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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吃過晚飯,和大人一起去小區內散步,但是因為小區的路燈壞了,導致孩子看不清道路,物業公司有責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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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Crazy灬歷史

    看到你這樣的思維,我很震驚,於是,開始思考你這樣的思維是如何產生的呢?

    心理學上有個指責型伴侶,說的是婚戀中你的伴侶是指責型的。也就是不管你做什麼,做的如何,你的伴侶都會尋找理由指責你。

    他因為具有指責的特性 ,他遇到問題,首先的腦回路是尋找別人的原因,不管這個問題的產生是否和別人有沒有聯絡,也不管是不是別人造成的,他都能尋找到理由,哪怕這個理由多麼的牽強,多麼的可笑,多麼的奇葩,多麼的不合理,都會賴到別人身上。我們在婚戀中,假如遇到這樣的人,那真的是很痛苦,你做什麼都是錯的,就連你的呼吸都是錯的。

    你今天的事情不是婚戀中的問題,但是也可以看得出你具有指責型人格。

    我們先來捋一下你的整個思路:孩子摔倒了,而且孩子還是在和大人一起出去的情況下摔倒了,你稱呼孩子為寶寶,那麼我想孩子肯定很小,既然很小,是不是孩子去哪裡,什麼時候去,應該由大人做決定。

    你們帶孩子的大人出門的時候已經看到了小區的路燈昏暗,你還把你家寶寶帶到小區散步,你是不是做得不夠盡責。

    而你的寶寶在摔倒的情況下,我們第一應該思考的是給寶寶看病,反思自我。

    而具有指責型人格的你首先思考的是如何把寶寶摔倒這件事情怪罪在別人身上。

    物業就莫名其妙地成為了你的一個獵物,我覺得物業真的很無辜,很委屈,自己什麼沒有幹,天上就掉下來個石頭,把頭給砸破了。

    你假如是物業,你會怎麼做,假如物業也是指責型人格,那麼他覺得應該是路燈公司的事情,路燈公司再也是指責型人格,那麼他就會認為是發明電燈的愛迪生的原因。

    你看,這個世界會成為什麼?

  • 2 # 想要熊貓898

    你覺得物業應該怎樣做才能無責?你希望他賠點錢給你,但總得找個理由吧。把小區道路全都用棉被鋪上?還是隻要你家寶寶出來就得派專人全程陪護?要不就採取管理措施,禁止你家寶寶出門,你能接受嗎?

    父母是孩子第一監護人,出來問題不檢討自己,到處找人訛錢。

  • 3 # 妙高梓峰

    必須有責任,但應該明確一點,物業不是全部責任,你應該還追究政府的——它為啥準建這個小區,還有開發商的——他要不建這個小區就不會有這個事,還有孩子的爺爺奶奶姥姥姥爺的責任——幹嘛要生養這對傻爹傻媽,路人也不能放過——沒準就是你們嚇得孩子,還有地球——要是沒有引力會摔傷孩子?

    努力吧!只要有心你們的甩鍋水平可以完勝特大當家的!加油!看好你們!

  • 4 # 海闊天空24932994

    這個問題提的不錯,說明題主有法制意識。

    小區內道路及路燈屬於公共設施,物業公司負責日常維護,業主們繳納的物業費包含公共設施維護費用,如果路燈壞了物業公司沒有及時更換導致孩子看不清路摔傷,物業公司負連帶責任,既然稱做寶寶說明孩子很小,需要大人監護,家長負主要責任。

  • 5 # 雲且留住01

    如果你喝水嗆到了,你是不是應該找自來水公司賠償,你吃飯時讓飯給噎著啦,那你是不是得讓賣糧食的賠償你,這都是什麼狗屁道理,這分明就想耍無賴,訛人錢財,這種人根本沒有道德,就是一個想錢想瘋了的無賴。

  • 6 # 吾輩無名

    你自己的責任。現在的社會怎麼了?怪不得路上老人摔倒,沒人敢扶,都是你這種思想的人,誰還敢做好事?社會都讓你們這些人弄得沒道德了。多想想自己的問題,不要想著訛人。

  • 7 # 藍星161231143

    你提這樣的問題就可以此推斷:這個寶寶是你和物業二者結合共同努力生的吧!這樣的話,物業做為寶寶的一個監護者,沒有盡到監護的責任,導致寶寶受傷,肯定是要負責任的!但如果你一邊和“物業”發生著關係,而又和另外的什麼人生了一個寶寶,(這事估計只有你自己清楚。)現在寶寶受傷了,你就想告物業擔責。那麼勸告你拿筆寫會這倆個字:“廉恥”!

