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覆列表
  • 1 # 杜家

    案發當天張玉環在地裡幹活,有人目睹了他回家三次,他自己的解釋是回家喝水。

    三次分別是10點50分,11點30分和13點,其中前兩次回家的時候,家裡沒人,妻子孩子都不在家。而根據法醫對兩名孩子肚子裡的食物進行分析,死亡時間應該是11點30分。

    之所以說兩名孩子的死和張玉環有關,其中原因之一就是這個時間,他確實回家了,但根據他自己的說法只是喝水,並沒有做別的什麼,雖然沒有人證在,但張玉環家靠近大道,他一旦想做什麼,首先這個位置就很容易暴露自己。

    兩名孩子失蹤以後,張玉環也跟著幫忙找了找,畢竟是同村的,孩子也挺可愛的。

    如果當時張玉環能夠有人證明不在場,或者有人能夠證明他在做什麼,他也就不用被羈押這麼多年了。

    右上角關注幫忙點一下,每天推送有意思有知識的文章給您!

    其次,被發現兩名孩子的遺體,是被麻袋裝的,這個麻袋和張玉環家裡的麻袋相似。

    最後,張玉環在案發當天晚上,冒雨外出收穀子,這個穀子白天人們都收回來了,因為當天白天下雨,他一反常態晚上去收,被相關人員認為是去拋屍。

    不過雖然有很多讓人難以理解的事情發生,但很多時候,一些冤案的發生就是各種各樣的巧合,我們證明不了張玉環這些疑點,但是也不能僅僅憑這些就判斷他有罪。

    因為關鍵的幾個證據,其實漏洞百出。

    【1】兩名孩子死亡的時候有過掙扎,張玉環的雙手被抓破,但在孩子的指甲裡並沒有發現張玉環的組織。

    【2】張玉環之所以一反常態晚上去收穀子,我認為是因為白天幫忙尋找孩子了,沒有時間白天收。

    【3】遺體發現的包裝的麻袋,其實當時家家都有,證明不了麻袋就是張玉環所有。

    當時西古匯村發生了一起命案,小女孩玉珠被發現身亡,而且有被虐待過的痕跡。這兩兄弟家裡和小女孩家裡有矛盾,加上他倆當時根本沒有能夠證明自己案發時間的不在場證明。

    實際上,他倆當時被安排的工作都是進山,因此兩個沒有人能夠證明與案無關。

    懷疑他們倆的疑點也很充分,第一就是兩家有仇,且案發前幾天還打在了一起,第二就是案發幾天他倆有過同小女孩接觸,第三就是兩人進山工作,而小女孩遺體發現也是在山裡。

    外人看來,很難解釋兩人到底是不是凶手,但實際上,這個冤案是小女孩自己失足被淹,死亡後,其父親自己動手造成了慘案的假象,故意嫁禍的。

    好在案發後20多年,最終還給兩兄弟清白了,只不過其中之一的周樟安,早在被拘押不久便自殺而亡了…

    不能以懷疑而肯定誰是凶手

    周樟平周樟安的案子就是一個例子,兩人確實有嫌疑,但他們最後被證實是願望的。張玉環案子也是,他確實有疑點,但不能因為疑點就確定他是凶手,關鍵證據沒有,他就只是被懷疑。

    如果有一個真能證明的證據,他也不會被釋放,所以我們要相信,真凶很有可能另有他人!

    希望最後能夠解疑,不要放過一個壞人,也不要冤枉好人。

    喜歡的話,幫忙點一下關注,每天推送有意思有知識的文章給您!

  • 2 # 烽葉戲諸侯

    張玉環案件,如果他不是真凶,那麼他肯定在幹自己想幹的事情,或者幹農活,或者自己在做木工,或者帶著自己的孩子,那肯定不是在殺人或者拋屍。

    如果他是真凶,那他肯定一直在謀劃怎麼樣處理屍體,拋屍到哪裡最為合適?怎麼樣洗清自己的罪名?

