休妻的七條規定,作為妻子,如違反了其中一條,丈夫就可以按照這種規定將妻子逐出家門。“三不去”是對隨意離婚的一種限制措施:“嘗更三年喪不去,不忘恩也;賤娶貴不去,不背德也;有所 受無所歸不去,不窮窮也。”就是說:與丈夫共同為公婆服喪三年的,不能休;曾與夫同甘共苦的,不能休;妻子無家可歸沒有依靠的,不能休。“三不去”雖然在一定程度上保護了女性,但女性在婚姻中仍處於絕對的被動狀態和隨意被踐踏的地位。

    其次,古代對女性的貞節有苛刻的要求。貞節觀要求女性在婚前、婚後以及丈夫死後都 要“守貞”,就是說婚前要保持“童貞”,婚後要保持 “婦貞”,丈夫死後不再改嫁要保持“從一之貞”。但對於男人就不一樣了,對男子而言,妻子死了可以續絃,妻子病了可以休妻,妻子在時還可以納妾,如果妻子有怨言, 就是犯了“妒”罪,可以休妻。貞節觀嚴重禁錮著古代女性,使得女性在婚姻中喪失了獨立人格和自我意識。

    所以,古代女性在不犯法的情況下都過的都像“奴隸”,如果犯了通姦罪,後果是很嚴重的。各個朝代對於通姦罪的處罰力度不太一樣,但都不會很輕。元朝之後則是實行杖刑,也就是打屁股,別小看這個打屁股,可以參考嘉靖時期的“大禮議事件”,很多人挨不了幾下就被打死了,何況還是女性。

    由於通姦罪比較特殊,可謂是人神共憤,通姦罪是被允許執行“私刑”的,也就是旁人可以實施刑罰。由於法律對“私刑”的支援,所以就出現了一些殘忍的“私刑”。比如:

    幽閉:用木棍不斷重擊女人腹部,直至“羞秘骨”墜落,堵塞牝戶,使其失去交合能力。浸豬籠:這是古代處理通姦偷情最普遍的私刑,有詛咒偷情的男女豬狗不如、死後再也不能轉世為人等惡毒之意。 將犯罪的女子關入豬籠之中,放到江河中淹浸,如果輕罪者,讓其頭部露出水面,淹浸一段時間即可;如果是重罪者,直接淹浸至死。騎木驢: 就是在木驢背上豎有一根大拇指粗的尖木樁,然後將女犯下體對準木驢背部的木樁,尖木樁就會刺入下體,隨著木驢的走動,尖木樁會一伸一縮,許多受木驢之刑的女犯也往往慘死在木驢上。

    古代女性在這種社會背景下,出軌率應該是比較低的。新中國成立後,我們都是男女平等了,多好啊!多幸福啊!

  • 2 # 老龔166916589

    古代女人有國家法律壓束。女規都得很,當人家媳婦有《七拙之條》,只要犯其中之一,夫家可一紙許書沒商量。在家閨女有《三從四德》三從,在家從父,出嫁從夫,夫死從子。四德:一德嫁雞隨雞;二德:一女不得二夫;三;不得謀殺親夫:四:夫死不得改嫁。

  • 3 # 藍色海沙

    近段時間,李小璐一事在網上沸沸揚揚。當事人終以離婚而事了。若此事發生在古代,會如何呢?

    大慨很多八會想到“浸豬籠”,不過,這個只是流傳在民間的做法,不合法也不值得推崇。那各朝各代是怎麼處罰通姦之女子的呢?

    秦朝法律規定:“夫為寄豭,殺之無罪。” “寄豭”就是種豬。如果男人像種豬一樣和別的女人通姦,殺了白殺,不用坐牢。

    唐宋時期對通姦容忍度有了一定的寬容。《唐律》規定,“和姦者,男女各徒一年半。有夫者二年。”通姦僅判一年半,有夫之婦判兩年,算是很輕的處罰了。

    元朝雖然允許弟弟娶嫂子,兒子娶庶母,但通姦卻不被允許,而且處罰嚴厲。通姦男女被抓住後,先是剝光衣服遊街,然後要受杖刑,如果女方的老公捉姦在床,將通姦男女殺死是無罪的。當時法律規定:“凡妻妾與人姦通而於奸所親獲姦夫姦婦,登時殺死者勿論。若只殺死姦夫者,姦婦依律斷罪,當官價賣,身價入官。”

    明清的法律對通姦的處罰也基本繼承了元朝的條例。清代俞樾在《右臺仙館筆記》記載了一則故事,河南某縣農家女與人私通,不知悔改,官府擒獲這對奸人後:“命左右盡去其上下衣,不留寸縷,先批頰如其母數,再笞臀如其父數,然後科以奸罪,決大杖四十。”此事轟動一時,聞風而至的圍觀者上千人。受刑後,父母扶著裸體的女兒離開縣衙,脫下自己的外衣為女兒遮醜,而看客們則搶走了衣服,迫使那女子光著身子回家,那女子不堪羞辱,投河自盡,數百看客,盡無一人下水相救,父母急忙跳下水相救,結果因年老體衰,一家人全部溺水而死。

    當代自然就廢止了這些毫無人道的律法。但不管法律如何,真遇到不愛了,好聚好散不好嗎?你連出軌都不怕,還怕離個婚嗎?抽點時間,辦了吧,放過自己,放過家人,讓世界多點正能量,不好嗎?

  • 4 # 林大哥

    從春秋戰國時期,這種現象就已經出現了,因為那時社會風氣特別開放,所以這種現象也有許多。

    為了杜絕這種現象,許多國家制定了相關法律,對於一些私通者處以極刑,男的就殺頭,女的就處以宮刑。到了唐朝時期,處罰相對來說就比較輕了,通姦中的男女雙方可以判刑,而判刑時間只有一年半,可以說在古時候的所有朝代裡面是最輕的一種懲罰。而在宋朝時候,對於女性通姦者要扒去她們的褲子,當場打屁股,並且還要通知所有人前往觀看。

    雖然看上去這樣的懲罰比較輕,但大多數女子都受不了這樣的侮辱,所以很多女子在受刑之後,大多數會選擇自殺。而到了民國時期,刑法上有明確規定,如果有這種現象,那麼會處以最高兩年牢刑。古時候女人的地位特別低,有的時候女性還會被當作牲口來賣。一旦出現通姦,那麼更是敗壞家族門風的表現。

  • 5 # 水煮汗青

    古代女人犯了通姦罪會受到怎樣的懲罰?其實這個問題不夠嚴謹,因為古代是沒有“通姦罪”這種罪名的,那時候的通姦行為被稱為“和姦”。

    從《尚書》開始就有關於和姦罪的記載,犯此罪者所受到的懲罰是“宮刑”,即男人閹割,女人幽閉。

    在後來的朝代中,和姦罪的處罰被不斷完善和細化,普遍的處罰是死刑和杖刑。唐宋時期對和姦罪的處罰比較緩和,只是流放,除了唐宋兩個朝代,其他朝代對和姦罪都是允許使用私刑的。

    關於古代通姦罪的私刑

    由於通姦罪允許使用私刑,於是就出現了各種奇葩的刑罰,比如浸豬籠,還有流傳很廣的騎木驢。

    但我認為騎木驢這種刑法其實並不是用於懲罰出軌女子,而是一種普遍型的刑罰。根據正史資料的記載,騎木驢是押送犯人時的一種工具,比如宋朝的《三朝北盟會編》就記載了這麼一段:

    建炎元年11月,密州的知府趙野因為棄城逃跑,被抓獲後被罰騎木驢。“彥令取木驢來,釘其手足……眾已撮野跨木驢”。

    從這段文字可以看到,騎木驢是將犯人的手足釘在木驢上,這是一種酷刑。《水滸傳》也記載了這種刑具的使用:

    撮合潘金蓮與西門慶的王婆被抓獲後判了剮刑,在押往刑場的路上“把這婆子推上木驢,四道長釘,三條綁索”,就是這樣被送到刑場的。

    這段記載與《三朝北盟會編》一樣,都是將犯人的手足釘在木驢上,並不像流傳的那般,用木驢來折磨婦女。

    浸豬籠是一種真實存在的私刑,南方比較普遍,如今的一些考古發現也可以證實這一現象的存在。比如位於廣東梅州的綠窟潭,在2012年至2015年期間,考古專家就對這個深水潭進行過探索,發現潭底有十幾個頭骨遺骸,有些屍骸還被鐵鏈包裹著。在綠窟潭附近的村民就有傳說,這裡是古代“浸豬籠”的地方。

