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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1 # 江雨燕

    都別搶,我來答。

    在舊社會的道德體系下,古代女性出軌是一件很嚴重的事情,這等於是在挑戰男權社會下的秩序以及社會倫理。

    而至於怎麼處理各朝各代都有自己的辦法,但肯定不會輕易放過。

    就拿明朝的《大明律》來說,裡面就有如下規定:

    凡婦人犯罪、除犯奸、及死罪收禁外。其餘雜犯、責付本夫收管。如無夫者、責付有服親屬鄰里保管、隨衙聽候。不許一概監禁。違者笞四十——《大明律·刑律》

    從這個規定中我們可以看到,一個女性犯罪以後,除了通姦和死罪要收禁以外,其他的都是交給丈夫或者宗族處理。

    “收禁”顧名思義就是關進監獄裡,後面還有一句“不許一概監禁”似乎是對女性權利的一種照顧,其實反映的是在宗法社會下。

    官府不願意過多去管這些家務事,所以就放權給那些家族,讓他們自己內部解決。

    當然還不止坐牢這麼簡單,得看通姦的情節來,如果只是通姦那麼該打板子就打板子,該流放就流放,就官府來說一般不會判處死刑。

    不過如果是拿到宗族內部處理,大家都知道下場一般都很悽慘,輕則毒打一頓,重則浸豬籠。

    不過說起這個浸豬籠也不是官方認可的,畢竟殺人犯法,普通老百姓並沒有這個權利。

    然而在古代那種社會環境裡,一個宗族裡的人聯合起來給你誣陷一個罪名那是非常簡單的事情。那麼如果像《水滸傳》裡潘金蓮那樣殺死自己的丈夫該怎麼判決呢?

    凡妻妾與人姦通、而於奸所親獲姦夫姦婦、登時殺死者、勿論。若止殺死姦夫者、姦婦依律斷罪、從夫嫁賣。 其妻妾因奸、同謀殺死親夫者、凌遲處死。姦夫處斬。若姦夫自殺其夫者、姦婦雖不知情、絞。一本夫拘執姦夫姦婦而毆殺者、比照夜無故入人家、已就拘執、而擅殺至死律條科斷。

    《大明律》中也有詳細的規定,不過我們可以從規定中看出女性的地位還是受到輕視的,譬如姦夫把自己的丈夫殺死了,不知情的女性也要受絞刑。

    古代的法律還是比較奔放,譬如丈夫殺死了姦夫是不用擔罪的,而妻子可以由丈夫決定該賣掉還是休掉。

    又譬如下面這條公職人員通姦的處理辦法:

    凡軍民官吏、奸所部妻女者、加凡奸罪二等、各罷職役不敘。婦女以凡奸論。  若奸囚婦者、杖一百、徒三年。囚婦、止坐原犯罪名。一凡軍職、及應襲舍人、犯奸、除奸所捕獲、及刁姦坐擬奸罪者、官革職、與舍人俱發本衛、隨舍餘食糧差操。其指奸、及非奸所

    從上面可以看到官員通姦一般都是革除官職,打屁股,然後流放,從總體上來看,女性的權利還是受到了嚴重的忽視。

    雖然法律上是這麼規定,但是在古代那種社會環境下,可以想象一位婦女出軌以後的下場,應該說蠻悽慘的。

    總的來說,古代女性通姦如果沒有鬧出人命,官府其實反而不好出面做主。

    一般都是交給宗族內部自己處理,是休掉,還是轉賣給他人。

    所以古代很多女性喪偶後寧願守寡,也不願再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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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2 # 蘆雪庵史論

    中國曆朝歷代女性地位是不盡相同的,對於性的規定和接受能力亦是各有不同,其風水嶺就在明朝。這一變化歸根結底來自於程朱理學的興盛,將性關係上升到了倫理道德的高度,相對應的處罰措施也各有不同。

    程朱理學雖然是誕生在宋朝年間,但是再其剛剛提出之時,並沒有被當朝統治者重用,是後繼之君將其奉為正宗。但不幸的是,宋朝偏安一隅,同少數民族的關係也日益加強,到後來又冒出了一個又少數民族建立的大一統王朝——元朝。所以,程朱理學真正“發功”還是在明清時期。