  • 8 # 種花家花農

    貌似你們找到了一條發家致富的康莊大道!加油讓你的父母家人輪流上陣,抓緊時間多摔幾次,萬一明天物業把路燈修好了,不就影響你家的收入了嗎?加油,摔出一個未來!

  • 9 # 城市農夫829

    物業公司有責任,但主要責任在自己,而且如燈剛壞,物業公司來不及維修,自己全責。作為成人,你該知道晚上很多地方對於小孩子就是危險地,你決定進去就要準備面對一定的危險,也該時刻準備提供保護,如果抱著只要他人有任何一點責任都要追責的態度生活,害的只是你自己和孩子。判定一件事能不能做、風險如何規避是人生必修課,出事了該不該追責也該綜合考慮,像這件事情,如果出於經濟原因,那真沒必要,賠的錢還沒有律師費多。如果你的目的是要求物業公司立即維修,追責會得到大家支援!

  • 10 # 飛雨家的老爸

    所謂寶寶,應該是低齡兒童吧,摔倒原因是啥,還有他的監護人呢,他摔倒受傷應該是監護人的責任,關小區物管保安啥事呢?

  • 11 # 風帆與浪

    如果道路平整,沒有障礙物,即使偶有路燈不亮,小區物業也不會賠償。

    理由很簡單,路燈不亮,照明不足,不足以使人必然摔倒,兩者間沒有直接因果關係。燈泡是消耗品,用久了會壞。目前技術條件下,物業公司做不到路燈即壞即發現即更換。如果你沒有證據證明物業有失職行為,你的索賠訴求不會得到支援。

    具體到本案,你小孩是晚上八點多鐘摔到的。路燈壞了,旁邊居民家中的燈是亮的。燈光會透過窗戶陽臺照到路上,照到小區四周。道路不致伸手不見五指,最多不那麼亮堂清晰。

    呀呀學步的2歲幼兒,別說道路照明不好,就是路燈沒壞,抑或大白天,走路也會經常摔倒,這是生命成長的過程。

    父母是孩子的第一監護人。你和孩子一起散步,發現路燈不亮,你在幹什麼?在打電話?在看星星?你履行監護人責任了嗎?比如跟上孩子,牽著他的手。路燈不亮,仍然放心讓孩子單獨行走,說明你自己也認為當時孩子能看清路面,不會出意外。依此推斷,孩子摔倒與路燈不亮無關,與監護人失職有關。

    既然如此,你又憑什麼把自己的錯誤和過失轉嫁到物業公司身上,找其索賠呢?

  • 12 # 麋鹿說法

    首先對於提問者的這種想法我覺得很有意思,因為作為孩子的父母,監護人,成年人既然已經看到了小區物業內部的燈壞了,為何在陪同孩子散步的時候沒有盡到相應的提示義務,警示義務?以及必要的看管義務?將自己作為父母的看護義務轉嫁為物業公司路燈的責任,這是不是有點偷樑換柱?

    其次物業公司確實有義務保持小區夜晚路燈的正常照明,但是路燈是消耗品隨著使用時間必然會出現部分故障的原因,物業公司只要在發現後及時修復即可。而且從物業的角度而言斷然是不希望路燈有損壞的,還要花錢請人修燈。

    從因果關係的角度來看,燈光不亮是不是導致孩子摔倒的必然原因?我覺得有部分,但絕對不是全部,因為提問者作為父母看護人未能盡到看護義務也是摔倒的原因。而且孩子摔倒的傷情如何?也未交代,如果在不嚴重的情況下,我想作為父母更應該多反思自己作為監護人有無履行到自己的義務,而不是總將自己的眼光徘徊在尋找“責任人”身上。

  • 13 # 快牆發展

    這種情況,即便是非要因此追究出點物業的責任,比如物業未能及時修復路燈,物業管理不到位,但這點責任對於寶寶摔傷也微乎其微。懂得維權是好事,但也要有良知把守底線,超出正當維權範疇,就會讓別人認為有些藉機訛詐意圖。

    首先,你是孩子的監管人,看護寶寶安全是你分內之事,在視線不好的路段可以抱起或者牽著寶寶走,避免寶寶摔倒受傷。正常情況下家長第一時間會反思自己,帶孩子去治療傷處,而不是藉機想向別人追責。

    其次,即便真的付諸法律,也是孩子的監護人應該承擔主要責任。如果非要把寶寶摔倒這件事情怪罪在別人身上。,那麼發明電燈的愛迪生是不是也有責任呢?真非要給物業找些責任,那就是物業方面收了業主的費用,自然應該承擔相應維護小區安全的責任,應當及時修理損壞的路燈且在相關路段做警示標語,物業方面的確也存在失職。

    總之,物業要提高管理水平,避免失職。寶寶監護人要看好寶寶的安全,正當維權,相互理解,構建幸福和諧社會!

