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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雄風貫宇

    一位資深退休軍事法規工作者對《退役軍人保障法》的十一條建議

    微笑的中校 今天

    退役軍人保障法起草小組:

    一,《退役軍人保障法草案》立意是好的,初衷也是好的,但草案目前很不成熟,尤其是缺乏操作性。通篇講的是管理,沒講服務保障,偏離主題,這是硬傷。

    二,應組織專班修改。至少各戰區、各軍種、各省軍區,分別由退役軍人組成三五人小組,逐條推敲,進行修改,上報退役部。

    三,應分類作出規定。現在將各類人員混為一談,無法執行,應分章闡述。①退休,明確包括團以上各級軍官,包括上將。②轉業,強調退役廳局綜合部門職能,年度下達指令性計劃;安置上強調平級對待,不能從理論上規定軍人職務可比地方低二至三級。③自主擇業,滿60歲退休時應納入軍休所管理,這30萬人不能邊緣化。④軍士,對轉業安置作出硬性規定。⑤義務兵,制訂切實可行復員政策。

    四,參戰補助應包括全部人員。如退休軍官、轉業幹部、城鎮士兵、自主擇業幹部,不能只是農村兵有參戰補助,這樣顯失公平。

    五,教育培訓、學歷教育、就業創業等,合為一條即可。本法應重點講清在這些方面,退役後的政策傾斜,要實打實,摸得著,要乾貨。

    六,退役軍人事務部(廳局)內設編制機關改革。一開始沒有經驗,現經幾年實踐,顯見有些部門人浮於事,故應重新編制。可設:①辦公廳②政策法規司③離休退休保障司④軍官轉業保障司⑤軍士轉業保障司⑥義務兵復員保障司⑦政治工作局⑧財務司⑨機關事務管理局⑩軍人公墓管理司。直屬單位為退役軍人服務保障中心(國省市縣四級)。教育培訓、學歷教育、就業創業等等,納入政策法規司即可。

    七,成立國省市縣四級退役軍人服務保障委員會,主任由省長、市長、縣長兼任,統一領導退役軍人事務,辦公室設在退役軍人部(廳局)。

    八,載入地方誌地方史。凡立三等功以上,或參戰人員,或團以上幹部,載入地方誌地方史地方名錄。亦可在地方誌地方史中,單獨設立軍事人物卷(章、節)。

    九,凡軍隊漲工資時,退役軍人(離休、退休、自主)應同時調整,再不能再像過去拖後半年、一年、兩年了。同時調也是調,拖後調也是調,為啥非得拖後調?現在都是計算機管理,同時調工資已沒有任何障礙。

    十,只要是退役軍人,百年之後均可免費葬于軍人公墓。

    十一,退役軍人犯法,作為公民有國家刑訴法管著,在保障法中不應另作規定,以免產生岐義。

  • 2 # 西域大都護

    其實不過是一群孩子,學著前輩的樣子,穿上綠色的軍裝,握緊父兄的鋼槍,去站崗巡邏,戍邊衛國!

    如果爬冰臥雪,執干戈衛社稷的軍人地位無法得到保障,這個民族就是沒有前途的!

    我們小時候敬仰解放軍叔叔,改革開放帶來了經濟大發展卻也帶來了金錢至上,解放軍叔叔一度變成了傻大兵!

    但是就是這些傻大兵打贏了新中國建立之後所有的對外戰爭,使任何侵略者都不敢再次踏上我們神聖的國土!

    就是他們,爬冰臥雪,拋家舍業,捍衛著祖國的邊陲!

    他們繼承了我們那些開疆拓土,用手中之鐵,軀中之血保衛了自己民族和土地的祖先們所擁有的正直與剛烈,無愧祖先!

    然而事實卻並非如此,退伍軍人的權益不斷遭受著侵害,也很難得到社會的尊重!

    這個時代尊敬的,是財富英雄!

    財富英雄,真是一個奇怪的名詞,莫大的諷刺!

    我們甚至發生過要拆除烈士陵園搞經濟建設的先例,實在令人齒冷!

    至於退伍軍人的安置更是無話可說,即使軍官,到地方也是降級使用,投閒置散!

    戰士們委屈的回到部隊訴說,卻只能得到一聲嘆息,一句安慰,除此之外部隊無能為力!

    中國,需要一部能夠從根本上保證退伍軍人利益的法律,來制止這種不公正的現象!

    不能讓戰士們流汗流血之後,回到社會還要流淚!

    長此以往,誰還願意去為祖國奉獻流血?

    他們大多過的並不如意,卻在祖國遭受侵犯的時候仍然發出聲音:若有戰,召必回!

    願拼吾血衛吾華,男兒至此,更復何求?

    但是這個社會,就不應該為他們做點什麼嗎?

    這些年我們欣慰的看到,閱兵式上老戰士們得到了全中國人民的尊敬!