    在先秦、秦、漢、魏晉隋唐這些朝代中,女性的體態美是可以展現的,不僅如此,皇宮之中的皇太后、已婚公主豢養面首、男寵,供自己獲得身體上的快樂,這些事情都是屢見不鮮的。也就是說,那是的中國社會,雖然不提倡荒淫無道,但是對兩性的關係還是看的較為開放的。那時候的改嫁是人之常情,但到了明清之時,誓死守節就成了定理,貞節烈女成為主流。

    但是,對於婚後通姦這種毫無人倫的事,在歷朝歷代都不被待見!秦朝規定:“夫為寄豭,殺之無罪。”意思就是如果男女通姦,直接可以像殺豬一般殺死魏晉時期規定“男女不按禮交,皆死!”

    對於通姦的刑罰,各朝代傳統不一,由輕到重,大概分為公刑與私刑罰:

    公刑:

    啄刑

    啄刑,也稱為幽閉。透過對通姦女性腹部的猛擊導致其身體組織受損(子宮脫落),從而徹底斷了通姦婦女的性生活。情節嚴重著直接擊打女性私密之處,在達到受刑者“禁慾”的同時,也可以使其飽受痛苦,受刑者幾乎是幾個月難以下床,就連正常的小便也會受到很多大影響。

    由於與古代衛生條件的落後,受刑罰之人常常會傷口惡化而死,要麼就是受刑者處於羞愧而自殺。此刑罰最早記錄於明朝,出現年代無考。

    坐牢、遊街

    前面說過,歷朝歷代對於通姦者的刑罰不盡相同。唐朝時期,較為開放,對男女之事看的也就相對開放,但是仍然難逃牢獄之災。《唐律》規定,如果男女通姦,雙方都要徒刑一年半,若女性為有夫之婦,則要徒刑兩年。這裡值得注意的是,古代是不允許婚前性行為的,如果婚前與已有家室者通姦也要受罰。

    騎木驢

    騎木驢是一種十分殘酷的刑罰,可以算入酷刑行列。設計者設計出的木驢,專門針對女性私密位置。在木驢運動之時,透過內在機關,促使木驢背上凸起的木棍做上下運動。受刑女子大多生不如此,在短暫的刑罰之後便會身亡。

    私刑:

    浸豬籠

    浸豬籠其實是一種民間流傳的私刑。有時是一些世家大族、有錢鄉紳,出於對門庭榮譽的維護,通常會將通姦女子放入豬籠之中,用長繩子繫住,一端固定,將豬籠扔進河水或湖泊之中。一般會有族長在一旁掐算著時間,如果時間到了,女子不死,算其命大。但是,浸豬籠能活下來的幾乎沒有。

    國外刑法

    國外比起我們這個禮儀之邦來就粗魯了很多。在阿拉伯國家,古時候通姦是要被直接割去生殖器官,雖然中國古代也有如此刑罰,如宮刑,但是並不普遍。在穆斯林國家,通姦閹割基本上是常事,一舉“徹底根治,不會再犯。”除了閹割外,穆斯林國家還會對通姦者實行“石刑”(至今部分穆斯林國家仍然保留),通姦女子會被下身固定,活活被砸死在亂石之中。

    古代地中海地區則是繼承了羅馬的衣缽,對待通姦女子首先進行侮辱(餵食糞便),如果仍不改正,則會被剝皮,以示嚴懲。

    相比之下,中國要相對“內斂”很多。新中國成立之後,女性徹底解放,同時也廢除了“通姦罪”。

  • 23 # 望風瑟瑟

    在傳統禮教的教化下,自秦漢之後的中國便秉承了儒家嚴格的倫理觀,家庭中的女人在一定意義上就成了家主特殊的財產,而這種類似物權所屬關係造就了女性社會地位的低下,那麼女性的出軌便會承受社會最大的壓力與律法上最嚴重的懲罰,今天就來談談我國古代女人犯了通姦罪之後,都會面臨什麼樣的刑罰。

    中國曆經數千年的歷史,自然衍生出一整套的禮儀制度,用以限制人的行為。對於通姦一事的懲罰規定,最早記錄在《尚書》中:“男女不以義交者,其刑宮。”也就是說假如男女發生不正常的特殊關係,都要處以宮刑,男人太監,女人則“幽閉”。