  • 14 # 王康律師

    這個問題,不請自來。

    從法律角度來告訴你,不要什麼事情都去找別人。

    首先,按照你所說,小孩子應該未成年,那麼你們大人就是他的監護人,自然就要負起相關的監護責任。

    我想問,在小孩摔倒的時候,你們大人在幹嘛呢?所謂站得高,望的遠。大人的身高和視野上比孩子更有優勢,在和孩子一起散步的時候,有沒有提前看到路燈的損壞呢、?是不是應該提醒下孩子?

    事情發生之前的預防和監護做到位來了嗎?

    那麼,由於孩子的弱小,大人在面臨突發事件的時候,有沒有做到事中的補救呢?

    有沒有第一時間發現孩子要摔倒?

    若發現了,在發現的第一時間有沒有及時的採取補救措施呢?

    如果都沒有,而是低頭玩手機,那麼監護人的責任比物業大的多了多了。

    接下來我們來好好嘮嘮物業到底有沒有責任,首先,我們需要明確第一點就是你所謂的路燈是指孩子摔倒的地方還是其他地方?也就是說,這個路燈的損害是否真的影響視野?

    其次,如果的確影響視野的情況下,到底是道路存在路障還是孩子自己跑摔倒了?如果的確是存在路障加上路燈壞了沒及時修理,那麼物業的確是需要承擔一定的補充責任的,依據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規定:從事住宿、餐飲、娛樂等經營活動或者其他社會活動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未盡合理限度範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最後我想說,不管是不是物業的責任,對於該場景下,監護人的責任比例肯定是大於物業的,所以這種不從自身找原因老是把目光盯著其他人的行為,其實不是那麼好,當然如果確實物業的缺乏管理行為和孩子的摔倒之間存在因果關係的話,那麼的確是需要承擔部分的賠償責任的。

    我看了一下很多網友的答案,基本上可以看出大眾對於這種行為的主觀態度,也就是說我們大多數人實在是受夠了有點問題就去找別人問題的行為而忽略自己本身的錯誤的這樣的一個事情。

  • 15 # 雪瑞年豐

    舉個例吧!

    這種家長好比:寶寶病危上醫院,搶救無效,死在醫院。認為醫院有責任一樣可笑!

    其實是大人“心病”已經到無藥可醫的地步了。

    什麼都是別人的錯,從來不覺得自己有什麼問題!這本身就是最大的問題!!

    對兒女保護的太好,也不見得是什麼好事?

    像那些五六歲孩子還吃餵飯的,和殘疾人有什麼區別?(本人並沒有歧視殘疾人意思)只是打個比方。

    所謂給孩子最好的教養!並非全都能從學校和書本上學到!而是祖輩父母的言傳身教,給孩子樹立良好的榜樣才能成就更優秀的小孩!

    雖然現在已經過了那個:打是親來,罵是愛,實在不行用腳踹的年代!

    但嚴是愛,鬆是害,絕對是對的!

    做父母的不可能保護自己的孩子一輩子,有些事必須孩子自己去經歷。

    一帆風順,那不叫人生!跌宕起伏,風大浪猛,方顯英雄本色!

  • 16 # 沙漏說

    一、小區里路燈壞了,是物業工作的疏忽,物業應該承擔責任。

    物業的工作職責就是檢查監督小區內的物品設施,維護業主安全,路燈壞了,不及時修理,造成人身傷害,屬於物業的失職,應該帶小孩去醫院檢查,根據相應的損傷程度和家屬商量後予以賠付。

    三、此事件引發的思考:

    舉個例子,假如一個小孩在馬路上行走,同樣,路燈壞了,小孩不慎摔傷,哪麼請問小孩應該找誰?是不是找不到合適的人呢?那麼媽媽肯定告訴孩子下次走路一定要小心,注意安全,然後在家或者去醫院養傷。所以,我認為小區不是全責,是家長看護好孩子,沒有教孩子基本的人身安全保護,既然是小孩,不要黑夜出去,這家長的一種不負責任的表現,不能定義為在哪裡受傷就是哪裡場所的責任。

    孩子的安全是第一位的,家長一定放在首位,不要疏忽,因為孩子的路很長,最後需要他自己走完,家長必須做好日常教育,以防後患!