    退伍軍人的待遇在逐漸改善,去年還開始做了普遍的登記!

    6月22日,中中國人大網正式釋出《中華人民共和國退役軍人保障法(草案)》全文,並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截止6月24日0點,徵求意見數已超5萬條,參與人數2萬多人。

    這裡面發言的,不止是現役和退役的軍人,還有很多普通的百姓!

    老百姓的心中有一杆秤,量的出世間的善惡美醜!

    《退役軍人保障法》是新中國成立後第一部關於退役軍人權益保障的全國性法律。事關全體現役和退役軍人的權益保障,也牽動著全中國人民的良心!

    我們希望這部法律能夠更加的細緻和完善,不但要有規定還要對違反者有處罰,要有保證實施的法律效力!

    只有這樣才能切實的保障我們這些子弟兵們在重新變回我們的子弟時不再委屈不再流淚!

    這樣重要的法律應該儘快在徵求意見之後完善出臺,儘早實施!

    今天的中國已經到了民族復興的關鍵時刻,敵人紛紛張開獠牙,正式需要軍人們捨死忘生的時刻!

    《退役軍人保障法》的出臺和實施,正是安定軍心,順應民心的大舉措大動作!

    希望《退役軍人保障法》的出臺實施,能夠讓我們的戰士們更加安心的保家衛國!

  • 3 # 真多的評論

    為什麼?一是為什麼要制定退役軍人保障法沒搞清楚;二是制定退役軍人保障法的目的是什麼沒搞清楚;三是什麼是退役軍人沒搞清楚;四是什麼是保障沒搞清楚;五是什麼是法沒搞清楚;六是退役軍人保障法被保障的物件沒搞清楚反倒是被處罰的物件搞清楚了而且只要有治安管理的處罰縣一級退役軍人事務局就可以取消其待遇,就是地方刑法判死刑還得高院稽核呢還得高院批准呢,這個取消待遇縣一級就有權力批准,真可以,這個法好像比憲法母法都大;七是賦予退役局的權力太大了好像他們就是退役軍人的“法院檢察院”,人們常說權力和和義務相等,那麼第九章六十八條第七款相關工作人員都已經違法了才給予處分,這是什麼懲罰措施,在職不盡責辦理冒名頂替二十多年別人的工作給個處分就行了嘛?違法的全國哪個單位不都是移送司法機關辦理,你們這個法規定的挺好都違法了才給予工作人員處分。最後,保障法保障法肯定是對保障方面有規定規範那些是應該保障的必須保障的應當保障的可以保障的內容實在是少之又少,既然是一部法律那就得明確保障什麼和不保障什麼?哪些退役軍人保障這個哪些不能保障這個也得有所規定吧!義務兵也是退役軍人,那麼退役之後乘坐市內交通工具又怎麼規定?保障說到頭而是要重點提保障而不是重點提懲罰,保障到位了保障好了咱們再提懲罰!這就像地方單位招工人,一開始不說工資待遇的保障好,而是說來我們廠子管得可嚴可好了,遲到一次扣一百,遲到十次就得下崗我估計這樣的單位十年都招不到一個工人,很簡單的道理你們不懂嗎?

  • 4 # 驢肉火燒

    現對《退役軍人保障法(草案)》提出如下修改建議:

    一、在《退役軍人保障法》中專門增加“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的相關條文,繼承自中發【2001】3號檔案以來黨和國家對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明確的身份定位和退役金、政治待遇等一系列政策法規(遵循“法不溯及既往”和“有利溯及”的原則,明確在本法施行前,已經按自主擇業方式安置的軍隊轉業軍官、文職幹部,原則上按當時的法規、政策實行,除非新的規定更加有利),切實把“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當成退役軍人的一個組成部分,並對有意減損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相關待遇的檔案(如退役軍人部發[2020] 21號通知,明顯違反《軍隊轉業幹部安置暫行辦法》和中發[2016]13號檔案精神,隨意調整退役金計算辦法)進行清查,在責令相關部門整改的同時,對相關責任人進行追責。

    二、《退役軍人保障法》應充分體現對退役軍人的“尊崇”和“保障”,是“保障性”的法律,而不應是“處罰性”的法律。但從目前草案的有關資訊來看,對“保障和服務”闡述得極為模糊,反而對“處罰”規定得非常詳細。顯然,草案部分內容本末倒置。

    建議在《退役軍人保障法》中,對退役軍人相關待遇(特別是自主擇業軍轉幹部)的處罰規定,應遵照以往的按照國家工作人員刑事犯罪的相關法律條文執行,而非草案所稱的按照治安處罰條例標準執行(草案第71條)。對退役軍人管理服務部門和管理服務工作人員,出現違法違規、侵害退役軍人權益等違法行為,應當有明確細緻的處罰條款,以切實保護廣大退役軍人的合法權益。