    歷朝歷代對通姦罪的處罰規定

    秦漢時期規定更為細緻。據《史記》記載,秦皇律對通姦是深惡痛絕的,“禁止淫佚,男女浩誠,夫為寄之,殺之無罪。”也就是說,通姦之罪可以不用上報官府,民間自行處置,甚至自行殺掉也沒有任何罪過。漢承秦制,對於通姦一事也是“犯奸必殺”,從漢文帝時期,除了殺人的斬刑以外,又把《尚書》中記載的宮刑也用在了通姦犯身上,更加強化了懲罰力度。

    魏晉南北朝時期。魏晉多出才子佳人,這個時期的文化獲得了空前發展,男女大防比起秦漢稍有鬆懈,但通姦之罪還是殺頭大罪,比如著名的花痴公主司馬道福看對男人,首先“和離”,才能繼續與其他男子交往,否則就是大罪,連皇家之人況且如此,可見此時的通姦罪仍然屬於“大逆”之罪,是不可饒恕的。北朝就不說了,五胡什麼德行大家都知道。

    隋唐五代時期。隋朝楊堅定鼎天下,打壓士族,召開科舉,全盤對儒家學說吸收,所以對通姦者還是一句“通姦必殺”。但到了唐朝,這個局面改變了,《唐律疏議》規定“和姦者,男女合徒一年半,有夫者兩年。”可見,到了唐朝通姦者們的好日子算是來了,犯罪成本的降低,使得唐朝風氣糜爛,被後世人稱為“髒唐”。

    宋元明清時期。在這個階段,由於程朱理學的興盛,女子三從四德被強化到無以復加的地步,女性在社會地位更加低下,通姦之罪又回到起點,變為一項逆罪,如果通姦沒害命,往往不會要人性命,“去衣受刑”、“杖刑”等成為主流。但民間私刑可以動用,而且“殺之無罪”,說明通姦之婦不受法律保護的。

    女性受到的刑罰

    既然古代大多數時期,通姦之罪的犯人不受法律保護,那麼言下之意民間會有多種處置方法,來對這些犯通姦罪的人進行處置,對於女性而言,刑罰更是多種多樣,甚至某些刑罰被官府後來採用。

    木驢之刑。騎木驢是一種很殘忍的刑罰,它是建立在“去衣受刑”的基礎上發展的一種刑罰。其原理是在木驢背上安裝一根尖木樁,犯婦受刑時便插入下體,隨著木驢的走動,木樁也會隨之上下活動,最後結局往往都是子宮、腸子破裂失血而死,這種刑罰慘不忍睹,但又是通姦之罪最常用的一種刑罰。

    封陰之刑。顧名思義,就是把犯婦的陰部用豬血泡過的金絲線縫合起來,使其不能正常進行性X活動。還有一種說法是,使用所謂的鐵製“貞操帶”將婦人下體封住,用鎖鎖死後將鑰匙丟棄,起到一種懲罰作用。

    幽閉之刑。幽閉之刑原本是皇宮內傳出的一種女性宮刑,後來被民間效仿,用以懲罰通姦女性。也就是用特製的錘子捶打犯婦的腹部,直至子宮脫落,使其終身再無生育能力和性X能力,使用此法大多將犯婦活活打成大出血而亡,這也是一種滅絕人性的殘忍刑罰。

    浸豬籠之刑。這是清朝及民國多用此私刑處罰通姦之罪的犯人。其原理就是把犯人裝入豬籠中,放到水裡淹浸,通常會把犯人淹死為止。這種刑罰在現代影視劇中多有出現。

    除此之外,還有部分地區有“火刑”、“針刑”、“懸吊”、“烙印”、“徒刑”、“刑舂”、“杖責”等等刑罰,但比起上面的幾種刑罰來,可是下場會好很多。

    結語

    對於我國古代的文明體系中而言,通姦行為始終因傷風敗俗、違背倫理等入大罪,可見在古代道德觀念的重要性在一定程度上堪與法律相提並論,甚至有時要重於法律。到了新時代後,世界範圍內把通姦行為都歸結在道德範疇中,所以法律對其的約束性越來越小,現如今只能透過道德譴責來對通姦這種行為進行否定,從這一點來看不知道是文明的進步還是文明的倒退。

  • 24 # 藍風破曉

    對於通姦,從古到今,都是為世人厭惡。通姦雙方,在偷偷摸摸中感受刺激和興奮。而另一邊,他們的伴侶若得知此事,便會陷入無盡的痛苦之中,由此做出情緒化的行為,影響社會。因此,對於通姦者,中國古代就認為是犯罪,而且必須進行懲治。

    那麼,如果犯了通姦罪,古代會怎麼樣懲罰呢?對於通姦女子,又有哪些專門的刑罰呢?