    1993年10月24日,兩名幼童同時突然失蹤,當地數百人四處尋找未果。一天後,在下馬塘水庫裡發現兩人屍體,當時這個水庫由張玉環負責。

    同年10月27日,26歲的同村人張玉環被民警抓走,12月29日被逮捕關押在進賢縣看守所。

    一份江西南昌中院的刑事判決書顯示,1993年10月24日上午11時許,張玉環從田裡抱禾草回家,看見兩小孩在他家屋簷下玩,將臺階上的土往階下扒,聯想到其中一男孩以前打過他兒子,倒掉過他家的油鹽,心生怨恨,衝過去又打又罵。

    孩子用手將張玉環兩手手背抓傷出血。張玉環掐住他的頸部,爾後張玉環走出房門,怕自己的殺人罪行敗露,又起滅口之念,於是將另一個孩子捉進屋內,同樣謀害。

    之後為了這個冤屈,不斷上訴喊冤了26年,在看守所裡面有人說,張玉環一看到有點文化的人,就向他們請教怎麼寫上訴文書,26年如一日,始終如一,這種毅力非常人所能忍受,如今在代理律師王飛的幫助下,無罪釋放。

    那麼,張玉環當天究竟幹了什麼,其實他心裡最有數了,也可能他現在不願意再提起。如果如果不是真凶,那他什麼都沒幹,如果是真凶,那肯定在幹違法的事情。

  • 3 # 瞭望這世界

    疑罪從無,不是要張玉環證明自己無罪,是警方要證明張玉環有罪。張玉環無需證明自己在幹什麼,被告不負舉證責任。所以哪怕張玉環那天沒有不在場證明,也不能因此判定他有罪。

    根據張玉環的附近的鄰居介紹,當天張玉環曾多次回家,跟法醫鑑定的兩名死者的死亡時間很接近,張玉環就是兩名死者的鄰居,警方認定他有充足的作案時間。張玉環的解釋是回家喝水,但他的家裡並沒有其他人,也沒有人能夠證明他的話是否求屬實。再加上他手上恰好受傷,很多人就認定是他作案時不小心導致的。再後來的警方排查工作中,張玉環接受調查時十分緊張,他因此被認定是最大的嫌疑人。

    在入獄27年以後,在前妻宋小女和張玉環大哥多年的奔波申訴下,張玉環被無罪釋放,張玉環也即將申請鉅額的國家賠償金,這雖然無法彌補失去的27年青春,但至少可以改善他的生活環境。

  • 4 # 鳳凰088066

    這種問題我想警察已問了多次,現在判他無罪,肯定有它一定道理。我想在那個年代,就是沒犯法,辦案人員調查,正常人也做不到不慌手腳。我家鄰居女孩二十二歲,在晚上回家的路上被人謀害,到現在也沒查出來。發現她的人是一個隊的小混混,當天跟他父母看電影回來,他喝了酒,手電的餘光看見沉在泥塘外的兩隻腳,母親走在前面,父親在中間,他在最後。具後來醫生說,他連滾帶爬,聲音都變了,公安過來,人帶走,也嚴刑拷打過,可沒有足夠的證據,也沒有作案的時間。由於第二天現場都破壞了,大家都以為是醫院跑出來的神經病人,都跑過去看,人太多,跟本找不出線索,這女孩死的太冤了,希望有一天能沉冤昭雪。

  • 5 # 平淡人生一帆順

    張玉環被認定為凶手,最初是因為民警在村裡調查時,問話時支支吾吾,躲躲閃閃,而且手背上有抓痕。

    那麼有人就問,張玉環當時又在幹什麼呢?這個你只能當面去問得當時辦案的民警了。問李玉環也可以。但恐怕他也不記得幹什麼了。誰會把自己的行蹤記得滴水不漏。再說李玉環是個木匠,手背劃傷是很平常的。至於說話支支吾吾躲躲閃閃更是不能當犯罪直接證據。沒有一條完整的證據鏈,是辦不了鐵案的。

  • 6 # 雲山刀客

    這個問題必須有人提出來!