    另,退役軍人優待證應當全國統一制發、統一編號。

    《草案》第71條第2款修改的意見及理由

    該條款內容降低了中止、降低或者取消退役軍人待遇的處罰門檻,給有關部門隨意操作提供了極大的空間,建議在《草案》二審時予以修改。

    根據《關於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受刑事處罰後有關待遇問題的通知》(國轉聯[2014]8號)規定:1.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受刑事處罰(不含單處附加刑)的,從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停止享受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待遇。2.被判處管制或者判處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緩刑的,在管制和緩刑執行期間,按本人退役金中職務工資、軍銜工資、軍齡工資、基礎工資(2001年一2005年轉業人員)、年定期增加的退役金、轉業後按國家規定增加的退役金(不含津貼補貼專案)的數額之和發給生活費。3.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犯危害國家安全罪的,或者被判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刑罰執行完畢後不再享受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待遇。4.除本通知第二條規定的情形以外,其他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刑滿釋放後,可享受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待遇,但根據罪行的輕重和服刑期間的表現,按照降低一至兩職重新核定退役金和各項生活待遇標準。職級待遇的重新確定,由省級軍轉部門辦理,並報國務院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小組辦公室備案。

    一、修改理由

    第一,國家對公務員(含退休幹部)的中止、降低或者取消待遇的處罰門檻,沒有涉及違法治安處罰的內容。單獨對退役軍人作此規定,是隱性將退役軍人作為維穩物件的做法,是對退役軍人的歧視而非“尊崇”。

    第二,按照原有政策,決定中止、降低或者取消待遇的處罰,應為省級以上政府部門作出。

    二、意見建議

    第一,取消違反治安管理規定中止、降低或者取消退役軍人待遇的內容。統一明確“犯危害國家安全罪的,或者被判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的處罰門檻,與公務員受處罰的條件一致。

    第二,由省級(含)以上政府退役軍人管理部門決定是否中止、降低或取消退役軍人相關待遇。

  • 5 # 草原駿馬113009496

    《退役軍人保障法》首先應該體現在退役軍人保障上,且必須務實,不要空談。如給每位退役軍人(轉業、退伍)按軍齡發給每月保障金。轉業退役也是響應國家號召,現在在部隊幹到退休的與響應國家號召轉業的退休金差距在1倍以上,而且留在部隊可以定期晉級,而轉業回地方安置的基本不再提拔晉級,直至退休。所以這點應該照顧到。

  • 6 # A浩然正氣A

    第七十一條:退役軍人受到刑事處罰,或者受到治安管理處罰且影響特別惡劣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根據國家有關規定,中止、降低或者取消其相關待遇。

    建議改為:退役軍人受到刑事處罰,或者受到治安管理處罰,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根據國家有關規定,中止、降低或者取消其相關待遇三至五年。

    理由:退役軍人受到輕微刑事處罰(例如拘役)或治安處處罰,退役軍人保障法不能永遠剝奪其相關待遇,犯了點錯已經受到應有的處罰了,不能再否定從軍的歷史,更不能否定在部隊的貢獻,如果永遠剝奪其相關待遇就會物極必反,使其不再有退役軍人的榮譽感,造成他們破罐子破摔,不願意再提及當兵的歷史,就會人為的把我們戰友推向我們的對立面,成為敵對分子拉攏的目標,若中止、降低或者取消待遇三至五年,既能起到懲戒的目的,又會給他們改過自新的機會,讓他們重新建立起軍人的榮譽感和社會責任,必將最大限度的團結我們的戰友,成為抗擊敵對勢力先鋒隊。

  • 7 # 逆水行舟上

    出臺保障法的歷史背景是什麼?是歷史遺留問題的集中爆發所致。那麼歷史遺留問題就不能迴避,也不該回避。當兵12年,待業10年,人生有幾個青春,又有幾個10年,購買性合同公益崗位也能作為安置渠道?那麼歷史遺留問題的利益如何保障?既然是保障法,既要保障好過去的退役軍人,也要保障好將來的退役軍人。

    1、歷史遺留問題怎麼解決?

    2、編制待遇如何保障?

    3、軍齡是否計算工齡?

    4、待業期間到底是最低生活保障還是最低工資標準?

    5、房補怎麼辦?為什麼不明確!

    6、法典第七十一條,受到治安處罰,就要剝奪保障利益,從本人對法律的瞭解治安處罰涵蓋很多種。

    7、軍人在服役期所立軍功,回到地方到底能夠帶來什麼樣的保障利益。軍功章得了一堆,也沒看到轉業所帶來的政治優勢。

    保障法是否面對的所有退役軍人?如果是,這些問題不可迴避!