    從古到今,官方對通姦的處罰:有重到輕,再有輕到重,最後再有重到輕

    (潘金蓮和西門慶劇照)

    通姦,古代稱為“和姦”。

    最早見於《尚書》:“男女不以義交者,其刑宮。”這是春秋時期對通姦男女的刑罰,直接宮刑,這不多說了,大家都懂得,“宮刑”和死的差距實在不大。

    從中國大一統的秦朝開始,刑罰開始加重。

    《史記·始皇本紀》中記載:“有子而嫁,倍死內外,禁止淫佚,男女浩誠,夫為寄之,殺之無罪……”。 啥意思?就是說,通姦這事,如果現場被捉姦,可以直接殺死,殺人者無罪。可以先殺人,再報官。這雖然屬於私刑,但是合法。

    也就是說,通姦罪,那必須是死刑。估計,秦始皇對通姦者恨得要命,畢竟他媽趙太后和嫪毐等人的通姦,讓秦始皇太窩心。

    漢朝初期,繼續沿用秦時的“通姦處罰”,只是到了漢文帝時,緩和了處罰,實行了春秋戰國的舊制,對通姦雙方實施宮刑。不過,宮刑堪比死刑。

    唐朝時期,對通姦罪的處罰輕了一些,關鍵是唐朝比較開放,從皇室到民間都是如此。如果繼續那嚴厲的通姦處置辦法,估計皇室裡就有一大波人要被砍頭或者被宮刑。

    按唐律:“和姦者,男女各徒一年半,有夫者二年。”這意思再明顯不過了,通姦雙方,蹲監獄一年半,有伴侶的,蹲監獄兩年。

    這個刑罰不算重,所以,唐朝的風氣非常開放。

    宋朝,基本和唐朝的處置辦法差不多。但是到了元朝,情況變了,對於“通姦”加重處理。元朝重新允許私刑,本夫不僅可以捉姦,且可當場殺死“姦夫淫婦”。這說明,被戴了綠帽子的男人,一旦捉姦在床,直接殺了姦夫淫婦就可以,不用擔心蹲監獄,殺了也白殺。但無關人員,不得隨意動手。

    另外,還有補充規定,如《元史》一百零三卷《刑法志》中說:“諸和姦者杖八十七。” 並且還規定,女人要“去衣受刑”。

    意思是說,如果綠帽男沒有現場捉姦,或者現場捉姦沒處理,交到了官府,那官府處理“通姦犯”的方式,主要是打屁股,以示羞辱。而女人,必須脫掉衣服再受刑,也就是說,女人除了要品嚐身體的痛苦,還要品嚐被羞辱的痛苦。

    不要覺得“杖八十七”是輕刑,那是可以打死人的,一般身體弱的男人,還有大多數女人,都會被打死。

    到了大明朝,朱元璋繼續元朝對通姦罪的處理方法。現場捉姦,本夫可直接殺死通姦雙方,這見於《明律集解附例》九·刑律一。而對通姦的處罰:“無夫奸杖八十,有夫奸杖九十。其婦人犯罪,應決杖者,奸罪去衣受刑。”

    看出來了嗎,老朱支援現場殺死通姦雙方,如果交到官府,打屁股各八十七,有老公的女人,多打三下,而且女人還是要脫光受刑。這和元朝幾乎一樣,總之,就是往死裡打,打不死算命大。

    大清朝,和明朝幾乎一樣,允許捉姦現場殺人,對於通姦犯,官府主要還是打屁股,這見於:《大清律例》二六、刑律,人命,“殺死姦夫”;《大清律例》三二、刑律,“犯奸”。通姦處理和明朝相同,有夫的杖九十,單身八十七。

    到了民國,在1911年,通姦雙方處以四年以下有期徒刑,1928年,通姦雙方處以二年以下徒刑,1936年,處以一年左右的徒刑。

    目前,通姦罪已廢除,只屬於道德範疇了,僅有的“非法同居”罪,也不用承擔刑事責任,法律只是不保護雙方的財產利益罷了。

    現在,有很多的人大代表呼籲,把“通姦罪”重新納入法律條款,當事人必須承擔相應責任。說的很有道理,目前的社會亂象中,通姦者甚多,和通姦成本太低有很大的關係。

    以上說的,主要就是官府對於通姦雙方的處罰辦法,那麼,有哪些對於通姦女子的私刑呢?