    好多案子,證據不能支撐判決,並不能意味嫌疑人就是清白的!

    1、作為旁觀者,你會覺得嫌疑人是被冤枉了。同情是合理的。

    2、假如你是受害者家人親友,你的態度或許又有了一百八十度大轉彎。

    3、理性分析,不是任性幼稚的吵架與互掐。

  • 7 # 四尺對開

    張玉環既然不是凶手,案發那天他在幹什麼,他憑啥給你說,他既然不是凶手,他那天的行動軌跡就屬於私人的事,沒必重交代。

    張玉環的無罪釋放,法院是以證據不足以支援張玉環就是凶手,沒有形成完整有說服力的證據鏈,以現行法律,避免再次出現呼格案,聶樹斌案悲劇。疑罪從無的原則,作出對張玉環無罪釋放的判決,

    現在張玉環無罪釋放,真凶還未到案,在張家村當時的成年人,也包括張玉環本人,都可能是被懷疑物件。相信警方為了受害者和受害者家人,一定會繼續偵辦,找出真凶,告慰受害者,也給有利於社會和諧的結果。

  • 8 # 法小生

    跟你講法律你肯定聽不懂,問你一個簡單的問題你就知道什麼原理了,請問案發當天你在幹什麼?你媽在幹什麼?你爸在幹什麼?你爺在幹什麼?你奶在幹什麼?你家親戚都在幹什麼?每個人都證明一下吧!

  • 9 # 九果

    用現代化測謊儀,再測測他。一個村莊就他與被害人家有矛盾,其他人不可能無緣無故害死兩條命。天知道他是不是殺人犯。

  • 10 # 楊長雲

    有罪、沒罪應該讓事實說話,應該由警方提供的證據說話。無論如何,行刑逼供、憑空臆測都是不可取的。按照疑罪從無的原則,哪怕張玉環是凶手(或者是知情者),他不承認也是無罪的。現在的張玉環已經無罪釋放了,說明警方並沒有掌握確鑿證據證明張是凶手,我們網友們也沒有必要非得給他整個證據去證明他是罪犯,從而導致真正的罪犯逍遙法外!

  • 11 # 野史也是史

    張玉環只是疑罪從無,不是說他一定沒有嫌疑,只是無法證明而已。

    本案都是間接證據,缺乏最直接的人證和物證。除非出現決定性的人證和物證,這一案件才有反轉的可能。

    否則,僅靠推理和猜測是無濟於事的。

    沒有人能證明張玉環案發當天到底在幹什麼,目前有關他當日的活動僅來自於他的有罪供述,這個確實沒有可信度。

    據張玉環供述,他當天在地裡幹活,期間回家喝了三次水,時間他也說的很清楚,中間一次喝水正是小孩遇害時間。

    而兩個小孩的遇難時間,是根據警方屍檢得出的。從作案時間上講,張玉環確實有作案時間,他與兩家是鄰居關係。

    那麼作案動機又是什麼呢?同樣是來自張玉環供述,他說兩小孩將他家將階簷上的土往下扒,他打其中一人時被抓破了手。

    於是起了殺念,用扼頸、繩勒的方式將兩個孩子殺害並於晚上拋屍水塘。

    張玉環在案發當日的反常之處有三點:

    一是在警方詢問時比較緊張,肢體動作明顯增多;

    二是張玉環手上有明顯的兩道傷痕,高度疑似為人手抓傷;