    我們談依法治國,依法執政。法典制定是不是應該更細緻一些,不要概括性總結。優先、應該、相關、適用等等這些模糊字眼是不是再斟酌使用。這會給地方行政主管部門帶來很大的困惑及尺度把握難題。歷史決不能在重演了!

  • 8 # 贏在拼搏08888

    高原條件環境惡劣和邊遠地區的軍人應優先,怎麼安排都不為過,他們把最好的年華獻給國防,沒有他們負重前行哪來的歲月靜好!

  • 9 # 就在那裡707

    1.保障法到底能不能保障是一個深刻的問題,所以很大反響。

    2.這麼多年了,這個法剛開始進入草案階段,大夥兒等的望眼欲穿,所以很大反響。

    3.國際形勢的壓力山大,不搞好後勤,軍心何在?所以很大反響。

  • 10 # 天水藍

    退役軍人不是一個人或一個家庭,他(她)或是父母,或是兒女,他們是若干個家庭,保障法應該讓軍人成為令人羨慕的職業!

  • 11 # 法苑線上

    以下回答轉自不辭長做嶺南人

    國家通過立法,讓流汗、流血的退役軍人不再流淚,讓他們老有所養,老有所依。 讓年輕人能夠認知到部隊的這種經歷對他們以後的人生起到積極的作用,讓他們更加積極地投身軍營。

    因為這是首部是建國以來的,所有退役軍人所期盼的,但遺憾的是這太不盡人意了,也就是說很不滿意,主要是:不是個,而象是個 沒有突出如何;保障:退役軍人應獲得的國家各部門給於的:保障:,換句話說,也就是軍人退役後應獲得實實在在的榮譽感,幸福感。

    當兵從戍,個人認為在一定程度上也是個人意願!從小就認為,用幾年青春,護祖國的盛世繁華,值當!遠的不說,更何況先人前輩國難之時,用血肉之軀固我九百六十萬疆土……咱當年手挽手去堵那缺堤的時候也沒想過要祖國給咱什麼,只是那些犧牲的戰友,哪個不是十幾二十歲的娃娃,不是哪家的寶貝孫子、兒子……如果祖國能為這些娃娃更考慮完善一點,能給更多一些保障,最起碼,真的能讓這些戍邊衛國的娃娃們更是安心!退伍17年,對於祖國,還是那句話:若有戰,招必回!哪怕犧牲在戰場上,我覺得,我父母、妻兒也會為我感到驕傲和自豪!

    全國各行各業任何工作都沒有軍人的工作行業特別,工作非常艱苦,條件非常差,貢獻非常大,軍人是保家衛國的,隨時都有犧牲的可能,軍人,當過兵的退役軍人的待遇可以高於社會任何一個工種,如果各級政府不重視是很危險的,還要要不要國太民安?還要不要社會大局穩定?

    自主擇業幹部屬於轉業幹部,但每月領取退役金,自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成立後,劃歸退役部門管理。自主擇業幹部現在非常擔心的是:在未來的軍地改革中,改變自主擇業幹部現有的身份定位和既定待遇。 自主擇業作為軍轉安置方式的一個重要選項,20年來發揮的巨大效益不容否認,對近30萬的自主擇業幹部群體,於情於理於法都該保障既定待遇,直到自然消亡。 自主擇業幹部強烈反對:把“軍隊轉業自主擇業”劃歸到“逐月領取退役金”的行列,因為“軍隊轉業自主擇業”和“逐月領取退役金”,完全是不同時期、不同條件、不同法規適用的物件,沒有可比性。 由於《草案》的言猶未盡,容易引起歧義和誤解。為此,特別建議在《草案》中明確以下內容:本法施行前,己經按自主擇業方式安置的軍隊轉業幹部,仍延用本法施行前的政策規定。

    在保障方面內容缺失嚴重,且描述含混其辭。但是處罰條款寫得很具體且相當嚴格。退役軍人受到治安處罰時,退局就有權利取消退役軍人待遇,這門檻何其低。意味著跟別人拌嘴吵架都有可能被取消待遇。

    本來每個月拿著退役金從來沒有任何擔憂,保障法一出,每天都在擔心,一個小小的過錯也許退役金沒有了,今年漲資已經被退一步剋扣了。懷念以前沒有退一步的日子,安穩安心!人無完人,年少輕狂時,退役後我估計犯過事的退役軍人不在少數,不定每個犯事之人都是有意為之,也許有這樣那樣的原因,如果這部分人非要劃到對立面,那決心痛改前非的人不是就心涼了麼?要是這樣再次犯事,這又是誰之過?取消3年國家福利待遇非常合理,三年後對累犯再犯那應該從重了!