    中國古代對於通姦女子的殘酷處理

    中國古代,多是父系社會,大多倡導男尊女卑,對於通姦者,對女方的處理往往比男方更嚴重,下面我麼就來看幾種厲害的刑罰。

    一、幽閉(啄刑)

    這種刑罰,明朝王兆雲在《碣石剩談》中有記載:“用木槌擊婦人胸腹,即有一物墜而掩閉其牝戶(pìn hù),只能便溺,而人道永廢矣”。清人吳薌見解獨特,他說,婦女幽道深處有塊小骨叫“羞秘骨”,一旦施加外力使它墜下來,就會像閘門一樣閘封私道,無法房事,從而達到懲處女子的目的。

    這刑罰看起來很猛,一說掉下來的是產道前壁,一說是骨頭,到底是什麼呢?從解剖學來說,沒有依據。應該是,骨頭打壞打變形了,再也不能做夫妻之事了。

    這刑罰太恐怖了,一般來說,這刑罰一上,人基本廢了,離鬼門關只有一寸之遙。沒有驚天運氣,活過來不容易。

    不過,這是私刑,官家一般不會用。

    (幽閉之刑)

    二、浸豬籠

    這個刑罰是將當事女子裝到豬籠裡侵入水中。

    如果只是和別人調情撩騷,那麼就只是浸泡身體而已,給予呼吸,目的是增加該女子的恐懼,感受長時間被浸水的痛苦。

    如果和別人的姦情已經確認,那浸豬籠就不簡單了,當事人被裝入豬籠中,浸入水中,沉河而死。

    一般情況下,浸豬籠這種做法,在邊遠山區採用比較多,一般是在族長的主持下,全村人一起觀望,有點殺雞儆猴的意思。這種刑罰在古代的南方,確實是存在的。

    這是絕對的私刑,一般官府也不干涉。

    三、騎木驢

    這個刑罰非常殘忍,據《狄公案》第三十回說,酷刑騎木驢是這樣的:先在一根木頭驢車上豎起一根小木柱,把受刑的女子吊起來,放在木柱頂端,使木柱戳入陰戶內,然後放開,讓該女身體下墜,直至木柱自陰道穿入,送刑場處死氣絕。

    還有一種說法,是讓女子騎在木驢上,有車拉著木驢行走,木驢中部的木棍上下活動,女子下體被木驢中部的木棍來回刺痛,在晃晃悠悠中血流不止,很多時候,女子還要大喊:"淫婦某氏,於某月某日犯淫,於此木驢遊街示眾,警示眾人,莫如妾身之下場!"

    一圈遊街下來,通姦女子,命也快差不多了。

    但是,這種刑罰,更多出現在小說中。按晚清小說《冷眼觀》的作者王浚卿認為,這種酷刑並不真正存在,而是源自清中葉小說《倭袍傳》 。

    (木驢刑具之一)

    通姦一時爽,發現一生痛。

    還是希望所有的煙火男女們,如果要開始下一段,那就先結束這一段,這既是對自己的負責,也是對他人的負責。

  • 25 # 歐陽朵朵歷史文章

    古代對通姦罪的懲罰非常嚴厲的,唐朝之前的刑法對通姦罪的處罰都是極刑,就是死刑的。

    北魏的刑法對通姦罪的處罰是“男女不以禮交”,皆死

    唐朝對通姦者的處罰相對輕一些,只是流放,宋朝也一樣

    元朝,杖刑彼用在通姦罪上,而且女性受刑需要脫光衣物,這是也是對犯人的羞辱。不過這樣的懲罰方式一直延續下來,直到封建王朝的滅亡才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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