    結束語

    通姦罪在古代不同的朝代有不同的處罰方式,新中國成立後,《刑法》並沒有將通姦罪納入範圍,而是將其列為道理範疇。

  • 6 # 蟈蟈的文史原創

    通姦不管在我國的古代,還是在國外都被列入法律被定為犯罪,統治階級對此項敗壞世風的犯罪給予嚴處,而且相比較其他的一些罪行,在定刑上是相對來說是比較嚴重的。

    拿破崙畫像

    在國外,如法國在1810年《法國刑法典》中就規定:妻通姦者處三個月以上兩年以下徒刑,夫於家裡容宿姘婦處一百之兩千法郎罰金。受害之夫或妻告訴乃論。甚至規定,夫在家裡通姦之妻和姦夫捉獲即時予以故殺者,其故殺罪應予宥怒。

    美國1910年《美國聯邦刑法典》規定:任何人犯通姦罪處三年以下徒刑。已婚女與未婚男通姦的,男女雙方均構成通姦罪。已婚男與未婚女通姦的,男子犯通姦罪。

    而在我國古代,通姦歷來被視為一種深惡痛絕、萬惡不赦的醜惡行為,早在秦朝,便已經對通姦有極刑懲處的條款:

    有子而嫁,倍死內外,禁止淫佚,男女浩誠,夫為寄之,殺之無罪……《史記-始皇本紀》

    在秦朝的這個刑法中,僅對“私通”定以極刑,且可“人人得以誅之”,格殺勿論,也就是說明可公可私,但結果大多是殺之。

    到了漢朝,延續了秦朝法律的嚴苛,通姦必殺,只不過到了漢文帝的時候,對於通姦的懲處除了殺頭之外,又新增了一些對身體有重大傷害的刑罰,如宮刑,但這不管對男女來說,估計比死刑還難受。

    影視劇中的唐太宗

    不過到了大唐朝對於通姦的懲處好像寬鬆了很多,沒有之前的砍頭、宮刑等這麼嚴厲,而是:諸奸者徒一年半,有夫者徒兩年,和姦者,男女各徒一年半,有夫者兩年。宋朝延續了唐朝的辦法。

    而到了元朝以後,封建統治者為了進一步強化民風教化,加強了對通姦罪的管理,對通姦採取了非常嚴厲的刑罰。但這個過程明天帶有嚴懲女性,輕處男性的特點,而且多采取侮辱性的懲罰方式。

    如元朝,重新允許採用死刑,本夫不僅可以捉姦,且可以當場殺死“姦夫淫婦”,而且可以“諸和姦者杖八十七”,而且女人在捱打的時候,要剝光衣服打以示羞辱。

    明朝在通姦罪方面基本延續了元朝的法律,除了本夫捉姦外,還可以當場殺人無罪。而對於通姦的處罰是:無夫奸杖八十,有夫奸杖九十。而且還沿襲了對女人的“去衣受杖”,也就是脫光衣服打以示羞辱。

    清朝,由於之前一直在東北白山黑水之間的遊牧民族,當清朝統一全國後,他們基本上延續了大明朝的一整套管理體制,這當中也包括法律。對待通姦的問題上,基本上延續了元、明兩朝的做法,允許私刑,允許捉姦,並可當場殺死通姦男女,對通姦的人懲處也是和明朝一樣,無夫奸杖八十,有夫奸杖九十。

    而對於那些動用私刑的,那方法就很多了,如非常著名的浸豬籠等等。

  • 7 # 正說清代十二朝

    導讀:通姦,指有配偶的男性或女性違背各自夫妻忠實義務與他人發生性關係的行為。在古代中國,也稱之為“和姦”。

    作為從古至今犯罪型別中最為常見、最為古老的一種,通姦雖然為非暴力犯罪,但因為社會影響惡劣、極容易造成社會動盪和惡性事件發生,再加上其嚴重違背傳統倫理道德而備受封建統治階層重視。作為中國歷史上最後一個封建王朝,清朝雖為少數民族建立的封建王朝,但備受儒家文化影響,被傳統漢文化所同化的滿族統治階層對於“通姦”罪行也延續了前朝歷代的重視程度,並制定了更為詳盡、嚴苛的法律懲治制度。

    鑑於清朝律法的系統和完善,我們就以清朝時期為例,探究古代女人如果犯了通姦罪,會得到何種懲罰。

    首先,我們需要明確的是,在清朝時期對於“通姦”罪犯的懲治中,女性受到的懲治遠遠重於男性,這是因為在清朝時期“在家從父,出嫁從夫”、“夫者,婦之天也”、“夫為妻綱”等傳統倫理理念的指導思想影響下,姦婦的危害比姦夫大得多。

    姦夫只是損害了婦女背後的那個男人的財產權。而家族裡的女性與其他男子通姦,一方面會使一個家族蒙羞,淪為笑柄,另一方面,如果姦婦生下姦夫的兒子繼承了家族,那不僅會汙染家族的血脈,甚至會傾滅整個家族。對於父系家族而言,姦婦的行為是不可饒恕的。

    本文中,我們對於“通姦案”中的男性罪犯懲罰手段不予贅述,而僅對女性罪犯的懲罰手段予以說明。

    01 對於姦婦的發賣權

    對於姦婦,本夫是可以發賣的,但是本夫不能把姦婦賣給姦夫,否則姦夫、本夫還要被判杖刑八十,與和姦罪同罰。

    也就是說,犯下通姦罪而且姦婦乃繫有夫之婦的姦婦,其婆家有權將其出賣,但出賣物件不能是姦夫,而且獲得銀兩必須上交官家。

    02 對於姦婦的選擇性法律保護

    該項整治措施主要分兩個方面:

    一是對於姦婦受到二次性傷害的選擇性法律保護

    《大清律例》規定:

    又如見婦人與人通姦,見者因而用強姦之,已係犯奸之婦,難以強論,依刁姦律。

    啥意思?

    也就是說,如果姦婦在通姦過程中,被人發現了通姦罪性,而對其進行了強姦事實,清朝法律是不予保護的。而且,對於姦婦的懲治也會從通姦改為更為嚴厲刁姦。

    二是對於姦婦在懲治過程中的人權忽視

    在對姦婦的懲治過程中,清朝律法有著三大懲治原則:

    1、惟奸盜不孝,杖罪的決,餘罪收贖。

    也就是說,對於通姦罪性中的姦婦,是不能按照“花錢贖買”的方式,免於處罰的!

    2、其婦人犯罪應決杖者,奸罪去衣(留棍)受刑,餘罪單衣決罰。

    這裡的“去衣”並非裸身,而是隻穿著內衣內褲進行仗責或者另外處罰。但是,就算只剩下內衣內褲,對於清朝的女性而言,也是極大的屈辱和傷害。受刑之後,難以立世。

    3、凡婦人犯罪,除犯奸及死罪收禁外,其餘雜犯,責本夫收管。如無夫者,責付有服親屬、鄰里保管,隨衙聽候,不許一概監禁。

    也就是說,在姦婦被懲治以後,就會被規定予以“圈禁”的處理,相當於對待“瘟疫”的隔離。

    03 對通姦縱容犯的嚴加懲處

    我們舉個例子予以說明,在《水滸傳》中,為潘金蓮和西門慶牽線搭橋,促成通姦罪行的王婆,就屬於通姦縱容犯,也會根據通姦案請的不同,予以不同程度的懲治。

    04 對通姦案私下調解的嚴加懲處

    私和姦事是指在姦情敗露之後,第三人代為私下和解奸事,以期免於刑罰的行為。雖然相對於和姦行為的影響而言,私和姦事的行為又沒有那麼惡劣。但是,對於私和姦事的人,根據行為人罪行減二等進行處罰。