    三是當天下了小雨,全村只有張玉環家的穀子沒有收回家,據他供述可以借晚上收穀子順便進行拋屍。

    當時警方對村裡60多戶人都進行了排查,唯有張玉環表現出緊張之態,而且對當天的行蹤講不清楚。

    而警方則懷疑是小孩抓傷的,但缺乏相應的生物樣本證據。還有就是他家的穀子沒有收回,這在當時也極不正常。

    儘管有很多的疑點和反常,但警方始終沒有找到相關的物證,死者和張玉環身上都沒有發現和提取到對方的生物樣本。

    這是本案的一個關鍵點,沒有直接的物證。

    再有一點,就是警方在張玉環家發現了麻繩,但作案時的麻繩長度不一樣,同時身上的麻纖維也與作案工具沒有關聯。

    這一案件中,張玉環的前妻宋小女可能最清楚前夫案發當天的活動軌跡,而張玉環說他前兩次回家時妻兒沒在家。

    他在講述拋屍細節時,也強調是在宋小女睡著的情況下行動的。

    張玉環兩次強調宋小女不知情,是否在刻意隱瞞什麼,這個早已不得而知。

    兩名死者的年齡與張玉環兩個兒子年齡相仿且都是鄰居,經常在一起玩耍的可能性非常大,當天有可能一起玩過。

    還有一個細節值得推敲,就是張玉環供述殺害兩個小孩的方式,與警方對兩小孩屍檢的結論基本一致。

    即一個是被繩套勒下頦壓迫頸前窒息死亡,另一個系扼壓頸部窒息死亡。

    倘若警方不事先告訴他這些,他若真不是凶手,應該不會說出這麼高度相似的結論,推測的前提是張玉環不知道屍檢結論。

    就算講清楚他當天在幹什麼,已經沒有任何實際意義。張玉環目前是按疑罪從無原則被釋放的,也就是說證據不足。

    但這種情況並不意味著他就能完全擺脫嫌疑,沒有人能證明張玉環就是真凶,同樣也沒人能證明他不是真凶。

    這一案件已發生27年,想要找到並確定真凶可謂是海底撈針,當年的作案痕跡及證據早已消失殆盡,畢竟時間太久了。

  • 12 # 川江賈姐姐

    證據不足而已!和肯定不是有區別!我們今天聊點疑點!所有農民都知道,自家晒的莊稼,如玉米或稻穀小麥一道遇見大雨淋溼,你們會收回去趟開還是拿口袋裝起來?農民都知道有水的東西裝在口袋裡要不了多久就會發熱發酵……他們夫妻倆卻裝進了……

    鄰居大家都在幫著找孩子,剛一問馬上就搶著說沒看見……農村之間關係再不好,一聽見孩子找不到,老人走丟了,誰都會去幫著找,不會馬上回答說沒看見,一般還會問家裡孩子們有沒有看見那兩個哥哥?別把農村人說得那麼自私……不信問問所有農村人,大部分鄰居之間關係很好!還有他手上傷怎麼來的,記得有個被害孩子的手也有傷……

    現在說村裡人疏遠他們,記住你撒出去是稻子不會變成蔬菜,沒有誰妒忌你那點賠償,要他錢是他的一家子!老百姓他們心裡肯定還有一把秤!那時候殺害兩個人應該是死刑,為啥又沒死呢?當時證據不足為啥沒釋放呢?是不是背後有原因呢?一切都是我想說的,如有問題自己去想,別問我!我不嫉妒他賠款,也不是我掏錢賠償,我就心疼那倆個冤死的孩子?他們啥事要惹來殺身之禍?

  • 13 # 小二強

    目前來說一切都是謎底,在法律上很難還原事情的客觀情況了。至於當天張玉環的行蹤,以前認定他是殺人拋屍,現在也只能他自己知道當天他去了哪裡。當時受制於科技發展,壓根不可能存在監控視訊,很多問題已經說不清楚。

    我仔細看了一下判決書,可以說沒有證據可以鎖定張玉環,很多都是懷疑指向性,但是做不到排他性。因為當時偵查手段有限,在現場好多痕跡提取不到,或者提取到的有限資訊也沒辦法更進一步進行分析,如果在現場提取到的痕跡確實帶有張玉環的生物資訊,那麼證據還過硬。就是一段麻繩,和手臂被抓傷這兩點,壓根定不了罪。