    退役軍人是一群受過軍事訓練、有政治覺悟、能吃苦耐勞的優秀公民。要給予三個方面的保障: 1.社會政治地位,有區別於普通人,在國家危難時刻可以啟用的力量。 2.個人收入上應該保障,不能依食住病無靠。 3.在法律、司法方面,人身權利應有所保護,在處刑罰時要有保護性督察。

    當兩年義務兵是盡義務!士官和軍官與義務兵不一樣,那是真正把青春獻給了國家與人民!在部隊立功受獎是榮譽!榮譽就要珍惜不能當成討價還價的資本!國家制定相關法律就是為了更好的保障退役軍人的權益!一部法律的出臺不是為了滿足每一個個人的全部要求,而是為了保障大部分人的基本需求和權益不受損害!

    其實也很簡單,全世界各國的退伍軍人法規拿來參考就行。不是退伍軍人太多,歷史欠賬多,資金大,等等,藉口而己。並不是這回事。事情是國家對退伍的軍人怎麼對待的問題,方方面面的事都應清楚明白,不含乎其辭,不虛頭巴腦,一定要能計算能量化,誰算的資料結果都會一樣,公佈於眾,沒有特殊沒有各地不同,統一標準,執行到位,並強化追責。其它都是藉口。當然一下子做不到的先放一下。

    “退役",的保障最好的辦法就是遵遁那裡來那裡去的辦法。什麼矛盾都沒有。現代所不同的是要保障在當地的最低生活水平。按能力分配工作,自主創業,不搞特殊。在發達地區的退役軍人如是外嫁女外來朗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外可無條件參與本村的股份分紅。這樣可消除當地的祉視性地方主義,影顯退役軍人對國家民族所做的特殊貢獻。打破分蛋糕的地方本本主義。

  • 12 # NJ8

    致即將誕生的首部《退役軍人保障法》:

    中國軍人是世界上最威猛最勇敢最忠心的軍人,他們的信仰是為了共產黨,為了祖國和人民勇於奉獻自己的生命…;

    軍營生涯刻苦巡練忘記傷痕累累,為的是隨時準備著…,養兵千日用兵一時;

    戰爭也好,自然災害也好,哪裡有需要哪裡就有人民解放軍;

    失去青春年華後的軍人終究會回到社會,軍人需要的不僅僅是光榮,而且還需要得到的是社會更多的尊重和理解,

    每個軍人都是身心健康的離開家鄉走到軍營,最後大都是帶著隱性或慢性的大或小多或少的疾勞成疾回到家鄉回到社會…

    長期以來中國從沒有為退役軍人定製過任何保障法,國家單獨成立《國家退役軍人事務部》,全中國人大、退役軍人事務部近期還為退役軍人制定了《退役軍人保障法》,草案稿己通過網路等方式面向所有退役軍人徵求意見發表心聲…

    人民解放軍退現役軍人永遠是祖國和人民的銅牆鐵壁和堅強抵柱,為黨忠誠!有招必回!退役軍人的今天就是廣太熱血青年報效祖國的明天!

    《退役軍人保障法》…,全國退役軍人為你的誕生而自豪,你內容豐富的每一條都是為了退役軍人的餘生而打造…

    國家有難有招必回!!

  • 13 # 袁衛宇

    中國的退役軍人,大體上可以分為3個部分:軍官、士官、義務兵。從現實效果來看,軍官轉業安置能得到有效保障,各方面待遇都都很不錯。軍官退役以後,基本上不存在保障問題。

    士官、義務兵這兩個群體離開軍隊,退役以後的安置保障工作,情況不是很理想,問題相當多,許多人都是不滿意的。這次《退役軍人保障法》主要保障的,就是退役士官和退役義務兵這兩個群體。

    這次對《退役軍人保障法》的制定保持高度關注的人,也是退役士官和退役義務兵這兩個群體,至於退役軍官應該不怎麼關注,畢竟他們的退役安置保障工作是相當不錯的。

    同樣是獻身國防事業,軍官、士官、義務兵退役後的待遇卻完全不同,軍官比士官、義務兵好得多,很多士官和義務兵對此意見很大。這次制定《退役軍人保障法》,也是把軍官、士官、義務兵一視同仁來看待,甚至可以說是主要針對士官和義務兵群體的。

    士官、義務兵退役以後,遇到的麻煩和問題,是很多的,但他們不能像退役軍官那樣,有軍轉辦那樣的機構為他們排憂解難,如果發生問題,往往是叫天天不靈,叫地地不應。

    士官、義務兵退役總人數,比退役軍官總人數多很多,甚至可以說是退役軍人中的主要群體,但是退役保障工作卻比軍官退役差得多,這次《退役軍人保障法》重點也是關注士官、義務兵退役群體。

    現實中,遇到問題最多的,一定是士官、義務兵退役群體,這次《退役軍人保障法》的制定,顯然就是為讓士官、義務兵退役群體的人安心,也為了以後成為士官、義務兵的軍人,不再有後顧之憂。