    05 對姦婦的嚴苛懲治

    按照《大清律例》的規定,對於通姦案中的姦婦,包含了“笞、杖、徒、流、死”等被稱為“五刑”的常見手段,並且根據姦婦身份的不同,予以不同程度的懲治。

    身份的不同造成的不同懲治手段,主要以倫理觀念、尊卑有別、社會地位高低等因素決定,例如

    奴隸與家長的妾室和姦,均要被處以絞監候;家長與家裡面下人的妻子和姦,僅僅只需要笞四十。對於身高較高、社會地位較高的人群,法律保護的意識較為明顯。

    姦婦的身份地位越高,律例規定的處罰就越重;而反過來,姦夫的身份越高,規定的刑罰反而越輕。

    《大清律例·犯奸》明確規定:

    凡和姦,杖八十;有夫者,杖九十。刁姦者,(無夫、有夫)杖一百。

    “刁姦”即為男性引誘女性到別處通姦,和現在的“開房”意思相近,也就是不在家中,而選擇別處行苟且之事。按照清人的理解:“刁引出外,不畏認知,淫從尤甚,故更嚴其法”,這是對於倫理道德和良知的進一步踐踏,故而懲治更為嚴厲。

    另外,針對通姦案犯的身份不同,《大清律例·犯奸》中也有著明確規定:

    凡職官及軍民奸職官妻者,姦夫、姦婦並絞監候。若職官奸軍民妻者,革職,杖一百,的決。姦婦枷號一個月,杖一百。其軍民相姦者,姦夫、姦婦各枷號一個月,杖一百。其奴婢相姦,不分一主、各主,及軍民與官員、軍民之妾婢相姦者,姦夫、姦婦各杖一百。

    當然這還只是最為基本的懲治,根據通姦案中出現的特殊情況,《大清律例》的懲治規定更為嚴厲。

    該種情況,基本有兩種:

    1、殺死姦夫或者謀殺親夫

    《大清律例·人命》規定:

    本夫在奸所捉獲正在私通的妻妾及姦夫,當場殺死姦夫、姦婦的,本夫無罪,不予追究。姦婦要當官嫁賣,身價入官。

    對於謀殺親夫的姦婦和姦夫,一律以斬監侯處。

    2、姦婦近親屬自殺

    如果押婦的近親屬羞忿自盡的,姦夫姦婦也將受到處罰。

    《大清律例》規定:

    婦女與人通姦,本夫與父母並未縱容,一經見聞,殺奸不遂,因而羞忿自盡者,將姦婦擬絞監候,姦夫杖一百、徒三年。

    和姦本來是男女兩人間私密的情事,卻因為在封建社會擾亂了正常的倫理秩序而被處以嚴酷的刑罰。清朝時期,在前朝歷代刑律的基礎上,予以了系統、全面的完善,很好的控制了通姦罪案的發生,維護了傳統倫理道德和社會穩定。

    參考文獻:《大清律例》、《大清律例通考校注》、《大清律例與清代的社會控制》

  • 8 # 原yuan也

    在古代社會,女人千萬不能淪為囚犯。而一旦淪為女囚,輕則被獄卒玩弄,姦淫。重則會被施以各種各樣殘忍的刑罰。

    古今中外,封建專制時期統治者為了維護統治,發明了不計其數的酷刑。現在社會懲罰犯人,一般只是坐牢,最嚴重的僅僅是死刑,與古代的酷刑相比,這樣的刑罰簡直太幸福。那麼在古代,女人犯罪之後會面臨什麼樣的懲罰?殘忍的統治者又會發明什麼樣的酷刑對女人進行摧殘?今天,我們就來見識一下,古今中外女人犯罪後最殘酷的七種酷刑!

    第一、騎木驢行刑的劊子手會事先準備一個用木頭做成的驢,然後將受刑的女人衣服脫掉之後,抬到一個頂端鋒利如刀的倒V字形裝置上,強行讓女人坐上去。為了增加受刑女人的痛苦,有些窮兇極惡的劊子手會在女人的腳上掛一些重物。這種騎木驢的方法在中國的古代十分常見,在西方一些國家也非常流行,比如在西班牙的軍隊中,據說直到20世紀這還是他們的“家法”。

    第二、羅馬鬥獸場

    這種酷刑是羅馬人發明的,Nero Claudius Caesar是羅馬著名的暴君,他會將犯罪的女人扔進羅馬鬥獸場,然後讓獅子捕食這些女人,自己在上面觀看。

    第三、剖腹刑

    行刑者將一把鋒利的刀刺進女囚犯的腹部,然後拉開口子,讓女囚犯的內臟受損而死。在古波斯時期,割開肚腹之後,行刑者還要從中揪出六到八米的腸子,纏在絞車上,直到女囚犯死亡。而日本的割腹刑則是由自己來執行,用於證明自己的忠誠,找回失去的榮譽。

    第四種、餓刑

    此種刑法只在歐洲出現過,中世紀的歐洲,很多貴族對犯罪的女人採取這種刑法。餓刑的工具一個"飢餓面具",當面具扣到人臉上後,犯人的口腔裡會被塞進一條鐵舌頭,用於強迫他進行呼吸,即便滿地食物,犯人也無法進食直至餓死。

    第五種、癢死刑行刑者將女囚犯捆綁在立柱上,然後對她進行瘙癢,此刑罰真可謂窮盡人類智慧,讀者朋友可以想象一下……

    第六種、剝皮刑

    常見又殘忍的一種古代刑法,在中國,將剝皮刑發揚光大的是明太祖朱元璋,他為了懲治貪汙,曾經下令,凡是官員貪汙超過60兩銀子,就要被施行剝皮,將剝下來的皮裝進乾草掛在官府中,已警示後來者。在古埃及,也有一種剝皮刑,是專門針對女囚犯的。伴隨著那一聲聲慘厲的嚎叫,無數人慘死。

    第七種、虎豹嬉春

    此種刑法極具想象力,行刑之時,將女人脫去衣服,放入一個巨大的麻包袋中,在麻包袋中還會一同放入老鼠、貓,,向其中拋入點燃的炮竹,受驚的貓鼠會撕咬女囚將至遍體鱗傷,而後施刑者將在其傷口上淋灑鹽水……這種刑罰只見於古代歐洲對基督徒的酷刑!最後還有一種刑罰堪稱史上最為殘忍的刑罰。這種刑罰叫做鐵裙之刑,據說它還是由明朝的開國皇帝朱元璋所發明的。鐵裙之刑,是給女犯人穿上用鐵片製作而成的裙子。然後將其放火上烤。經過受熱後,犯人的皮肉如同被烙鐵烙,其慘狀不言而喻。這種刑罰是為那些對丈夫不忠的女子所設。關於它的來歷,還要從朱元璋的一個妃子說起。在朱元璋擊敗元朝建立明朝後,很多元朝皇帝的妃子都被他收入後宮當中。這其中便包括了明成祖朱棣的生母碽妃。相傳,碽妃在未足月時,便生下了朱棣。古代人並沒有早產之說,再加上朱元璋生性多疑,他懷疑自己被碽妃給戴了綠帽子,於是盛怒之下便將碽妃打入牢中,並處以鐵裙之刑。不過關於這種說法,歷史上是存在著很大的爭議的。因為如果碽妃是朱棣的生母,那沒有道理,母親被處以極刑,而這個私生子卻活了下來並最終獲得皇位。可是在南京明孝陵享殿中,朱元璋以及他的妻妾的牌位中,唯有碽妃一人的牌位,其擺放位置是非常特殊的。於是就有人猜測這是朱棣為了卻別對待自己的生母而特地如此。而之所以沒有關於這方面的歷史記載,是因為朱棣為了維護自己身份的正統性,下令毀掉了所有關於他生母的記載,並謊稱自己是馬皇后的第四個兒子。不過不論怎樣,朱元璋發明鐵裙這種殘忍的刑罰是肯定的,碽妃受過這種刑罰也是肯定的。這種刑罰極其殘酷,帶有嚴重的侮辱女性和性虐待的色彩。令古代的女性望而生畏、聞之膽寒。