    即使放在現在,殺了兩名兒童並且拋屍,也是要死刑立即執行,更別說那個時代,絕對要死刑的。可以張玉環一直沒有判處死刑,並且判決過程也拖了好多年。就是因為缺少證據,不敢判,也不敢放,只能關著。這個案件影響非常惡劣,證據也肯定是多次補充,當時能找到的證據肯定全部找了,就這樣還是確定不了凶手。只能說張玉環確實有可疑的地方,但這遠遠不能夠定人家罪。

    為什麼不能放人呢?很多原因當時沒有確定疑罪從無的原則,而且這是命案,命案必破,壓力很大,再說受害者家屬肯定也不願意,好不容易抓住凶手,你給放了,被害者家屬肯定天天鬧騰,說別人找關係,走後門。除非是真凶出來自己認罪,否則這種情況,最好的辦法就是拖著,讓後邊的人解決。

    這就是一個悲劇,不僅對張玉環,也對受害者,這麼多年來不能安生,也沒有真凶伏法。張玉環人生最美好的一段時間被關在監獄,不僅耽誤自己,家庭也是支離破碎,即使後面給他賠償,也還不回來他的人生。

    這幾年糾正的命案冤案很多,還有幾個已經被殺,無可換回,確實應該追責,即使當時科技有限,但也不是自己辦錯案的理由,每個人都值得尊重,不能一味為了自己的前途犧牲別人。

  • 14 # 職場訴說

    其實這個案件,宣判張玉環無罪並不是意味著一定認為他就不是凶手,只是如今司法實踐貫徹“依法治國”理念,首先就是強調“冤假錯案”的定性。

    一、幾次回家的時間與兩名男童死亡時間接近。

    二、冒雨夜裡收米穀,懷疑拋屍。

    四、拋屍麻袋與張玉環家麻袋近似

    我通過網上查閱資料看到 1995.1.26南昌中院判決張玉環犯故意殺人罪,“基本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罪行嚴重,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

    1995.3.30江西高院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支援了張玉環的上訴請求,要求發回重審理。

    2011.11南昌中院再次認定原審宣判事實,認定張玉環有罪,張玉環繼續上訴。

    這一次,江西高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說到這。我有幾個困惑和看法

    一、江西南昌中院兩次認定的宣判有罪定論所依據的完整證據鏈是否能進一步推敲;既然認定故意殺人罪,罪行嚴重的情形,為什麼是死緩???並且一關就是26年?江西高院第二次沒有駁回上訴的理由是什麼?

    二、張玉環“再次被宣判無罪”,從司法角度說,“疑罪從無”的原則下,認定張玉環無罪出於“證據不足,犯罪事實不清楚”,但是並不是一定就說張玉環無罪,再沒有新的調查結論之前,依然可以把他列為“嫌疑物件”,只是錯把他已經認為是“犯罪嫌疑人,並且關押26年”。

    三、張玉環多次申訴直至“宣判無罪”,那麼他本人有沒有提交一些實質性證據證明自己 “無罪”?就看江西高院這次認定無罪除了“避免冤假錯案”,有沒有收集一些新的證據。

    四、相關的追責和賠償程式我認為短時間內也不會啟動,“疑罪從無”不意味著無罪,我相信所有的處理結果一定是要在調查清楚以後再展開,才能徹底揭開迷霧。

    其實發展到現在這個地步,即使張玉環真的是凶手,法院的宣判結果也必須推翻,因為你沒有完整的證據;再次從張玉環的角度也需要進一步提交證據證明自己徹底的清白。

    其實,證明充分證明張玉環無罪的過程,也就是再尋找真凶的過程,相比避免“冤假錯案”,更重要的是讓真相浮出水面。

  • 15 # 一言說世界

    他三次回家又去地裡的時間差,才是重點。而不是回家時間。沒人看到,他為什麼自己說從地裡有三次回家?

    張玉環沒有收稻穀?妻子在家不會收嗎?他妻子在做什麼?

    手上的抓痕會是有人故意而為之嗎?

