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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展翅高飛6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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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十堰綠色家苑
其實渉及到刑事犯罪不是律師能起多大的作用,主要看所犯罪的性質輕重,當然律師會在做無最或者減輕罪行的辯護,若是當地律師對案件的合理建議,司法機關也會採納。也就是說律師也能起一定的作用。依據醉酒駕駛的規定,酒精含量在99,是屬於醉酒駕駛比較輕微的犯罪性質,若是當地的律師作用會有一點。不過5萬元的律師費用有點太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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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雲南王國棟
120以下,沒有前科,基本上都可以亨受不起訴的待遇。這五萬律師費花的是有點冤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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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海翁觀眾生
起不到作用,可以說是白花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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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蔣艾庭律師
具體各地都有明確的執行標準,很多省份一般對於酒精含量99沒有其他加重情節,都是不予起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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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風去知葉聲
各省執行的醉駕入刑標準不一樣,有的地市120以下無加重情節檢察院予以免訴,有的地市160以下無加重情節予以免訴,這和找不找律師沒有關係!!我這裡很多案子,當事人是百姓,認罪認罰,根據政策都免訴了。有些律師職業道德缺失,會把應當辦結的事情包裝成自己努力的另一種“結果”。建議你諮詢下當地對醉酒駕駛的量刑意見,不要受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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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友愛小魚a7
是否起訴與律師無關。與案情輕重有關。那種靠勾兌的路基本是死衚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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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文才智勝
現在有些律師早已背離了正義初心,眼裡只有錢,唯利是圖。小事化大,顛倒是非,有的還為壞人脫罪,極盡狡辯之能事。
對一些不良律師,要清理出律師隊伍,讓正義、公正、是非曲直不受人為顛倒和阻礙。
在這種情況下,可能存在利益均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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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智慧西域大漠
請問律師能超越法律的紅線嗎!法律是國家定的,國法能容忍你這麼幹嘛!那就是一把尺子,觸犯了刑律您就得量體裁衣了!也只有國法起作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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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帕拉丁26
首先,花五萬太不划算!當初拿出200找個代駕,剩下的錢夠你喝多少好酒的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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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望望談早
自律才不會浪費錢財與名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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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發什麼癲
從專業角度來說,血液每百毫升酒精濃度超過80達到醉駕的標準,但醉駕沒有造成後果只是緩刑( 有後果估計就成了交通肇事),現在檢察院提倡少捕慎訴,只要認識到自己的錯誤悔改,一般在檢察院直接不予起訴,所以花五萬請律師你覺得值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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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阿龍鐵窗經歷