  • 9 # 歷史吐槽機

    華夏公刑

    在華夏對這個罪名入公刑最早記載於秦代,秦朝的嚴刑峻法體現的淋漓盡致,男的管不住“腿”者殺!女的一樣殺!而且在公法之外還允許見義勇為,你在路邊看到此種不道德行為也可以直接上去殺!大抵是個人人得而誅之的局面。

    到了漢朝情況稍微好了一點,但只針對男人,通常會採取沒收作案工具的辦法處理(宮刑),女的還是殺。不過漢代允許贖買,如果有錢的話,大抵還是能保住命的,所以這個只是看起來嚴厲而已。

    到了唐朝事情開始起變化,大家都曉得唐朝人比較奔放,皇帝老子帶頭搞事情,相傳李淵就是睡到人家隋煬帝行宮裡才不得不起兵的。這要繼續沒收作案工具還了得?於是他們很機智的把這個罪名的刑罰改成流放,一般不超過兩年。

    宋、元基本繼承了唐朝的法律,但我們知道蒙古同胞比較豪放,一般有仇當時就報,所以元朝法律貼心的給出了報仇套餐。丈夫捉姦可以當場殺人,但是審判之後再殺不行!而且可能是受理學影響,元朝中後期法律對女性通姦的懲罰加重了,開始打板子,且羞辱性的必須脫衣受杖。

    明清兩朝大體繼承了元朝的刑罰,一般會一視同仁的打80-90板子,不過從明朝開始私刑的範圍開始擴大化。法律雖然規定只有丈夫有權捉姦殺人,但通常真正執行的是家法私刑,執行人擴大到了家族。

    華夏私刑

    既然執行人擴大到了家族,那麼女犯自然不可能一刀殺掉那麼痛快,一幫無聊的人琢磨出來一堆千奇百怪的招數,大多充滿羞辱和折磨的意味。受刑之人固然不好過,家裡的孩子大多也再難抬頭,這些私刑一般如下:

    遊街示眾:一般會把受刑女子扒光綁在固定物上,由人抬著或者在畜力車走遍本城大街,女子脖子會掛上白底黑字的大牌子,上書女子罪名加姓名。隨行的族丁手持銅鑼開道,邊敲邊高喊某某於某月某日與人坐下傷風敗俗醜事,街坊鄰里當以為戒。

    木驢:這個刑罰其實被民間給傳走形了,它的原始結構沒有很多人想的邪惡,就是把手腳用釘子砸在木架子上而已。說白了這也是一種遊街的方式,只是更痛苦。另外也是為了防止受刑人自殺。

    鞭笞:在遊街過程中後邊的族丁在前面敲鑼報罪完畢後,會用鞭子抽打受刑女子,等敲鑼報罪再次開始就停手,如此迴圈下去。一般圍觀群眾往罪婦身上扔石頭之類的東西多發生在此時,報罪的時候圍觀者會保持安靜,大抵這也是種惡趣味的規矩吧。

    浸豬籠:這個就不用說了,把人裝進藤條邊的豬籠裡往水裡一扔,乾淨利索。需要說的是浸豬籠不都是死刑,也有隻是折辱的,就是把豬籠吊著扔進水裡,把犯人的頭露出來,過段時間在撈上來。一般浸豬籠的意思是說這個人豬狗不如,即使轉世投胎也是畜生,這也是一種羞辱。

    外國刑罰

    國外那群古代逗逼的腦洞其實一點都不比華夏小,關於處刑方式他們沒啥特別,但對於罪名危害性他們倒是很有想法。在中世紀的英國通姦是一種重罪,它等同於盜竊!是的!你沒看錯,那時候英國按盜竊罪判罰婚外戀。

    即使到了1707年這種接近近代的時間,英國席大法官約翰·霍爾特(John Holt)還是按照這個思路判決,他在司法解釋中指出,與他人妻子發生不正當關係的男人是“財產侵害最高的人”。至於女人,說實話,比華夏強很多,除非宗教法律追究,否則沒什麼大事,大抵和那邊貴族喜歡找情婦有關係。

    不過那只是因為玩的浪沒人追究而已,如果認真追究的話還是可以入罪的,比如殺妻狂魔亨利八世殺掉兩個媳婦都用了給自己戴綠帽子的罪名。所以在那裡犯這個罪名的女性可能啥事兒都沒有,甚至給人生孩子了都沒事,也可能被宗教法律直接整死,只能說看實力和運氣決定。

    和英國恩怨糾纏的法國就不一樣了,他們玩的比英國浪,自然不敢把這罪名搞太大,通常也就是罰款了事,丈夫受不鳥就是找那人決鬥,總之法官很忙,不參合那些扯淡事兒。到了19世紀拿破崙的《刑法典》才正式入罪,一般是兩年以下監禁。

    其他亂七八糟的國家就不說了,否則快200個國家夠我寫到明年的,通論是大部分國家古代通姦都是犯罪,只是懲罰力度不一樣而已,就扯淡到這吧~

  • 10 # 筆下點史

    談到古代的“通姦”大多數人都想到一個懲罰,那就是“浸豬籠”,但是其實情況根本沒有這麼簡單,視情況不同,從免刑到處以極刑都是存在的。

    古代的禮法向來是講究“男女之大防”,對於“性犯罪”這一塊可以說是拿捏的死死的。

    因為這個罪不僅僅會破壞整體的風氣,還有違人倫道德,說到底就是不被允許的。

    古代一詞較為寬泛,為了明確一些,就拿清朝來講。

    影視劇中的浸豬籠

    清朝中的通姦刑罰定罪範圍

    《大清律例》估計都不陌生,這是一部清朝較為正統的法典,裡面將通姦稱為“奸罪”,分為:

    1.和姦:有夫女子與丈夫之外的男子通姦

    2.刁姦:誘姦

    3.強姦:強行發生關係

    這三類就是奸罪的所有包含,奸罪是屬於重罪,並且清朝對其定案的要求及其苛刻,必須要男女在通姦的過程中被當場抓獲才能夠定罪,否則片面之詞就會被判定為無罪。

    清朝對於奸罪是抱有真實性和準確性,避免了猜測性以及報復性,就像現代法律的“疑罪從無”原則,所以只有當場抓獲才能夠定罪。

    清朝通姦罪刑罰平民階級

    平民女子與其他平民通姦假如被當場抓獲並且定罪,通常來說是直接受到杖刑的。

    凡和姦,杖八十;有夫者,杖九十。--《大清律例》

    上述就是清朝刑罰對於杖刑的規定,並且除去刑事責任意外,通姦女子是要承擔很沉重的代價。

    和姦是因為直接損害了男方的權威以及利益,所以丈夫有權力對女子的懲戒,包括了決定女子是否掃地出門,甚至嚴重的將其嫁賣他人亦不得反抗。

    羞辱的杖刑

    軍民階級

    軍民階級相對來說比平民階級高一層,是承擔著保家衛國的責任,所以法律中對於軍民通姦刑罰更加的重。

    其軍民相姦者,姦夫、姦婦各枷號一個月,杖一百。--《大清律例》

    可以從上面看出來,清朝對於軍民的權力保護更為徹底,相對平民來說,刑罰重的不是一點半點,在加重杖刑的同時,還有著羞辱的意味,畢竟枷號是及其沉重的。

    枷號

    貴族階級

    貴族階級,因為涉及到了最頂尖的那一挫人,所以往往處理此類事件更加毫不留情,基本都是非死即傷。

    凡職官及軍民奸職官妻者,姦夫、姦婦並絞監候。--《大清律例》

    “絞監候”一般簡稱“絞候”,說的簡單一些就是“絞刑”的緩行,在處以刑罰之前都必須在監獄之中度過,等待秋後審查,再決定是否執行絞刑。

    貴族階層大多數為世家大族,通姦不僅僅只是危害男方,更嚴重的血脈的純正性以及家族的整體名譽,所以清朝對於貴族階層的處最為重,這也是為了維護貴族階層內部的秩序。

    絞刑

    不同等階級

    通姦並不侷限於階級內部才會,很大情況下還可能會涉及到不同階級。

    針對不同階級,清朝的處理方法是這樣的:

    1.女子與地位低於自己的人通姦,就要加重其刑罰。

    2.女子與地位高於自己的人通姦,則可以少量減免刑罰。

    這是因為女子與高於自己地位人通姦,很可能是男方有少量迫使或者引誘的結果,所以對於女方能夠少量的減刑。

    例:賤民與貴族通婚。

    即奴僕和僱工跟貴族的妻子通姦,這種情況下兩個人最少都是絞刑,要不就是斬立決。

    女方身為貴族階層,自甘墮落,在清朝是為禮法所不容的,所以這個刑罰會顯得極其的重。

    貴族男性與婢女或者下人通姦,這種情況只會處罰貴族男性,一般是杖刑。

    婢女或者下人是要無條件服從主人的,通姦很大的可能是形勢所迫,或者是另外原因,所以不用承擔刑罰。

    結語:

    浸豬籠一般來說是民間的做法,影視劇之中看的最多的也是浸豬籠,但官方的做法一般不是如此,浸豬籠是各村各鄉存在的習俗和處理事情的方法之一。

    古代女性的地位一般都不高,所以一旦有通姦被舉報或者抓獲,基本不會上報官府,會由村民自行決定,所以民間浸豬籠較為常見。

  • 11 # 火炎焱焱燚燚

    在古代如果一個女性犯了通姦罪,是沒有一個人會同情她的。她也將面臨滅頂之災。那麼到底是怎樣的滅頂之災呢?我們一起來看一看。

    古代對犯有通姦罪的女性有4種處罰方式。

    第一種:騎木驢。

    這是一種專門對女性使用的酷刑。木驢的背上有一個小木樁,會上下浮動,女性坐在上面,會讓其痛不欲生。明末時期還有一種騎木驢,《二十四史演義》中這樣描述,先將女性吊起來,然後在下方放一個木柱,再把女性放下來,讓木柱從陰道直至口鼻穿出。極為殘忍。

    第二種:烙片。

    烙片是對女性的一種羞辱,在烙片上方會有精美圖案,而這個圖案所代表的意思則是說這個女人有過通姦罪的案例。先將烙片燒到通紅,滾燙,然後烙印在女人的身體上,肉會被直接燒熟,並留下烙印。

    這種刑罰也是專門對付紅杏出牆的女人的,被烙印上圖案的人,一生抬不起頭。

    第三種:浸豬籠。

    這個是我們最熟悉的。就是將女人放在籠子中,然後浸入水裡,輕者,露頭,重者,沒頂,並淹浸至死。

    第四種:牛筋刑鞭。

    它是用牛筋製作成的鞭子。只要抽打一下,身上就會留下深深的印記。和它一起使用的則是鹽水或酒水,在抽打之後,往身上一灑,便會讓人痛苦不堪。

    每個朝代都不同。

    在最開始時期,也就是秦漢魏晉這段時期,對於通姦罪處罰是最嚴重的。就拿北魏來說,凡是通姦,無論男女,都要被處死。當然,行刑的人可以是犯通姦罪的人的家人,也就是說,可以被施以死刑。

    在《史記·秦始皇本紀》中有記載:夫為寄豭,殺之無罪。“寄豭”是指放在別人家裡傳種的公豬,也被寓意為亂搞的男人。

    如果這個男人亂搞,並且被殺了,那麼殺人者是無罪的。

    到了唐宋時期,對於通姦罪的懲罰輕了一些,《唐律》中規定,通姦的男女需要被關押一年半,如果女人有丈夫的話,就是兩年。

  • 12 # 方圓讀書

    “通姦罪”,在中國古代被稱為“和姦”,其含義和特徵明顯區別與“強姦罪”。“和姦罪”的核心體現就在於“和”或“通”字,什麼意思呢?簡單點來說就是,只要男女雙方自願想通為奸,那麼就是“通姦”,這有別於違背女性意願的強迫姦淫罪。

    那麼既然有所差別,在處理的時候也必然是不一樣的,更多地還是關注其倫理道德的違背與法律的觸犯,當然,更多的還是道德倫理方面的違背。不過也正是由於“通姦”這一行為綜合觸犯著更為複雜的倫理道德觀念和宗法人倫禁忌等,所以在審辦的時候,往往有增加了更多的複雜性和綜合性。

    那麼問題來了,古代女子若與別的男子通姦,會受到怎樣的懲罰呢?

    按照《尚書》裡面的記載,若犯下此罪者,男子將會被處以宮刑,女子則將被“幽閉”。唐宋時期,犯了和姦罪的男女,將會被流放,其嚴酷程度也僅次於死刑。這裡我們注意一點,除了唐宋兩朝之外,其他朝代在對待和姦罪的時候,是允許使用私刑的,其中“浸豬籠”就是一個典型的私刑例子。

    清朝在對待通姦罪的時候,其處罰程度相對來說還是要輕很多,但是也要分不同的形式。

    如果只是一般的通姦,且男女雙方自願,而被人撞破姦情,並未造成人員死亡的,那麼所受到的處罰多半是來自本夫及其親屬的指責,嚴重一點的則會被毆打。但至於在公堂上會不會受到別的處罰,則還要看公堂大人對此是如何審判。不過總的來說,這一情況受到嚴重處罰的機率很小,但如果造成人員死亡的話,那麼事情就很嚴重了。

    此外,在審理通姦案件中,還會考量通姦男女是否已婚,是否有子女。只要女性已經過門,即便還是童養媳,但此時名分也算是定下來了,所以這也不算。但如果沒有過門,就要被杖責九十。

    如果是近親通姦者,如果造成親屬死亡,那麼罪責就要嚴重很多了。

    如果通姦同宗無服親或無服親之妻律處杖一百,例處枷號四十日,杖一百,通姦(內外)緦麻以上親或緦麻以上親之妻或妻前夫之女或同母異父姊妹律即處杖一百,徒三年,且不因女性無出嫁降服治罪。如果是姊妹或母之姊妹等更近的親屬女性,律幹內亂,那麼按照清朝律法,就得被定處以絞刑。

    其實總的來說,古代通姦罪的審判還是極其複雜的,因為所要考慮的面太廣,所需要的考慮的因素有很多,三言兩語還是難以說清楚的,我們也只能講一個大概!

  • 13 # 趣談唐宋元明清

    答案:在最開始的秦朝,如果女子犯了通姦罪,往往會判處極刑。什麼是極刑呢?也就是嘎嘣脆的意思。而從唐朝開始犯了通姦罪之後,可能對她們的處罰就沒有這麼嚴重了,但也絕對不是一般女子能夠承擔得起的。

    事件回顧

    我們先來看看,如果在秦朝有足夠的證據證明女子和其他人通姦了,那麼每一個人都有權利使用任何手段將這個女子處死。

    沒有看錯,這裡指的每一個人不一定是官員,也不一定是衙役,但凡是個路見不平的正義人,先把我們的正義人打個引號,都有權利去做這樣的事情。

    而漢朝的時候,因為他們沿襲了對應的秦朝法律,所以對於這一塊也沒有做出太大的改變,儘管漢武帝一直想著改變這條處罰和規定,但是努力了半天也是勞而無功。

    伴隨著時間輪轉,一直到了唐朝,唐朝就相對而言比較開放的,這一點與唐朝的民族特性有著很大關係。這個時候的女子一旦和別人好上了,那麼只會判處一年半的徒刑。當然,如果運氣不好,判個三年五年、十年八年的也是有可能的。

    同樣的道理對於宋朝而言相差也不大,因為宋朝的經濟發展到了一定的狀態。

    接下來就是重頭戲了,分別是元朝,清朝和明朝。

    在元朝的時候,如果女子和一個男子發生了關係,而這個時候恰巧被女子的丈夫發現可以當場處決。除此之外還可以動用一些私下的手段,比如未經官府的允許,就對這個女子採取某些懲罰。

    而到了明朝就不會處決了,只是打八十棍子。

    但是請注意,這個打八十棍往往是脫光了才打的,而且一般人絕對承受不了八十棍的,一般打著打著你就死了。

    沒錯,這就是事實

    我們可以看到古代的時候對於女子通姦所進行的懲罰還是非常嚴重的,之所以出現這種情況,最主要的原因還是重男輕女的封建思想在作祟。

    當然這一點沒有辦法做一個小型延伸,畢竟這個話題本身也非常的敏感。

  • 14 # 珞珈山的貓

    在中國古代歷史時期最瞧不起的便是通姦罪。這是由於中國古代文化和傳統禮教對於夫妻之間互相忠誠的基本要求!