  • 17 # 大海傳媒

    物業沒有責任,物業的職責是看好家門,打掃衛生,收衛生費、取暖費、沒事的時候欺負欺負業主,孩子摔傷如果你敢找物業公司索賠,我保證你捱打,首先你應該瞭解一下物業的背景,都是什麼貨色,物業公司的不是二貨就是半熟,說理的不多,文化程度都不高,就是一群爹舍娘不要的貨。

    沒有路燈你是知道的,你應該照顧好孩子啊,這是你能預知的危險,因為你的大意造成的,所以你承擔本次事故的全部責任,如果你賣彩票中了一千萬,你會給小區每個人分錢嗎?不會吧,就是這個道理。

    自己的孩子自己負責,難道物業什麼都管嗎?如果你家被盜了,也應該物業賠償嗎?大家說可能嗎?物業不是保鏢公司,負責你的全部安全,他們只是協助工作,實際就是搞服務的,維護一下秩序,幫忙協調一下鄰里關係,難道你指望物業什麼都負責嗎?

    孩子找不到了也應該物業負責嗎?大家說可能嗎?純屬胡扯,物業管不了那麼多,他們就是幫忙看看門,清理一下衛生,沒有聽說偷盜也歸物業的,如果少了東西有物業賠,估計物業早就解散了,他們什麼權利都沒有,就是看家護院,大家明白嗎?

  • 18 # 泥鰍裡的香草

    這是個好笑的問題,我很想問一句,你出門沒有帶傘,但是突降大雨,淋雨後生病了,是否氣象局有責任呢?

    我仔細的看了問題的原文描述,晚飯後,孩子和大人一起去小區內散步。

    如果說小區路燈壞了,你為什麼還讓孩子繼續走呢?

    又或者說,孩子沒有摔倒受傷前,家長有沒有阻止過孩子不要在黑暗的情況下亂跑亂動呢?

    再者說,不知道孩子年齡多大?小一點的既然那麼黑,為什麼不牽著孩子?大一點年齡的,看不見還不應該自己注意點麼。

    進一步聯想,路燈壞了,應該不是全部路燈都壞了吧,我們作為家長的一方面沒有根據情況進行必要的提醒和約束,另一方面又要別人為你的行為結果負責,我覺得不合適。

    抱怨歸抱怨,小區路燈壞的問題,物業是應當有責任儘快處理的,但是把這件事的責任歸咎於物業,我覺得不應該。

    以上,純屬個人拙見,不喜勿噴。

  • 19 # 法律工作者霍顏回

    首先,侵權責任法法中規定了銀行、商場等行業場所具有安全保障義務,比如飯店地板有水,銀行門前有坑等造成顧客摔倒受傷,飯店、銀行沒有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就得承擔民事賠償責任。那孩子在小區摔倒,物業是否有責任,也得看物業是否有安全保障義務。如果物業有負責路燈維修等義務,小孩摔倒確實也是由於沒有路燈的緣故,那小區就有賠償義務。如果小孩摔倒和路燈損壞沒有因果關係,那小區就沒有賠償義務。

    其次,小孩摔倒,監護人本身就具有很大的責任。尤其是晚上散步,監護人應該具有更大的監護責任,沒有路燈,是道路有坑還是臺階等具體問題?還是小孩走路本身不穩定造成的。這個本身就具有很難的證明程度。除非在同一條道路同一個地點經常發生類似事情,那小區毋庸置疑肯定有責任。

    第三,即便小區有安全保障義務,他們沒有盡到責任,首要證明需要你來提供,證明非常難。除非旁邊有監控,非常清楚的證明確實由於路燈的緣故導致你家孩子受傷。否則,即便提出訴訟,勝訴的可能性也不大。

    最後,孩子小,監護人就應該更加註意,而不是有什麼問題去找別人,凡事多從自身去思考。

  • 20 # 元芳有看法

    看了一些人的回答,我發現絕大多數的網友三觀還是很正的,知道事情的因與果,孩子在小區裡摔倒,家長作為監護人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最應該捫心自問的是家長,而不是首先想到去追究別人的責任,這種做法委實有點胡攪蠻纏了。

    但是,在題主給出的解釋當中,有一個不容忽視原因,那就是小區的路燈壞了,雖然對於寶Bora講,他們並不具備辨別危險的能力,也缺乏控制自我的行為,但是路燈壞了,如果家長硬要找事兒的話,也能找的上,因為物業管理規定當中,他們需要對小區內的基礎設施負責,必須確保時刻保持完好。畢竟每個業主都給物業交了物業費,他們也理應享受到這種權益。我們換個角度來說,如果有人在小區內行走,因為沒有路燈撞到了自己,那麼物業是要負責任的。

    很多事情 ,沒有發生意外時什麼都好說,什麼事兒都可以忽略不計,可一旦發生意外時,再小的過錯都可能成為追究責任的原因。物業管理公司和業主之間,本身就是一種服務關係,一個拿錢,一個服務,大家各盡其責,如果一旦出現意外,事情再小也是事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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