我在監獄裡服刑6年,什麼都見到過了。找律師是沒有用的。像你這種小事兒。根本就不算事情。花5萬錢找律師,你真是有錢沒地兒花了。你找不找律師都不會起訴你的。律師是起不了什麼作用的。反而律師有可能會嚇唬你。說不好聽的話,律師就是個大騙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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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法學開講啦
太沖動了,直接搞了一個五萬的委託律師代理,其實現在網路那麼發達,可以多諮詢幾個律師後再做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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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文wen走
列舉實務要點如下,題主自行衡量。
1.醉酒駕駛超標電動腳踏車案件的處理規則。“不宜將超標電動腳踏車認定為‘機動車’,在道路上醉酒駕駛超標電動腳踏車的,不構成危險駕駛罪。”(第892號案例)
2.醉酒後在道路上挪動車位行為的處理規則。“就為挪車而短距離醉駕的案件而言,如果沒有發生實際危害結果或者僅發生輕微碰、擦後果的,可以根據具體情節,認定犯罪情節顯著輕微,適用‘但書’條款,不作為犯罪處理或者作免予刑事處罰處理。如果僅發生輕微的交通事故,致使車輛刮擦、致人輕微傷等,且行為人認罪、悔罪,積極賠償被害人損失並取得諒解的,也可以不作為犯罪處理或者作免予刑事處罰處理。如果發生致人輕傷以上的交通事故,一般不宜認為犯罪情節顯著輕微,但結合具體案情,行為人的認罪、悔罪表現和賠償情況,為體現從寬處罰精神,可以對被告人適用緩刑。”(第893號案例)
3.醉駕致傷本人的處理規則。“危險駕駛僅造成本人傷害或者財產損失的,也宜將這一後果視為行為人為自己犯罪行為付出的代價,而不宜作為從重處罰情節。”“在具體把握處罰幅度時,應當……避免單純將行為人本人受傷作為判斷其醉駕情節輕微與否的主要因素。”(第915號案例)“醉酒駕駛無牌照的二輪機車,搭載他人併發生交通事故致他人輕傷,本應適用從重處罰原則”,但是,被告人“剛剛成年不久,又因其醉駕行為受了重傷,給其家庭已新增重大負擔,如果再施以嚴厲的刑罰,有違刑罰人道、謙抑之精神,故可對其酌情從寬處罰,判處緩刑更為妥當。”(第898號案例)
4.醉駕型危險駕駛案件的罪數處斷規則。“醉酒駕駛並抗拒檢查,符合數罪構成要件的,應當數罪併罰。”(第899 號案例)“醉酒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後逃逸,為逃避法律追究,找人‘頂包’,並指使他人作偽證,導致公安機關無法及時進行血液酒精含量檢驗,妨礙了對其醉酒駕駛機動車追究法律責任的正常辦案程式,也導致多名證人因提供虛假證言被行政處罰,侵害了司法機關正常的訴訟活動和公民依法作證的權利,其行為構成妨害作證罪,應當與其所犯危險駕駛罪數罪併罰。”(第902號案例)
5.醉駕型危險駕駛案件的證據認定規則。“血液酒精含量檢驗鑑定意見屬於認定行為人是否處於醉酒狀態的關鍵證據:對於行為人拒絕配合交警進行酒精檢測的情形,司法認定時應當透過簡化、減低對偵查人員的證明要求,從而將因行為人原因導致的不利後果歸由其本人承擔。”(第958號案例)“行為人酒後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因逃逸而無法及時檢驗其駕駛時的血液酒精含量,但根據其他間接證據能夠認定其駕車時已處於醉酒狀態的,可以認定其行為構成危險駕駛罪。”(第902 號案例)“對於未被當場查獲的被告人‘零口供’的危險駕駛案件:除了透過審查判斷直接證據、間接證據外,還應結合現有證據對被告人的無罪辯解進行綜合分析判斷,從而進一步加強內心確信。”(第901號案例)
6.醉駕型危險駕駛案件的量刑和從寬處理規則。“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情況較為複雜,不同情形的醉駕,對公共安全的危險程度以及所反映出的行為人的主觀惡性、人身危險性有較大差別。在處理醉駕型危險駕駛案件時,應當全面審查醉駕的具體情節,做到區別對待,寬嚴相濟,罰當其罪。”(第896號案例)“對於沒有發生交通事故,行為人認罪、悔罪,且無其他法定或者酌定從輕、從重處罰情節的,一般可以認定為醉駕情節較輕;對於雖然發生交通事故,但只造成輕微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失,且被告人積極賠償取得諒解,無其他從重處罰情節的,也可以認定為醉駕情節較輕;對於既有從輕處罰情節又有從重處罰情節的,是否整體上認定為醉駕情節較輕,應當從嚴掌握。根據刑法第72條的規定,對醉駕情節較輕的,依法可以適用緩刑。”“犯罪情節輕微可以免予刑事處罰的,除不低於緩刑的適用條件外,還應當同時具備以下條件:(1)被告人無從重處罰情節,原則上沒有發生交通事故,即便發生交通事故,也僅造成輕微財產損失或者輕微人身傷害,且被告人積極賠償,取得被害人諒解;(2)至少具備一項法定或者酌定從寬處罰情節,如自首、坦白、立功、自動停止醉駕等;(3)醉酒程度一般,血液酒精含量在160毫克/100毫升以下;(4) 有符合情理的醉駕理由,如為救治病人而醉駕、在休息較長時間後誤以為醒酒而醉駕、為挪動車位而短距離醉駕等。”“犯罪情節顯著輕微可以不認為是犯罪的,除不低於免予刑事處罰的適用條件外,在“量”上應當更加嚴格把握,要求同時具備:(1)沒有發生交通事故或者僅造成特別輕微財產損失或者人身傷害;(2)血液酒精含量在100毫克/100毫升以下;(3)醉駕的時間和距離極短,根據一般人的經驗判斷,幾乎沒有發生交通事故的可能性。”(第894號案例)具體就緩刑適用而言,“只要被告人系初犯、偶犯,沒有曾因酒後駕駛受過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追究,且符合法律規定其他條件時,就有適用緩刑的餘地。不過,為達到有效遏制預防醉駕犯罪的目的,對緩刑的適用也不能失之過寬。對具有發生交通事故、肇事後逃逸、嚴重超速超載、無證駕駛、逃避或者阻礙公安機關依法檢查等從重處罰情節的被告人,適用緩刑時應當從嚴掌握,一般不適用緩刑”。(第895號案例)