    即便張玉環在某些方面很令人懷疑。但是,如果曾經在某個地方殺害兩個孩子,地面上應該是有掙扎痕跡的。也就是第一作案現場。但是,從報到出來的細節看,並沒有發現這一點。

    尤其是兩個孩子都是被窒息而亡,是會有這樣的痕跡的。但是,從警方認為的犯罪現場其實沒有發現哪些痕跡。尤其是一個是被勒死,一個是被壓迫脖子死亡。

    怎麼同時那樣殺死兩個人?即便是小孩。肯定會有掙扎的痕跡。

    如果不是同時殺死兩個小孩,就是一個個殺死的。那麼,為什麼沒有都勒死?為什麼不是直接扼住喉嚨死亡?

    屍體為什麼要裝在麻袋裡扔到水裡?而且還沒有塞進去重物。沒有塞進去重物,可能是太遠了,害怕沉重,也可能是因為當時匆忙?但是,警方公佈的作案地點是很方便塞進去一塊石頭的。沉屍水底應該不會錯過塞進去石頭吧。

    當然,這也並不絕對。

    但是,屍體在一個地方放著夜裡去搬動,不怕被發現嗎?必然要掩蓋,拿什麼掩蓋?為什麼沒有用來掩蓋的東西和掩蓋的痕跡?第一作案現場究竟在哪裡?

    如果當時是恰好沒被發現,也沒掩蓋,又何必夜裡去沉屍水底?不怕被發現嗎?既然要沉屍水底肯定怕發現屍體,為什麼不把石頭塞進麻袋去?

    死者如果是在那個場景死亡,身上有那個場景擠壓的痕跡?因為放屍體那麼久,是會有痕跡的。勒死都有痕跡。而且屍體上有沒有作案現場夾帶物?裝在麻袋裡,麻袋裡、小孩衣服上應該會有現場夾帶物的。

    所以,照此推斷,這個案件警方的證據是至少不足的。

  • 16 # 一經發現

    這個案子有點撲朔迷離,經歷27年後的結果顯示證據不足,疑罪從無,張玉環已經回到家中,既然不是凶手,那麼案發那天他在幹什麼呢?

    張某在案發當天的時間經歷,已經在審訊筆錄中有記載,根據陳述主要是回家喝水三次等等,其它並無重大嫌疑。

    案件27年來,當事人在獄中度過了9700多天,在多次上述後,當時沒有繼續深入查詢線索,現在就成為了懸案,這個是非常遺憾的。

    真凶有可能還在逍遙法外,而既然沒有確鑿證據,張某就不能被定為壞人,且20多年來法院等進行了多次會審,現在宣佈無最釋放,體現了司法的進步和公正,就沒有必要再去深究他案發當天在幹什麼了,重要的是,將來能夠避免或遇到類似案情能夠及時得到糾正才是關鍵重要的事情。

    對二個無辜的孩子下手這麼殘忍,如果不是與被害者家人有天大的矛盾,也不至於下這麼大的狠手,但作案中一定會留下蛛絲馬跡,蒼天有眼,將來還會水落石出。

    法網恢恢,即使作案人再狡猾,遲早會原形畢露,受到法律的嚴懲。

  • 17 # 阿剛的Vlog

    他等於是全國廣大網友救出來的,如果他是真凶不會走遠,得意忘形暴露無遺。

    警方沒有說張玉環不是凶手。只要真凶沒有緝拿歸案,他就擺脫不了嫌疑人的身份。只不過由於證據鏈不完整,不能定罪,所以他被長期羈押是不合法的。

    即便張玉環是真凶,警方也得拿出證據來,而不是僅憑似是而非的東西來臆測。案發那天他在幹什麼,這個問題也可以問問村裡其他人,如果時間點對不上,都視為嫌疑人。

    在那個偵查技術受限的年代,警方倉促結案,將張玉環定為真凶。

    能對小孩下此狠手的肯定與受害家庭有過矛盾。一般來說,誰會無緣無故拿自己的生命來開玩笑。對別人痛下殺手後,自己也會不得善終,遲早被繩之以法。只有極少數的成了漏網之魚。