  • 14 # 醒悟人生222

    1、四部聯發的[2020] 21號通知違反中發[2001] 3號、國轉聯[2012] 2號、中發[2016] 13號等檔案精神:一是改變退役金構成專案,將“軍人職業津貼與自主擇業生活補貼2項合併為自主擇業生活補貼1項”,實際上是取消了軍隊工資專案一直有的“軍人職業津貼”專案; 二是擅自在全額計發專案上加係數。國轉聯[2012]2號檔案明確規定“自主擇業生活補貼全額計發”,中發[2016]13號檔案明確規定軍改期間退役金按現行政策計發。2020年仍然還是軍改期間,應該全額計發自主擇業生活補貼。而[2020] 21號通知規定“自主擇業生活補貼按個人退役金比例計發”,同時,該項實際計發標準低於軍隊同職級軍官,造成折上折事實。四部聯發的[2020] 21號通知作為下位法違反上位法,並嚴重違背“法不溯及既往”原則,其對廣大自主擇業幹部的合法權益造成了嚴重的實質性侵害,且嚴重損害了國家公信力及有損於依法治國的國家形象。 2、根據《立法法》之規定,[2020] 21號通知是部門規範性檔案,其在“沒有法律或者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作為依據”的前提下,擅自設定減損公民權利的規範,即:擅自改變自主擇業幹部退役金結構和計發辦法,損害了關聯人的利益,系明顯違法。因此,本人以一名老軍人、老黨員之身份,特向全中國人大常委會提出建議如下:一、建議對[2020] 21號通知進行合法性審查,依法予以處理。二、根據形勢發展,如確需對退役金構成及計發辦法有所調整,應遵循“法不溯及既往”原則,合理合法實施。三、建議《退役軍人保障法》出臺前,應該向全社會特別是各類軍隊退役人員廣泛徵集意見,結合已有效實施的系列“中發”檔案精神,清晰界定自主擇業軍轉幹部的社會身份、明確相關待遇。

  • 15 # 譚浩俊

    為什麼首部《退役軍人保障法》(草案)引起這麼大的社會反響?

    現實生活中,有很多退役軍人,有的安排得好,生活比較安逸;有的安排得不是很好,生活比較艱難;有的自主創業,成功了,成為宣傳的典型;有創業失敗,生活也沒有保障,就產生了情緒,由此還出現了一些不該出現的問題,發生了一些不該發生的事件。因此,出臺一部退役軍人保障法,既保障退役軍隊的權利,確保他們享受應當享受的利益,也對極個別不按規矩辦事,甚至煽動鬧事的退役軍人依法處理,提供了比較好的依據。

    這也意味著,保障法出臺以後,退役軍人既可以依據法律對照自己獲得的權利,看看是否損害了自己的利益,從而依法維權。同時,保障法也明確了退役軍人哪些該做,哪些不該做,避免一些文化水準不是很高的退役軍人因為不瞭解情況而犯錯誤。

    從總體上講,保障法是從站在保障退役軍人利益角度出臺的一部法律,對退役軍人是有利的。

  • 16 # ghw7028

    《退役軍人保障法》從短期看,事關5700萬退役軍人的生活、生存權益的法律保護、保障(其實,退役軍人的權利、權益保障,《國防法》、《兵役法》等現行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全中國人大《決定》已經清清楚楚明明白白,目前的核心問題是:地方陽奉陰為);從長遠看,事關長城穩固。然而,《保障法(草案)》通篇輕視【保障】,連退役軍人的定義都進行了重新定義。我一直在想:退役軍人事務部把國家現行有關退役軍人事務的法律、行政法規讀懂沒有、吃透沒有?

  • 17 # 勇敢面對1983

    對《退役軍人保障法(草案)》的修改意見

    前言:《退役軍人保障法(草案)》公示,公開徵集對本法(草案)的修改意見,讓各界人士參與修法,大得人心!我們退役軍人,人人翹首以盼的尊崇、保障將得到法律固化!特別是我們傷殘軍人!更是歡呼雀躍,似乎撥雲見日,窘況不再,揚眉吐氣!

    開啟(草案)細讀,很是失望!這哪是什麼《退役軍人保障法》,充其量僅是某個時段的“退役軍人管理辦法”!立法的站位之低;“顧小不顧老”;令人大跌眼境!不予苟同。

    現在要制定的法律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母法下的子法。此法的重點是為“退役軍人”問題中,那些突出的重點問題,必須以“問題”為導向。去立法支撐。以法去兜底的保障,群體上:必須老少兼顧,類別上:撫卹與優待誰負擔,負擔那些,標準多少分明,各類權屬在那層級有界定,違法的追職、追責有劑量。做到:“行,有法依,事,有人管,違,有責追”這一製法初心!