7.危險駕駛罪與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界分規則。“關於危險駕駛罪與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辨析,主要注意把握以下兩個方面:(一)要看行為人對追逐競駛造成的交通事故後果是持過於自信的過失意志還是持希望或者放任的意志……(二)要看追逐競駛的行為是否達到與放火、決水、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等行為相當的危險程度……”“交通肇事罪輕於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如果對追逐競駛造成交通事故的行為認定不構成交通肇事罪,但認定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從舉輕以明重的角度分析,在定罪邏輯上難以自圓其說。”(第905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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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剛強志遠
血液內酒精含量達到了80mg/100ml就屬於醉酒駕駛,就需要追究駕駛員的刑事責任,當然了,隨著這個數值的增加,量刑標準也隨之增加,正常情況下危險駕駛罪的量刑標準是拘役一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並處相應的罰金。如果駕駛員沒有發生交通事故,沒有前科,認罪認罰,血液內酒精含量不是很高,那麼是可以判處緩刑或者檢察院不予起訴的。
這裡就有了上邊的問題,是不是血液內酒精含量很低就一定會被判處緩刑或者是不予起訴呢?答案是否定的,並不是說你的血液內酒精含量很低就一定會不予起訴,這裡應該你的律師有很大的作用,最少他能夠到檢察院提出他們的建議,建議不予起訴。
說實話,現在你花五萬塊錢請了一個律師,能夠辦成這個不予起訴,你應該偷著樂,畢竟不予起訴就意味著你沒有被追究刑事責任,也就沒有任何的犯罪前科,對你以及你的家人都是有利的。我們都知道一旦判決生效,這個人就有了犯罪記錄,也就是所謂的犯罪前科,這個前科一旦有了之後就會跟著一個人一輩子,一旦碰到需要政審的事情,尤其是自己的孩子,可能因為這個前科政審不透過。所以說,不要感覺這個錢花的怨,也是給你的一個教訓,希望你以後不要去做違法犯罪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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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分秒必爭奶茶rR
作用不大、可能你在不訴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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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普通人130243974
起不起作用不重要了,沒判就不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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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練習寫作人
酒駕講起來是入刑,但只要沒有引起任何交通事故,透過繳納處罰金的辦法應該可以免除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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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hmily0305
專業的人來回答專業的問題。我是交警,我來說幾句吧。
座標山東,根據最新的公安部、最高法、最高檢聯合下文的關於辦理醉駕案件的意見書,山東大部分地區是這麼執行的:
每百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80-100的可以不予起訴,100-160的可以判處緩刑,160以上的判處實刑。當然必須是沒有從重情節的,那些屬於從重情節呢?細說如下:
無證駕駛、駕駛報廢車、嚴重超載超速(一般是超百分之五十以上)、發生交通事故(不論事故大小)、醉駕營運車(比如計程車、客運車、校車之類的)、醉駕後發生其他違法行為比如打架、破壞公私財務(發酒瘋造成後果之類的行為)、不配合執法(闖卡、拒絕吹氣、拒絕抽血檢測被強制抽血、糾結其他人阻礙執法等等)、有其他案底、前科的。我想的不是很全,有以上情節即視為從重情節,一般都判實刑。
至於醉駕案件中需要不需要律師,這個我個人認為意義不大,醉駕入刑已經幾年了,剛入刑的前一兩年是不排除在查處、抽血、檢驗等程式問題上存在一定瑕疵或者漏洞,比如檢驗機構無資質、抽血過程不是兩名民警在場、未錄音錄影等小瑕疵,也曾經有嫌疑人透過律師抓住這些瑕疵最終不予起訴或撤案。
但醉駕案件辦理至今,從查處到公訴再到判決一系列過程,各個辦案機關早已輕車熟路,從查獲到抽血到送檢(檢驗血樣),全過程都在影片監控下,甚至血樣存放證據室都是雙鎖,需要兩個民警指紋驗證後再人臉識別才能進去房間,存放血樣的冰箱也要兩個民警的指紋才能開啟,其安全程度堪比銀行金庫,且都在監控攝像頭覆蓋之下!想動手腳比搶銀行難度還大。而且案件移送時監控資料還刻光碟附卷。
綜上,想透過找律師來找到辦案瑕疵從而不予起訴或免於刑事處罰,基本就不用考慮了。
社會在發展,人民群眾的法律意識、維權意識越來越強,從而這也一定程度上促進了公檢法機關的辦案人員的辦案質量越來越高,這是良性迴圈。在這良性迴圈中律師確實也起到了不可替代的積極作用,但這也不能否認律師隊伍裡還是有一些唯利是圖、職業道德無底線的律師,不然題主也不會提出一個本來就達到不予起訴條件的醉駕案子要花五萬塊錢辦不予起訴了。
遇到這種問題去諮詢律師,如果恰好遇到一個律師隊伍中極少數存在的職業道德有點欠缺的律師,本來就順水推舟的事可能會被律師說的難度重重,不然怎麼提現他的重要性呢?有這功夫倒真不如去問問辦案民警或檢察院工作人員,他們和你沒有利益關係,才會如實告知你是否能夠達到不予起訴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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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清楚,請律師有何用處!