    如果張玉環說出了自己那天的所作所為,但是在找不到證人的情況下,他的話很難讓人信服的。因為一開始就把他視為凶手的不二人選,不是你也是你。涉及兩條人命,影響極壞。由於命案必破,所以草草收場。

    希望警察同志辛苦一點,早點查出真凶。

  • 18 # 逗趣夢夢

      據村民回憶案發當天張玉環在地裡幹活,有人目睹了他回家三次。他自己的解釋是回家喝水。

      

      三次分別是10點50分,11點30分和13點,其中前兩次回家的時候,家裡沒人,妻子孩子都不在家。而根據法醫對兩名孩子肚子裡的食物進行分析,死亡時間應該是11點30分。

      

      之所以說兩名孩子的死和張玉環有關,其中原因之一就是這個時間,他確實回家了,但根據他自己的說法只是喝水,並沒有做別的什麼,雖然沒有人證在,但張玉環家靠近大道,他一旦想做什麼,首先這個位置就很容易暴露自己。

      

      兩名孩子失蹤以後,張玉環也跟著幫忙找了找,畢竟是同村的,孩子也挺可愛的。如果當時張玉環能夠有人證明不在場,或者有人能夠證明他在做什麼,他也就不用被羈押這麼多年了。

      

      如果詳細看過張玉環案子,就知道他被懷疑確實有原因的,首先就是回家的時間,他回家的時間被證明和兩名孩子的死亡時間接近,而且沒有人能夠證明他回家不是為了行凶。

      

      其次,被發現兩名孩子的遺體,是被麻袋裝的,這個麻袋和張玉環家裡的麻袋相似。

      最後,張玉環在案發當天晚上,冒雨外出收穀子,這個穀子白天人們都收回來了,因為當天白天下雨,他一反常態晚上去收,被相關人員認為是去拋屍。

      

      不過雖然有很多讓人難以理解的事情發生,但很多時候,一些冤案的發生就是各種各樣的巧合,我們證明不了張玉環這些疑點,但是也不能僅僅憑這些就判斷他有罪。因為關鍵的幾個證據,其實漏洞百出。

      

      

      第一,兩名孩子死亡的時候有過掙扎,張玉環的雙手被抓破,但在孩子的指甲裡並沒有發現張玉環的組織。

      第二,張玉環之所以一反常態晚上去收穀子,我認為是因為白天幫忙尋找孩子了,沒有時間白天收。

      第三,遺體發現的包裝的麻袋,其實當時家家都有,證明不了麻袋就是張玉環所有。

      

      類似冤案也有,當年也是多種巧合。1970年曾經也發生過類似的冤案,嫌疑人是兩兄弟,一名叫做周樟平,另一個叫做周樟安。

      當時西古匯村發生了一起命案,小女孩玉珠被發現身亡,而且有被虐待過的痕跡。這兩兄弟家裡和小女孩家裡有矛盾,加上他倆當時根本沒有能夠證明自己案發時間的不在場證明。

      

      實際上,他倆當時被安排的工作都是進山,因此兩個沒有人能夠證明與案無關。

      懷疑他們倆的疑點也很充分,第一就是兩家有仇,且案發前幾天還打在了一起,第二就是案發幾天他倆有過同小女孩接觸,第三就是兩人進山工作,而小女孩遺體發現也是在山裡。

      外人看來,很難解釋兩人到底是不是凶手,但實際上,這個冤案是小女孩自己失足被淹,死亡後,其父親自己動手造成了慘案的假象,故意嫁禍的。

      

      好在案發後20多年,最終還給兩兄弟清白了,只不過其中之一的周樟安,早在被拘押不久便自殺而亡了。

      不能以懷疑而肯定誰是凶手。周樟平周樟安的案子就是一個例子,兩人確實有嫌疑,但他們最後被證實是冤枉的。張玉環案子也是,他確實有疑點,但不能因為疑點就確定他是凶手,關鍵證據沒有,他就只是被懷疑。

      

      如果有一個真能證明的證據,他也不會被釋放,所以我們要相信,真凶很有可能另有他人!