    儘管中國古代歷史上女性受到了諸多的限制,也很少有機會去接觸外面的異性,尤其是未婚女子或者年輕女子。同時從小到大父母也會告誡她如何做一個賢妻良母、相夫教子,不可違背婦德,更不可不守婦道,紅杏出牆。做對不起自己丈夫或者自己子女的事情。

    然而,縱使中國古代歷史上有著嚴格的婦道作為約束,也有著嚴刑酷法和嚴峻的家法作為保障,但是依然不能夠杜絕女子出軌的事情發生。儘管在中國古代歷史上女子出軌的機率遠遠的低於今天的比率。畢竟有許多人可能會在婚姻家庭中遭遇不幸或者因為其他種種的原因而選擇紅杏出牆。

    在中國古代歷史上,一旦發現女子有不守婦道的現象。一般會採取十分嚴厲的懲罰。如果是發現早期,女子將面臨被自己的丈夫休掉的風險。而在中國古代歷史時期,女子一旦被自己的丈夫休掉,一般既無顏面回孃家也無顏面再婚。畢竟在中國古代歷史上,再婚的前提基本上只存在於喪偶這一種可能性。喪偶的寡婦可以再婚,但是被休掉的女子一般很難再嫁為人婦,嫁給他人。

    如果女子不守婦道並且被捉姦成雙。那麼該女子便不再是被休掉這麼簡單。而是要面臨著來自於家族家法的懲治。同時也面臨著來自於法律的制裁。從家族宗法上來說,一般會採用極其殘忍的杖刑或者幽閉之刑。所謂的杖刑是指仗打女子的屁股,而所謂的幽閉之刑則是用木錘敲打女子的子宮和小腹。一般許多女子都會因刑罰過重而死!

    除此以外,還有許多刑罰更為殘酷,比如說浸豬籠、騎木驢等極具羞辱和折磨的酷刑。這些酷刑一般都是用來對付那些淫蕩的婦人,這些婦人不僅不守婦道,甚至於淫亂無度,因此才會受到如此嚴酷的酷刑。

    而這些荒淫無度的婦人一旦被官府逮捕。面臨的也是極其殘酷的酷刑,夾手指、老虎凳、仗刑一樣都不會少!而且還會面臨著經年累月的牢獄之災甚至於被斬首示眾以警效尤。

  • 15 # 實說歷史

    通姦,指男女之間不正當歡好。已婚女人或因丈夫遠行,閨房寂寞,或因丈夫無能懦弱,不解風情,轉而投向情人懷抱;未婚女子被無良人花言巧語,騙了身子,行苟且之事。

    在男權至上的古代,這是非常嚴重的事。雖然通姦是兩個人的錯,但往往女人承受更加多的心理壓力,一旦姦情敗露,女人受的懲罰也相對更嚴重一些。

    歷朝歷代對於男女通姦不齒之事態度不同。

    秦朝時期

    秦朝時期,秦始皇嬴政因為母親趙太后與假宦官嫪毐的風流可恥之事影響,所以對女子通姦深惡痛絕,導致全國風氣甚嚴,只要是女人犯下此罪,見者人人可以誅之。可以不通知官府,隨便怎麼打,打死也白打。

    漢代時期

    等到漢代,通姦女人可以免死,但會處以宮刑,也就是常說的幽閉之刑。

    簡而言之,就是把女子陰道用繩子縫死,或者用鎖頭鎖死,鑰匙扔掉。讓女子一輩子不能交合。

    唐朝時期

    這樣的重罰到唐時期才好一點,那時女子地位有所提高,男女之間的關係也比較開放,如果女子通姦的話,關押一年半到兩年時間,做一些侮辱性的勞動。

    宋朝時期

    從宋朝開始,朱理之說盛行,對女子的要求越來越嚴酷。女子如果敢和人通姦,不僅會被殺死,死前還會受盡侮辱。

    古代女人犯下通姦罪行,一般會有以下幾種懲罰措施:

    一、去衣受杖。

    簡單來說,就是由專人把女人全身上下的衣服脫個精光,一絲不掛,在眾人面前赤身裸體,然後對其施以杖刑。

    圍觀者可以任意對她指點辱罵,甚至扔臭雞蛋、爛菜葉,以示鄙視之意。

    這種懲罰其德道懲治大於肉體之苦,主要是讓犯罪女子心理羞愧,無地自容;讓圍觀者以儆效尤,犯此罪時心中有所顧慮、忌憚。

    二、花樣刑具“伺候”

    如滿清十大酷刑之“騎木驢”,這是一種由長條板凳加以改裝的刑具,前方形態酷似“驢”,剩餘部分為板凳結構,其中間表面有個粗的木頭橛子。

    受刑過程是將全赤的女子放在上面,下體對準木橛子插去,後背反綁,下肢固定在“木驢”兩邊。木頭橛子上還有一個小玩意,銳鐵所制,型如蓮花,施刑人撥動機關,就會在女子下面內不斷絞動,下體血肉模糊,令人恐怖至極、細思極恐。

    另外一種是有兩個木橛,可以插入女子的陰處和肛門處,由槓桿帶動,通姦受刑女子會在“木驢”上被抬著上街遊行,受盡苦楚。

    三、浸豬籠。

    這是最常見的一種私刑。指的是把女人手腳捆綁,關進一個小小的籠子裡,然後扔進河水中。

    如果家庭條件不好,怕殺死這個媳婦,再也沒錢娶第二個,就讓籠子保持一定高度,把女人身體浸在水裡,讓她多受幾天罪,做為懲罰;如果想直接弄死,就把籠子綁上幾塊大石頭,讓籠子直接浸在水裡,女子就會被淹死。

    到了現代,通姦不會受到法律的制裁,但女人仍會受到道德、社會以及良心的譴責,這也算是文明的進步吧!

  • 16 # 金兔歷史

    不同朝代,對通姦罪的懲罰都有所不同。

    這裡金兔就來簡單聊聊吧。

    先秦時期:當時各諸侯國公卿大夫的私通現象較為普遍,而為了杜絕此現象,各諸侯國就紛紛制定相關的法律來懲治通姦者。

    如《七國考·魏刑法》卷十二規定:“夫有二妻者則誅,妻有外夫者則宮。”

    在先秦時期,犯通姦罪的女性,一般都會受閹割之苦,性命雖保,但卻生不如死。

    秦漢時期:漢承秦制,所以漢朝和秦朝的許多制度都存在相似之處,其中就包括了通姦罪的懲治規定。秦律規定,“有子而嫁,倍死內外……殺之無罪”。也就是說,秦漢時期如果發現女性通姦,丈夫可將其殺掉。

    唐朝時期:因為思想開放,所以對於女性通姦的懲治也略有鬆動,如《唐律》規定:

    “諸奸者徒一年半,有夫者徒二年”。

    宋朝和唐朝類似,都是直接關押幾年。

    元朝:元朝是外族,一開始對通姦是比較仁慈的,後來受中原男尊女卑的觀念影響,准許丈夫捉姦後當場殺死兩人,而如果丈夫不想殺死出軌的妻子,也可將其送到官府。

    元代法律規定,“諸和姦者杖八十”,也就是通姦的女性將被官府處以杖刑。

    古代女性受杖刑時,都要褪去全身衣物,這對當時的女性而言可是一個巨大的羞辱。最關鍵的是,一下子打八十大板,女效能存活下來的機率微乎其微,所以說,元朝律法對於通姦罪的懲治力度也是比較大的。

    明清時期:明清的懲罰和元朝一樣,只是略有細分,朱元璋建立明朝後,在私通方面規定:“無夫奸杖八十,有夫奸杖九十”。

    上面屬於官府的懲罰。在古代,對於通姦行為一般都是零容忍,因而歷朝歷代的統治者基本都允許民間動用私刑來懲罰通姦者。

    民間懲治通姦罪的私刑比較多,例如:

    騎木驢:在木驢背上豎著一根一尺長的尖木樁,而所謂的騎木驢,就是強行將女性按坐在木驢上。此時木驢背上的尖木樁就會刺入其下體,有時候騎木驢還會和遊街示眾相結合使用,這時,伴隨著木驢的走動,尖木樁就會一伸一縮,弄得女犯下體鮮血淋漓,痛得撕心裂肺。浸豬籠:首先把犯了通姦罪的女性關入豬籠之中,再用繩索將其手腳吊起來,然後放到江河中淹浸,如果情節較輕,就讓其頭部露出水面,淹浸一段時間即可;情節嚴重者則可能直接淹浸至死。

  • 17 # 楠櫟論史

    在封建男權主義盛行的古代社會里,最不缺乏的是各種各樣折磨和懲罰女性的套路與手段了,特別是對於那些不遵守“三從四德”、犯了淫邪戒律的女性來說,這簡直就是嫌命長,自找羞辱。哦女子犯了通姦罪,一般會受到哪些懲罰呢?