       我們是5700萬退役軍人群體中的一支“傷殘軍人”,為了這個重點群體人員權益、對《保障法(草案)提如下意見:

    一、本“草案”第三十六條對“對我群體”稱謂,違背《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上的稱謂。

    母法未修,應依據母法闡述稱謂謂為準。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傷殘軍人"這一稱謂,一是體現母法與子法的對應。

    二是糾正"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這一無褒義,帶岐視的稱呼!

    它帶來很多負面!以筆者為例:負傷後第一次拿到的是“革命殘廢軍人證”,雖然心裡對“殘廢”不爽,但有“革命”二字褒獎,流血就值了!上世紀80年代後改為“傷殘軍人證”,就失去對這一群體的一次正面肯定。現在的“殘疾軍人證”是2005年後的產物。持證人歷史上所受到人格尊重,被一擼到底!與社會殘疾人“平等!李立國們為我們設定了“活不起,就不要活”的社會氛圍與境地!“傷殘軍人”人格矮化了!“流血的也就如此”的“尊崇”!

    各位參與修法代表們,你們不覺得“名不正,則言不嗎?”還在層層對我群體剝皮抽筋的脫變嗎?我們被列為社會“維穩”物件。把我們從精神上打入社會殘疾人一群,那為何不徵集殘疾人去當兵服役?未來戰場上還能再現:輕傷不下火線;重傷不哭嗎?傷殘軍人己拖個病驅了,還要再在我們的心口撒鹽呀……

    二、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國家保障傷殘軍人的生活”。《保障法》應將“持證傷殘軍人的撫卹金”解決責任全額由中央財政支付,理由是為國家服務中受傷的,理應得到國家級的撫卹!我們群體每年正以十萬之眾的速度凋謝!國家有能力全部承擔此項支付責任。

    將省、縣財政從按分配承擔撫卹金中剝去,責任放到負擔本級財政負責的“種種剛性半剛性優待方面的保障上”。

    三、《傷殘軍人撫卹優待條例》此法規不長牙齒。上升到《保障法》應分類吸收,強化牙齒作用,切入到《退役軍人保障法》中。傷殘軍人的保障包括,生存保障:就醫、醫療;生活保障吃、住、行;工作保障:崗位與退休;學習提高的保障:(與40歲以上基本可忽略)。具體分述如下:

    1、生存保障:就醫、認定享受工傷待遇的費用處理、六級(含六級)以上人員的醫療相關費用報銷

    明確保障所有傷殘軍人的就醫與報銷認可與途徑:

    退役軍人需異地就醫——向定點醫院申請;醫方應支援。

    有工作單位的,與《工傷保險條例》的“認定工傷”無縫對接,無論在職還是退休,承認享受單位工傷人員就醫待遇, 解決交通、陪護、食宿生活補助。

    醫療費除醫保報銷外的,第二道保障的醫藥費,六級(含六級)以上有工作單位的,無論在職或退休。享受單位工傷人員就醫待遇。

    沒有工作單位,由所在地《退役軍人事務局》報銷。

    無論何種等級,因工傷復發就醫,產生工傷保險費用,由所在地《退役軍人事務局》兜底報銷。

    《工傷保險條例》“工傷認定”第七款的國家兜底保障不可動搖。以它保障傷殘軍人權益終身不受侵害。凡涉及侵害傷殘軍人的地方性歧視規定、作法,雜音堅決摒棄。

    2、生活保障:吃、住、行

       傷殘軍人的撫卹金不計入家庭收入。

       確保傷殘軍人生活水平,不低於所在地職工的平均水平。在優待方面:定期的五一、八一、中秋、國慶、春節節日優待、節日慰問品,慰問金。

       住房上對居住農村或四線以下的,年近60歲及以上物件住房需要確權的,應予確權;需要修繕的,給予修繕補貼;需要搬遷的,給予搬遷補助。確保居者有其屋。

       國內所有持票乘坐汽車、火車、飛機一律半價待遇;城市交通免費乘坐。

    3、工作保障:崗位與退休

    對有工作能力傷殘軍人,應予安排崗位就業。自願自主擇業的發自主擇業金。

    對退役後己經地方政府安置後下崗的傷殘軍人,必須一一落實再就業,脫節部分的工齡照算!

    對在職在崗接近退休年齡傷殘軍人,只要本人願意,提出申請,可以提前5—8年退休。

    4、學習提高的保障:草案中已有較為詳盡表達,對於40歲以上傷殘軍人需求基本可忽略。

    5、幾點宣告:

     “享受了傷殘撫卹,就不能享受生活補貼”這是不同性質的兩個方面!享受了“撫卹”的物件,是無須考查一定是的“優待物件”;而“優待物件”未別就是“撫卹”物件。

  • 18 # 鍋子哥掃芒

    該法律的歷史地位

    作為新中國成立後第一部關於退役軍人的全國性法律,這部法律也是“呼之欲出”,早在2018年6月,時任退役軍人事務部副部長的錢鋒透露:《退役軍人保障法》目前已經處於起草階段,也為廣大的退役軍人注射了一針強心劑,現在該草案首次對外公佈全文,自然是得到了全國退役軍人及其家屬的青睞和關注,更是牽扯到自己的切身利益,紛紛發表自己的意見。