      當然,網路上還有另外一種聲音:

      張玉環是凶手的可能性較大,只是證據鏈不完整,按法律他沒有定罪,但是不可否認,沒有找到真凶,他到現在還是最大嫌疑人。

      

      當他是嫌疑人時候,他有義務證明那天他在幹什麼,因為當時無法證明他不在現場,所以才把他列為頭號嫌疑人,並移交檢察院,哪怕根據疑罪從無,他現在被宣告無罪,也是因為證據不足,但仍然可以懷疑他,當證據有瑕疵無法還原時就不能定罪,並不代表犯罪事實沒有發生。

      

      他現在被放出來,他只是疑罪從無,沒有確鑿證據而已,而且他身上疑點很多,包括案發當天下雨,白天人們穀子都收回來了,他卻一反常態晚上冒雨去收,被人們認為是去拋屍,在農村生活的人應該有所瞭解,既然自己家外面晒農作物,應該是特別關注天氣情況才對,還有白天回家喝水三次,農村生活的人去地幹活,不可能不帶水。

      

      記得有部電影名字我忘了,所有人懷疑他是真凶,但他就是說自己是冤枉的,到最後證據鏈完整後發現,他就是真凶,還有類似的《插翅難逃》裡面的張世豪銀行大劫案,只是證據不足而已。

      

      希望最後能夠解疑,不要放過一個壞人,也不要冤枉好人。

  • 19 # 情感小沐柯

    疑罪從無這四個字,可能很多人還是不懂究竟是什麼意思?所以才會一遍又一遍的對這個問題反覆發問,不斷的把她和凶手兩個字相牽連?作為一個正常公民,她幹什麼難道就一定要清晰透明的把一切暴露在整個網路之下嗎?

    疑罪從無:指的是刑事訴訟中,檢察院對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確實、充分、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

    對於這個問題,可以簡單的這麼理解,在沒有經過法院審判之前,任何人都是沒有罪的,只有經過法院確切審判之後,才能定義犯罪二字。

    而關於問題中張玉環案發那天在幹什麼?這點在網路上也早已經有資料顯示(具體資料不詳),在1993年10月24日,年僅六歲的張磊以及年僅四歲的張翔失蹤,最後被發現死在了附近的水庫內。

    1993年10月25日上午,趕到現場的村醫馬有林發現孩子身上有傷痕,勸說家屬報警。

    一些具體的內容看以下圖片。

    但是,既然法律賦予了她無罪,那麼她就是無罪的,這裡並不需要過多的解釋,也沒必要解釋,就比如說假如某一天發現了一個關鍵性的證據證明確實是她所為,那麼,真正對於她罪證的劃定,也得到那時候開始。

    最後,關於她是不是凶手?這點我說了不算,大家說了也不算,只有法律說了算,如今在法律上,她沒有罪,也就沒有資格把她往這件案子上靠,她和所有正在關注這件案子的人一樣,是一個健全的,具備一切公民權利的普通人。

  • 20 # 山居客文齋

    張玉環無罪釋放,原因是證據不足。所以這個案子不能證明是他乾的,也不能說不是他乾的。

    當時警方之所以張玉環是凶手,是案發他期間回家三次,時間分別是:10點50分、11點30分和13點,且前兩次回家時,妻兒都不在,而案發時間是14點30分,所以他有作案時間。

    然後三份物證(麻袋,麻繩,張衣服上的麻袋纖維)但當時麻袋這些家家戶戶都有,所以也有可能是別人留下的。

    那張玉環當天在做什麼呢?恐怕只有他自己最清楚了,當時的警方之所以找上他肯定也是有一定的原因。

    最終本案並不屬於“真凶出現”“亡者歸來”的情形,而是按照疑罪從無原則進行的改判。

    至於真相到底如何,真凶到底是誰,那隻能等待,希望凶手最終得到應有的懲罰!

  • 中秋節和大豐收的關聯?
  • 美國會不會提出扣押所有黃金,美債作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