    第一、騎木驢

    不得不說,騎木驢是古代女子刑罰最為殘酷的一種。騎木驢,就是如同字面意思所說的那樣,用一頭用木頭做成的驢來懲罰女子,最陰狠的地方在於這一點設計:木驢背上豎著一根大拇指粗的尖木樁。

    沒錯,這根尖木樁就是用來女子的下身的。更為殘忍的是,木驢還會轉動,在認為轉動的情況下,女子深受木樁的殘害,最終在無盡的疼痛與折磨之下失血而死。這是古代人用於懲處“通姦女子”的慣用手段。可想而知,這些女子的生殖器最終被折磨成什麼樣子。真是慘絕人寰!

    第二、封陰

    這也是一種針對“偷情女”的私刑。施刑人強行將赤裸裸的受刑人綁在一塊門板上,然後用生豬血泡一團金絲線,穿在針上,再將這一名女子的生殖器官一針一針地縫合起來,使其終身不能嫁人。

    第三、接銅陽

    這也是一種酷刑,實在是慘無人道。受刑的女子被綁在樑柱上,兩腿分開,其身體是燃起熊熊烈火的火爐,而火爐上放一可以活動的銅製陽具。打手一踩踏板,銅陽具便飆升起來,向女人陰部恨恨地戳上去。如此一踩一放,銅陽具一伸一縮,女人受其燙傷,痛苦無比。不得不說,古代人折磨人的手段也是層出不窮呀!

    第四、吊手指

    這種刑罰是具體是這麼操作的:用細繩把女犯雙手的大拇指全都綁在一起,懸掛在刑架或房樑上,然後將受刑的女子雙手的繩子慢慢地向上拉,最終使其身體的重量全部落在兩個大拇指上。女子手無縛雞之力懸掛於房樑上,毫無抵抗之力,只能是砧板上的魚一樣,任人宰割,動彈不得。悲催至極!

  • 18 # 七彩飛揚

    什麼叫“通姦罪”,在古代就是與配偶之外的男人或者女人發生性關係。在古代,通姦罪是一名罪名。伴隨著社會的發展和性觀念的開放,當代社會也沒有通姦罪了,小三和二奶的現象也很普遍,只是屬於“道德譴責”一個範疇之內。

    古代社會封建思想比較嚴重,男尊女卑的觀點使得古代官府對通姦行為是堅決打擊的。通姦,就是“姦夫淫婦”,並且制定了嚴格的懲罰制度,懲罰手段是非常嚴厲的。

    如上古時候《尚書》中就記載“男女不以義交者,其刑宮”。什麼意思呢?“不以義交”,就是通姦,“刑宮”就是對男人和女人的隱私地方施加刑法,這都是生不如死。

    各個朝代對通姦的懲罰

    秦朝時候,通姦又叫做“私通”,就是施加極刑,在法律上也規定捉姦者如果不告官的,可以殺掉。簡單來說,對通姦的人施加私刑也是合法的,姦夫淫婦人人都可以誅之,這是非常嚴厲的處罰。

    如在《史記·秦始皇本紀》中所載:

    “防隔內外,禁止淫泆,男女絜誠。夫為寄豭(即公豬),殺之無罪。”

    大概意思就是,男女之間都都應該守貞潔。當女子發現丈夫出外私通,可以殺掉他也是無罪。在這裡沒有說老婆如何。但其實丈夫和另外一家女子偷情,兩個人都應該判處死刑,可以處以私刑。

    當劉邦建立西漢初期,也是“漢承秦制”,延續秦朝時候的法律,對姦夫淫婦也是可以用私刑殺之。但是,在漢文帝劉恆登基之後,以孝治天下。之後,他也有了仁慈之心,想著別殺姦夫淫婦了,就閹割吧。其實這一種也是很殘酷的刑罰,不如一刀砍死比較快。

    唐朝時候,唐高祖李淵的祖上有三分之一是突厥族的血統,少數民族的血統使得唐朝社會風氣比較開放,性生活也比較自由。如高陽公主與辯機和尚通姦,女皇武則天與馮和尚通姦,上官婉兒和武三思通姦……

    所謂上樑不正下樑歪。由於唐朝官僚貴族的性開放,社會中下層百姓也是性開放,通姦事情也是社會的風氣,小三、二奶都是見怪不怪。如《西廂記》裡的張生和崔瑩瑩的原型,就是唐代詩人元慎和表妹的偷情。戲劇裡把偷情的情境描繪得美輪美奐,現在看來都是一種出軌的行為。其實,元慎不是痴情的種,是一個渣男。

    由於社會風氣對通姦是很預設,所以唐朝法律對通姦罪的規定也比較寬鬆。如唐朝法律規定:“通姦者徒一年半,有夫者徒兩年”,就是通姦者只判一年半,有夫就判兩年,之後放出來之後,依然恢復自由之身。

    宋朝時候的趙匡胤,也是一位仁慈的君主。他繼承了唐朝的法律,姦夫淫婦也是享受唐朝一樣的福利待遇,有了私情也沒必要去死或者遭受“宮刑”。可以看到,凡是富裕的朝代,對通姦就採取了寬容的態度。

    在元朝時候,由於是外族人統治,對通姦都是採取仁慈的態度。之後,受到中原“男尊女卑”觀念的影響,允許丈夫可以捉姦,並且對姦夫淫婦處以死刑,也就是說可以不告訴官府,然後施加私刑。當丈夫不想把出軌的妻子給殺死,可以把姦夫淫婦送到官府裡,然後對不忠誠的妻子施加懲罰。懲罰的措施,一般都是脫下衣服打屁股,但規定不能超過八十大板,否則會出人命。

    在明朝時候,朱元璋對“私通”上繼續沿襲了元朝的法律制度,不過對打女人屁股大板做出了細緻地規定:“無夫奸杖八十,有夫奸杖九十”。

    在清朝時候,清軍入關之後,允許社會民間抓姦,然後可以把姦夫淫婦當場處死,與元朝的明朝法律規定是差不多的。在清朝增加了“誘姦”,又叫做“刁姦”。根據清朝法律規定,對誘姦的杖打一百下,也就是比通姦多打了十下”

    民國時候的《暫行新刑律》第289條對通姦罪做了明文規定,和姦(通姦)有夫者,施加四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是施加拘役。

    對懲罰通姦的私刑措施

    受著儒家思想的“從一而終”思想的影響,古代對通姦行為也是一種不能容忍和嚴加制止的,並且可以用“騎木驢”、“侵豬籠”兩種私刑做懲罰。

    “侵豬籠”,就是把犯人放在豬籠裡面,投放到河裡,任其淹死。古代南方經常用這個方法處罰姦夫淫婦。“豬籠”原來是用來運輸豬的工具,後來也是一種施加私刑的刑具。當族長或者長輩一旦知道有男女偷情或者通姦,就召集所有的本族人,然後把偷情男女都放在豬籠裡。罪行輕的就在河裡浸泡半天,罪行比較重就是把他們直接淹死。族長有決定一切事情的生死大權。

    騎木驢,是一種非常痛苦的私刑。之後,在刑場上淫婦就被砍頭處死。

    打屁股,就是把淫婦的褲子脫去,露出屁股,當著眾人的面施加杖刑,這也是一種非常侮辱性的懲罰措施,對婦女也是一種精神上的刺激,是一種精神上的侮辱。所以,打屁股的痛強過肉體上的痛,很多女人不是被打死,而是受不了心靈上侮辱,回家就自殺死了。