    深入來講,法律的不足也進一步造成了主管部門責任的不清晰,缺乏專管機構,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內動力和保障力的弱化不足。

    所以,維護退役軍人和優撫物件合法權益勢在必行,也是梳理清楚部門的相關職能責任。

    涵蓋內容引發熱議

    這些熱議,既有正面聲音,也有反面聲音,既有很多看點,也有反映出來的突出問題。

    比如:保障與服役貢獻掛鉤,建立參戰退役軍人特別優待機制。

    比如:建檔立卡、資訊共享,為提高退役軍人保障、服務、管理能力提供支援。

    比如:發放退役軍人優待證,並享受公共交通、文化優待。

    比如:軍官轉業保留、自主擇業取消、新增逐月領取退役金方式。

    比如:做好軍官轉業職級確定工作,徹底解決軍官轉業職級安排不規範的問題。

    比如:依法接收安置與給予安置編制保障;現役、退役軍人重大違紀違法與待遇掛鉤

    比如:參加定向考錄計劃,各地設定一定數量的基層公務員職位,面向服現役滿五年的高校畢業生退役軍人招考。

    比如:國家建立退役軍人榮譽激勵機制。

    此外,還有建立退役軍人教育培訓體系、就業創業扶持優惠政策、優待撫卹、褒揚、管理監督等相關內容。

    這些舉措,都反映了當代的退役軍人所面臨的現實問題,充分反映出國家有關部門已經關注到退役軍人的訴求和反映,著手開始規範退役軍人的生活和待遇難題。

    既然目前還處於草案和徵求意見的階段,也希望退役軍人事務部能夠充分聽取廣大民眾的意見和建議,對相關內容進行修改和完善,這部法律的地位非同小可,舉世矚目,所以一定不能含含糊糊、草草率率一審了之,一定要給廣大的退役軍人一個滿意和公平的態度。

  • 19 # 知未是也

    首部《退役軍人保障法》(草案)能在社會上引起這麼大的反響,主要是這部法律關係到全國廣大退役軍人的切身利益,體現了黨和國家對退役軍人工作的高度重視和關心,也是落實廣大退役軍人各項政策規定的迫切需要。

    長期以來,廣大退役軍人許多安置和優撫政策在一些地方得不到落實,有的地方明目張膽降低或不給退役軍人落實黨和國家的安置和優撫政策,許多退役軍人苦於無法可循,應該享受的待遇都享受不上。主要原因是雖然黨和國家有這方面的政策,但由於政策規定不太具體,加之對不落實的地方和單位如何處理沒有法律可循,導致一些地方在落實上大打折扣。

    《中華人民共和國退役軍人保障法》(草案)就是從法律角度,解決以往無法可依的問題,也是落實習主席“善待退役軍人,今後還要打仗"指示精神的重要舉措,體現了全社會關心退役軍人、尊崇軍人職業的濃厚氛圍。

    只有把退役軍人安置工作解決好,把他們應該享受的待遇落實好,才能從根本上解決廣大官兵的後顧之憂,也才是對國防和軍隊現代化建設最有力的支援!

  • 20 # 窗外的白楊

    6月22日,中中國人大網正式釋出《中華人民共和國退役軍人保障法(草案)》全文,並向社會徵求意見。截止24日0點,已有26000多人蔘與,提出54000多條意見。

    說實話,這部法律是6000多萬退役軍人盼星星,盼月亮一樣,終於把它盼來了。它本身承載了很多退役軍人的情感與期待。

    中國這麼多年,沒有一部關於退役軍人專門的法律,這也是不可思議的事情。也正因為如此,才導致問題不斷累積。我想,現在有了這部法律,我們退役軍人維權就有了依據。

    作為一名退役軍人,我想這部法律出來後,最起碼能解決兩大問題:

    一是有效解決各地退役軍人待遇不一致問題。

    當前,各地在軍人轉業、安置等待遇各行其是的問題,比較突出。因為有的地方重視,也有的地方不重視,甚至有的地方變相打壓退役軍人的問題。我想法律出臺後,今後各地政策朝令夕改,隨心所欲的問題有望改變!

    二是有利於國防事業更好地發展。

    有了法律的保障,對於激勵年輕人蔘軍很有幫助,這讓年輕人看到了希望,他們參軍熱情就會提高。這樣,就部隊會吸引更多年輕優秀的人才,國家的國防事業也會蒸蒸日上!

    真心希望法律出臺後,能夠解決官兵流血流汗又流淚的問題,也真的讓軍人成為這個社會尊崇的職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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