    古代國外對通姦罪的懲罰

    中東的穆斯林國家信仰伊斯蘭教,對通姦罪的懲罰是最嚴厲的。一旦發現有姦夫淫婦,女方處以死刑,男方就施加宮刑。

    在古代埃及,如果一個女人犯下了通姦罪,就要把鼻子割掉。古羅馬的處罰更具有創意,通姦的女子第一次就是被抓住,之後被判吃糞便的刑法。第二次抓住,就是被扒皮。如果低階級的男子與地位高階的女子偷情,就要用火把陽具燒去。之後,高階級的女人,也要施加相應的火刑。

    在朝鮮對不貞潔的婦女,就要在臉上刺上烙印。

    本文筆者是歷史文化愛好者,渴望與喜歡歷史文化的朋友探討問題,在寫作道路上共同成長共同進步,請點“關注”。

  • 19 # 歷史淘沙

    朝代不同,可能對於通姦罪的懲罰力度和方法都不會相同,不過有一點是相同的,那就是通姦不管在哪個朝代都是一種犯罪行為。

    在說古代對犯了通姦罪的女性的懲罰措施之前,首先要跳出一個誤區:通姦罪是指男女雙方在不符合禮儀的情況下,雙方都自願發生的關係。只要有一方不是自願的,都不能被稱為是通姦罪。

    在封建年代父系社會中,女性的地位本來就低,很多時候都是當作男性的附屬品存在的,基本的人權很難保障。犯了通姦罪的女性,人權幾乎就相當於沒有了,所以從先秦開始,在朝廷層面就允許對通姦的女性執行私刑。受到私刑折磨之後沒有死的女性,才能開始受到國家刑法的懲罰。國家對犯了通姦罪的女人都有哪些懲罰措施那?

    死刑

    沒錯,在唐朝以前,對犯了通姦罪的女性懲罰最多的就是死刑。

    在唐朝之前的朝代裡,倘若一個女人被認定犯了通姦罪,首先會受到私刑的伺候,如果還沒有死,官府就會介入,在確定無疑是犯了通姦罪之後,官府會直接判處死刑。

    在漢文帝的時候,還增加了宮刑,就是對女性的下體進行摧殘,使其失去再次犯罪的能力。雖然聽起來殘忍一些,但是命保住了,也算是一種進步吧。

    徒刑、當眾受辱

    在唐朝的時候,女性的社會地位達到了空前的高度。對待犯了通姦罪女性的懲罰力度也輕了很多,規定只判處一到兩年的徒刑,而且不能再動用私刑。

    從宋代開始,女性的社會地位又開始下降,但是政府對女性人權的保障還是有所提高的。私刑在明面上是禁止的,只是私下裡還存在私刑,但也不能鬧出人命。國家對她們的處罰大多數的時候只是打板子,死刑只是用於鬧出人命增添新罪名的。

    不過這個打板子是讓女犯人將衣服去了,當眾受刑挨板子,一般的女性受不了這樣的屈辱,大多會自盡,這種刑法也是夠缺德的。

    除了國家的刑罰之外,很多時候犯了通姦罪的女性都會受到村裡或者族裡的私刑。死刑的明目就五花八門了,有一點需要說明的是,往往一種私刑不單單是用於懲罰犯了通姦罪的女人。

    拉大繩

    看過電影風聲的人都知道,當時顧曉夢被查出是間諜的時候,被人架到一根麻繩之上,然後拖著她在麻繩上摩擦,其實就是一種叫拉大繩的刑法。

    受到這種刑罰的女人,下體會糜爛,再也不能夠過正常的生活。

    藤條

    可能很多人都沒見過藤條,其實藤條就是一根帶有彈性的枝條,而且上面有刺。在古代如果女性犯了通姦罪,因為藤條相對來說比較容易獲得,使用藤條懲罰犯了罪的女人,是比較常用的手段。

    其他私刑

    對待女通姦犯的方法還會因為地方不同出現差異,總的類目也是五花八門,這期中還有些可能不是為女通姦犯準備的,比如浸豬籠可能是為小偷準備的、木驢木馬可能是為了羞辱犯法的女性準備的。

    總之是五花八門,要是全部介紹個遍,估計可以寫一本厚厚的書了。

  • 20 # 豫北老崔

    如今男女平等,在地位平等的同時,不乏出現了新的問題那就是出軌之事頻發,當然現在沒有刑罰去處罰那些出軌之人,出軌之人只要不觸犯法律,人們只會在道德上譴責他們。

    很多人也許在面臨自己心愛之人的背叛,心愛之人與別人通姦之時,做出了不理智的舉動而受到了處罰,心中難免有怨氣。在心有怨氣的同時,會聯想到古代,古代女人犯了通姦罪是怎麼懲罰她們的?

    我們首先要明白一點,古代女子的地位是及其低下的,如今是男女平等,古代女子常年受到婦德的約束,她們一般大門不出二門不邁,缺少必要的生存技能,只能仰仗於男子生活或者生存。如此之下,男子佔據了社會的主導,慢慢的男子三妻四妾也是正常之事。

    在人倫道德之下,作為古代女子必須要遵守三綱五常,後來受到了理學文化的影響,人們把貞節看的尤為重要。古代女子要保持婚前的童貞,婚後的婦貞,丈夫死後的從一之貞,不但如此,還會用嚴厲的刑罰來處罰失貞的女子,讓女子遵守男權社會男子所制定的規則。

    古代女子犯了通姦罪是怎懲罰她們呢?

    其實通姦之罪並不是只處罰女子,男子也要受到處罰,我們不能進入這個誤區,男女犯通姦罪之後,男女皆罰。

    通姦罪最早出現在《尚書》之中,在古代通姦罪是指男女不是以義交者稱之為合奸,也就是我們所說的通姦之意,《尚書》之中說道,其刑宮,也就是犯了合奸之罪要實行宮刑,也就是我們常說的沒收作案工具。

    秦朝一直奉行依法治國,對待通姦之罪處罰較為嚴厲,秦朝法律規定:“夫為寄豭,殺之無罪。”意思就是男女如果像種豬一樣和人通姦,被人發現後將通姦男女處死,殺人者無罪。到了唐宋時期《唐律》規定,“和姦者,男女各徒一年半。有夫者二年。”男女犯了通姦之罪,判刑一年半,有婦之夫或者有夫之婦則是兩年。

    元朝的法律也是雷同,男女犯通姦之罪,被人發現後將通姦男女處死也是無過,一般都是採用剝光衣服遊街,然後要受杖刑。明清朝基本上繼承元朝的律法,對待男女通姦也是及其嚴厲,對於出家之人通姦更為嚴厲,出家之人那怕言語輕薄也要受到杖刑二十的刑罰。

    一般在古代女子犯了通姦之罪,在朝堂之上基本上是脫去衣物當眾受型,勢必會引來一大批圍觀者,多數人會無地自容,羞愧之下而輕生。

    除了王朝法律上對通姦男女的處罰外,一般也會有私刑的存在,可是這些私刑基本上是處罰犯通姦之罪的女子,比如幽閉、浸豬籠、騎木驢等等。

    幽閉就是用木棍擊打女子腹部,然後用工具堵住其戶,讓女子失去交合的能力。

    浸豬籠想必大家都會有所耳聞,就是將通姦男女關入豬籠之中沉入江河,輕者浸泡一段時間作為處罰,重則直接處死。

    騎木驢也是處罰通姦之女子常用的刑罰,把通姦女子捆綁,將其下體對準以木而制的木驢之上,強行刺入通姦女子的下體,一般女子都會慘死在木驢之上。

    當然還有其他私刑,各種刑罰反正對通姦女子不管心理還是身體上,都是極大的懲處,對眾人加以震懾。

    由於各種刑罰的存在,古代很少有通姦之事的發生,刑罰主要是震懾作用,還是古代人比較看重名節,讓很多男女不屑做出通姦之事。

    如今男女平等,人們把所謂的名節拋之腦後,出軌之事頻發,讓很多人為之惱怒,人們思想開放的同時卻把名節拋去,不知道是對是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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